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五条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部分。
第六条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七条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第八条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第九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内部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河北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河北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已由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根据我省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作如下通知:一、2006年3月3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执行2003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
二、2006年4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范计算建筑面积。
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解释。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 层高 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 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 empty space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 corridor ga11e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 eaves ga11ery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 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 foyer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 passage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 架空走廊 bridge way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河北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河北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已由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根据我省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作如下通知:一、2006年3月3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执行2003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
二、2006年4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范计算建筑面积。
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解释。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 层高 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 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 empty space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 corridor ga11e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 eaves ga11ery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 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 foyer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 passage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 架空走廊 bridge way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石家庄市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讲解(附图丰富)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一半面积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 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内部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 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 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 积。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 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章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第十二条:成套房屋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由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和分摊所得共有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 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9、房屋内天蓬(指房屋内屋面整体设计为永久性 透明顶蓬覆盖的体仓库,无结构层的 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应按 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21、跃层房屋内的楼梯以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自然 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中空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8、架空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9、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或坡面作 为顶盖建造的房屋,室内或室外楼梯、斜坡道 下方再利用的空间。
10、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11、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及地下人防干、支线。 12、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3、自动手扶电梯、自动人行道。 14、地坑。 15、用做通风采光的天井、地下室主墙以外的风井。 16、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无柱无围护的走廊或檐廊。 17、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18、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第一部分房产面积测算一、房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5.面积测算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采用《房产测量规范》二、三级房产面积测量精度,如下表:房产面积精度等级二三限差0.04√s+0.002S0.08√s+0.006S中误差0.02√s+0.001S0.04√s+0.003S测量面积范围≥20000m2 <20000m2测量工具手持式测距仪经检定的纤维皮尺、钢尺测量方法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丈量较差±2√(ma+mb×D×106)2+mz±(0.0015+D/600)上式中:S——所测量的房产面积,D——测量长度ma、mb——测距仪的固定误差、比例误差mz ——测量距仪和反射面的对准误差6.测量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应按规定检定或鉴定。
二、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计算建筑面积有关规定和规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a )应具有上盖;b )应有围护物;c )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d )层高在2.20 m以上;e )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其中:层高系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不包括隔热层高度)的垂直距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
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0.18
•【字号】石政函〔2016〕111号
•【施行日期】2016.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
(修订版)》的通知
石政函〔2016〕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已经2016年第1次规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印发的《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石政函〔2015〕24号)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8日。
房屋面积测量标准 国家最新标准
房屋面积测量标准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房屋面积测量标准1、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3、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
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4、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5、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6、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
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登记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进行记载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房屋依法登记有两个以上房屋权利的,依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登记日的先后确定其顺位。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含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屋登记机构,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所在县(市)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和档案馆(室)。
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信息系统数据标准。
房屋登记簿采用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
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七条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申请登记的房屋应当进行预测绘、竣工测绘和房产图修补测绘。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符合登记条件的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五)依据登记内容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第九条房屋登记申请人和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分别按照房屋基本单元进行申请和登记。
房屋的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河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
河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为了准确反映房屋的价值,合理确定房屋的价格,防止房屋价格不合理的上涨和贱价出售,保持房屋价格的基本稳定,按照以质计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办法:一、房屋评估计价办法是依照被评估房屋的常用结构、标准、用料情况计算重置完全价值,然后按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情况的新旧程度折扣,而确定现值。
城镇各种所有制房屋进行交易、互换、抵押、拍卖、典当、转让、析产、兼并、价拨、划拨、拆迁或以房抵债、入股、投资等,涉及房屋价格的活动,均依照本办法评估作价。
二、房屋评估计价原则:是以房屋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为房屋评估计价的基本原则。
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房屋评估时前一年重新建造该类房屋应花费的全部投资。
重置完全价值的确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室外工程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及房屋座落地段、朝向、楼层等调节因素的增减价值。
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简称工程造价),一律按房屋评估时前一年执行的《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各市发布的单位估价表、《河北省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价目表》、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及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成本。
在编制预算成本时,施工安装企业取费标准的确定,省辖市按地市级企业取费,县或县级市按县市级企业取费;材料价格的调整系数,一律按当年当地政府规定的材料价格调整系数及规定按实际调整的材料差价,合理确定。
工程造价为确定重置完全价置的基础。
2、室外工程费,系指建筑物以外与建筑物直接配套的上下水设备、电照、甬路和化粪井等工程费用。
3、土地征用费,系指按《土地管理法》核定的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4、拆迁补偿费,系指拆除房屋收购费、临时过渡费、搬家费、停业损失费等。
5、房屋座落地段因素,具体表现为以级差地租为基础的地段差价。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各地土地级差情况,划分若干地段,确定相应的地段差价。
朝向差价,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依据房屋的不同朝向,确定不同的差价率。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 —2000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五条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 米以上(含2.20 米,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部分。
第六条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七条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第八条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第九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 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 、穿过房屋内部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且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河北省房屋评估计价办法
河北省房屋评估计价办法为了准确反映房屋的价值,合理确定房屋的价格,防止房屋价格不合理的上涨和贱价出售,保持房屋价格的基本稳定,按照以质计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办法:一、房屋评估计价办法依照被评估房屋的常用结构、标准、用料情况计算重置的完全价值,然后按照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组成情况的新旧程度折扣,来确定现值。
城镇制房屋进行交易、互换、抵押、拍卖、典当、转让、析产、兼并、价拨、划拨、拆迁或以房抵债、入股、等,但凡涉及了房屋价格的活动,都按照这个办法评估作价。
二、房屋评估的计价原则指以房屋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为房屋评估计价的基本原则。
房屋重置的完全价值是指房屋评估时前一年重新建造该类房屋应花费的全部。
重置完全价值的确定,包括了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室外工程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和房屋座落地段、朝向、楼层等调节因素的增减价值。
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一律按房屋评估时前一年执行的《XX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各市发布的单位估价表、《XX省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价目表》、XX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及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成本。
在编制预算成本时,施工安装企业取费标准的确定,省辖市按地市级企业取费,县或县级市按县市级企业取费。
材料价格的调整系数,一律按当年当地政府规定的材料价格调整系数及规定按实际调整的材料差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为确定重置完全价置的基础。
2.室外工程费,指建筑物以外与建筑物直接配套的上下水设备、电照、甬路和化粪井等工程费用。
3.土地征用费,指按《土地管理法》核定的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4.拆迁补偿费,指拆除房屋收购费、临时过渡费、搬家费、停业损失费等。
5.房屋座落地段因素,具体表现为以级差地租为基础的地段差价。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各地土地级差情况,划分若干地段,确定相应的地段差价。
朝向差价,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依据房屋的不同朝向,确定不同的差价率,单元内各朝向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表一执行。
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2、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宜小于20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四条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2、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
表二3、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得小于20米。
4、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五条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1、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2、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应小于20米。
第六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七条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2、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三执行。
河北建筑面积计算规则__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 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建筑物自然层的层高在2。
2m 以上(含2.2m,下同)者,方可计算建筑面积.2.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和多层建筑物首层的建筑面积,均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其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楼层,以及多层建筑物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楼层,层高在2。
2m以上者,均计算建筑面积。
有围护外墙的,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外墙的,按自然层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单层仿古建筑或多层仿古建筑的两自然结构层间局部有楼层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可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同一建筑物的结构、层数不同时,分别计算建筑面积.5。
设有围护结构(或围栏)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按其底板面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
设有围护性幕墙的建筑物,按幕墙主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7. 单层仿古建筑,有台明者按台明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台明有围护结构的以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外有檐廊柱的,按檐廊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外边线未及构架柱外边线的,按构架柱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无围护结构的按构架柱外边线计算面积。
8. 多层仿古建筑,其首层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分有、无台明者两种,按上述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各层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上述单层无台明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计算。
9. 碉楼式建筑物的碉台内无楼层分界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碉台内有楼层分界的分层累计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碉台及多层碉台的首层有台明的按台明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台明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碉台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均按各层围护结构底面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计算全面积的范围1. 单层建筑物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多层建筑物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石政发[2007]3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07〕39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市内各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行为。
拆迁估价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估价的价格标准,为公开的市场价值,不受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房屋拆迁估价的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费。
三、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四、市拆迁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拆迁估价机构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并筹建石家庄市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销售面积)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2006年9月1日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产面积人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五条: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部分。
第六条: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七条: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第八条: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第九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内部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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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五条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第1页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部分。
第六条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七条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第八条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第九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第2页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内部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挑楼、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属永久性结构的室外楼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第3页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2、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所做的架空层,有围护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第4页15、有伸缩缝、沉降缝的房屋,若该缝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计算建筑面积。
16、全封闭的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7、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8、房屋其承重柱突出在墙体外围的,按墙体外围连线计算建筑面积。
19、房屋内天蓬(指房屋内屋面整体设计为永久性透明顶蓬覆盖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2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21、跃层房屋内的楼梯以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自然层第5页数计算建筑面积,中空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22、房屋的落地窗,具有使用功能,按外墙的外边线与落地窗围护之间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不封闭的入户花园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第6页1、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米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空调室外机搁板(箱)、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阳台、无柱廊其上盖设在隔层;阳台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未封闭阳台,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有柱雨蓬、走廊等。
6、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7、骑楼、过街楼、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8、架空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7页9、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或坡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室内或室外楼梯、斜坡道下方再利用的空间。
10、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11、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及地下人防干、支线。
12、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3、自动手扶电梯、自动人行道。
14、地坑。
15、用做通风采光的天井、地下室主体墙以外的风井。
16、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无柱无围护的走廊或檐廊。
17、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18、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19、其他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建筑物。
第四章成套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第十二条成套房屋建筑面积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由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所第8页得共有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突出墙体外的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第9页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按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用墙,均按该建筑物标准层套与套之间的隔墙(高层建筑为最小厚度的套间隔墙)一半厚度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全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第十四条共有建筑面积测算1、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第10页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部分外墙体。
2、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1)建筑物内机动、非机动车库、车棚。
(2)作为独立使用空间的地下室。
(3)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公共用房、设备用房。
(4)设计要求为设备用房,现场丈量时无设备的空房间。
(5)消防连廊及室外消防楼梯。
(6)设备管道转换层、结构转换层、避难层。
(该层中的有固定围护结构的设备间除外)3、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以上第二款所列六种建筑面积。
第11页第十五条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及基本规定(1)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依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仅限于分摊本幢房屋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与本幢房屋不相连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变电室、设备间、水泵房、门卫房等房屋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户分摊面积的具体部位。
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侵犯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公式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面积分摊,计算公式如下:∑δSIK=—————第12页∑SIK---为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系数;∑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总和,m2;∑δSI---为需要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总和,m2。
3、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第十五条的计算方法和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
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上述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套内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13页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商业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5、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按使用功能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再进行多级分摊。
贯穿全楼的楼梯间、电梯间若与某功能区相通,则位于该功能区的楼梯间、电梯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该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若与某功能区不相通,则将位于该功能区的楼梯间、电梯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由室外入口通达楼梯间、电梯间的门厅、大堂,以及电梯机房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第五章测算精度及要求第十六条测算精度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中误差Ms不超过下式计算结果:Ms=±(0.04 √S+0.003S)第14页式中:Ms---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中误差,m2;S---房屋建筑面积,m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限差为两倍中误差。
第十七条测算要求量距应使用经过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