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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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编号: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方式

2.1工程承包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七仙伴月温泉别墅私家花园景观设计C-19别墅苗木绿化工程施工图与现行的国家相应的各类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及政府相关政策为依据进行施工,并通过发包人与相关部门的验收。

2.2承包方式:根据图纸按承包范围以总价包干形式承包。承包人在承包范围内,包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括树木、花草的成活)、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包保修、包施工安装发生水电费、包文明施工费、包措施费、包政府收费、包管理费、包利润税金等。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2)本合同条款及附件、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

(3)维修服务承诺书、工程质量保修书;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县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施工图纸标注的标准、规范。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强制性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强制性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 发包人在开工前与承包人签订最终订版的图纸套。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任何第三人查阅、复制。

5.3发包人对图纸有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

6.2 监理工程师姓名: / 职务: /

职权: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包括工程变更、工期或费用调整确认,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的发布权。

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务:

职权:负责本项目内外协调及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工作。

7.2 承包人派驻现场机构的名称: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职务:

承包人派驻现场机构的人员必须具有本工程相应的资格。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若发包人认为不称职者,承包人必须另行提供人选,经发包人审定后委派。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发包人工作

8.1 在承包人进场开工前,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8.2 开工前,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接驳点,承包人自行置备水管、线路等,按要求安装水、电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8.3 开工前,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由双方在现场交底,开工前承包人必须进行地下管线调查核实。

8.4 开工前5天内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8.5 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6 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期限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在开工前办理施工所需的一切证件、批件、手续,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2 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工作,确保施工不得对周围人员、财产造成损害。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发包人自身责任外,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9.3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承担工程在

向发包人移交前的所有责任、风险。

9.4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若遇阻碍施工需拆迁的旧建(构)筑物、地下孤石等障碍物,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清障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5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承包工程内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承包方应按发包方指定路线进场施工,如未按要求施工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9.6 承包人应保证充足的施工人员及技术力量,人数稳定,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程施工,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9.7 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接受监理单位的全过程监理。

9.8 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移交给发包人前,承包人必须拆除本工程全部的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清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9.9 承包人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及规定使用民工。在本工程整个施工过程中,一律签订用工合同,建立工资直接支付制度,每月按时发放工资,自觉接受发包人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不论何种原因决不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承包人10万元/次,情况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由开工日期及工期最终确定。

合同工期:个日历天。

第11条进度计划

11.1 承包人开工前天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11.2 发包人收到计划后15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如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改正并重新提交。

11.3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的要求。

第12条延期开工

12.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工期顺延。

12.2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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