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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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指导,规范管理,推动“二次创业电化青年成才工程”和“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的实施,加快企业“二次创业”的战略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铁工程总公司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指导意见》、《中铁电气化局集团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实情制定。

第三条开展青年创新创效活动要坚持以青年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市场营销、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开展青年创新创效活动要坚持“在不断否定中超越自我,在不断创新中追求卓越”的企业理念,坚持“建功育人”宗旨,实现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各单位成立以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为基础的青年创新创效活动领导小组(集团公司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活动的全面领导,从政策、经费、优化活动环境等方面为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审组。

第六条办公室设在各单位团委,负责课题的立项统计、申报和成果评审的组织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专家评审组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方面专家组成。负责课题立项的审核批准、活动的检查指导和创新成果的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课题立项

第八条青年创新创效活动课题的立项每年申报一次。由各单位团组织统计汇总后,在每年3月底前填写《集团公司青年创新创效活动课题立项申报表》(附后),逐级上报青年创新创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申报立项课题必须是青年职工积极参与创新创效活动,立足本职岗位,围绕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需要,在技术、管理、服务、营销等方面确立的创新项目。

第十条申报立项课题必须是青年个人独立完成或70%以上青年参与,并以青年为主要研发人员,通过“四个一”(开发一项新产品、创造一项新工艺、推广一项新技术、转化一项新成果)、青年“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和QC 活动等形式完成的项目。

第四章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经费,按照本单位当年35周岁以下青年实有人数人均每年5元的标准,每年初由各单位行政一次性划拨,各单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使用。

第十二条活动经费用于帮助和扶持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开展和表彰奖励。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各级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经费使用汇报制度,每年年底向领导小组汇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表彰奖励每2年进行一次。由本人(或小组)提出申请,各单位活动领导小组在考核把关的基础上推荐,团组织负责在每年3月底前填写《集团公司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成果评审登记表》(附后),并附成果报告书等材料上报评审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果报告书应包括的内容:

1、创新活动小组简况(包括人员构成、职名、年龄、文化程度、项目编号、立项和完成时间等基本情况);

2、立项依据及项目实施概况;

3、课题主要内容及原理、技术性能及技术指标、实际完成效果;

4、推广应用价值和成果采用单位出具的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效果报告。

第十五条表彰奖项设置包括青年创新创效成果特别奖、青年创新创效成果奖、青年创新创效奖(个人奖)和青年创新创效组织奖(集体奖)。所有奖项奖励费用均由评审单位青年创新创效领导小组从活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青年创新创效成果特别奖由专家评审组根据参评成果的实际价值等具体情况确定。获奖成果给予1500元奖励并颁发证

书。

第十七条青年创新创效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具体数量由专家评审组确定。各等次各成果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和500元的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青年创新创效奖每次表彰10名,每人奖励500元并颁发证书。此荣誉作为评选青年岗位能手和评聘技术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组织每次评选3个,给予颁发奖杯。

第六章参评条件

第二十条参评青年创新创效成果奖的成果,必须是在上级青年创新创效领导小组备案的课题,并已完成达到预期技术指标或创造了经济效益且被所在企业或有关部门认可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符合青年创新创效特别奖的参评对象,必须是获得成果奖的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中,创新成果在集团公司内领先(或先进)并在生产经营中得到推广应用,新创经济效益突出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后创造经济效益突出。

2、在改革管理机制及管理模式方面有重大突破,是管理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促使企业经营生产活动取得显著效益。

3、在工作中提出一套先进方法,可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或带来显著效益。

4、创新成果达到预期目标,取得显著效益并经过集团公司组织的相关鉴定。

第二十二条参评青年创新创效奖的个人必须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评选期内无违纪违法行为,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积极参与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并发挥主要作用或取得突出成绩的集团公司35周岁以下的青年职工。

第二十三条青年创新创效奖活动组织奖确定,由评审单位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各参评单位的活动组织开展、成果数量和质量、青年参与活动的比例及活动创造的效益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集团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青年创新创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集团公司青年创新创效课题立项申报表

(附件2)

集团公司青年创新创效成果评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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