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百年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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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3、填补法律空白: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加快填补法律空白,提高 民法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四、协调与改进方案
4、强化程序公正: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结论
五、结论
中国民法继受中的体系性瑕疵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采取综合性的措 施进行协调和改进。通过简化法律条文、消除法规冲突、填补法律空白以及强化 程序公正等手段,可以进一步提高中国民法的完整性和公正性,更好地满足社会 的需求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清末民初民事法律关系理论 的继受
二、清末民初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继受
在清末民初,随着列强的侵略和西方文化的传入,中国开始意识到自身的法 律制度存在巨大的缺陷,开始了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引进和学习。在这个过程中, 德国民法对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影响尤为明显。
1、德国民法对中国民事法律关 系概念的影响
基本内容
在继受的同时,我国民法调整对象也经历了变迁。首先,民法调整对象的概 念和内涵不断丰富。例如,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数据和虚拟财产成为 民法调整的新领域。此外,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如民间融资、网络 交易等新型经济关系也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
基本内容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当前民法调整对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在面对 一些新型法律问题时,现有民法体系尚存在空白和不足。此外,在某些具体案例 中,也出现了民法适用困难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发 展方向应该是: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 变迁
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 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在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正、维护 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我国民法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其调整 对象也经历了继受与变迁的过程。本次演示将围绕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 迁展开讨论,以期深入理解这一主题。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民法是一个涵盖广泛的法律学科,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家庭姻亲关系、合同、债务等方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法也经历着不同的阶段和演变,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发展历程。

一、自古以来的民法中国早期的民法主要是基于《礼记》、《周礼》、《鲁礼》等经典法典来规定的,它们主要的法律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

唐代的大明律是中国古代民法的首次成文立法,它收集了长达千年间各朝代法律条文,并进行了整理和编辑,成为了古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典之一。

在西方,古希腊和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民法的代表,它们主要包括个人、家族、比例、合同、财产等领域。

罗马帝国的《民法大全》可以说是目前现代民法体系的奠基之作,它对现代民法界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民法的近代演变自17世纪以来,欧洲国家开始逐步发展现代化的法学思想,这种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由、平等、法治”,法学家对民法的研究也从律例转化为原则和条约的解释和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更多和更广泛的法律问题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得以诞生和完善。

20世纪初,起草了许多重要的民法制度和法典。

最早的成功案例是瑞士民法典,它是针对家庭和私人关系制定的。

接下来,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始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等。

三、我国的民法演化历史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民法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第一批法律文献先后颁布,中国真正开始了现代化的民法建设之路。

1986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新的通则就社会发展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婚姻、家庭、继承、代表权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和条款。

200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关于生产和生活领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民法制度的完备性。

在2016年,我国的《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行,这标志着我国的民法总体走向完成,统一了民法的基础和框架。

中国古代民法的发展史

中国古代民法的发展史

中国古代民法的发展史中国古代民法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周朝时期。

在周朝,家族制度和宗法制度已经开始兴起,并与当时的礼法体系相互融合。

这导致了一种“礼法并行”的局面,其中礼仪和法律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不过,这些法律规定更多地集中在处理刑事和政治事务方面,而不是处理民事事务。

在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一种新的社会形态逐渐形成,那就是分封制。

在这种制度下,国家权力得到了分散,地方官员的权力也得到了相应的增强。

这种分封制导致了古代法律的地域性和分散性,因为每个封国都有自己的法律和习俗。

随着各地法律愈发复杂,需要统一法律规范的呼声也愈加强烈。

在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年至公元前221年,各种学派和思想家形成了。

这些学派和思想家的观点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情况和需要。

其中,儒家和法家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法律和社会制度方案。

儒家思想强调和谐社会关系,并注重伦理道德,因此提出了“仁政”、“德治”这样的概念。

而法家则主张严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权威。

在秦朝统一中国之后,对法律的整合和统一变得更为迫切。

秦朝实行中央集权制度,通过对法律的重构和整合,统一了全国的法律体系。

此时,有关民法的注意力也有所增加,因为这一时期开始经常发生土地和财产的纠纷。

为此,秦始皇颁布了一系列新法律,增强了土地和财产的保护。

汉朝时期,公元前202年至公元220年,民法开始逐渐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汉朝政府注重官员的治理能力和道德品质,从而强调了对恶习、虚伪和不诚实行为的惩罚。

此外,汉朝对民间财产的保护也更为严格,增强了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

唐朝时期,公元618年至公元907年,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黄金时期之一。

在这一时期,唐朝政府建立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

唐朝继承了汉朝法律的传统,加强了对私人财产和财产纠纷的保护。

唐朝还对男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夫妻相亲、人我皆知、不宜私同。

宋朝时期,公元960年至公元1279年,政府开始重视民法的改革。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史(一)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史(一)
民律草案起草前确立三项立法原则: 采 纳 各 国 通 行 的 民 法 原 则 ;以 最 新 最 合 理 的 法 律 理 论 为 指 导 ;充 分 考 虑 中 国 特 定 的 国 情 民 风 ,确 定 最 适 合 中 国 风 俗 习 惯 的 法
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因此,民律草 案的前三编,依据的主要是各国的现有成文 法和最新法学理论,后两编以中国的传统礼 教民俗为根本,前三编与后两编风格迥异。
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民法典编纂, 注 重 对 西 方 先 进 民 法 理 论 和 立 法 成 果 的 吸 收 ,但 在 许多方面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
中华民国民法
辛 亥 革 命 的 胜 利 宣 告 了 清 朝 统 治 的 结 束 ,但 新 法制的建设尚未能跟上政权变革的步伐。在这种情 况下,孙中山根据司法总长伍廷芳的建议,向参议院 提出有条件援用清末法律的咨文。参议院讨论议决 了暂时适用的清末法律:“所有前清时规定之《法院编 制法》《商律》《违警律》及宣统三年(1911 年)所颁布之 《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并先后颁布之禁 烟条例,国籍条例等,除与民主国体抵触之处,应行废 止外,其余均准暂时适用。惟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 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民事案件,应仍服前清现行 律中规定各条办理。惟一而仍须由政府饬下法制局, 将各种法律中与民主国体抵触各条,签主或签改后, 交由本院议决公布施行”。
S 月, 十三届全国人 大三次会议召 开 ,会 议 将 审 议 民法典草案。
民法的意 义 ,不 仅 在 于 它 是人民生活之 法 ,更 在 于 它 是 民族自由之 法。如果从 1911 年年底出 炉的《大清民律 草 案 》开 始 计 算 ,中 国 民 法 至 今已走过了 109 年 的 历 程。这意味着, 中国已经有超 过五代的法律 人投身于这一 旨在促进现代 文明的事业。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从古代的民法传统到现代法治精神的崭新发展,这一过程承载着中华文明的沉淀和现代社会的需求。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法律发展,从古代的法治传统到当代的法治理念,以及这些传统如何影响和塑造了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根植于儒家思想和传统价值观念。

这一传统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包括了诸多法律文化元素,如礼仪、家族观念、道德伦理等。

这些传统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础,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组织和治理。

1. 儒家法治观念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塑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孔子的思想强调了仁爱和道德的重要性,这在古代法律中体现为尊重家长、孝道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儒家强调君子行道,弘扬道德法治观念。

2. 家族观念与礼仪法律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多地与家庭和家族有关。

家族观念和家族责任在古代法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秩序。

礼仪法律规范了社交行为和仪式,以确保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遵守。

3. 德治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强调道德的重要性,鼓励人们依循道德规范,而不仅仅是法律规定。

这种德治思想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紧密关系,强调了社会和谐与规范的维护。

二、现代中国的法治精神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古代的法律传统逐渐融入了现代法治精神,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律体系。

1. 民主法治原则现代中国法治体系以民主法治原则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法律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体系的建设现代中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3.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现代中国法治精神体现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中。

法律逐渐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工具,政府决策和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依法行政成为基本原则。

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及特点

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及特点

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及特点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变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就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特点进行探讨。

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早期的社会公德制度和礼仪法规。

随着历史的演变,中国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不少变化。

隋唐时期,随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大量的法律文献也开始出现。

唐代的大明律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

宋代时期,大量的案例被固定下来,形成了日后的法律宝典——宋元明清四朝统制一条。

清朝时期,普法运动的兴起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二、美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美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英国殖民时期,当时美国大多使用英国的普通法。

随着美国的独立,法律制度也出现了显著变化。

美国的宪法成为美国法律制度的核心,其中涉及到民事、刑事、商业和行政法。

此外,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具有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例如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

三、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英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在英国的法律制度中,普通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他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核心在于英国的法院系统,如果没有法庭、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英国的法律制度将无法运转。

英国的法官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做出决策,使得英国法律制度形成了独特的风格。

四、德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德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

在中世纪,神圣罗马帝国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这个时期被称为“地方习俗法时代”。

到了19世纪,德国的民法成为一体化的国家法,这是西欧普遍的法律模式之一。

德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公正和平等,侧重于维护法律原则和义务,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包括了私人合同、民事责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等。

五、法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法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

在中世纪,王权逐渐得到巩固,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法国革命后,法国通过制定民法典,使得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化。

法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原则和普遍法律价值观,它是一种“公认”的法律意识形态,并且倡导关于自由和平等的思想。

中国历代法律制度年表

中国历代法律制度年表

中国历代法律制度年表夏商周时期(约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256年)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1600年:夏代法律制度形成,并由夏王朝实施。

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1046年:商代法律制度逐渐发展,并由商王朝实施。

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周代法律制度建立,通过《周礼》等文献中体现。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公元220年)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秦代法律制度建立,实施《秦律》和《律令》。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汉代法律制度建设,实行《汉律》和《律令》。

五代十国时期(907年-960年)907年-960年:五代十国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各地建立各自的法律制度。

宋辽金元时期(960年-1368年)960年-1279年:宋代法律制度建设,实行《大宋律法》和《大宋刑统》。

907年-1125年:辽代法律制度建立,实施《辽律》和《辽刑统》。

1125年-1234年:金代法律制度发展,实行《金律》和《金刑统》。

1271年-1368年:元代法律制度建设,实施《元律》和《元刑统》。

明清时期(1368年-1911年)1368年-1644年:明代法律制度建立,实施《明律》和《明令》。

1644年-1911年:清代法律制度发展,实行《大清律例》和《大清刑统》。

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1949年)1912年-1928年: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逐渐建立,颁布实施《民法通则》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1928年-1949年: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施行《民法典》和《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年至今)1949年-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建设,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总结: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经历了夏商周、秦汉、五代十国、宋辽金元、明清、中华民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演变和发展。

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产生和实施,这些法律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需求和制度建设的进展。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一、古代民法中国古代民法起源于夏、商、周三代,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

在古代,民法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宗法关系。

其中,土地、财产、继承等是古代民法的主要内容。

二、近代民法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社会的瓦解,中国近代民法逐渐发展起来。

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并着手编纂民律草案。

但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较为缓慢,受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

三、现代民法: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1949-195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了旧法统,开始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土地改革、婚姻法等方面,旨在确立社会主义所有制和新型家庭关系。

2.1957-1978年: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影响,民法的发展受到严重干扰。

但在这一时期,仍然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法规,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3.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这一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了确立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同时,民法在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民法典时代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体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定了个人之间财产权利和民事行为关系。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经过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本文将从古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等方面来探讨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罗马法的影响古代罗马法被认为是民法典发展的重要源头之一。

早期的罗马法是以习惯法为基础,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法律开始统一化。

公元6世纪,埃米利亚努斯-普拉肯西斯编纂了《罗马民法典》,成为罗马初步形成的民法典。

罗马法在中世纪延续并发展,随后影响了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

尤其是法国的民法典,深受罗马法的影响,为后来的全面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与影响法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典的开山之作,也是全面民法典的典范。

法国革命后,为了统一法律,法国政府决定制定一部全面的民法典。

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集纳了罗马法和封建法的精华,经过多年的修改和完善,为法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

此外,《民法典》还被其他国家作为法律典范,对世界范围内的民法典制定起到了重要影响。

三、中国民法典的发展与现状中国民法典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以往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文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民事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后来的民法典的制定渐行渐远。

直至2020年,中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全面建立。

中国民法典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民事法律成果,确立了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等领域的基本原则,并界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

同时,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也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民法典制定经验,与时俱进地适应了现代社会的需要。

中国法制演变发展的阶段及规律

中国法制演变发展的阶段及规律

中国法制演变发展的阶段及规律
中国的法制演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古代法制: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礼法、律令、典章等,以道德规范和习俗为主要内容,司法权由地方官员负责。

2. 帝国法制:中华帝国建立后,出现了一系列的律令和法律文书,如《大明律》、《钦定大清一统政经总目》等,这些法律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3. 洋务运动和新文化运动时期的法制:在洋务运动和新文化运动时期,中国受到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如学习外国宪法和民法,建立了一些西式法院和法学院。

4. 1949年以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立新中国后,中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法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种立法,建立了全国性的司法制度和法律适用机构,加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治观念。

根据以上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中国法制发展的规律,即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国家制度的变迁,法制也会不断地演进和变革,从始至终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地得到调整和完善,同时也不断地受到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国际法的影响和借鉴。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万一一、绪言近代以来,民法就是国家(或地区)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自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肇始,我国已有三次大规模的民法典编纂活动,分别是在清末、民国和新中国。

当然,仅就新中国的民法典制定情况来看,也已经历了三次,而目前正在进行的是第四次。

1911年底,民法典起草工作完成,形成《大清民律草案》。

该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1569条。

其中,前三编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参与起草,后两编由中国人高种、朱献文等起草。

这一法典大体上仿效德日民法,但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就被推翻。

尽管如此,这个草案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一方面,它在民国政府的民法典颁行之前实际上得到了施行;另一方面,它也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不仅为后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不错的基础,而且为我国学习借鉴国外法律知识开启了一扇大门,成为“睁眼看世界”的一部分。

民国政府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于1925年完成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又称《第二次民法草案》),但最终未能成为正式法典。

1929年,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31年正式颁行《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该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章1225条。

同时,还颁布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4部商事特别法。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span>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提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

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

中国法律法规的发展演变及其特点

中国法律法规的发展演变及其特点

中国法律法规的发展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法规的发展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法规的发展演变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的先秦时代。

自此以后,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中国法律法规的发展演变及其特点,分别是各朝代法律体系的变迁,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现代法律体系的特点。

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的法律体系都有一定的变迁。

在先秦时期,尚书法是法律的主要载体,其中记载了各种刑法、现行法以及赏罚等内容。

到了秦朝,统一公布了《秦律》和《秦令》,成为首次实施全国范围的法律体系。

此后,汉朝开始兴起了以律令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并逐渐完善。

随着历史的进程,唐宋时期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备,明清时期的法律更是逐渐走向成熟。

而在近代历史中,中国经历了清朝法律体系的瓦解,到民国时期,法律体系方兴未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历了自己的法律建设,至今已经拥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有其独特的特点。

首先,封建社会法律以“君子法则”为核心,道德标准高于法律法规。

其次,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强调等级有序,尊重君主的权威和地方官员的地位。

法律的适用往往因人而异,依据不同的身份和地位来进行裁决。

再次,封建社会法律制度注重家族和社群的责任与义务,强调家族和社群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此外,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比较严厉的刑罚,对犯罪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

现代法律体系则具有更加科学、合理和统一的特点。

首先,现代法律体系强调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或财富。

法律以公平正义为核心,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大化。

其次,现代法律体系注重公众参与,民主法治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保障,法律程序的公开透明以及司法独立等原则也得到了充分保障。

再次,现代法律体系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范的法律程序,各个法律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法律适用和判决,确保法律的公正有效。

此外,现代法律体系还注重法律的继承和发展,及时修订与补充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需求的变化。

近代之中国民法变迁

近代之中国民法变迁

近代之中国民法变迁摘要:纵观近代中国民法的发展,可谓跌宕起伏,波澜广阔。

近代中国民法史归为一点,就是为完成一部中国民法典而奋斗的历史。

近代中国民法发展,历经自清末到新中国成立,这一阶段民法使统治者使待法律的观念实现了从”救亡图存”到”立法治国”的转变。

关键词:中国民法;大清民律草案;国民民律草案;民国民法典1 清末改律变法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清朝晚期社会矛盾激化,内忧外患,对外大门被迫打开,自然经济解体,资本主义发展,资本阶级地位上升,迫切需要新的民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矛盾尖锐,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清政府被迫修改法律。

大清民律草案由清政府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于1911年完成,仿照德国式民法草拟,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它最大的特色是大胆的移植西方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同时又极大的继承了中国的传统民法,努力在东西方法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法律的碰撞也使东西方文化在此发生了第一次大交融。

王泽鉴也指出”近代各国制定民法典,都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

中国制定民法典的目的与日本相同,皆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及变法维新。

”2 《民国民律草案》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巴黎和会,中国作为战胜国参加会议,提出了的收回领事裁判权,列强以中国法律不完备为由,没有做出实质性答复。

1922年华盛顿会议召开,中国代表再次提出撤废领事裁判权,与会列强只答应考察中国法治状况之后再做决定。

迫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政治压力,至1925年,北洋政府的修订法律馆参照《大清民律草案》,并调查了当时各省的民、商事习惯和当时各国的最新立法规定,完成了《民国民律草案》总则编、债编、物权编,并且在1926年完成了亲属编和继承编。

至此,《民国民律草案》全部完成,凡五遍1522条。

与《大清民律草案》相比,《民国民律草案》有以下特点:一是总则编削弱个人主义,强化私权观念;二是债权编改为债编,更强调保护债权关系双方的利益,而不单单债权人的利益;三是物权编中重新规定了中国固有的典权制度等。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导言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是一个丰富而复杂的过程。

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从原始社会的习俗规范到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介绍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与实践、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近代以来的法律改革以及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与实践在古代中国,法治思想起步较早,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孔子提出的“君子之道,修明治平”的理念为法治思想的萌芽奠定了基础。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礼法和律令两个方面。

礼法强调的是道德规范和习俗传统,是一种以道德规范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

而律令是一种形式更加正式且具体的法律制度,是帝制时代的基本法律体系。

二、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律令制度构成。

秦朝统一中国后,推行法家思想,颁布了《秦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被认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典。

随着历代王朝的更迭,每个朝代都会根据时代特点和治理需要,发布新的律令。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唐代的《大唐律疏议》,这个法典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

帝制时代的法律制度注重治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但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对国家法律制度的系统性规划。

三、近代以来的法律改革近代以来,中国面临了外来侵略和社会变革的巨大压力,法律制度也逐渐开始改革。

19世纪末,严复翻译西方法律著作,倡导“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法律改革思想。

20世纪初,康有为等人提出的“科学立法”观念,也对中国法律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借鉴西方法律制度,推行了一系列以法统治为核心的改革举措,如颁布《大清民律》、创建法学院等。

四、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根据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背景和国情,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此后的演变过程中形成了一些鲜明特点。

首先,中国法律制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逐步确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1982年,中国颁布了现行宪法,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民法典修订的百年历程与当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章正璋)

民法典修订的百年历程与当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章正璋)

民法典修订的百年历程与当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章正璋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上传时间:2007-3-14关键词: 民法典修订内容提要: 文章回顾了中国修订民法典的百年历程,总结了其中的成败得失,认为当前中国已具备再次修订民法典的条件;并就与此有关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就民法典修订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展开了分析探讨,希望对当前的立法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中国法律,源远流长。

中国法系,亦有其崇高之历史地位,除行之于本国外,对于日本、高丽、琉球、越南、暹罗、缅甸等东亚国家,均有极大之影响。

”(注:徐道邻:《唐律通论》,[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7页。

)但是,“中国法系虽有其历史地位,但以辅翼礼教,维持纪纲为其主旨,以确保国家统治权为目的,对于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认与公益无涉,遂视为细故,致我国历代法典,对于近代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事项,规定甚少。

”(注: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67年版,第4页。

)而另一方面,“民法为规定人民社会生活各种行为之准则,亦为决定法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义务之准绳,对于人民生活之改进及社会秩序之维持,以及国家民族之生存发展,均有极大之影响。

其在民主法治国家之重要性,仅次于为国家根本大法之宪法,因宪法乃立国之根本,民法乃社会建设之蓝图故也。

”(注:杨与龄:《民法之制定与民法之评价》,《法学论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3年版,第278页,第280页,第283页。

)此种重刑轻民兼民刑不分的立法,不能适应近代以来社会生活及经济建设之需要,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便产生民法典修订之议。

一、清朝政府与中国民法典的修订1.修订原因。

各国修订民法典,莫不有其特殊的政治社会背景。

清朝政府修订民法典,其原因在于:一方面,“鸦片战争的失败,刺激了中国救亡图强运动的掀起,特别是甲午战败,一些有识之士鉴于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懂得了救亡图强不能仅靠引进西方技术,更重要的是必须实行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变革”(注: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1页,第608页,第615页。

我国历次民法典

我国历次民法典

我国历次民法典的发展历程我国历次民法典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每一次的修改和修订都契合了时代的需要和社会的发展,不断适应国家和社会的变革。

下面将概述我国历次民法典的发展历程。

第一次民法典:1954年第一次民法典于1954年颁布实施,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它是根据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的特点而制定的,并以此为基础确立了私权制度。

第一次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确保了人民的基本权益。

第二次民法典:1985年第二次民法典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对于原有民法典进行了修改和添加。

该法典明确了个人财产权、合同权利、物权法等内容,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三次民法典:2020年第三次民法典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新时代我国民法典的最新版本。

这次民法典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经过多年的研究和讨论,综合吸收国内外发展成果而制定的。

该法典强调了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加大了合同权利的保障力度,也规范了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内容。

通过这次修改,推动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第四次民法典:未来发展展望第四次民法典对于我国民事法律的发展以及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的民法典将根据国家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进行不断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技术的发展对民法典的制定也会产生影响。

总结我国历次民法典的发展经历了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再到现代化的演进过程,每一次的修改和修订都符合国家和社会的需要。

新一代民法典将继续健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我国民法典编纂历程

我国民法典编纂历程

民法典编纂历程
1954年第一次起草“民法”,后中断。

1962年第二次起草“民法”,后中断。

1979年第三次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完成征求意见稿。

1981年通过《经济合同法》。

1982年暂停民法典起草,先制定民事单行法。

1982年通过《商标法》。

1984年通过《专利法》。

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5年通过《继承法》。

1986年通过《民法通则》,在民法典草案第四稿基础上,制定了一部概括性的民事基本法律。

1995年通过《担保法》。

1998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恢复民法典起草。

1999年通过《合同法》。

2002年民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3年立法计划中未提及民法典。

2007年通过《物权法》。

2009年通过《侵权责任法》。

2010年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第五次起草工作提上日程。

2015年民法典编纂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论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内容提要】我国的民法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后最先颁布了法和婚姻法;在国民经济恢复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都有相应的民事立法;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事立法有了很大发展,使民事立法系统化了。

新的民法典正在加紧起草过程中。

【摘要题】立法研究【关键词】民法/建构/发展/完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事立法在废除了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在不同时期的情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一、新中国建立后最先颁布的两部大法为解决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留问题,废除封建制度,需要制定法律来巩固胜利成果。

为解放农村生产力、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党和政府在总结各个革命根据地经验的基础上,于1950年6月2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其立法主旨在于“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同时规定“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等等。

该法颁布后,在广大解放区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到1952年冬,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上完成了,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之后,政务院于1950年10月又通过了《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该规定废除了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欠地主的一切债务。

为破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国开始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这部婚姻法是党领导中国广大劳动人民长期反封建斗争,特别是以来的反封建斗争经验的成果之一,它为以后婚姻法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工商业与房屋的民事立法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党为彻底清除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迅速恢复国民经济,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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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百年变迁美国学者亨廷顿说:“亚洲人倾向于以百年和千年为单位来计算其社会的演进,把扩大长远利益放在首位”。

①2011年恰逢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也是第一部标志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民法草案——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诞生一百周年。

辛亥革命吹响了中国社会近代转型的号角,《大清民律草案》则开启了中国固有法制向近现代法制变革的端倪。

近年来,学术界对中国民法及民法学自清末到1949年之前、②1949年至今60年③及改革开放以后30年④三种不同分期皆有研究,但是,研究百年中国民法史的文章并不多见。

百年中国民法史跌宕起伏,既是百年波澜壮阔的中国历史的一部分,亦是浩瀚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民法百年史归其一点,就是为完成一部中国民法典而奋斗的历史,①因此,反思百年中国民法无疑应以历次民法典起草为路径。

目前,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民法法典化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究其原因,既有技术上的原因,也有路线上的根本分歧。

?下文的分析拟将百年中国民法史分为三个阶段,以历史唯物主义、社会主义法治观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论为指导,以重要的民法草案或民事单行法的制定情况为依托,通过串联地标性的立法活动来述说百年中国民法史,并探究其背后的得失,说明民法典与政治、经济社会变迁的关系以及民法典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关系,以此突出民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展望未来中国民法典之中国特色与文化内涵。

一、1911一1949:初期的移植与实践(一)《大清民律草案》在西方,“法律通常是尾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③但在近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却超越了近代中国的社会发展进程。

《清史稿?刑法志》在述及清末变法时说:“尔时所以急于改革者,亦曰取法东西列强,藉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也。

”④光绪三十一年(1905)三月二十一日,沈家本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其中谓:“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

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

”彼时,无论朝廷谕令,抑或大臣之上疏、奏折、议论,凡论及修律,“乃群措意于领事裁判权”。

此属通过法权统一,以维护主权的燃眉之举,中国近代法制亦因此而发轫。

⑤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即在此背景下于1911年诞生。

收回治外法权之所以成为效法西洋制定民法的动因,是认为中国古代无近代西洋意义上的民法,中国古律无法与彼时西洋之法对话。

“中国律例,民刑不分,而民法之称,见于《尚书》孔传。

历代律文,户婚诸条实近民法,然皆缺焉不完。

”因此,“拟请敕下修律大臣,斟酌中土人情政俗,参照各国政法,嫠定民律,会同臣奏准颁行,实为图治之要”。

对此,《大清民律草案》编修者亦曾言:“是知匡时救弊,贵在转移,拘古牵文,无裨治理。

中国法制理事大抵俾贩陈编,创制盖寡。

即以私法而论,验之社交,无非事例,征之条教反失定衡,改进无从,遑谋统一。

事编有鉴于斯,特设债权、物权详细之区别,庶几循序渐进,翼收一道同风之益。

”?《大清民律草案》未及施行,清廷即灭亡。

但这次立法活动是中国民法史上亘古未有的,奠定了中国民法走向大陆法系成文法道路的基础。

同时,此次立法亦是外来压力型立法,其目的在于救亡图存。

王泽鉴指出,“近代各国制定民法典,都具有一定政治目的。

中国制定民法典的目的,与日本相同,皆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及变法维新”,“西洋法律之移植,对中国法制之现代化,具有深远重大的影响。

”①“20世纪前十年也是中国民法学的‘孕育’期,它的结晶就是《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代民法学者共同努力的成果。

”(二)《民国民律草案》中华民国建立以后,暂行适用《大清民律草案》中与民国国体不相抵触的规定,随后着手制订新民律,但终因国会难开,且对《大清民律草案》非议众多而使得修律进程缓慢。

1919年,巴黎和会召开,中国代表提出收回领事裁判权,列强以中国法律未臻完善为由,未作实质性答复。

1922年春,中国代表在华盛顿会议上再次提出收回领事裁判权,大会决定由各国派员来华调查司法。

北洋政府遂责成司法部加速司法改革,民法典的修订重新被提上议事日程。

③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调查各省民、商事习惯,并参考各国最新立法,于1925年完成并公布了民法典的第二个草案,史称《民国民律草案》。

?该草案1926年由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未成为正式法典。

可见,这部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一样,皆是外来压力下的应景之作,皆又因政权更迭而未被正式实施。

与《大清民律草案》相比,《民国民律草案》在固有法与移植法的整合方面取得较大进步。

进步的原因,一方面是民初大理院的判决积累了一些司法经验,另一方面是经过20多年的法学积累,民法学在这一时期也取得了较大进步。

⑤这使得许多固有民法规则和移植法规则都经过改造以后才进人《民国民律草案》。

将固有法融进《民国民律草案》的典范是典权制度。

《大清律例》及有关民事习惯中的典权规定有一百多个条款,1915年北洋政府司法部制定《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共10条,北洋政府大理院又作出有关典权的判例35项、解释例7项,?这些成果为《民国民律草案》所吸收,淬成其物权编“典权”章(第254—270条)。

改造移植法的例子,可由不动产相邻权制度窥得一斑。

《民国民律草案》中的不动产相邻制度基本援用《大清民律草案》的规定,但在排列次序上有较大调整,其次序排列的原则为,凡实践中发生频率高的、关涉权属重大的规则排列在前,反之在后。

?(三)《中华民国民法》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开始编撰民法典,至1930年12月26日正式完成《中华民国民法》。

⑧《中华民国民法》以前述两部法典草案为基础,又参考德国、瑞士、日本、法国民法以及苏俄、泰国民法最新经验,由当时一流学者淬炼而成。

国民党败退台湾地区后,对该民法典作了适当修改。

从立法体例看,这部法典贯彻民商合一的体例,其所提出的民商合一的立法理由倍加详尽,在今日讨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时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从立法技术看,该法典既继受了德国民法概念精确、体系完整的优点,同时也避免了德国民法过分强调立法专业化而忽视民众接受、认可程度的弊端,它的大多数规定,基本适合当时中国的经济、社会状况。

《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及实施的历史表明,在中国这个古老的国度,民法及其蕴含的现代法治文明已经生根发芽,并推动这个国家实现“千年以来未有之大变”。

二、1949一1982:缺乏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民法起草(―)三次“法典化运动”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婚姻法》,使婚姻家庭关系脱离民法调整范围。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民法起草,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的第一个草案。

该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

?但是,这些草案没有组合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而是分散为总则编、所有权编、债编通则、债编各具体合同、继承法等草案。

其中,总则第一稿成于1955年10月5日,第二稿成于同年10月24日,第三稿成于1956年11月28日,第四稿成于1957年1月15日;所有权编则自1956年4月至1957年1月七易其稿。

债法通则、债法分则的情况与民法总则及所有权编类似,也数易其稿。

唯一不同的是继承编,只有1958年3月唯一一稿。

④但是,这部草案未获通过。

1964年2月,根据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成立民法研究小组,开始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次民法起草,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

该草案受到当时国际国内政治形势的严重影响,试图既摆脱苏联民法的模式又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彻底划清界限,因此设计了一个全新的体例。

全法分为三编: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共计262条。

该草案采取了全新的编撰体例。

在体例上,该草案一方面将继承和侵权行为等内容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又将预算、税收、财政法律和劳动工资报酬等关系纳入民法典,并且一概不使用“权利”、“义务”、“物权”、“债权”、“所有权”、“法人”等基本的民法概念。

该草案片面强调国家所有权的统一性和保护的绝对性,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无限的广泛性,国家财产被他人不法占有时,国家行使返还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国家财产被不法占有时,不问占有人是否有过错,也不论占有人是直接占有还是通过不法让与取得占有,国家都可以请求返还。

这部草案是对传统民法制度、理念全盘否定的作品,很难称之为“民法草案”。

嗣后,该草案无果而终。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三次民法典起草自1979年11月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开始,起草小组先后草拟了四个民法草案,分别为1980年8月15日的征求意见稿,1981年4月10日的征求意见二稿,1981年7月31日的第三稿,1982年5月1日的第四稿。

第四稿民法草案包括8编,分别为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权、财产继承权、民事责任和其他规定,共43章,465条。

这一草案虽未正式成为法律,但现行的诸多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都以该草案的相应编章为基础适当修改而成。

(二)社会主义与中国民法的发展1956年民法草案主要受1922年《苏俄民法典》影响,其由总则、所有权、债、继承构成。

与《苏俄民法典》一样,?该草案不规定物权而仅规定所有权,不使用自然人概念而代之使用公民的概念,仅规定诉讼时效而不规定取得时效,片面强调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但其后由于“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虽然该草案未成为法律,但却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事立法的开端。

由于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主要是参考《德国民法典》制定,这间接决定了新中国社会主义的民事立法仍旧遵循着自清末以来的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系的传统,使得从本世纪初开始的中国民法制定和研究工作有着相同的立法体例、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

与1956年民法草案全盘效仿苏俄民法相反的是,1964年民法草案力图摆脱苏联民法的影响,旨在创建全新的民法体系。

然而,由于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民法学的理论水平,决定了该民法草案在创造性上不可能有太大突破,其在很多地方都采用了1956年民法草案的诸多规定。

如1963年6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稿)”第12条仍规定公民是民事主体;第22条规定财产分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第33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在追回被侵占的国家财产时,不受时效限制。

?实际上,新中国民法自1956年民法草案开始,即全面继受苏俄民法,以后的历次民法草案,虽试图走向独立自主的道路,但皆无法完全摆脱苏联民法之窠臼,时至今日,苏联民法的影子仍然在很多民事规范中随处可见。

?新中国移植社会主义的苏联民法是由当时特定的经济体系与历史条件所造成的,此种移植虽是主动为之,但其深远影响至今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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