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整理版)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条是立法目的。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安全。
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这条是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适应本法。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摘要: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和重要性二、2021 版安全生产法的主要修订内容三、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和员工的具体要求四、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五、安全生产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正文: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和重要性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安全生产法对于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2021 版安全生产法的主要修订内容2021 版安全生产法对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1.完善安全生产基本制度;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4.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5.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三、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和员工的具体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和员工需要遵守以下要求: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2.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员工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4.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5.员工应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
四、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企业,主要包括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对于个人,主要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刑事责任等。
五、安全生产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安全生产法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专门规定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以下将对《安全生产法》的主要条文进行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地位第一条这个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自治。
它的触动范围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及公民。
释义:本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律,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及公民。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是防治事故和职业危害,有效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自然环境,维护财产安全。
释义:安全生产应首先做好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同时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自然环境以及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和设备。
释义: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在单位内部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和设备。
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释义: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节安全生产投资第四十九条国家对投资建设生产工艺年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炸药、煤矿、冶金、烟花爆竹等重点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实行安全评价。
释义:国家对年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炸药、煤矿、冶金、烟花爆竹等重点工程,应实行安全评价。
第五章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第一节安全生产标准第五十一条国家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修订、废止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
释义:国家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修订、废止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
安全生产法释义: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PART2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 是关系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 全的大事。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最根 本的目的还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 进行。
PART2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 生产的统一,其宗 旨是安全促进生产 ,生产必须安全。
其中,“生产”是广义的 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 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 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 业的经营活动。
PART2 条文释义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往往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符合市场经济 规律的。
但是,追求利益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 的生命安全为代价。如果不注重安全生产,一旦发生 事故,不但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 自身也会遭受重大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 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 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 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 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PART2 条文释义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 产积极性;
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
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 产的发展。
PART2 条文释义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生产必须安全,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安全生产与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同步,要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近期,我国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并对以前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下面,将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逐条释义。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和提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这条是新安全生产法的引言,体现了立法目的和原则。
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和提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而制定本法的基础是我国宪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供应销售活动并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事故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法。
这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外从事供应销售活动并导致中国境内事故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都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都要按照统一的安全标准进行操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把预防为主的方针同事故防范、减少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结合起来,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增强各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奠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这条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即预防为主,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的主要原则,同时结合事故防范、危害减少和人身财产保护。
此外,还强调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强调了各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地位,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安全生产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法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一、前言安全生产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更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石。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于2002年制定并发布了《安全生产法》。
本文将对《安全生产法》的部分重要条文进行释义,以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安全生产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1.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该条明确了《安全生产法》的宗旨,即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一宗旨体现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本质属性,也反映了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2. 第三条:“国家鼓励应用和普及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持续提高”。
该条强调了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重要性,通过鼓励应用和普及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这表明国家对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的积极态度,有利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发展。
三、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1. 第四条:“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该条明确了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责任。
其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这一条文体现了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中的主体责任,为相关企业和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第五条:“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享有依法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享受保护,有权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对违法强令冒险作业和违法指挥、劳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控告”。
该条规定了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包括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反映和控告等。
新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根据最新通过的《新安全生产法》,以下是一些新的法条及其释义: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指出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即通过制定本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制度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技术支撑等方面的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释义:本条要求国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制度体系,包括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提升信息化和技术支撑,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各方面的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方面的责任,以推动安全生产的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释义:本条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法制宣传,以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十六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要求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违章作业。
释义: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拒绝违法指令的权利,即依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违章作业。
通过以上法条的释义,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该法的通过将有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和提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一条2009-11-10 9:59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阐释了本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一、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以赢利为目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当然是无可非议的。
但生产经营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
事实上,如果不注重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不但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损失,甚至会受到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甚至因此破产,还谈什么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保证生产安全,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
同时,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国家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切实有效的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安全的法律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从国际上看,现代文明国家都制定了本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如美国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分别制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法》、《煤矿安全与健康法》、《矿山安全卫生法》等法律;日本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德国于1996年制定了新的《联邦劳动保护法》等。
有关国际组织也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国际条约、建议或有关的国际标准。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2021版《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文的简要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条明确了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和原则,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这一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重大危险源的改造,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管理技术和工艺。
这一条明确了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即鼓励并支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改造,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管理技术和工艺。
第四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
这一条规定了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政策,旨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这一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包括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制定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这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包括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安全生产需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这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安全生产需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免除或者减轻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违法行为根据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这些年在实践中,尤其是在采矿业、建筑业等行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协议”,一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很有限的补偿,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
法律对此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是对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合法权利的法律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的这一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要按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协议”,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单独订立的协议,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而不是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既有管理指挥的权力,又有承担全面责任的义务。
此外,实践中些民营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掌握最后的决策权,因此,在处罚对象中特别列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即直接由个人业主负责,而不是他所招用的管理人员负责,这样规定可以防止一些个人业主招用其他人挂名而逃脱自身应尽的责任。
二、法律责任1.协议无效。
即该协议是违法订立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产生效力,因而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仍然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承担责任。
违法订立的无效的协议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违法性。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对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法条文进行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维护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本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维护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人民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从严治理、依法治理,改革创新、科技兴安,全民动员、群防群治,社会参与、共同治理。
保证本法的贯彻执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安全生产事业。
本条制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从严治理、依法治理,改革创新、科技兴安,全民动员、群防群治,社会参与、共同治理。
同时还强调了贯彻执行本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安全生产事业的重要性。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本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包括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分工,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条文释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是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是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在加强行业、领域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此次修改对新兴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明确时的处理原则,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等义务作了规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内容。
一、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安全生产法中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表述经过了变化发展的过程。
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指当时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方案),规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安全生产法》的释义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有关生产、经营、服务和其他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服务和其他活动中,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防止事故灾害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人民安全至上、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实施安全风险防控和源头治理。
第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监督安全生产,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安全中国。
第六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制度,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应用。
第七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权益,防止事故灾害的发生。
第九条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超负荷、长期连续劳动。
第十条国家支持、指导和促进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防护水平。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对安全生产事项进行监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安全生产信访举报。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标准化和安全风险评估,设立应急救援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和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以上条文,《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目标、原则和主要责任进行了规定,同时对监督管理、标准规范、宣传教育、科研技术等方面进行了要求。
该法还强调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和职责,提出了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参与,以及应急救援机构的建立等具体措施,旨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等功能区在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政府不应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安全生产作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与可以由市场调节的其他环节和要素不一样,其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必须要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整理版)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一章共计15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鼓励进行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运用;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为主,变为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商投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并存。
而且,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使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迫切需要根据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法,确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往往会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带来重大损失,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本法的重要立法目的。
对生产安全事故,不仅需要从源头上加以防范,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也应当依法给予制裁,从而督促其更好地加强前期预防。
给予本条规定的处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这里的事故既包括重特大事故和较大事故,也包括一般事故,而按照本法第118条的规定,各类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即该事故是责任事故。
因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责任,不应当依据本条规定给予处罚。
此外,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罚款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冲突。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往往对受害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者互不影响。
本条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具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法律责任本条以及第95条、第110条规定的处罚决定机关是应急管理部门,这是本法关于处罚决定机关的专门规定。
因为依据本法第115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即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都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违法行为根据本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此外,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也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之一。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尽力抢救,使损失降到最低;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使有关部门能够尽快知悉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应给予以下处罚:1.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降级和撤职是两种法定的处分形式。
根据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察。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属于性质较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应给予降级和撤职处分,这也是两种相对较为严厉的处分。
至于具体给予降级还是撤职处分,则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进一步确定。
同时,对该主要负责人由应急管理部门处其上一年年收人60%至100%的罚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一章共计15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鼓励进行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运用;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为主,变为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商投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并存。
而且,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使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迫切需要根据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法,确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
(二)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各类事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看,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类伤亡事故还比较多,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二是,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每年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为数不少。
这些事故不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使群众缺乏安全感;三是,重大的事故隐患依然存在。
例如,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不健全或存在缺陷,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严重,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超负荷运转,超期服役等,使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中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四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存在侥幸心理,使安全生产中存在着潜在的危险。
如何有效地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
总结以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注重从制度上、体制上、措施上提出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办法。
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建立起有效的办法。
如,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等,都是为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所确定的具体的法律制度。
(三)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改革发展的大局。
因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根本的目的。
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必须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总结以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些地区、部门或单位,只注重生产,不注意安全,把安全放在次要地位;二是,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的虽然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没有落实;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不够,欠账太多,安全设备老化,作业条件恶劣;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往往是出了事才重视,平时没有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生产法针对上述情况,规定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措施,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生产活动必须保证安全。
没有安全做基础,生产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也会直接或者间接地给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
例如,2000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83万余起,其中仅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6.69亿元,火灾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5.2亿元。
此外,每一起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除了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外,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因此,安全生产不仅和发展经济不矛盾,而且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包括了以下几层意思:一是,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这主要是考虑到要将生产安全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区别开来,即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
至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虽然同样是政府的职责,但与安全生产的性质不同,管理的方法、手段、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二是,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做出了特别规定,适用其规定;三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没有做出特别规定的,仍然适用本法。
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既可以防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的特别规定与本法产生交叉、矛盾;也可以防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本法又不能适用,从而造成监督管理的空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规定。
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江泽民总书记多次强调:“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可以说也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
实践证明,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一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人的生命是最可贵的。
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在,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首先表现在要始终把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任何忽视安全的行为,都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
(二)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不能要钱不要(职工)命。
一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必须确保安全,无法保证安全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绝不允许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
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为了使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到实处,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如《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等。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和要求,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安全生产工作,重在防范事故的发生。
总结生产安全事故的经验教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一是,对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重视不够。
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把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对立起来,对一些重大事故隐患视而不见,空洞说教多,具体落实少,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二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有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猖獗,安全管理混乱,不按照安全规定和要求办事。
三是,有的重视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处理,但对预防事故重视不够,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够,甚至对已经出现的重大隐患没有及时采取防护措施,致使事故发生。
(四)要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责任人的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明确各方的责任。
既要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漠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严肃追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要求和体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性规定。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律主体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地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加强安全生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