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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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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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1财产权案例分析23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一、人身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理解:能被不特定的第三人得知思考:1、发表与出版是什么关系?2、发表权与财产权有何关系?3、没有发表的作品是否享有其他著作权?4、将作品在电子邮件中传递是否属于发表?讨论除发表权外人身权不可转让、继承,是否可以放弃?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讨论:复制权+发行权=?将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是否属于发行?二、财产权(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许可权:著作权合同与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案例分析:俞华诉北京古桥电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情简介]1992年12月中旬,俞华将自己创作的广告词“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以自荐信的形式寄给北京古桥电器公司(以下简称古桥公司)。

在信中俞华称:“我是一名广告艺术的爱好者,前一阶段时间逛前门,无意中看到贵厂‘古桥’空调器的路牌广告,觉得如果加上两句精彩的广告词,效果或许更好……或许对你们有所帮助和启发,这两句是‘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古桥空调’。

因为本人现在想在这方面寻求发展,故很想借此机会积累一些实际经验……如能对贵厂有所帮助,本人将深感荣幸。

欢迎联系”同月底,古桥公司办公室职员王某约见了俞华,对广告词表示赞赏,但正值冬季不适宜作空调广告,因此未表示用还是不用该广告词。

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

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

著作⼈⾝权包括哪些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著作权具体是分为了著作⼈⾝权与著作财产权的。

不同类型的权利中还包括了⼀些更明确的权利,那这个著作权⼈⾝权有哪些权利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将在下⽂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在实际⽣活中对⼤家有所帮助。

⼀、著作⼈⾝权包括哪些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是著作权的⾸要权利。

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作者⽣前未发表(未明确表⽰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继承⼈或受遗赠⼈⾏使,⽆继承⼈或受遗赠⼈,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使。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包括作者在⾃⼰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以出版、⼴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传播和使⽤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

著作权由法⼈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

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

保护期不受限制。

如⽆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擅⾃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

例外:(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字性修改、删节,⽆须征得作者同意。

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字性修改、删节,⽽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同意。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是修改权的延续,在内容上⽐修改权更进⼀步,不仅禁⽌对作品进⾏修改,且禁⽌他⼈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表演等⽅式使⽤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

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证的确认,⽂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第一章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章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1910年,清政府颁布《大清著作权律》 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著作权法》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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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魏纪林
第五节 著作权法概述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关系
(一)著作权一元论 (二)著作权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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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魏纪林
第二节 著作人身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利的定义
著作人身权利(rights of the person ),又称精神权利(moral rights),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 容的权利。
主讲 :魏纪林
二、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三、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者权客体是表演。表演是演奏 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 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 现作品的行为。因此,表演是一种不构 成作品的非物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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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魏纪林
四、表演者权的性质
对于表演者权利的法律性质,存在四种 学说。 第一种学说是与著作权相类似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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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魏纪林
二、著作财产权的特征
著作财产权与民法上的普通财产权
不同之处在于: (一)著作财产权的各项权能互不
包容
(二)除法律规定限制情况外,使
用权中的使用形式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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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魏纪林
(三)著作权人可分割自己或授权 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时空范围
(四)著作财产权受期限的限制
(五)著作财产权不随作品载体物 权转移而转移

31、下列权利不属于著作人身权的是()。

31、下列权利不属于著作人身权的是()。

31、下列权利不属于著作人身权的是()。

A.发表权B.发行权C.署名权D.修改权标准答案:B解析:著作人身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2、专利是对于()所享有的独占权。

A.技术秘密B.商业秘密C.发明创造D.公开的发明创造标准答案:D解析:专利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制造所享有的独占权。

33、取得专利权的原则不包括()。

A.单一性原则B.先使用原则C.先申请原则D.优先权原则标准答案:B解析:取得的原则: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

34、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

A.创造性B.实用性C.先进性D.新颖性标准答案:D解析: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

35、商标的主体不包括()。

A.企业单位B.事业单位C.个体工商户D.一般自然人标准答案:D解析: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一般自然人不得为商标权主体。

36、商标权的客体是()。

A.商标B.注册的商标C.文字和图案D.商标的图像标准答案:B解析: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

37、建造师经()后,才能以建造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A.取得执业资格B.执业培训合格C.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D.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答案:C解析: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38、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注册建造师应当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

但同时,国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

A.一师专岗B.一师多岗C.专岗专职D.一师全岗标准答案:B解析: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

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39、《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除外。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著作权内容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

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成立特征: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作者生前未发表(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

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

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

保护期不受限制。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

例外:(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

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的期限为多长时间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各国一般根据其本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情况确定。

从著作权立法的历史来看,通常早期的著作权立法保护期较短,20世纪后的保护期较长;发展中国家保护期较短,发达国家保护期较长;一般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保护期较长,摄影、实用美术作品、录音录像作品和电影作品的保护期较短。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汇总

一.知识产权法的特征1.专有性,知识产权法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2.地域性。

效力限于本国境内。

3.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有效期限,这个权利自行消灭,相关的知识产品就变成全社会的财富,归全人类共同使用。

知识产品的概念和基本特点知识产品是指依靠知识而产生出的成果,例如商标、专利、版权等等。

具有文学艺术创作,发明创造,以及经营标志等多种形式。

创造性。

即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非物质性。

知识产品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

3.公开性。

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布,让公众知悉。

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

4.社会性。

从产生来说,一项知识产品,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晶。

并且可以同时为若干主体所占有利用。

从归属看,知识产品既是创造个人的精神财富,也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

著作人身权内容和保护期限内容:1.发表权。

是指作者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的,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受馈赠的,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力。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使作品不收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期限: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发表权的保护期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是作者死后50年的12月1日。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人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馈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生至其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从作品首次发表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保护。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
1、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重要、最基本、最普遍的权利。 2、复制的特点是复制的作品与原作品相比,在内容和形式上没有任何变化。 3、复制包括:平面 平面;平面 立体;立体 平面;立体 立体;无载体 有 载体;传统作品的数字化。 4、以数字技术将作品存储于电子媒体中也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
二、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注意: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
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的,视为合理使用。(即无 须事先征得同意,无须支付报酬)
十二、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六、放映权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 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1、放映权与机械表演权存在竞合关系。 2、《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拟将之并入表演权中。
七、广播权 (单向、被动性)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 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 的类似工具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请关注裁判文书网中该案一审和二审的法院判决书。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可以分为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三类内容。
演绎权类 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 传播权类 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
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复制权 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 者多份的行为。 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决定实施或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的 作品的权利。

第五章著作权内容

第五章著作权内容

• (四)与修改权之关系 • 修改权——形式上的完整 • 保护作品完整权——内容上的完整
• (五)权利行使之限制 • (1)诚信原则限制 • (2)社会惯例限制 • (六)案例
• 樊祥达与张弘、富敏、上海电视台等著作 权纠纷案
• (1996)沪二中民初(知)字第28号
• 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
• 一、概述 • 二、复制权 三、发行权 四、出租权 • 五、展览权 六、表演权 七、放映权 • 八、广播权 九、信息网络传播权 • 十、摄制权 十一、改编权 十二、翻译权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 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第58条 本法第2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 复制、发行。
• (一)涵义
• 发行权就是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 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二)发行行为要件 • 1、公众 • 2、转移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 • 区别于表演、广播和展览行为的关键所在
三、署名权
• (right of authorship/paternity/attribution)
•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 上署名的权利;
• 相关法条:《02解释》第11条
• (一)涵义 • 英文单词:right of authorship • 署名是表明作者身份的一种主要方式
电视台 收音机收到
作品
的评书广播
作品→电磁波→
宾馆、学校和
有线 传播
(无线信号发射) 远端的接收装置→ 电缆等有线装置转
转播首次接 收到的内容
有线广播 电台、电 视台
企业通过安装 有线系统转播 广播节目(有
播→内容
线电视)
通过 扩音 器传 播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的比较(1)权利的产生依据及功能不同(2)权利的存续时间不同(3)权利的专属性程度不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1.合理使用2.法定许可3.强制许可著作权的归属,即著作权归谁所有。

著作权来源于作品的创作,而作品又是作者创作完成的,因此,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也确立了这项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的限制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4.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7.其他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的取得,亦指著作权的产生,是公民或法人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或客观事实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1.自动取得原则2.登记取得原则3.以物质形式固定取得原则4.以著作权标记取得原则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用“自动取得”作为我国著作权取得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专有权的有效期限,即国家确认文学、艺术等作品的著作权,并依法予以保护的法定期限。

1.保护期限的计算方法2.人身权利的保护期3.财产权利的保护期(1)一般作品保护期(2)特殊作品保护期(3)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期著作权的终止著作权的终止即著作权的丧失,这里所说的著作权的终止,一般是指著作财产权的终止。

著作权终止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作品由“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社会公有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而不必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和支付报酬。

但这并不是绝对自由的。

公有作品的使用和保护著作权的转让概念: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让,即著作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使受让人在该期限内成为新的著作财产权(全部或部分)所有者的法律行为。

知识产权作业一 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作业一 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作业一参考答案第一章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自然人作者是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直接创作出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的作品的人。

2.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3.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著作权是一种对世权,属于绝对权。

五、简答题答案:1.(1)两个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或类似,都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都不能取得。

(2)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识,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异:(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专利权则保护体现在发明创造中的技术思想和技术方案。

(2)“独创性”VS.“首创性”: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只要求它是独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联系:(1)对于记载专利技术信息的技术资料或申请文件的保护,存在着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交叉保护。

(2)有些美术作品,也可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

3.著作保护不需要履行手续,而是自动产生,这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的原则,当然在南美的一些国家仍采用注册保护主主。

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著作权保护采用自创作完成之时即受保护的原则,这主要是考虑了著作保护的排他性的减弱、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等因素。

第二章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作者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

第一,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结果,即作者对作品的整体构思和具体的表达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

在独创性的认识上,独创性与创造性不同,作品雷同并不意味着没有独创性。

自考00226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内容

自考00226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内容

1.复制权
复制,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 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 多份的行为。 最基本的著作财产权 一般指以同样形式指成作品的权利,广义 上还包括以不同于作品原来形式表现该作品 的权利。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复制权的分类
从是否立体的角度分 – 从平面到平面 – 从平面到立体:争论 – 从立体到立体 – 从立体到平面:限制 从无载体到有载体,同一载体之间,不同 载体之间均可以复制,复制技术不断发 展,例如计算机上的复制:数字化、临 时与永久、下载等
《著作权法》第十条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 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 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 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 获得报酬。
6.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 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 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适用于视听作品、美术和摄影作品等
7.广播权
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广播、电视等无线发射、 有线发射或与前者类似的技术手段传播作品 的权利。
主要适于文字、口述、作品,音乐、戏剧、 曲艺、舞蹈作品,电影电视以及录象制品等。
作品收回权——理由正当,不危害公益和 他人。
5.关于追续权
三、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特点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2.发行权 10.改编权 3.出租权 11.翻译权 4.展览权 12.汇编权 5.表演权 13.获取收益权 6.放映权 14.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 7.广播权 他权利

著作权法(三)

著作权法(三)

著作权法(三)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著作权主体的规定。

著作权人和作者是两个概念,也就是说,除作者以外,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著作权主体的规定。

著作权人和作者是两个概念,也就是说,除作者以外,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包括自然人作者和法定作者。

客观上,自然人是唯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事实作者,因此法律规定自然人为作者,是对客观事实的尊重与肯定。

同时,为了满足某些利益需求,法律也将自然人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视为作者,也就是说通过法律规定,自然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即“法定作者”。

值得一提的是,未成年的作者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但是其权利的行使,则要符合民事行为的合法条件,通常要由作者的父母、监护人、收养人或其他代理人来完成。

另外,根据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简述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及其含义。

简述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及其含义。

简述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及其含义。

摘要:一、人身权的定义与特点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内容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三、人身权在著作权法中的重要性四、我国著作权法对人身权的规定及实践应用正文: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的非财产性权利,体现了作者的人格利益和作品的精神性利益。

人身权具有以下特点:1.不可转让性:人身权是与作者的人格紧密联系的,不随作品的转让而转让。

即使作者将作品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人身权仍然属于作者。

2.永久性:人身权不受时间限制,即使在著作权保护期结束后,作者的人身权仍然受到保护。

3.主体特定性:人身权只归属于作品的原创作者,不受其他人享有。

4.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特殊性:侵犯人身权的行为通常涉及对作者声誉、名誉等方面的损害。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发表权:作者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发表其作品。

2.署名权:作者有权要求在其作品上署名,表明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

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作者的署名。

3.修改权:作者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完善。

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修改作品的内容。

4.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有权防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行为,以维护作品的原貌和作者的声誉。

人身权在著作权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对作者创造性成果的尊重和保护。

为人身权保驾护航,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促进文化创新和艺术繁荣。

我国著作权法对人身权的规定及实践应用:1.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人身权的内容,为作者提供法律依据。

2.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侵犯人身权的案件予以严肃处理,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3.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对人身权的保护不断完善,适应时代需求。

总之,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作者创造性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知识产权法》作业题

《知识产权法》作业题

《知识产权法》作业题一、简述题1、简述作品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答:按照《伯尔尼公约》规定,作品是“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的构成要件:1.作品应当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3.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4.作品应当具有可复制性。

2、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及材料有哪些?答: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简述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答:(一)一般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

作者是指:1)自然人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二)著作权属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照《继承法》、《公司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分别处理。

1、职务作品作品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其归属:1、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归单位:1)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2、其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条件:(1)共同创作的合意;(2)共同创作的行为。

民法第八章人身权

民法第八章人身权

第八章人身权1,掌握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所体现得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特征: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2)人身权是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必备、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4)人身权具有法定性。

5)人身权是绝对权。

6)人身权是支配权。

7)人身权是专属权。

2,着重掌握人格权、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并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2)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权利。

2)人格权为非财产权。

3)人格权是绝对权。

4)人格权是支配权。

5)人格权是专属权。

(3)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4)特征:1)身份权并非民事主体所固有,而是基于特定身份或一定的行为取得或消灭。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3)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4)身份权大多与财产权益有着密切的联系。

3,着重掌握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功能和法律意义。

(1)一般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的总和,是以自然人全部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

特别人格权又称具体人格权,是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规定的人格权,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种类。

(2)内容:1)人格独立(即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人人有平等的权利,人人有保护个人人格的权利,人人有捍卫个人独立性的权利,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2)人格自由(指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是自然人自主参加社会活动、享有权利、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3)人格平等(每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和身份如何,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指资格平等、机会平等,实际上即人格平等)。

4)人格尊严(指人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低限的尊重)。

简述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及内容

简述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及内容

著作权人身权的概念与内容一、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其中,人身权是指作者对自己作品的创作、发表、署名等权利,而财产权则是指作者对自己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权利。

二、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指作者对自己作品的人身利益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其中,发表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署名以及如何署名;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权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割裂、破坏等侵害。

三、著作权人身权的内容1. 发表权发表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这意味着作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作品出版、展览、表演等,也可以拒绝他人的发表请求。

同时,作者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发表自己的作品。

2. 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署名以及如何署名。

这意味着作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如何署名。

同时,作者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署名自己的作品。

3. 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

这意味着作者可以自行修改自己的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修改。

同时,作者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修改自己的作品。

4.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权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割裂、破坏等侵害。

这意味着作者可以自行采取措施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也可以要求他人停止侵害作品完整性的行为。

四、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著作权人身权,作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是指作者将自己的作品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便在发生侵权时能够获得更好的保护。

2. 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由著作权人组成的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中管理、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以提高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

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含义和内容

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含义和内容

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含义和内容
著作人身权指的是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也被称为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性。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署名权:著作人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或署名。

除非有特殊约定,著作人享有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署名的权利。

2.修改权:著作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删减或扩充等
操作。

3.发表权:著作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作品向公众发表,以
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进行发表。

4.保护权:著作人有权要求他人保护自己的作品,防止他人侵
犯他的著作权。

5.复制权:著作人有权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复制自己的作品。


可以将自己的作品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复制,或者授权他人进行复制。

6.发行权:著作人有权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将自己的作品发行给
公众。

他可以通过不同的媒介进行发行,如出版、影视发行等。

7.出租权:著作人有权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出租。

他可以
授予他人对他的作品进行出租的权利,同时享有相应的经济利益。

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保护了著作人对自己的作品的自主决策权、获利权和声誉权等。

这些权利使著作人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和创作能力,确保其在创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包含哪些内容(一)发布权,即决定作品能否公之于众的权益;(二)签字权,即表示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签字的权益;(三)改正权,即改正或许受权别人改正作品的权益;(四)保护作品完好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扭曲、窜改的权益;(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许多份的权益;(六)刊行权,即以销售或许赠与方式向民众供给作品的原件或许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允许别人暂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益,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然陈设美术作品、拍照作品的原件或许复制件的权益;(九)表演权,即公然表演作品,以及用各样手段公然播放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经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施公然再现美术、拍照、电影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益;(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然广播或许流传作品,以有线流传或许转播的方式向民众流传广播的作品,以及经过扩音器或许其余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近似工具向民众流传广播的作品的权益;(十二)信息网络流传权,即以有线或许无线方式向民众供给作品,使民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址获取作品的权益;(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许以近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益;(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拥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益;(十五)翻译权,马上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变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益;(十六)汇编权,马上作品或许作品的片段经过选择或许编排,聚集成新作品的权益;(十七)应该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余权益。

二、著作人身权的限期为多长时间著作权保护限期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著作权的保护限期,各国一般依据其本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状况确立。

从著作权立法的历史来看,往常初期的著作权立法保护期较短,20 世纪后的保护期较长;发展中国家保护期较短,发达国家保护期较长;一般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保护期较长,拍照、适用美术作品、录音录像作品和电影作品的保护期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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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那么著作人身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一、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

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

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

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

”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2、永久性。

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
义的,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

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不可剥夺性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三、著作人身权的规定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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