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七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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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七项职责项目负责人是代表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管理者,享有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因此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的责任,且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在施工现场予以延续。因此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与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相对应,所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因为七项职责,具体内容是:

(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一)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履行好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必须认真学习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年8月31日)。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一项要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项目有经营决策权的负责人理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岗位、所有人员都应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能有空缺。如何制定,有何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等相关条款有具体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请注意,《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是新增加的,说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性,它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人员、范围、考核标准以及考核机制等要求,是施工现场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依据和执行准则。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少施工现场只是把它挂在墙上,很少有落实。实际上,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整个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中,是最首要、最关键的一项制度,这个制度不落实,其他各项制度就有可能流于形式。因此,施工现场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研究和落实,以此推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1)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与人员岗位清晰,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2)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与人员岗位均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以文件形式确立。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能够落实到有关部门(包括分包单位)和责任人(如消防管理制度等),无遗漏。

(4)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与人员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合理、有效,目标明确。

(5)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已进行责任交底,均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上签字确认。

(6)施工现场有对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的管理机制,考核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明确,措施能够落实。

(7)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能够或已有效开展。

(8)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能够确保良好的运转状态。

(9)施工现场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能够有机的联系。

(10)其他管理要求。

(二)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即规章制度的项目基本相同,企业大部分的规章制度应当在施工现场落实,但其内容上有所区别,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制定。作为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和了解企业有哪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施工现场如何按照这些要求制定适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不能照搬照抄,这是项目负责人能否履行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责的前提。

施工现场应建立较完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原则上为“五大规章制度”:即(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其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因此在《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第一项职责中就提出来了,其它相应的管理制度都是这些制度的分项制度,如消防责任制度和消防检查制度应落实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

施工现场还应建立一整套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即所有的生产经营操作环节都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手册,使得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生产活动各环节的安全,同时也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操作的依据。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原有六项职责中,又增加了一项。这一项的增加寓意着两方面问题: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必须突出强调;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体责任应该是企业及其所属管辖的施工现场,而不是其他方。通过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充分理解,也可加深对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体责任的更深了解。

当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存在很多问题,形式主义、“为证培训”现象很严重。这一规定的出台,为纠正社会上存在的乱培训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值得企业和全体社会思考。安全教育和培训应是全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且经常性地开展,即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人员都必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关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等多处都有相应的规定。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或所属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包括施工现场负责人在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规定了建筑施工等“五大高危企业”的包括施工现场负责人在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关注:本条将原“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改为“考核合格”。

违反本规定,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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