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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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材料采购合同

买受人: (以下简称甲方)——材料使用方即建筑装修施工方

出卖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甲方愿意按以下条款的约定向乙方购买 海熙御龙湾建筑装饰工程人造文化石 ,乙方愿意按以下条款的约定出售 人造文化石 给甲方,现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货物清单

1、以上单价、总价,如未作特别说明,均已含包含生产、运输、装卸、检测及其他一切风险及将该材料运抵甲方指定地点所须之费用的综合单价包干

2、上表所列甲方需求货物之数量为暂定额,甲方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而单方予以增(或减),其价格以本表为准;

3、每批次的采购数量由甲方提前10天向建设方(江西海熙臵业有限公司,下同)提出当批次的采购数量及具体到货时间的申请,经建设方复核审批后将分发给甲方及乙方,由甲方依据经建设方审批后的采购申请单向乙方发出书面采购通知,甲方以实际收到的供货量为结算合同价款的依据;

4、如按订单供货,则订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5、遇有合同约定材料单价市场价格上扬时,本合同单价不调整;遇有合同约定材料单价下跌时,双方对单价下调进行协商,结算时甲方按下调后确定的单价进行结算;

6、合同总价款以货物单价乘以甲方实际收到的供货量为准,供货数量按实际经建设方、甲方、乙方三方在卸货现场清点确认的供应量结算, 卸货前损耗由乙方负责,卸货后的保管及损耗由甲方负责。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乙方交付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没有行业

标准的须符合通常的使用标准。

第三条交(提)货地点、方式

交货的地点为江西省鹰潭市海熙御龙湾工地范围内的甲方指定地点,如上述指定地点临时有变更,甲方另行通知乙方,乙方仍须以安全、合理的方式将货物运送到甲方另行指定的地点。

第四条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供货期限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供货通知后个日历天内(含节假日在内)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第六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乙方应采用国家规定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如无国家规定,则应采用能充分保障货物免遭残损且易搬运的方式进行包装;

2、每件包装箱内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货物随机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合格证、有权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3、包装物能回收的,由乙方在卸货时剥离包装物的同时负责回收,不能回收的。由方负责将包装物清理出指定送货点。

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乙方将货物送至指定的地点后,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根据需要可单独或会同与该货物使用有关的设计、建设方、监理等单位对照样品进行验收,并出具初步检验结果。如该货物在使用前需向当地质量检测站检测,则须将该货物抽样送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由质量检测站出具质检报告(无论该批货物检测是否合格,检测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对经检验合格的货物,甲方予以接收,视为货物已交付;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货物,甲方对该批货物可选择拒绝接收或者要求乙方换货;如甲方选择要求乙方换货的,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及时予以换货并运算到甲方指定地点;如乙方不予更换或不及时更换或更换仍不合格,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取消对该批货物的购买,直至解除合同,将解除合同的详细理由以书面的形式向建设方说明,由建设方发函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乙方送货的同时,如该货物有国家检测报告或者部门检测报告的,乙方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原件,除此以外,乙方仍须同时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书、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4、乙方保证所提供货物无任何权利瑕疵及质量瑕疵(缺陷),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概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该等责任不因甲方的验收而得到减免。

第八条售后服务

1、乙方对所有产品实行三包服务,质保期为贰年,质保期自全部材料经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全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由乙方技术人员负责协助指导安装等工作。

3、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予以处理。

第九条付款方式

1、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乙方同意按采购批次付款,当批次的材料到达施工现场,经三方验收合同

格后,甲方对当批次的付款时间延押一个月;

2、当批次货物到达甲方工地指定地点后,经验收合格并提供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后,按第九条

第1款支付的时间支付该批货款的 85 %,全部货物到达甲方工地指定地点后,经验收合格并提供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文件,乙方将所有经三方签字验收的送货单汇总整理,交甲方签字认可后递交给建设方,由建设方进行复核审批,乙方凭经建设方复核审批的结果向甲方申请全部材料的货款,甲方按实际采购并经建设方复核审批的材料采购总价款的95%支付,余下5%的货款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3、甲方凭乙方出具的正式材料发票付款,如乙方未出具发票、延期出具发票或出具的发票有瑕疵,则甲方有权予以相应拒付、延付或减付。如甲方需要,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开具有效的材料发票。

4、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给甲方全部货物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直至乙方将上述单据提供给甲方为止。

5、否则,由于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办理款项支付手续而导致款项无法按本合同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条风险

货物交付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迟延交付的除外。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逾期货物总货款5%的违约金;如逾期三日以上(含三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且仍须承担由此而导致甲方工期延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如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支付违约金。

3、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或未能按甲方指示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货物单据等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及时付款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4、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一方无法合理控制、阻止并妨碍该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政府的法律变化以及税收法规的变化不在此列),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其它自然灾害或战争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无须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5、如因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以及受影响一方为纠正事件造成的影响而需采取的措施。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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