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城镇医保管理办法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保政办函〔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7年1月5日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6日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33号)有关规定,合并我市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全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均为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二、组织和承办(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公开招标选定资质好、讲信誉、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2017年由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继续承办。
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赔付比例、统一业务经办流程。
(二)承办保险公司要与市城乡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大病保险服务协议,要在各级城乡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人员,实行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一)资金筹集。
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切实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57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4]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坚持政府主导,协调推进;市级统筹,属地经办;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方针,建立以我市行政区域为统筹单位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待遇水平、信息系统、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五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服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本统筹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第五条本统筹区域内在法定存档部门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统筹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凡具有当地居民户口(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处于劳动年龄段内不能就业的,持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管理办法
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管理办法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35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外转诊是指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到统筹区域外医院的住12020年4月19日院治疗。
二、参保人经参保地转诊医院诊断、治疗无效,确需到统筹区域外医院住院治疗,由就诊医院提出转诊转院建议,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方可办理市外转诊。
市外就诊医院必须为国家公立医院。
三、有市外转诊资格的医院:保定市第一医院、保定市第二医院、保定市第三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医院、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保定市妇幼保健院、保定市传染病医院、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保定市第六人民医院(限学生儿童)、各县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办理市外转诊手续:(一)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症。
(二)病人病情严重而本市无条件(无此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
五、市外转诊实行定点管理,转诊医院限定在《保定市转诊转院定点医院》(附1)范围内。
六、市外转院的审批程序和所需资料:(一)符合转院条件的患者,由就诊医院医生填写《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院审批表》(附2)、《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就医核对表》(附3),科主任签署意见,由医院医保科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二)危、急、重病人转院治疗的,可先行转院,但应于3 日内补办审批手续;(三)患者应于市外转诊审批经过后两周内办理住院手续,超过两周办理住院的,需重新办理转院手续。
(四)每次市外转诊审批手续仅限于一次转外住院治疗,患者如需再次转院,需重新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点论文
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点分析及建议2008年8月,保定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市政[2008]106号)。
这个暂行办法是以政府为主导,实行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遵循“低水平、广覆盖、自愿参加、属地管理、统筹协调、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主要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
2009年,保定市又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截止到2010年底,全市办理参保登记30.2万人,3.67万人享受了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市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又一重大举措,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主要特点(一)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230元。
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及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补助240元,个人缴纳110元。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政府补助120元,家庭缴纳20元。
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全额补助。
(二)参保范围广,非保定市城镇户籍在校学生可参保。
保定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以下三类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人居民,是指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处于劳动年龄段内而不能就业的、持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学生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居民;大学生,是指本市境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2000年发布)
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保市政〔2000〕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城镇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分期分批逐步纳入。
第五条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把搞好这项改革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关的工作。
保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保定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
第六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实行市、县(市)两级统筹。
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全市统筹。
县(市)实施方案由县(市)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八条本方案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二章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第九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指导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三)会同卫生、财政、医药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并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给证书;(四)对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五)受理有关医疗保障的争议;(六)对模范遵守或违反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七)其他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的医疗保险工作。
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门诊使用“双通道”管
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门诊使用“双通道”管一、背景及意义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药品创新的不断推进,一些特殊管理药品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
这些特殊管理药品通常具有较高的药物费用和临床效果,对于患者来说,能够带来明显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改善。
然而,由于药品成本较高,对患者经济负担较重,同时也容易造成药品滥用和过度消费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决定对特殊管理药品的门诊使用采取“双通道”管理制度,以合理控制药品使用,提高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患者获得适宜的治疗,并保障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合理使用。
二、“双通道”管理制度的内容及安排1.门诊特殊管理药品的“双通道”管理制度包括线上预约和线下核销两个环节。
具体要求如下:(1)线上预约:患者在就诊前需提前通过医保系统进行药品预约。
患者可以通过就诊医院的医保自助机或医保APP进行预约,根据药品特点,预约周期为30天,即每30天可获得一次取药资格。
(2)线下核销:患者在取药时,需携带有效的医保证件和预约号,前往指定的定点药店进行核销。
核销过程进行药品发放,并将核销信息上报至医保系统。
2.药店的选择与监管:医保局将根据药店的规模、设备、药师的专业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点和发放单位。
同时,加强对销售点和发放单位的监管,确保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合规使用。
三、机制创新及实施效果1.机制创新:本次“双通道”管理制度的引入,将实现医保系统和药店的信息互通,形成医保系统、医院和药店的联动。
患者通过线上预约,医保系统即可掌握患者的用药情况,药店在核销时也能将信息及时上报至医保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与管理。
2.实施效果:实施“双通道”管理制度后,可有效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频次和数量,降低患者长期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风险,避免药物浪费和滥用。
同时,通过药店的参与,能够加强对患者的教育和指导,合理用药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保市政办[2011]1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提高基金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冀发〔200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分担、合理调剂,政府主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章目标任务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目标是实现六个统一,即实现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水平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
在建立城镇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完成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就医“一卡通”,实现即时结算。
各县(市、区)、开发区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条件成熟后,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级统筹,最终实现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管,基金统收、统支。
第三章实行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第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按照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上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5%计提。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下发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新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职工总量过半,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初步建立起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办法,较好地保障了不同层次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2005年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0万人,2006年达到520万人。
没有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县要抓紧出台方案,在2005年3月前务必组织实施。
抓好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引导、劳动监察、舆论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等,督促其做好参保工作。
驻冀中央和省属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积极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
【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发布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冀法审[2007]67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支持连锁;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经营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健身器材、日用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五)开业满1年(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实际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省直定点药店1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区自订),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六)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含执业或从业中药师)执业资格、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持证上岗;(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八)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九)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暂行管理办法
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政发〔2016〕33号)和《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人社发〔2016〕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有本办法规定病种的人员,按规定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通过后可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待遇。
第三条参保人员通过参保社区、高校、村委会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申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门诊特殊疾病包括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脑瘫。
(二)门诊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
此外,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变化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参保人员的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请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专家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五条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按照《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评审鉴定标准》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保市政办[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7日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的城镇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统筹范围,与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保市政[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市政〔2011〕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住房困难居民)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四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持续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予以适度保障。
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
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是指为保障保定市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其享有合理、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保定市政府制定并实施的医疗保险政策。
本文将介绍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保范围、医疗待遇、费用报销等方面。
一、参保范围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的参保范围覆盖了保定市所有常住居民,包括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
参保对象主要包括在职员工、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城镇居民以及特定的群体,如农民工和学生等。
通过参保,居民可以享受医疗保险提供的一系列福利保障。
二、医疗待遇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疗待遇包括基本医疗服务、门诊医疗、住院医疗和特殊医疗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健康体检和全科医疗服务,门诊医疗包括门诊治疗、药品费用等,住院医疗涵盖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等,特殊医疗服务主要包括特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三、费用报销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了费用报销的具体办法。
参保居民在就医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如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用等,其中一部分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而医疗保险将对其余部分费用进行报销。
居民可以通过医保卡或其他指定方式办理费用报销,以减轻个人经济负担。
四、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为了保障参保居民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还规定了医疗服务质量控制的相关要求。
医疗机构需要遵守一定的医疗诊疗规范,提供合理的诊疗方案和服务。
同时,医疗保险部门将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符合标准。
五、专项医疗保障除了基本的医疗保险服务外,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还设立了专项医疗保障,针对一些特殊的人群或疾病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措施。
比如,对于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可以享受更高比例的报销,甚至可以获得特殊的医疗救助。
六、信息管理与公示为了提高医疗保险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体系。
医保部门将负责收集、储存和管理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保定市医保中心办事指南
① 办理机构:医保中心征缴科。
② 办理地址:新华路58号医保中心一楼大厅。
③ 办理时间:工作时间全天。
④ 咨询电话:2013190。
⑤ 办理时限:每月二十号前。
⑥ 申办对象资格:新参加工作、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地调入及单位首次参保遗漏的人员。
⑦ 申办材料:《保定市医疗保险职工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招工表及复印件(在职人员)、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退休人员)。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办理地址:保定市新华路58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四、咨询电话:0312—2012150
五、办理时限:年度内
六、申办对象资格: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⑧ 办理程序:携带以上资料到医保中心征缴科办理。
7、退保:
① 办理机构:医保中心征缴科。
② 办理地址:新华路58号医保中心一楼大厅。
③ 办理时间:工作时间全天。
④ 咨询电话:2013190。
⑤ 办理时限:每月二十号前。
⑥ 申办对象资格:因死亡、调往外地、升学、出国等原因要退出医疗保险的人员。
⑦ 申办材料:《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登记表》、《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软盘、上年度十二月份工资表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招工表及复印件(在职职工)、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退休职工)。
⑧ 办理程序:携带以上材料到医保中心四楼经主任审批后,再到医保中心征缴科办理。
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劳社[2003]117号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档案寄存的与参加省直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和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缴纳(个体经济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其业主缴纳)。
以后随着经济发展,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30周岁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从30周岁开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办理参保手续时间的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第五条与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2001年1月1日前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对其原始档案相关资料核准后,其连续工龄可视同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之前,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实际缴费年限,可凭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个人账户结存转移单、缴费年限证明等有关材料,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可计算为本人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六个月后享受与省直企业单位参保人员所参加的相同医疗保险险种同等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门、急诊费用自付)。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或再就业,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改按《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续缴费用时限应与灵活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上一次代为缴纳费用所保障的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限相衔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3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8月31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5日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离休干部、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办法;(三)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依照法规和政策收支、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加强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乡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民政、扶贫办和残联部门做好特困人群的认定工作。
保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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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城镇医保管理
办法
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 ]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分别统筹。
市及所辖区按本办法参加市本级统筹,各县(市)应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需求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自愿参加,严格认定,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五条凡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处于劳动年龄段内而不能就业的、持有《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二)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及未满18周岁的其它非在校居民(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在校大学生和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
(一)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
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230元。
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补助240元,个人缴纳110元。
(二)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
其中,政府补助120元,家庭缴纳20元。
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全额补助。
第七条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
第八条市本级的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高新区参保人员补助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九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家属子女参保缴费给予补
助,单位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捐助。
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参保人员数量和财政补助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保险待遇水平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保障水平的变化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二条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其它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参保时,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在已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应按规定及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互转移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每年应按规定期限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集中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15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
1日,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新生儿和新转入市区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以及户籍新迁入本市的居民,自户籍(学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和缴费。
未在集中办理期限办理的,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或家庭缴纳,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已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升大学、户籍迁出、死亡等,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第五章保障范围及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学生儿童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意外伤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
根据劳社部发[ ]37号文件,适当增加儿童用药。
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中“乙类”的药品和诊疗目录所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先付5%,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其它具体标准尚未出台前,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参保的成人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方案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