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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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实施细则

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实施细则2006-8-29 9:28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评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依法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确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关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满8年,且从事过三项以上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国家及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招标人应当在拟定评标开始时间的前两个工作日,向招标办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表8),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的,应同时提交《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9)、招标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招标人与招标人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以及招标人为招标人代表缴纳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评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市场内进行。

三、[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及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应当实行暗标评审。

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或施工工期要求超过两年的建设工程,评标办法中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就技术标中每项评分写出详细评审意见。

四、[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中应当依法将重大偏差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的方式标示,并在评标办法中逐一设立对应的废标条件;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凡属在招标文件中界定为不得、应、应当、必须等(可用特定方式醒目显示)强制性措辞的内容均属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凡违反上述强制性措辞内容要求的投标文件,均属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并按废标处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京建发[2011]22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1〕22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经我委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施行动态监督管理,现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咨询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本办法所称技术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上列明的技术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负责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制细则.doc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制细则.doc

市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纪律:(一)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已约定参加评标的专家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应及时通知选聘其作为评标专家的相关交易中心,并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材料;(二)出席评标活动时,应随带有效身份证明,依法接受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督;(三)不得向招标人探询授标意图,不得因个人成见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四)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和保密纪律。

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任何财物好处,不得向投标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评标会议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有关的任何资料;(五)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现场的,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同意。

第四章专家的选聘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因项目特殊,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满足条件的备选专家不足的,招标人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同意,可从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

个别特殊项目,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核准,可由招标人提供3倍以上备选专家名单并从中随机选聘,或由招标人从有关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二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专家选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的随机选聘应当在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由招标人代表在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现场监督下,通过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进行。

北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北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2-21 实施日期: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事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认定专家库的专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评标专家;按照整合资源、适当集中、方便招标人的原则合理确定网络终端,监督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荐评标专家人选;监督评标专家在有关评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六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社会各界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本市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和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的评标专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上述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出具的书面通知,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陕西:发布两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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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穿 越地 裂缝 段技 术规 范 》 由长 安 大
重庆 :提升规 划法制化水平再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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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重庆市 四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对 《重庆市城 乡规划条例 (修 中铁 第一 勘察 设计 院 集 团有限 公 司主
订草 案 )》进行审议 。修订 草案强化 了规划 的刚性 ,在 规划管理范 围、改变建筑 编。这 两项 标 准 已经 陕西 省住 房 和城
26 工程建设标准化 -2o16年第6期
标准计入成本。该费用主要用于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BIM 技术应用的咨询服务防水 施 工 软硬件 以及设计施工建模和分析模拟等增加 的费用,并应 当专款专用。 (伊 迪 ) 技 术 规程 》和 《城市 轨道 交 通隧 道 穿
越地 裂缝 段 技术 规 范 》。据 了懈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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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首发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动态 管理 办法
近 日,北京市住 房和城 乡建设委 员会 、北 京市发展和 改革委 员会 、北 京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和北京市 园林绿化 局 四部 门联 合 出台 《北 京市 建设工程评标专 家动态监督管理办 法 》,这是北 京市 首次针对建设 工程评标专 家制定相应动 态监 督管理 办法。 《办法 》自 7月 1日起 施行 ,试行期 两年。 《办法 》旨在加强北京市建设 工程评标专 家监 督管理 ,规范 建设 工程评 标专家评 标行为 ,维护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 行。 (李文娟 )
上海 :BIM技术服务明码标价
陕西 :发布两项城 市
近 日,上海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管理委 员会下发通知 ,对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项 目 轨道交通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建委183号文件

建委183号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1-05-06 浏览次数:978京建发〔2011〕18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有关协会: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现将《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推进本市工程建设监理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中央在京和外地来京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企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监理企业日常监理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理工作全面负责、有经营管理权的人员,包括本市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中央在京和外地来京企业在京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指导稿)2004-2-17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专家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评标活动。

第3条专家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4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评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招标办对监管范围内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5条实行评标专家在评标前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制度。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抽取第6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市或区县招标办提出抽取评标专家的申请。

拟评标项目的评标时间、专家数量、专业要求、与评标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须回避单位的名称,应在申请中明确。

第7条招标办监管人员根据招标人的抽取专家申请,填写抽取专家通知单,并按排列顺序编号后于评标前一日内送交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

第8条专家抽取室工作人员依据“抽取专家通知单”于当日随机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

第9条评标专家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评标后,应于确定的评标时间前三十分钟,到交易中心专家休息室等候。

北京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北京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北京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一、管理目的北京评标专家库是为了提高招标评标效率、保证招标评标公正、规范招标评标管理工作而设立的,为了保障该评标专家库的有效性,必须对其专家进行管理,保证每位专家的素质和能力能够满足招标评标活动的要求。

二、专家管理范围专家管理范围包括招标评标中心及其下属各部门、各区市县招标办。

三、专家基本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准,无违法犯罪记录。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全国职业技术技能鉴定证书,并在相关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思维能力,并在相关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

4.具有独立客观的意见和评价能力。

5.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和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

四、专家招录和查询1.招录程序(1)专家招录实行报名制,北京评标中心会通过多种渠道(比如官网,人才市场等)发布招聘信息,招聘符合条件的专家。

(2)专家应完成在线报名或提交纸质材料。

符合条件的专家将被邀请参加面试,并参加北京评标中心的考核。

(3)在面试和考核后,北京评标中心将根据专家的能力、业务素质和相关经验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价,决定是否录用专家。

(4)北京评标中心对未被录用的专家,应当在3个月内通知其,并说明理由。

2.查询程序(1)北京评标中心应当在官网上公布专家库信息,提供专家查询服务。

同时,针对某招标项目专业需求,评标组根据需要向市、区、县及相关专业协会采取多种途径进行查询和邀请。

(2)查询专家应当提供准确、真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

五、专家培训北京评标中心应向专家定期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招标评标工作流程、实务操作等。

同时,还应关注各领域最新的技术、研究情况和发展趋势,适时向专家介绍和传递相关信息。

六、专家评价北京评标中心应当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和评价,以确保北京评标专家库专家的质量和能力。

七、专家信息管理北京评标中心应当保护专家的个人信息,妥善管理和保管专家的资料和档案。

八、专家费用管理专家费用应当实行不低于市场价的原则,并按项目招标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京建发〔2019〕396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10月17日附件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家”)管理,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结合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专家的资格评审、选聘、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具体承担。

第四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鼓励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年轻专业人员充实专家队伍。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9.12•【字号】京政发[1985]128号•【施行日期】198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京政发(1985)128号1985年9月12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首都城乡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京地区承担国家计划内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除外)设计、施工任务以及生产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均应加强质量管理,按本办法接受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由市和区、县两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监督实施。

第四条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施工。

一、严格按本单位设计资格证书的等级和设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二、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筑标准、技术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三、建筑工程开工前,负责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作详细的技术交底;四、参加地基基础、结构等主要部位工程、隐蔽工程和各项专业系统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对重点工程,应派常驻工地设计代表,随时检查施工质量,发现不按图纸或违反规范施工的,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五、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和生产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必须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对本单位承建的工程质量或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一、严格按本单位的企业等级承担施工任务,不得超过等级规定的营业范围承建工程;二、严格审查设计图纸,对未取得设计营业资格的单位所设计的图纸或无设计图纸的工程不予施工;三、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改动设计图纸,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四、严格按工程的质量标准选用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无出厂证明或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五、施工单位应配备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千分之五的质量管理和检查人员;混凝土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二的质量管理和检查人员;六、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京建法〔2016〕9号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活动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其评审、评标行为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且申报专业为建设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的人员。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综合管理评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平台”(以下简称“记分平台”),对评标专家在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除外)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评标专家在园林绿化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依据职责,对参与所监管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评标专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人员执业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掌握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实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正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1991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除外)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导。

监督总站负责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以及其它重要工程和一、二级混凝土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

区、县监督站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监督总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和三级混凝土构件厂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监督总站(站)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未经注册登记,市建委不予批准工程开工。

建设工程完工,由施工企业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企业向监督总站(站)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

第五条施工企业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政府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施工或生产业务。

按照建设工程和产品的技术要求配备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05•【字号】京建市[2008]641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市〔2008〕64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招标代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经我委研究决定,定于自2008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施行动态监管,现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十月五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中的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企业负责人,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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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6〕9号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活动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其评审、评标行为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且申报专业为建设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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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综合管理评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平台”(以下简称“记分平台”),对评标专家在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除外)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评标专家在园林绿化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依据职责,对参与所监管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评标专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人员执业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掌握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实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 2 -
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专家出现《记分标准》中所列行为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评标专家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和记分,并将记分结果上传至记分平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通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评标专家一次评审、评标过程中存在两个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并累加分值。

评标专家被依法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进行记分处理。

第十条评标专家主动报告其他专家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加分。

第十一条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记分周期届满,评标专家年度积分清零。

记分周期内的奖励加分可与违规记分相冲抵。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可以通过记分平台,查询本人积分情况。

第三章评标专家积分处理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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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6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对该专家进行约谈。

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本条第(一)至(四)项规定分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作出暂停其建设工程评标资格的决定。

暂停期满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可恢复建设工程评标资格。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作出暂停或恢复建设工程评标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和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一)累计积分达到9分(含9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1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2分(含12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2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8分(含18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二)累计积分直接达到12分(含12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8分(含18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三)累计积分直接达到18分(含18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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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累计积分直接达到24分(含24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12个月。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在一个聘期内出现下述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对专家的处理建议,市人力社保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累计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超过12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评标专家。

(二)累计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超过15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依法被暂停或恢复评标、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市人力社保局应当通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及时落实有关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探索建立专家记分情况与抽取概率的关联机制,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的积分将影响其抽取概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对本办法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理和记分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诉。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并答复评标专家,涉及疑难复杂事项的,可提交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研究。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处理、记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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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准- 6 -
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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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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