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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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选择
作者:韦琳邢坤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制定民法典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我国目前正处于民法典制定的前夕,党的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这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民法典的体例是民法典的脊梁,而民法典的编纂必须首先明确其体例选择。本文拟从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古代民法典的体例选择研究中探寻其选择动因,最后得出我国民法典应采“总—分”式体例的结论。
关键词:民法典;体例: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53-02
作者简介:韦琳(1992-),女,汉族,北京人,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民法典的体例概述
在学理上,我们通常抽象的认为体例是具有一定顺序和逻辑的系统构成。体例在很多领域至关重要,因为它代表着一种逻辑和思维方式。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的体例是一种系统构成,即根据构建民事法律规范内在体系的要求,实现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和逻辑化,使民法在整体上形成结构化的制度安排。”①笔者认为体例是构筑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脊梁,没有体例的存在,民法规则将如一盘散沙。民法典是将民事法律以一定顺序和逻辑系统地构成在一起的集合,而这种顺序和逻辑即是本文所要讨论的的民法典的体例。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体例选择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当今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是以遵循先例和衡平为主要原则,以行政立法和法官造法作为补充的不成文法律体系。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将制定一部部成文法典作为其法律体系的构成。所以对于民法典的体例研究,应当以存在民法典的大陆法系国家为着眼点,研究大陆法系典型国家民法典的体例。而大陆法系国家整个的民法典世界被基本分成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其它国家的民法典都可归入这两种模式之中,或是它们的模仿,或是它们的变种。②所以研究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体例也应当从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体例谈起。
(一)法国民法典的“人—物”式体例
法国民法典采取二分法的结构,实行三编制的体例。其基本结构表现在法典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这种民法典的体例模式是借鉴了罗马法的《法学阶梯》。③罗马法时期,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的体例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物,第三编继承、契约、私犯等,第四编诉讼。除了第四编之外,我们可以看到法国民法典在体例上是对《法学阶梯》的继承。由于我们将《法学阶梯》中的第二编和第三编视为概念更为简洁的“物”的范畴,民法典的“人—物”对应的结构就出现了。而法国民法典正是沿用了这一思路,延续了“人—物”的体例模式。
(二)德国民法典的“总—分”式体例
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是五编制,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家庭法,第五编继承法。第一编总则规定的是其它各编都能适用的共同规则,第二编到第五编的规定是各种具体制度的设计。这便构成了德国民法典“总—分”的体例结构,从原则的性的基础性的和各分章都普遍适用的规则到具体的特殊的例外的规则,体现了从总到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原则到具体的逻辑架构。
德国制定民法典的体例是以《学说汇纂》为素材的。《学说汇纂》是记录古罗马学者对于法律制度、法学思想、法学文化的认识、思考与研究的著作。对《学说汇纂》的体例参考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首先,在参与的国民法典编纂的德国立法者中,大部分都比较认同罗马法学家的研究性著作。其次,在19世纪中叶,德国法学家对《学说汇编》的研究已经达到了非常卓越的水平。最后,德国人善于思辩,注重理性的传统也使得他们会采纳这种逻辑形式理性,依较严格的形式逻辑规则构建抽象、一般式的体系。④
(三)法德民法典体例的区别及原因探析
第一,法国民法典将人法置于物法之前,而德国民法典正相反。
下面分析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两种不同立法体例选择的背后是两个国家在不同时代,不同统治者所代表的的利益集团的不同历史需求。《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正是迎着法国大革命的浪潮逐步推进的,大革命的历史背景需要其国家的民事立法从根本上确立人民的法律地位。《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是在德国资本主义制度已经相当成熟而且已经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的历史背景下,这样的历史车轮推动着德国的民法朝着保护大资产阶级和现存的经济制度体系的方向进行。这便是法德两国民法典关于“人”与“物”编制顺序不同的重要原因。
第二,法国民法典没有设立总则编,而德国民法典则开创了将总则编作为统率全法典的新的立法模式。
笔者认为此归因于其采取逻辑结构的不同。法国民法典认为民法典是以人为核心的而构筑的法,因而关于民事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的规则必须放置于整个民法典的前半部分,而由于人的活动而形成的关于物的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则在后半部分加以规定,这种逻辑是一种
平行式的关系逻辑,因而不需要任何统领性的“总则”来规范。而德国民法典的五编排列是演绎式的,是由抽象的概括的原则出发,逐步走向具体。⑤总则部分对于贯穿整个法典的统领性和基础性原则进行规定,分则则从各个方面出发规定具体的特殊的规则。在这种总分的逻辑结构的指引下,德国民法典的总则设置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四)对大陆法系国家两种典型体例研究的启示
无论哪一部法典,其体例的形成首先是归因于其所遵循的法学传统,所沿袭知识体系和所选择的逻辑架构。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和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体系的形成背后都有深刻的历史根源,都有其优势和局限性,对这两大体系总结将为我国构建一个更合理的民法体系做一个很好的参考。
三、我国民法典应采“总—分”式体例
我国历史上就对民法典的体例曾做出过选择。清朝时期,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体例仿照德国式民法草拟,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⑥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29-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该法典在国统区适用20年,体例是由总则、债权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五部分构成。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者对于民法典的体例进行了深度的探究,徐国栋教授在继承法国民法典的结构下提出的两编制;梁慧星教授本沿袭了德国民法典的逻辑结构并将债法编一分为三、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从而形成七编制;全国人大法工委将现行法律进行汇编从而从形成的七编制。这些学说对于促进我国民法典体例选择的深入研究有着重要意义,但笔者基于对上述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和我国民法典体例的历史,认为我们应当采取“总—分”的体例,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我国民法知识体系和逻辑传统的必然选择
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最具代表性的法德两大民法典的体例进行比较研究和体例评价,了解了两大体系的各自的优缺点。我认为法典化的选择应归因于其所遵循的法学传统,所沿袭的知识体系。在深刻了解了两种体例以及翻阅了学者们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研究后,我们便开始探索我国民法法典化的体例选择。不同法典化模式都有其优势与不足,而我认为我国民法典体系之选择必须扎根于我国的历史和法学传统。而从民法引入我国以来,在《大清明率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典》中都是沿袭了德国“总—分”式的体例结构,这种结构是一种历史的选择和我国的法学传统。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应当大体上采纳德国的民法体系逻辑,采取法律关系的要素来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采纳“总—分”的体例结构。
(二)“总—分”体例结构的巨大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