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付清未签买卖合同
刁宏伟、刁亚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刁宏伟、刁亚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7【案件字号】(2021)鲁04民终31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莹李丽党园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刁宏伟;刁亚娜【当事人】刁宏伟刁亚娜【当事人-个人】刁宏伟刁亚娜【代理律师/律所】张健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健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健【代理律所】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刁宏伟【被告】刁亚娜【本院观点】双方父母签署的《情况说明》属于证据中的证人证言类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证人应到庭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该《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刁宏伟是否已支付购房款。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5 01:34:44刁宏伟、刁亚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4民终317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刁宏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刁亚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刁宏伟因与被上诉人刁亚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刁宏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有新的证据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刁亚娜辩称,1.案涉房屋是因为刁亚娜欠银行贷款还不上,当时为防止银行将刁亚娜的房产收回,也是为了提供担保,刁亚娜书写了空白合同,交给其父亲刁广顺,由刁广顺代为偿还银行贷款。
房款交了,开发商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购房合同没签怎么办
房款交了,开发商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购房合同没签怎么办篇一: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申请按揭贷款未获批准与开发商形成纠纷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申请按揭贷款未获批准与开发商形成纠纷,购房者原商品房认购书交纳的定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在如今的商品房交易中,普通购房者往往都会选择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商品房。
开发商在销售宣传中,也往往会承诺成功按揭没有问题。
但由于按揭贷款是银行和购房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购房人的按揭申请是否被批准,权利在银行,而不在开发商。
因此,常常出现银行按揭贷款不成,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后已付款项的返还问题。
有的开发商认为,依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据此,开发商认为,因为按揭不成是由于购房人单方的原因,应归责于购房人,所以其在解除合同后只需返还购房人的首付款,而购房人认购时所交纳的定金不应返还。
面对这种情况,购房人往往有苦难言。
那么,开发商的抗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认为,开发商的这种辩解不能成立:首先,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是两个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交易阶段,法律效果也完全不同。
民法习题
★选择题★1.下列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D)A.甲企业和其分公司之间业务范围划分的协议B.企业将员工甲提拔为副经理的行为C.甲和乙约定将来成为亲家D.甲和乙约定各出资10万合作建房一栋。
★2.下列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是:(D)A.甲花费5000元请乙打高尔夫球B.甲对五岁的乙说:“你叫我爸爸,我给你10万元。
”乙向甲叫了三声“爸爸”C.甲发请柬称凡是参加我公司开业庆典的每人5000元赠品,当乙来时赠品发完了,乙什么都没有得到D.甲的流浪狗咬伤了乙3. 甲十七岁,刚刚参加工作了,每月工资4000元,没有一点储蓄。
甲和开发商乙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支付首付款55万元。
合同效力如何?答:有效。
4. 甲12岁,家里开了一个商店。
一天其父母出差了,临行前交代甲说:“如果有人买东西就按标价卖,不得多要也不得少要。
”乙为了走亲戚,来到商店,对甲说卖两瓶五粮液,能否便宜点。
甲说按标价卖六百元一瓶,一分不能少。
乙买了五瓶,付清价款。
此合同效力如何?答:有效。
★5.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BCD)A.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诺成、单务、无偿、负担行为B.保管合同是财产行为、有偿也可无偿、实践行为C.仓储合同是诺成、有偿、要式、双误行为D.立遗嘱是单方、要式、无偿、处分行为、(诺成行为)★6.下列选项中属于意思表示的是(C)?A.甲对乙说,下午请你去看电影B.甲在报纸上刊登征友广告C.甲发布悬赏广告D.甲对乙夸口说:“你今年考上我的别墅送给你。
★7.下列选项中属于自己代理的是(ABCD)?A.甲委托乙卖设备一套,乙与自己妻子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订立了买卖合同B.甲委托乙卖设备一套,乙与自己妻子担任董事长的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C.甲委托乙卖设备一套,乙与自己担任董事长的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D.甲委托乙卖设备一套,乙与自己父亲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订立了买卖合同★8. 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自行车一辆卖给乙,价格为200元,当日交付,十日后乙付款,自行车所有权自乙付款时转移给乙,半年内乙不得将该自行车转让给他人,否则赔偿甲50元。
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关金林、李登殿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关金林、李登殿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1)内29民终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柴兆军袁振文李润亮【审理法官】柴兆军袁振文李润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金林;李登殿;徐瑞【当事人】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金林李登殿徐瑞【当事人-个人】关金林李登殿徐瑞【当事人-公司】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文丹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邱德育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文丹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邱德育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文丹邱德育【代理律所】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关金林;李登殿;徐瑞【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恺祥达公司应否协助关金林办理祥雲豪宸住××区房屋的产权登记。
【权责关键词】无效重大误解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恺祥达公司应否协助关金林办理祥雲豪宸住××区房屋的产权登记。
本案中,2013年5月10日,恺祥达公司向关金林出具收据一张,清楚的载明收到关金林交来的6-1-102室房款959139元,收款人罗,并加盖恺祥达公司印章,恺祥达公司向关金林交付了案涉房屋,案涉房屋已转移交付关金林的事实,恺祥达公司没有异议。
实际上恺祥达公司和关金林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王建军、张惠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建军、张惠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3【案件字号】(2021)宁01民终20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宁萍【审理法官】范宁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建军;张惠娟;宁夏大地人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建军张惠娟宁夏大地人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建军张惠娟【当事人-公司】宁夏大地人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全磊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马小明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全磊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马小明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全磊马小明【代理律所】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建军【被告】张惠娟;宁夏大地人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虽然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录音,一审法院亦向录音中对话的双方即被上诉人和大地人和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核实,但一审法院基于录音内容不能证明上诉人证明目的,而对该录音的效力不予采信,故上诉人关于一审法院遗漏被上诉人违约事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在录音中,虽然被上诉人有“不再购买房屋的”说词,但被上诉人同时也表示“房屋已转卖他人”,故一审法院基于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中介合同、涉案房屋已被备案至他人名下的事实,认定双方均有过错,从而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1万元定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建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于建平、王伟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建平、王伟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8【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67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奉刚刘培玲蔡霞【审理法官】朱奉刚刘培玲蔡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建平;王伟刚【当事人】于建平王伟刚【当事人-个人】于建平王伟刚【代理律师/律所】刘福生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周书琴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福生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周书琴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福生周书琴【代理律所】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建平【被告】王伟刚【本院观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但照片本身无法证明上诉人的主张,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首先,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于建平本人对《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事实无异议,而王伟刚亦对二审中于建平的异议理由进行了合理解释,因此,该《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事实的真实性可以确认。
王伟刚仅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记录无法证明涉案房屋已向于建平交付,综合一、二审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意见,本案中无法确认涉案房屋已向于建平交付,在涉案房屋未交付的情况下,依据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于建平有权拒付最后一笔房款,共计1312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审中于建平本人对《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可其在收到本案起诉状时知道潍坊锦湛公司与王伟刚于2015年3月5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且对债权转让的事实无异议;二审调查过程中,于建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在提交证据时对该协议提出异议,认为潍坊锦湛公司已于2013年10月变更企业名称为潍坊陆基公司,而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为2015年3月5日,对此,王伟刚称两个公司只是名称变更,在名称变更前已经与王伟刚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日期当时没有填写,后来考虑到与于建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是潍坊锦湛公司,就没有对债权转让协议主体进行修改。
李明磊、孟月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明磊、孟月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3【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20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守远李安杨霞【审理法官】王守远李安杨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明磊;孟月香【当事人】李明磊孟月香【当事人-个人】李明磊孟月香【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明磊【被告】孟月香【本院观点】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一、李明磊支付的10000元押金应否返还;二、押金10000元是否过高。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赔礼道歉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一、李明磊支付的10000元押金应否返还;二、押金10000元是否过高。
一、关于李明磊支付的10000元押金应否返还的问题。
本案中,李明磊向孟月香交付的10000元押金具有担保李明磊按约履行义务的效果,李明磊书面承诺涉案房款445000元一星期内全部付清,但其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向孟月香履行交付涉案房款的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且其主张是因双方对过户费用产生分歧而未能订立合同亦无证据证实,故李明磊无权请求返还押金。
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押金10000元是否过高的问题。
李明磊向孟月香交付10000元押金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李明磊虽主张10000元押金过高,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明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买二手房签合同了付全款多久付清钱
买二手房签合同后多久需要付清全款?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签署合同是一个重要的步骤。
合同确定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房屋价格、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等内容。
一般而言,买二手房签合同后,付清全款的时间取决于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条款。
1. 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双方必须商定付款方式。
一般而言,购房者需要在签署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给予卖方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剩余的款项可以分期支付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点一次性付清。
2. 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签订买卖合同时会明确规定付款期限。
这个期限根据买卖双方的协商而定,可以根据个人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一般而言,买房者和卖房者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最适合双方的付款期限。
3. 分期付款的情况在一些情况下,买二手房的付款可以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
这意味着买房者可以在签署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付款。
每一期的款项都是提前约定的,并且必须按时付清。
具体的分期付款方式将在合同中详细说明。
4. 一次性付清的情况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买房者会选择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购房者需要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款项。
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付款的时间周期并且避免未来的利息支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下,购房者需要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全部房款。
5. 利息补偿根据支付时间的不同,买房者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
这是因为在购房者还清全部款项之前,卖房者需要支付相关费用来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利息补偿的具体条款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6. 风险提示在支付全款之前,购买者需要核实房屋的产权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并确保卖方提供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材料真实有效。
另外,购房者还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了解并承担购买二手房可能存在的风险。
总之,买二手房签合同后需要付清全款的时间取决于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
购房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款项,以避免违约并保证购房交易的顺利进行。
上诉人王四保与被上诉人郑宏伟、原审被告王忠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四保与被上诉人郑宏伟、原审被告王忠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81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伟【审理法官】孙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四保;郑宏伟;王忠跃【当事人】王四保郑宏伟王忠跃【当事人-个人】王四保郑宏伟王忠跃【代理律师/律所】刘平静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杨阳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平静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杨阳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平静杨阳【代理律所】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四保【被告】郑宏伟;王忠跃【本院观点】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上诉人提出,郑宏伟不具备起诉的资格,主体不适格。
经审查,郑宏伟是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这一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主张其不完全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无法履行。
经审查,物权以登记为准,上诉人主张案涉房屋尚未登记,又主张其不完全享有所有权和物权,其这一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提出,其出售案涉房屋是为了偿还5万元赌债,经审查,王四保与王忠跃均认可,王四保出售案涉房屋是为了归还王忠跃的赌债,赌债属于不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王四保可依法向王忠跃主张退还其归还的赌债,但王四保与王忠跃之间的这一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行主张。
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破产,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人能否优先受偿
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消费者受法律特殊的保护,不仅可以对抗其他优先权利,而且能够排除强制执行,体现了优先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房屋买受人的法律精神,确立了购房消费与普通消费应当予以区别对待的原则。
虽然彭顺丽、谢九乐与金穗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内部认购申请书》,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述款项属于《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款项”。
基于对案涉购房消费者的统一平等保护以及实现案件处理的实质公平,应认定彭顺丽、谢九乐作为购房消费者享有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长城资产广西分公司享有的抵押权予以受偿。
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文简称《批复》,已失效)对消费者购房人的“超级优先权”进行明确,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执行异议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对《批复》中相关条文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消费着购房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然而,《执行异议规定》是适用于人民法院对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其在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程序中是否也能适用?不满足此司法解释关于消费者购房人规定(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户能否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得到优先受偿?案情简介彭顺丽、谢九乐与金穗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内部认购申请书》、《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彭顺丽、谢九乐购买金穗公司开发的人民大厦南区2栋7层07号住房一套。
合同约定总房款为199747元。
合同签订后,彭顺丽、谢九乐向金穗公司交纳购房款99874元。
2018年7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桂03破申6号民事裁定,受理了金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彭顺丽、谢九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为购房款本金99874元,其他损失32958元。
经管理人审核认定,彭顺丽、谢九乐与金穗公司签订的《内部认购申请书》及补充协议等因签订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效,确认彭顺丽、谢九乐已交付的购房款本金99874元为优先债权,其他损失22363.84元为普通债权。
购房合同中的已付房款指
购房合同中的已付房款指篇一:房屋交付等于房款已付?房屋交付等于房款已付?案情王先生与林先生系好友,20XX年6月,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王先生将自有的一套房屋卖给林先生,林先生一次性付清182万元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取得所有权证后,王先生将房屋交给林先生。
20XX年7月办理了过户手续。
20XX年2月,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林先生支付182万元购房款及利息。
林先生则称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判决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合同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争议的焦点系林先生是否履行了支付购房价款的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林先生对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负举证责任。
由于林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王先生支付了约定的购房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的规定,林先生应承担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逾期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王先生主张给付购房价款利息的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先生是否支付了购房款,房屋已经能够过户并交付使用能不能证明林先生已经支付了购房款。
首先,此案为一般的民事案件,举证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予以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林先生有义务支付房款,其应该据此举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舍同”的规定,出卖人负有交付出卖的标的物——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
二手房房款收据
二手房房款收据本人代表双方在此郑重声明,我已经收到了您支付的二手房房款的全额款项,并以此收据证明。
以下是详细的付款信息:此收据是您支付二手房房款的唯一凭证,请妥善保管。
同时,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如果您在支付房款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疑问,请及时与我。
如果您需要更多的帮助或建议,也请随时我。
再次感谢您选择购买二手房,并信任我作为您的代理人。
我将竭尽所能,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方式:二手房购房中介费是指在购买二手房时,向房产中介支付的一种服务费用。
这是为了保证购房过程的顺利进行,并由专业人士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包括房屋信息的获取、购房合同的签订以及贷款等事宜的处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二手房购房中介费的收据。
二手房购房中介费的收据通常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个部分组成。
标题部分一般包括“收据”字样,以及具体的费用项目名称,例如“二手房购房中介费”。
正文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支付时间:即购房者实际支付中介费的具体日期。
(2)支付金额:即购房者实际支付的中介费的金额。
这部分应清晰标注货币符号和数额,并可能包括小数点后的两位数字。
(3)服务内容:这部分通常会简单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代办房屋产权证”、“协助办理按揭贷款”等。
(4)其他备注:这部分可能会包含一些额外的信息,例如相关费用的详细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1)中介机构的名称和:这部分信息应清晰标注,以便于购房者在需要时进行。
(2)开具收据的人员或部门的签名:这部分信息在收据上通常会有明确的签名和职务信息,以确保收据的法律效力和可信度。
(3)收据的编号:这部分信息通常是一串数字,用于标识该收据的具体编号,方便查询和管理。
二手房购房中介费的收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签署了收据,就意味着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并同意支付相应的费用。
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据收据寻求法律保护。
因此,在签署收据时,购房者应当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确保所有内容准确无误。
2024房贷未清情况下房产买卖合同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房贷未清情况下房产买卖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房产1.2 买方1.3 卖方1.4 房贷1.5 未清情况第二条:房产买卖概述2.1 房产位置与详情2.2 买卖价格2.3 付款方式与期限第三条:房贷未清情况下的买卖协议3.1 买方承担房贷责任3.2 卖方协助办理房贷转移3.3 房贷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四条:房产过户手续4.1 办理过户的程序与时间4.2 相关费用承担方式4.3 过户过程中的权属变更第五条:产权转移的时间与条件5.1 房产交付时间5.2 产权转移的时间5.3 条件满足与违约处理第六条:买方支付房款的义务6.1 房款支付方式6.2 房款支付期限6.3 房款支付的确认与凭证第七条:卖方交付房产的义务7.1 房产交付的条件7.2 房产交付的方式7.3 逾期交付的处理第八条:违约责任8.1 买方违约责任8.2 卖方违约责任8.3 违约赔偿的计算与支付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争议解决的方式9.2 争议解决的时效9.3 法律适用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变更的条件10.2 合同解除的条件10.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十一条:合同的效力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终止条件11.3 合同无效的情形第十二条:双方声明与承诺12.1 房产的真实性12.2 房贷的合法性12.3 双方信息的真实性第十三条:附加条款13.1 房屋维修责任13.2 房屋保险责任13.3 房屋租赁问题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合同的份数与保管14.2 通知与送达14.3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房产本合同所指的房产位于【填写房产具体地址】,房屋结构为【填写房屋结构】,房屋面积为【填写房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号】。
1.2 买方1.3 卖方1.4 房贷本合同涉及的房贷为【填写房贷银行名称】提供的贷款,贷款合同号为【填写贷款合同号】,贷款金额为【填写贷款金额】。
房屋买卖合同(分三次付清房款)
房屋买卖合同(分三次付清房款)房屋买卖合同(分三次付清房款)甲方(出卖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购买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基本情况1、甲方自愿将以下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聊房权证新字号;2、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等设施、设备将随该房屋一并转让,且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保证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抵押等任何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房价款与付款方式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上述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小写:0.00元),此费用不包含房屋过户有可能产生的一切税费等费用。
房屋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等费用由乙方一方独自另外承担。
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0.00元)。
3、甲方在每次收取付款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第四条交付期限共 1 页第五条违约责任3、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合同规定,则守违约方有权解除合0.00元)。
第六条其他1、该房屋正式交付前,甲方应结清物业管理、水、电、燃气、等相关杂费。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登记机关一份。
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第 2页共 2 页【房屋买卖合同(分三次付清房款)】。
顶账房未签购房合同请求办理备案登记民事判决书
顶账房未签购房合同请求办理备案登记民事判决书原告观点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颐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颐安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某商品房出售给原告,面积为103.55平方米,交房日期为2012年12月30日前,支付方式明确为抵顶被告拖欠案外人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宏业分公司的588992.4元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配合办理了顶账等相关手续,而被告迟迟不按约定给原告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也未办理交房手续。
近日,原告获悉被告将上述房屋另售他人。
原告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偿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房款455620元,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22781元(455620元×5%);三、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一倍的赔偿款45562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申请增加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房款588992.4元,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29449.62元(588992.4元×5%);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一倍的赔偿款588992.4元。
原告举证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被告观点证据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据此提起诉讼程序合法。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该房屋已经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且被告和案外人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宏业分公司不涉及该套房屋,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证据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协议书一份,证明根据原、被告及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宏业分公司三方约定,原告支付房款的方式是抵顶被告拖欠案外人的工程款588992.4元,被告认可原告已支付购房款这一事实。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该房屋已经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
签购房合同后补交房款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购房合同是买卖双方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可能会出现补交房款的情况。
本文将就签购房合同后补交房款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签购房合同后补交房款的原因1. 政策调整:政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可能会出台一系列政策,如限购、限贷等,导致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需要补交房款。
2. 购房者自身原因:购房者可能因资金周转、收入不稳定等原因,在签订合同后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
3. 房地产开发商原因:开发商可能因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等原因,要求购房者补交房款。
二、签购房合同后补交房款的法律规定1. 合同约定:购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补交房款的条件、时间、金额等,双方应严格遵守。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签购房合同后补交房款的情况,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双方应基于自愿原则协商确定补交房款的时间和金额。
(2)公平原则:补交房款的时间和金额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一方利益。
(3)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或拒绝补交房款。
三、签购房合同后补交房款的注意事项1. 明确补交房款的具体条款: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明确补交房款的具体条款,如补交金额、时间、支付方式等。
2. 保留相关证据:购房者应保留好与补交房款相关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合同等,以备不时之需。
3. 注意资金安全:在补交房款过程中,购房者应确保资金安全,避免因转账等原因造成损失。
4. 遵循合同约定:购房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补交房款的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四、总结签购房合同后补交房款是一种常见现象,购房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补交房款的相关条款,并在补交过程中注意资金安全。
同时,购房者还应遵循合同约定,诚信履行补交房款的义务,以确保购房过程的顺利进行。
交全款后签订现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全款后签订现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近年来商品房的价格不断升高,很多家庭将买房列为头等大事,生怕习迟了房价又升高。
买房有按揭和全款购买两种。
那么交全款后签订现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交全款后签订现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必须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否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一份完整的购房合同一般有四份:开发商两份,房管部门备案一份,购房者一份,但如果购房者要办理银行按揭的话,购房者所有的那份合同要放在银行里。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完购房合同后,该合同就是证明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合法凭证,而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需要将四份合同都拿到房管部门。
因此,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购房合同,如果不小心丢失,一定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1、产权证要齐全。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此三证是办理产权证的必要条件。
销售许可证的证件原件应该在售楼现场悬挂,可以在售楼现场看到证件的原件,再有就是土地证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证有一个备注页,如果开发商向银行进行了开发贷款,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会有注明。
还有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不是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经营许可。
2、签合同时要写明交房日期、通水、通电、通气等条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按规定入住70%以上才能开通燃气,之前开发商要免费提供液化气灌。
3、延期交房:开发商《补充协议》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则按业主已交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赔偿总额以房款5%为限,如发展商仍不能交楼,业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
”这种约定非常不合理。
4、购买合同的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在审核这一条条款内容时,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填写相关的内容,与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证件是否一致,比如说编号和经营范围。
惠州大亚湾湘兑实业有限公司、陈卫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惠州大亚湾湘兑实业有限公司、陈卫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9【案件字号】(2021)粤13民终24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娟丁晓鹏胡江【审理法官】周娟丁晓鹏胡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惠州大亚湾湘兑实业有限公司;陈卫国【当事人】惠州大亚湾湘兑实业有限公司陈卫国【当事人-个人】陈卫国【当事人-公司】惠州大亚湾湘兑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利民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曾保育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叶翔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利民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曾保育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叶翔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利民曾保育叶翔【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惠州大亚湾湘兑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陈卫国【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涉案房款是否支付问题;2.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预约合同问题;3.本案如何处理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错误,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00192号《【中富大厦】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及收款收据予以认定,并认定上诉人收了被上诉人303202元购房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1、00192号《【中富大厦】认购书》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认购协议不成立。
上诉人至被上诉人起诉前一直不知道有此认购书的存在,上诉人在知道本案后,经公司内部查询档案核实上诉人并未与陈卫国签订过认购书,上诉人公司并无此认购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房款已付清合同范本
房款已付清合同范本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系位于[具体地址]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并有权出售该房屋。
2. 乙方有意购买该房屋,并已对房屋进行了充分了解,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该房屋。
一、房屋基本情况1. 该房屋位于[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最终以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
2. 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划拨],土地使用年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 该房屋的结构为[具体结构],户型为[具体户型],朝向为[具体朝向]。
4. 该房屋现状为[毛坯/简装/精装],无租赁、抵押等权利限制。
二、房屋价款及支付方式1. 双方商定该房屋的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汉字大写金额])。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购房款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汉字大写金额])。
3.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三、房屋交付及过户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____日内,将该房屋腾空并交付给乙方。
2. 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后的____日内,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3. 办理产权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方/乙方]承担。
密山市密山镇铁西村村民委员会、姜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密山市密山镇铁西村村民委员会、姜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黑03民终1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伟国季学平周雪松【审理法官】刘伟国季学平周雪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密山市密山镇铁西村村民委员会;姜鑫;哈尔滨翼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密山市密山镇铁西村村民委员会姜鑫哈尔滨翼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姜鑫【当事人-公司】密山市密山镇铁西村村民委员会哈尔滨翼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兴臣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兴臣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兴臣【代理律所】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密山市密山镇铁西村村民委员会;哈尔滨翼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姜鑫【本院观点】上诉人铁西村虽然未与被上诉人姜鑫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上诉人铁西村于2012年7月2日收取了姜鑫预交的购房款100000元,并给姜鑫出具了加盖铁西村财务专用章的农民公寓收款收据,故一审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自双方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后至今姜鑫并未取得所购房屋,致使姜鑫购房居住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铁西村虽然未与被上诉人姜鑫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上诉人铁西村于2012年7月2日收取了姜鑫预交的购房款100000元,并给姜鑫出具了加盖铁西村财务专用章的农民公寓收款收据,故一审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自双方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后至今姜鑫并未取得所购房屋,致使姜鑫购房居住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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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付清未签买卖合同篇一:房屋买卖合同(分三次付清房款)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出卖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购买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基本情况1、甲方自愿将以下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聊房权证新字号;2、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等其他设施、设备将随该房屋一并转让,且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保证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抵押等任何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房价款与付款方式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上述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此费用不包含房屋过户有可能产生的一切税费等费用。
房屋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等费用由乙方一方独自另外承担。
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元)。
3、甲方在每次收取付款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第四条交付期限第 1 页共 1 页第五条违约责任3、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合同规定,则守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元)。
第六条其他1、该房屋正式交付前,甲方应结清物业管理、水、电、燃气、等相关杂费。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登记机关一份。
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第 2页共 2 页篇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卖方):乙方(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乙方购买甲方名下合法拥有的坐落于红果子社区家属院,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第二条:付款方式1.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人民币整。
2.经双方协定,乙方一次性付清房款整,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异议之后签署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本套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所有房门钥匙全部交给乙方,如果房屋内存有甲方的物品,甲方必须在此合同签订一周内把物品清理完毕,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延期。
(时间以收据收条为准)第三条:双方责任1.甲方保证出售房产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房屋主权交付乙方。
并在乙方办理有关房屋的其他事宜需要甲方出面时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第四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总房款30%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30%的违约金。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共贰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篇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住宅房屋卖与乙方,现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具体情况:1、该房屋是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职工住宅房,现只有整体产权的相关手续,并没有单独的产权手续。
2、房屋的具体位置为住宅楼号单元号。
3、房屋的面积为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房管部门登记的产权面积为准)。
二、房屋的转让价款为每平方米元,共计:元三、付款方式和期限。
1、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乙方付给甲方总房款的 %,剩余房款乙方在签订协议后三年内付清,具体给付时间为每年给付剩余房款的1/3。
2、如乙方在三年内未能付清全部房款,剩余房款乙方应当按照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承担利息,并每半年向甲方支付一次利息。
3、如乙方在五年内未能付清全部房款和利息,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乙方以前给付甲方的购房款及利息按照房屋租金计算,每年的房租为人民币壹万元,乙方归还甲方房屋。
四、转让房产的手续办理。
1、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乙方必须协助甲方提供相应的材料或手续。
2、转让房产所产生的税费,比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商品房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与购房者约定税费承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
3、甲方交付乙方房屋后,乙方使用房屋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从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乙方给付甲方首付款时生效。
甲方:乙方:年月日篇四:关于催缴房款的规定关于销售部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近期公司销售部在工作中存在房款催缴不及时、私自承诺客户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销售回款进度和公司形象。
为解决上述问题,特对销售部管理制度作如下补充规定:一、销售行为六不准不准私自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私自承诺客户延期交款;不准自私承诺客户任何规定以外的优惠;不准谎报虚假房源信息;不准泄露客户私人信息;不准擅自销控房源。
以上规定如违反其中一条,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400元,第三次予以开除。
二、催缴房款管理臵业顾问在销售中应将房款缴款时间和期限以及延期缴款的后果告知客户,并在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中明确写明相关内容。
销售后期,臵业顾问应该定期与客户联系,至少应在最迟缴款期限前三天通知客户及时缴纳房款。
1、首付款催缴客户交定金后,首付款超过最迟缴款期限7天仍不予以缴纳的,臵业顾问应将情况及时上报主管,并书面发涵至客户登记的地址,催缴房款,同时用电话和短信通知客户。
如发函后7日内,客户仍然不予缴纳首付款,则由主管向上级申请该房源解除销控,重新销售,定金不予返还。
如解除销控后,原客户仍要求购买该房屋,原缴纳的定金不予抵减总房款。
2、尾款催缴对于一次性付款客户,首付款收齐后,如客户延期缴纳尾款,自最迟缴款期限次日起,一周内,每延迟一天,扣发臵业顾问提成30元;延迟缴款超过一周的,每延迟一天,扣发臵业顾问提成50元,扣完为止。
如果延迟缴款超过1个月的,臵业顾问应将情况上报主管,主管将情况上报公司后,安排臵业顾问向客户发律师催告函。
3、按揭贷款管理对于按揭贷款的客户,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同时告知客户按揭贷款手续所需要的资料。
客户应于签订合同一定期限内将按揭所需资料交至臵业顾问。
如超过规定期限不能提供完整的按揭资料,导致贷款不能按期放款,或者经审查不具备按揭贷款资格的,客户应于一定期限内将尾款以现金形式补齐。
超过规定期限的,臵业顾问应将情况及时向主管反应,并安排向客户发律师催告函。
宁浦.金飞成臵业律师催告函()律函字第()号致:我所受公司(下称“我委托人”)之委托,特就您购买房屋有关物业之付款事宜发函致您。
根据我委托人之陈述及相关资料显示:您于年月日与我委托人共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购买我委托人开发之房屋。
买卖合同约定您应于签订《》内(即201 年月日前)通过银行按揭付清所余房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元),并将购房款余额支付至我委托人之指定账号。
约定期限届满,您未按约付款,经我委托人多次催告,您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之义务,逾期履行天数已达日之久,您之行为已构成对合同的违约,严重损害了我委托人之合法权益。
此前,我委托人多次与您协商,但您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鉴此,我委托人通过本律师函告知如下:您应于年月日前办妥银行按揭手续或一次性向我委托人付清购房款余额人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元)及相应违约金。
如您在告知期限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我委托人将严格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相关约定,依法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并保留追究您应承担违约金及我委托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一切直接、间接费用之权利。
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篇五: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二、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总金额万元(大写:)。
三、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万元(大写:)。
待房屋过户后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房款万元(大写:)。
乙方保证房屋过户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四、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时,将上述房屋及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接收。
接收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讯费、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五、甲方负责将该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更改给乙方所有。
办理产权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
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并保证不管以后房价如何上涨,绝不反悔。
八、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
甲方保证在房款付清时,将房屋交付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拥有一套住房,办理房产证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及配偶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篇六: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二、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总金额万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三、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万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待房屋过户后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房款万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乙方保证房屋过户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四、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时,将上述房屋及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接收。
接收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归乙方行使,该房屋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讯费、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