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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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年初总经理代表经理层与公司董事会签定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年底结合经营目标实施考核兑现。
第五条 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和被考核双方;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因工作不力造成一般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公司有权通过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二)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 公司经理层应建立以年终述职和民主评议为主要形式的内部问责机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检查;
(三)接受公司员工代表的评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