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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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文章标题: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贷款已成为银行的一个重要业务领域。

为了规范和优化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产安全,某银行特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贷款申请与审核1、申请人要求: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企业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等文件,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2、项目要求: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可行的商业计划和预期收益,并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应的建设许可。

3、贷款申请材料: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企业需提交详细的贷款申请书,包括项目概况、资金需求、还款计划等。

4、审核流程:银行将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严谨的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信用等级、项目的可行性评估等,以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三、贷款发放与使用1、贷款额度:银行将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项目需求等因素综合评估贷款额度。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3、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主要用于支付项目开发相关的费用,如土地购置、建筑材料采购、劳务工资等。

4、贷款发放:贷款将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分阶段发放,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四、贷后管理1、监管措施:银行将对贷款的使用进行全程监控,防止资金违规使用。

2、风险评估: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

3、还款管理: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按期还款。

五、违约处理对于未按时还款的借款人,银行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加收罚息:对逾期还款的部分加收罚息,以补偿银行的资金损失。

2、降低信用评级:对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降低,影响其今后的贷款申请。

3、法律诉讼:对恶意拖欠还款的借款人进行法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

六、总结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某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通过严格的贷款申请与审核、贷款发放与使用、贷后管理以及违约处理等环节,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同时也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能够提供足额的担保。

4、借款人具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的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三、贷款用途和期限(一)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应专项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包括土地购置、前期工程、建筑安装、配套设施建设等。

(二)贷款期限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和销售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 3 年。

四、贷款额度和利率(一)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需求、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二)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适当浮动。

五、贷款担保(一)担保方式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贷款安全。

(二)抵押物要求抵押物应合法、有效、足值,易于变现。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产等均可作为抵押物。

(三)质押物要求质押物应为借款人拥有的合法、有效、易于变现的权利凭证,如存单、国债、股票等。

(四)保证人要求保证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代偿能力,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贷款审批和发放(一)贷款审批银行应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制度,对借款人的资格、信用状况、项目可行性、担保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16年版)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16年版)

张家口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制。

对未列入名单的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口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第六条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综合用房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和宾馆(酒店)及其配套设施等商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三)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五)评定的信用等级符合总行要求;(六)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项目条件。

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二)土地全部价款已交清,无任何法律纠纷;(三)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五)项目实际功能与规划用途相符,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六)有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时刻】 1998-05-21【公布单位】中银信管 [1998]214 号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治理方法(试行)(199 第一章 第一条 保证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和《商 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 政策,遵循《贷款通则》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淌性原则。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 发放的各类开发性房地产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在工商行政 治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贷款用途。

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房开发、商业用 房开发、房地产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三章 贷款种类和条件第六条 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要紧包括住房开发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 发建筑8年5月2 1日中银信管〔1 9 9 8〕214号)总则为支持我国商品房开发和经营,加大对房地产贷款的治理,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筑向市场销售,要紧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楼宇装饰、修缮等房地产贷款。

第七条贷款条件。

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方法中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二)具有健全的经营治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治理制度;(三)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中国银行开立差不多结算账户或一样存款账户,并在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五)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刻长于贷款终止时刻;(六)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内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七)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八)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打算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8.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8.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房地产授信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我省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一种,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业务受理、调查评价等操作流程和方法参照xxxxxxxxxxxxxxx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行业总体授信原则为“积极审慎、区别对待、优化结构、控制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种类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用于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等有关的活动。

1、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支付房地产开发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2、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本省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省使用。

XX银行辖内不得多家分支机构同时对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授信。

3、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只能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贷款种类按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等。

住房开发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对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60%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按住房开发贷款管理。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贷款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酒店)等商用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对非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40%(含)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按商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4、借款人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5、最近一年在XX银行的信用等级应在BB级以上(含);6、借款人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7、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8、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第一章总则1.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的贷款。

3.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用于购买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贷款申请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在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规划书、土地使用权证明及相关审批文件;(2)房地产开发计划书;(3)开发企业或个人资质证明;(4)财务报表和资金筹措计划;(5)担保措施和风险评估报告。

2.金融机构应在收到贷款申请后,根据相关法规和内部审批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节贷款审批1.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贷款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

2.金融机构应充分评估贷款项目的风险,并进行风险分析和科学定价。

3.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第三章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一节贷款管理1.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资金的管理流程、责任和权限。

2.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监督,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3.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的经营状况和贷款偿还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风险控制1.金融机构应制定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研和监测,及时调整贷款政策和授信额度,以应对市场波动和风险。

3.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发现风险信号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加担保、限制授信额度、提高利率等。

第四章贷款使用与还款第一节贷款使用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贷款。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2. 贷款申请和审批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银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时需提供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

2.2. 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估和项目可行性分析。

2.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制定具体的贷款合同,并约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条款。

2.4. 贷款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的条件领取贷款。

3. 贷款资金使用管理3.1. 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及时向银行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3.2.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包括资金流入流出的明细,开发进度的情况以及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等。

3.3. 银行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提供项目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的材料,以核实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3.4. 如发现贷款资金被滥用或挪用,银行有权要求开发企业立即偿还贷款,并可能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责任。

4. 贷款偿还4.1. 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2. 如开发企业未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追加罚息,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力。

4.3. 如开发企业出现重大违约行为或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启动诉讼程序,追求相关的法律责任。

5. 监督和评估5.1.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监测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开发进度。

5.2. 银行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对开发企业进行评估。

5.3. 银行将根据开发企业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贷,并可调整利率和期限等贷款条款。

5.4. 开发企业应配合银行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6. 其他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房地产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与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就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与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与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与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与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就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与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她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时刻】1998-05-21【公布单位】中银信管[1998]214号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治理方法(试行)(1998年5月21日中银信管〔199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商品房开发和经营,加大对房地产贷款的治理,保证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循《贷款通则》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淌性原则。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发放的各类开发性房地产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贷款用途。

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房地产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条件第六条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要紧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筑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筑向市场销售,要紧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楼宇装饰、修缮等房地产贷款。

第七条贷款条件。

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方法中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二)具有健全的经营治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治理制度;(三)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中国银行开立差不多结算账户或一样存款账户,并在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五)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刻长于贷款终止时刻;(六)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内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七)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八)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打算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本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4、拥有合法、有效的项目开发用地,并已取得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书;5、项目开发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已取得必要的批准文件;6、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且能够按照项目开发进度足额到位;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和期限第六条贷款用途仅限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包括土地购置、前期工程、建筑安装、配套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贷款期限应根据项目开发周期、销售进度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章贷款额度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应根据项目总投资、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销售预测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浮动。

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应采取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方式。

抵押物应为借款人合法拥有的、易于变现的房地产,质押物应为符合本行要求的有价证券、存单等。

保证人应为具备代偿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抵押物价值应经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抵押率。

第十二条对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符合本行的信用评级要求,并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和担保承诺。

某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某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ﻭ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ﻭ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ﻭ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ﻭ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P><P>第二章风险控制ﻭ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ﻭ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背景介绍本旨在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相关事项,既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便捷和有序的融资渠道。

1.2 定义1.2.1 房地产开发贷款:指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金,用于购买土地、筹建房屋和开展房地产开发等活动。

1.2.2 房地产开发企业: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建设、物业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开发公司、建设公司等。

1.2.3 金融机构:指依法成立、在金融监管机构注册并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

第二章:申请及审批程序2.1 申请条件2.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法律合规经营资质,并在当地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2.1.2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并能提供完整的开发计划和预算报告。

2.2 申请流程2.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信状况、项目规划等。

2.2.2 金融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是否满足贷款条件和风险评估要求。

2.2.3 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进入综合评审阶段,由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和核准。

2.2.4 评审通过后,金融机构将与申请企业协商贷款利率、期限等细节,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三章: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3.1 贷款管理3.1.1 金融机构应根据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监督和管理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3.1.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明细。

3.2 风险控制3.2.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贷前调查、风险评估、贷款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措施。

3.2.2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评估应考虑项目的地理位置、市场需求、政策环境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第四章: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4.1 贷款利率4.1.1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利率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规定进行浮动或固定。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房地产行业的良性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过去的几年中,房地产开发贷款市场出现了一些乱象和风险隐患,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1. 贷款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需求量大、融资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申请时,企业应提供完整的项目信息、融资计划以及抵押物等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2. 贷款审批: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将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开发商实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审查流程要确保透明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 贷款合同签署:经过审查和评估合格的贷款项目,将与贷款方签署合同。

合同应明确规定贷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二、贷款发放和监管措施1. 贷款发放:一旦贷款合同签署完成,贷款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划拨至企业账户。

贷款资金使用应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擅自挪用或变更用途。

2. 资金监管:银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贷款监管部门,对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和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资金流向透明可追溯。

3. 风险管控: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等措施,降低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违约风险。

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应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三、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1.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应根据市场利率、项目风险等因素确定。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公开和透明地制定贷款利率,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贷款方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可以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季付息等多种方式。

还款计划应事先制定,并及时进行调整。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保证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安全,银行采用以下管理办法:二、审批程序(一)审批程序分为初核、复核和终核三个环节。

(二)初核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批,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资质、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方面。

初核部门应向复核部门提供初步审批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初步审批报告。

(三)复核部门根据初核部门提交的资料和初核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批意见,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就资金来源、项目完工时间及潜在风险等方面进行详细评估。

复核部门应向终核部门提供复核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复核报告。

(四)终核部门根据初、复核意见,进行终审,制定放款计划。

三、贷款管理1. 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列明项目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工程进度、账户资金余额等情况,并应加强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2. 银行应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控制放款时间和放款金额;3. 银行应加强对借款方的风险评估,对风险较高的项目进行更为严格的管控和管理;4. 借款方应定期向银行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和证明;5. 银行应建立健全审计和反洗钱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四、风险控制1. 银行应从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就开始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核,对其资信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2. 银行应对项目规模、开发建设进度、市场供需情况及政策环境等进行评估,对风险较大的项目加强管控和管理。

3. 银行应加强对抵质押物的评估和管理,确保抵质押物的安全和有效性。

4. 银行应注重贷款后的管理和监督,对项目进行定期跟踪和评估,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风险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五、处罚措施1. 违反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申请人应赔偿银行所受损失,并给予一定的罚款。

2.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情况造成银行损失的,应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3. 银行员工在审批过程中涉嫌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1-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各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11.22•【文号】农银发[2001]193号•【施行日期】2001.11.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22日农银发[200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0]58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系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综合用房、学生公寓等房屋构建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管理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所辖国内分支机构办理的本、外币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种类、条件和科目第五条项目贷款种类。

按照贷款用途,项目贷款分为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综合用房开发贷款、学生公寓开发贷款及其他商品房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1-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基本条件和科目第三章贷款申请和受理第四章贷款调查第五章贷款审查、审核和派发第六章贷后检查和归还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系指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翻新等房地产类企业用作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以及翻修的二次翻新等房地产开发建设方面的贷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一般规定。

同时,依据本办法,加强房地产贷款专业管理。

第四条根据资金用途和性质,农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推行分类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推行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

建筑安装贷款可以根据贷款用途和期限,按短期贷款或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于农业银行本、外币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基本条件和科目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项目贷款。

建筑安装贷款是指对分类承担建筑、安装、市政建设以及从事房屋修缮和建筑物装饰等施工任务的企业发放的用于建筑材料储备和购置建筑安装设备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除具有《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通常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有权部门核定的开发资质等级证明。

(二)所持有效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采用权证》、《建筑工程施(上开)工许可证》,已已经开始订货预售的,还须要提供更多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订货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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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2016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
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制。

对未列入名单的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x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综合用房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
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
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和宾馆(酒店)及其配套设施等商
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三)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
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评定的信用等级符合总行要求;
(六)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项目条件。

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
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土地全部价款已交清,无任何法律纠纷;
(三)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五)项目实际功能与规划用途相符,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有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我行产品定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执行总行担保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主要采取抵押担保方式,优先以本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以土地作抵押的,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

第十二条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关于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房地产抵押价值,可由贷款人与抵押当事人进行协商议定,或委托贷款人与抵押登记部门共同认可的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确定抵押期限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为限。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采取质押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方式的,执行我行相关担保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对需要办理保险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指定的保险种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金额,并应当明确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期间,保险单原件由贷款人保管。

第五章贷款受理、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十七条贷款受理。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交借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有效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1、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公司章程及相关验资报告;
3、借款人中征码及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5、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文件;
6、公司上三个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项目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资料;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关资料;
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出让地价款缴交凭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已投入的项目资金凭证;
6、建筑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核实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借款人情况
1、基本情况。

主要调查借款人组织形式、股权结构、业务范围、资质等级、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等;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经历、经营管理能力、诚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主要股东的实力和经营业绩等情况。

2、财务情况。

主要分析借款人上三个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调查企业经济实力、经济效益和偿债能力等,要特别关注重点会计科目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异常变化。

3、资信情况。

主要通过有关资信查询系统调查借款人资信情况。

4、关联情况。

主要调查核实借款人及其股东的关联关系和业务情况。

(二)贷款项目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调查项目“四证”及其附件是否齐全、真实,内容是否一致;核实项目资金凭证,验证项目资本金是否如实投入项目并达到35%;项目建设进度是否合理,实际建设是否与规划相符;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是否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

2、建设内容情况。

主要调查项目用地性质和用途;项目类型、特点、地理位置、规划设计、环境规划、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等。

3、建设条件和资金情况。

主要调查土地价款是否全部缴交;项目周边的市政规划、设施情况;项目监理和施工企业的资质情况;项目拆迁安置情况,是否存在拆迁纠纷;项
目土地闲置情况;预(销)售情况;其他融资方式的合法、合规、合理性;项目投资预算情况及资金缺口应对措施;贷
款用途和用款计划。

4、项目市场前景。

主要调查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项
目周边同类物业的销售和出租情况;项目定位定价是否合理,目标客户定位是否明确;销售或出租计划是否合理。

(三)担保情况
主要调查抵押物的性质和权属是否明晰、合法有效,价
值是否充足;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等。

(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十九条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人员结合以上调查内容对借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
和风险判断,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人员结合贷款风险因素和风险规避措施,做出贷款决策。

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按照总行有关审批授权规定执行。

第六章贷款发放
第二十一条对已审批同意的贷款,应按照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放款。

在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
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并办妥
担保手续,落实各项发放前提条件。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为借款人建立贷款档案,贷款档案管理执行总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做好贷后管理相关工作。

贷后管理内容包括贷后检查、资金监管、贷款本息催收、风险预警等,要按照总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定期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贷款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

(一)对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擅自改变规划、变更项目的,贷款人要及时采取措施直至收回贷款;
(二)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抵(质)押手续不完善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对抵(质)押物价值不足值的要及时追加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事先通知贷款人或征得贷款人同意:
(一)法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变更;
(二)担保能力发生较大变化;
(三)产权变动或重要财产被处置;
(四)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有调整;
(五)项目实施进度或资金使用计划有重大调整;
(六)经营场所迁移;
(七)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重要变动。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需要展期的,执行总行贷款展期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贷款作业监督、监测、分析、检查、预警等执行总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贷款形成不良的,执行总行不良贷款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与以往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按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x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x市商业
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张商银字[2014]3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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