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简论我国行政赔偿的程序——兼议国家赔偿难,难在程序不完善
第 2 0卷第 5期
20 0 2年 9月
贵 州大学 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 U N L O U Z U U I E ST S c l cec ) O R A FG IHO NV R IY( oi ine aS
V0 . O N . 12 o 5 S p 20 e .0 2
义, 因而人们 为 它 的 出台而 欢欣 鼓 舞。然 而 七年 后
的今天 , 面 对艰 难的 赔偿 实践 , “ 人们 的叹 息与无 奈 似 乎取代 了往 日的激 动和欣 喜 ” … 人们 不 断发 问 : ,
请求 人要 求赔偿 应 当先 向赔 偿 义 务机 关 提 出 , 可 也 以在申请行政复议 和提起 行政诉讼 时一并 提 出。2 、 赔偿 请求人 可 以向共 同赔偿 义务机 关 中的任何 一个
简 论 我 国 行 政 赔 偿 的 程 序
— —
兼议 国家赔偿难 , 难在程序 不完善
王 文 惠
( 州师范大学 政 治经济系 , 贵 贵州 贵 阳 5 0 0 ) 50 1
摘
要: 国家赔偿 法的 出台, 昭示 了“ 政府 侵权 同样 承担 赔偿 责任 ” 的法治 原则 。完善 的 国 家
赔偿 制 度 是 民 主 法 治 的 标 志 尺 和社 会 稳 定 的 “ 全 阀” 然 而 , 切 实保 障相 对 人 的 合 法权 益 不 受 安 。 要
赔偿 义务机关要 求 赔偿 , 该赔 偿 义务 机 关应 当先 予
“ 刑事赔偿 为 啥 难 ” “ , 国家 赔 偿 , 竟 离 我 们 有 多 究
远 ”2。更有 甚 者 , 现 了 “ 【 J 出 国家 赔 偿 基 金 难 赔 出
— —
深圳 5 0万元 的国家赔偿基 金设 立两 年分 文未 0
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
2010年第6期(总第8l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aB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620l O(Sum N o.81)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陈秀娟(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06)摘要: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部在行政权力下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性在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自然也不例外。
然而。
我国国家赔偿法从生效至今,其地位却从千呼万唤变成了令众人失望。
界定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针对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状况,提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意见以及国家补偿制度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弥补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赔偿程序;赔偿范围中图分类号:D F3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0020—04一、国家赔偿法含义界定国家赔偿制度初步确立于19世纪70年代,现今许多国家在不同范围内开展了国家赔偿实践,也制定了相应的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时代潮流。
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并结合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分析,可得出中国国家赔偿法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山。
二、中国国家赔偿之现状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以来,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均设有国家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许多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理赔小组。
这说明我国已经建立起一支国家赔偿审判的专业队伍,国家赔偿案件逐年增多,近几年更是增长趋势明显,赔偿金额也随之攀升。
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第 1 卷 第2 3 期
V 11 ‘ . o . 3: No 2
文 章编号 :6 3—1 8 ( 0 1 0 0 2 0 17 3 7 2 1 ) 2— 2 1— 3
公 民 财 产 权 的 行 政 赔 偿 救 济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及 其 完 善
周美艳 李 , 蕊
( . 宁公 安司法管 理干部学 院 , 1辽 辽宁 沈 阳 10 6 ;. 10 12 济南大学法学院 , 山东 济南 20 2 ) 50 2
规定 的基本 权 利 , 个 人 自由 的基 石 , 公 民 的 是 对 生存 和发展 至关 重要 ¨ 。没 有财 产权 , 民 的生 公
命权 、 自由权 就 会 失 去 其 实 现 的基 础 , 将 成 为 也
空谈 。要保 障公 民财 产权 的实 现 , 须有 完 善 的赔 偿救 济制度 。 当今社 会行政 活 动无 处 不在 , 政 行 权不 断扩张 , 对公 民财 产权 的最 大 侵 害往往 来 自 违法行 政 , 因此 , 行 政 的视 角 探 寻 公 民财 产 权 从 的赔偿 救济制 度 尤显 重要 , 成为 当务 之急 。
2011年 4月
沈 阳 建 筑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un l f h n a g i zuU i r t o i c ne) ora o S e yn a h n esy(Sc l i c Jn v i aS e
Ap r.
2 1 01
施 。
关键 词 : 民财产 权 ; 公 行政 赔偿 ; 政理 念 ; 济 制度 行 救
中图分 类号 : 9 5 2 D 2. 文 献标 志码 : A
财产权 作 为 一 项 独 立 的人 权 形 式 和宪 法 所
论《国家赔偿法》的缺陷及完善
国家赔偿是指 国家及其 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 、法人或其
赔偿 , 这大大缩小 了宪法 关于 国家赔偿 的范 围。根据宪法第 4 条所体现 1
他组缀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 由国家对受害人承担 的赔偿责任 。 现行的 的精神 , 于所 有因国家机 关和 国家 工作人 员的行为受损 的公民都享 有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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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国家赔偿法》 的缺陷及完善
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浙 杭州 300) 100
摘要 :9 4年通过 的《 19 国家赔偿 法》 多年来一直受到 学者 的关注 。 其 实施过程 中暴露 出一些缺 陷 , 在 问题 日益 凸 出。 归责原则 、 如 赔偿 范围、 支付标 准及 支付 方式等。本文针 对《 国家赔偿 法》 的上述缺 陷提 出了相应的 完善 措施。
从田家赔偿 的损失范围看 , 国家赔偿 的损 失范围包括两个 方面 : 一是 人身损害赔偿 ; 二是财产 损害赔偿 。 各依 据‘ 田家赔偿 法> 2 条和 第 2 第 7 8
条的规定。从 我国的赔偿范 围的规定来看 . 具有以下缺陷 :
.
( 对侵犯公 民人 身 自由权赔偿 的缺 陷 一) 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在这种情 况下 .仅仅按照违 < 国家赔偿法》 3 条规定, 第 O 同时侵§名誉权、 已 荣誉权的. 应当赔礼道 法原 则进行 国家赔偿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 、 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 歉 。 法 消除影响 . 复名誉 。 不包括赔偿损失 。本 人认为 。 恢 但 这样的立法价值 政赔 偿中. 如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执法时滥用法定幅度内的 自由哉量权的 。 取向是值得我们 深思的。赔 礼道歉等方式只 是表明违法 者对 自己行为可
对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思考
度。它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或团体利益, 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关系的必要制度。 ”第 四,“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职 务的过程中的合法行为,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遭 受损害或相对人为社会公益而蒙受一定损失时, 行政机关向受损害的相对人依法承担给付一定金 钱的义务。 ”
笔者认为,前两种概括基本上是正确 的,但
《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 年第 1 期 中图分类号: DF31 文蔽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009- 4997 (2006) 01- 0091- 03
. 法制 纵 横
对 完 善 我 国行 政 补偿 制 度 的思 考
王鹏祥
(河南师范大学 法律系,河南 新乡 453007)
摘 要 要完善行政补偿制度,首先应对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特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我国应以 “ 谁得益,谁补偿”原则指导下 的公共负担平等说作为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墓础。我国现行的行政补偿缺乏宪法依据,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补偿法,行政补偿 救济制度缺位。我国应在宪法中增加行政补偿条款,对有关条款作扩张解释,在时机成熟时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同时应确
即由受益者对受损者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 ( 2 ) 公共负担平等说为行政补偿不足额的现象提供了 依据。我国是一个发展 中国家,经济力量远未能 达到国家对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失给予 充分的,足额的救济。这一点 ,即使是发达国家 也不能做到。目前 ,国家只能根据公平观念,区
分补偿、赔偿、救济等形式,依据损失或损害发 生原因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或赔偿。这也是公共 负担平等说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原因之一。
是仍然不算完整,因为它们没有把引起行政补偿 发生的公民主动协助行为包括在内。后两个概括 也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前者将引起补偿发生 的行为限定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因此,笔者认为,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 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 特别损失 ; 或者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维护 和增进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使 自己的合法利益 受到损失 ,依法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所受损失予 以适当补偿 的制度。因此应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 一,补偿的主体是 国家,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 关或者其它行政主体。这就区别于其他主体的补 偿。第二 ,能够引起行政补偿发生的,须是 国家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的行为。这使得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区别。第 三,必须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使公民、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引言行政补偿是当代法治国家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国行政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已在较为广泛的领域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补偿制度本身的缺陷逐渐暴露,一些内容已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
因此发现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不足,进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同时行政补偿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国家责任,对于人权保障意义重大,在法治和宪政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行政补偿问题作统一的规定,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之中。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
一、行政补偿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是一个法学用语,各国学者的具体表达稍有差异。
日本学者认为:“基于行政上的合法行为的损失补偿,是指对合法的公权力的行使而蒙受的财产上的特别牺牲,从全体公平负担的角度予以调解的财产性补偿”[1]。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国家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对人民造成非法定的损害结果,而应由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起填补损害结果的制度,称之为‘行政损失补偿制度’”[2]。
在大陆本土,有的学者给行政补偿作了如下定义:“行政损失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3]。
从概念的分析中,我们归纳出行政补偿的法律特征:首先,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
实践中,造成补偿原因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对此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虽然行政机关实习行政管理活动时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但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国家依法对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构建法治国家、维护公民权益、规范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是我国目前的行政赔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赔偿权利义务的专门立法。
该法在具体程序、标准和程序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行政赔偿的申请、审理程序不够清晰明确,往往给当事人造成诉讼难度,增加了司法成本。
在行政赔偿标准方面,现行法律对于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则未做具体规定,导致赔偿标准不够具体和明晰。
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完善《行政赔偿法》,更加细化和明确行政赔偿的程序、标准和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赔偿的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由于法律对于赔偿金额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很多赔偿案件需要通过诉讼来确定赔偿金额,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是行政赔偿的执行问题。
在一些赔偿决定下发后,行政机关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这些问题反映出行政赔偿制度的监督和执行机制不够完善,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在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法》,明确规定行政赔偿的程序、标准和方式。
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赔偿的具体流程,明确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以及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期限等。
这样不仅可以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更可以提高公平性和公正性。
应当加强对行政赔偿决定的执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可以建立行政赔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机制,对拒不执行赔偿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罚和问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罗丕文
【期刊名称】《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
【年(卷),期】2003(000)0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后,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从实体到程序均得以初步建立,这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行政赔偿制度在实践中,依然有不尽如意的地方,仍然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本文拟就此作些探讨。
【总页数】5页(P52-56)
【作者】罗丕文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兼析在我国刑事和行政领域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
3.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4.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缺陷探析及完善构想
5.建立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浅议——对于安同志《试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一文的商榷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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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
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国家赔偿工作存在不足及建议摘要:国家赔偿制度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侵害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及社会的稳定。
仔细分析我国的赔偿制度,存在受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限制,立法赔偿无法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畴,未将公共设施致损纳入赔偿范围等行政赔偿范围过窄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为了维稳的需要,对于地方上曝光高,百姓闹等赔偿案件存在明赔、暗补,溢价赔偿等现象,导致赔偿标准不一,百姓存在只要“闹”就赔的多等认识误区。
此外对于不同的赔偿案件,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刑事诉讼只能由赔偿委员会以决定的形式进行审理等弊端。
本文针对这些弊端,提出扩大赔偿范围、统一赔偿标准、建立专门行政法院等完善措施。
关键词:国家赔偿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一、国家赔偿制度的概述(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随着世界各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国家赔偿责任越来越受到各国公民的关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国家赔偿责任是各国法治机关的重要责任。
我国的国家赔偿责任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对其承担的责任1。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1《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的现行条文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分析1994年5月12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是我国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自1995年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公民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思想意识不断提升,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很难再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民追求公家赔偿的诉求,鉴于此,国家在2022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完善我国原《国家赔偿法》不足之处。
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
口
邓
娟
刘
路
一
衔接 做 到 不 同法 律 之 间 的 协 调 统
,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摘
要
在 研 究 行 政 赔 偿 制 度 的 历 史轨 迹 时 展 现 在 我
,
。
民 最 后 是 其他 相 关 法 律 例 如 《 法 通 !I!IJ 》 第
,
,
一
玎二 }
,
一
一
条规
、
们 眼 前 的 其 实是 公 权 与 私 权 的 较 量 与 博弈
,
在 保 障公 民 合 法 权利 的 时 候 略 显 苍 白
, ,
。
正 式 建 立 ; 五 个 阶段 是 发 展 完 善 期 即 从 颁 布 至 今 随 着 我 国 第
。
其 二 关 于 程 序 上 的 缺 陷 如有 的 学 者 认 为 主 要 集 中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将赔偿 案件 办 理 机 构 设 置 于 法 院 缺 乏 权 威 性
其
一
,
单
一
的归 责 原 则 以 及 其 所 导 致 的后 续 问题
、
。
学 者们
本 取 消 了 行政 赔 偿制度 如 在
,
19 7 5
、
19 7 8
年 宪 法 都 只 字 未 提 ;第
12 1
,
纷 纷 撰 文 指 出 我 国 的 国 家赔 偿 法 中赔偿 标 准 过 低 赔偿 范 围过 窄 有 的 学 者 认 为我 国 的 行政赔 偿 制度 只 有
在我 国 行
,
定
“
: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分析
l 9 年 5月 l 94 2日八届人大 常委 会七 次会议通 过、 9 5年 1 l9
所 谓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 是指 侵权人因其侵权行 为对其他主
月 1日起颁 布实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 法》( 以下 简称 体精 神活动造 成损 害而承 担的责任 。精神 损害赔偿 责任 分为 非
一
、
当前 我国行政 赔偿制 度的缺陷 与不足
( ) 神损 害赔偿 责任规 定不明确 一精
刚通过 的《 修正案》 中对精 神损害抚慰金 提出 了赔偿规 定 , 但仍 未 代 表国家行使 行政管理职权 的权威机关 , 在人民的心 中是神 圣 他 高尚的 , 行为也认 为是合法 、 当的, 对公民的做法 、 其 正 它 看法 明确精 神损害赔偿 的标准 , 且在适 用原则上 是依照 “ 财产性 的、 而 非 赔 偿责任 为主 、 财产性赔偿责任 为辅” 原则 , 的 对适用的前 提— — 往 往决定 着社会 对其 的做法和看 法 。当公 民的权 益受到 行政力
L a ly tm A dS dey e aS se n o t
我 国纤 政 赔 偿 制 度 的 缺 陷及 分 析
高 仇斌
摘 要 我 国 目前 的行政赔偿 制度对 于推动 我国社会 主义 法治进程 ,规 范行政 权力 的运 行及 维护广 大行政相对人 权利等
方面有着特殊的重大意义。 但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 也发现 了一些缺陷和不足。2 1 年 4月 2 00 9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四 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 ( 修正案》, ) 但仍然有一些问题未能有效解决。 本文从精神
此, 赔偿机关 仅仅进行 消除影响 、 复名誉、 恢 赔礼道歉等方 式往往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完善
我 国于 19 94年 5月 1 2日经第八次全 国人 民 情况下 ,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缺少任何一个条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 件 ,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也得不到赔 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并于 19 , 95年 1 1日施行。 偿。可见 国家赔偿责任 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赔偿责 月
20 09年第 0 7期 ( 总第 10期 ) 1
沿 海 企 业 与 科 技 C AT LE T R RSSA DSIN E&T C N L G O SA NE PIE N CE C EH OO Y
N . , 0 O0 2 9 70 (u l i l N .1) C muav y O10 t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的颁 布标志着我 国 任是否成立 的重要标准 ,也是国家赔偿案件的审
社会 主义 民主与法制建 设进入 了一 个崭新 的 阶 理裁判人员审理案件 的主要依据 。我 国国家赔偿 段 ,在对国家公民权力不得滥用的制约上有极其 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范 围包括两大部分 :一是行政 深远的历史意义。然而 , 也应看到 , 国家赔偿法在 赔偿部分 。行政赔偿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法律规范的总称 , 它包括宪法 、 民法 、 诉讼法 、 行政
典 ,如我 国于 19 年颁布 ,95 年 月 对保 障公
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 监督和改进 国家 施行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 民、 发展 民主 , 健全法 制的重要步骤 , 具有 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国家赔偿 制度 的核心 内容 , 它 机关 工作 , 通常包括侵权主体要件 、 侵权行为要件 、 损害结果 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它普及 了法制理念 , 但是 , 它的实施并 要件和法律要件 。只有完全具备上述 四个要件的 强化 了人们对法律维权 的认识 ;
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思考
了具 体 的 规 定 。 而 1 6 9 2年 9月 中共 中 央 制 定 的 ( 侬
[ 作者简介 ]张会永 (9 7 ) 男, 17 一 , 中共 湛江市委党校讲师、 硕士。
・
7l・
《 中共 太原市委 党校 学 ̄ )OO年 第 3期 t2 l )
村 人 民 公 社 工 作 条 例 修 正 草 案》 ( “ 村 6 即 农 0条 ” )
定 只 是 零 落 散 见 于 各 个 单 行 法 律 、法 规 之 中 。 基 于 前 述 情 形 ,本 文 尝 试 通 过 理 清 行 政 补 偿 的 历 史 发 展
脉 络 ,分 析 行 政 补 偿 的 定 义 及 其 特 征 , 从 而 对 行 政
20 0 4年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完 善 我 国行 政 补偿 制 度 的 思 考
张会 永
( 中共 湛 江市委 党校 ,广 东 湛江 5 4 3 ) 2 0 2
摘
要 :宪 法修 订 中行政 补 偿被 正 式提 出并公 布 实施 ,关 于私 产 保 护 和人 权 保 障 的条 款也 与
之 一起 被 明确 写入 宪法 。在 此 背景 下 ,通 过理 清行 政 补偿 的历 史发 展 脉络 和分 析行 政 补 偿 的定 义
浅论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
三 、我国行政补偿的现状
我 国行 政法研 究起 步较 晚 ,十一 届三 中全 会后 ,一 些 单行 的法律 法规 开始涉 及到行 政补 偿制度 如 1 8 年 国务 院 92 颁布 的 《 村镇建房用地 管理条例 》和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 例》 ,这两个条例对征 用标 准,补偿条件 、补偿额度作 了规 定 。虽然 陆续 出台了规 定和涉及 行政补偿的各种单行法 律法 规 ,但总 的说来 ,我 国 目前 的行政补偿制度是不够完善 的, 概括起来 ,我 国现行 的行政补偿制度存在 的问题表现在 以下 几个方面 :
一
( )行政补偿 的范围 二
1行政机 关因公共 利益的需要,而撤销或变更 已经 生效 . 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实 际损失的 。 2 行政机关合法 的行政行 为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 、财产 . 损失的。 3 公 民、组织 的财产 与公民的人身因 国有危险物发生意 . 外而造成损害的。 4 国家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非 国有化企业和财 . 产实行国有化的。 5 国家 合 法 征 用 土 地 或其 他财 产 的 。 .
一
、
案例导入
人。
( )行 政补偿 的对 象具有特 定性 ,即特定 的行政相对 3 ( )行政补偿通常以行政相对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4
某市某 区某屠宰场于 19 年5 日依法取得该市工商行 9 7 月5 政管理部 门颁发 的营业执 照,营业 范围为生猪 自宰、代宰加 工 、销售 ,经营期 限至2 0 年5 0 0 6 月3 日;1 9 年 该屠宰场取 98 得 了北江 区人 民政府所颁 发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牌 ,并取得 了 有效期至2 0 年 的卫 生许 可证 ,其 经营生猪屠宰手续齐全 、 05 合法 。2 0 年 1 月,某市人民政府根据 国务 院行政法规 《 01 0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 、 政府 规 章 《 市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办 法 》 以 某 及 国家强制性标准 《 生猪屠 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有关法 规 ,结合该市实 际情况 ,制 定了 《 某市生猪屠宰定点屠宰厂 ( )设置规划 》。规定在城 市规划区范 围内每 区只设一个 场 二级机械化屠 宰场 ,关闭城市规划 区范 围内的其余屠 宰场 。 北江区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 国家 和某市人 民政府有关生猪屠 宰 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相关技 术标准 ,于 2 0 年6 5 0 4 月1 曰, 向未获得规划 范围内国家二级生猪定点屠宰场资质 的屠 宰场 送达 《 拟关 闭屠 宰场 告知书》,区政府告知屠宰场在近期关 闭及 听证权利 。屠宰场在 规定期 限内未 申请听证 。2 0 年6 04 月2 0日,北 江区政 府 以屠宰 场不符 合有 关条件 为 由,作 出 《 闭屠宰场 决定书》 ,决定 自2 0 年6 O 关 0 4 月3 日起 关 闭屠 宰 场 。屠 宰场对北 江区政府所 做 出的决 定不服 ,于2 0 年 9 0 4 月 1 4日向人 民法 院 提起 行 政 诉 讼 ,要 求 撤 销 北 江 区政 府 所 做 出 的 关 闭屠 宰 场 的 决 定 。 在这个 案例 中,北江区政府作 出的关 闭屠宰场决 定的具 体行政行 为主体 、程 序合法 ,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 。然而 , 北江 区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给屠宰场 的合法权益 造成 了 实际损 失,依照 《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的规定 :北江 区政府 应对屠 宰场 的实际损失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但第八 条并未 规定 明确 的赔偿 标准及程序 ,而且我 国 目前也没有 关于行 政 补偿 的统一性法律规定 。 为了保 障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 ,我 国亟待制 定专门统 的行 政 补 偿 法 。
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完善
肯定列 举的事项 , 司法实 务中某些事 项是 否幅于 行政赔 偿范 围 为
的: 以殴 打等暴 力 行为 或唆使 他人 以殴打 等暴 力行为造 成公 民身
当防 卫或紧 急避险等 而造 成相 对人人身 或财产 损害 的, 国家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此外, 根据 《 国家赔 偿法》 第三 十 五 条的规 定, 国家对 受害人
体伤害 或者 死亡 的 : 法使用 武器 、 违 警械造 成 公 民身体 伤害或 者
义 务机 关应 对受害 人承 担 行政赔 偿责 任 。
荣誉权 等精 神损 害的 , 不承担 国家 赔偿 责任 。但赔 死 亡的 : 造成 公 民身体 伤害 或者 死亡 的其他 违法 行 为的 , 偿 遭 受 名誉权 、 创 赔
偿 义 务机 关 应 当在行政 侵权 行 为影响 范围之 f, ^ 以消除 影响 、 j 恢 复名 誉、 赔礼 道歉 的方式 向权 利受 侵害 人承担 责任 , 造成 严重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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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行政赔偿 范 围的完善
朱 玉 洁
摘 要 行政 赔偿 范 围在 某种 意 义上 决定 了整 个行政 赔偿 的结构 和基 本框 架, 它对 于公 民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的权 益保 护意
我 国国家赔 偿法采 用法定 原 则, 保护 人身 权和财产 权 两个 二 是损害 的发 生完全 是受害 人 自己的战意 行为所 引起 的, 从 国家才 方 面界 定 了行政赔 偿 的范 围。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中文摘要】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4年我国颁布了《宪法》,在这这部法律中,正式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
1995年1月1日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同时以此为契机,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逐渐健全,行政赔偿制度也随之形成和完善。
尽管如此,我国宪法对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难度较大。
因此研究行政赔偿制度,不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主要通过列举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中存在的行政赔偿范围过窄、程序不清、标准过低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举措,以期达到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赔偿制度完善的。
【英文摘要】In modern days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has infiltrated into the every field of the society.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has been attached importance to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Becaus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has been started recently, the people often meet the ugly situation such as the situation of refused to being compensated and the compensatory payment is not enough. This leads us to be aware that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are to be solved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system. But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will be perfected as the study being deepened in this field.The narrator expects to help solving the practical problem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by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overseas and keeping analyzing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This article is develop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is part is the base of the other parts by introducing the definition of administrative, the character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the comparison with the system in overseas.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elemen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Who can be compensated, who should compensate, what is the scope of the compensation and what reason can lead for compensation in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se serve the later part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The third part mainly expatiates 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 Firstly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s limited, and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does not include the flaws of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illegal tortuousof the authority files, the unreasonabl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he illegal punishment of the department of administration and whe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itizens leg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are blemished and they can not get the enough compensation. Although the advantages of the former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re not negligible, we should face up to deficiencies of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or example there is no any executive authority tha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demands of the compensation, there is no clear regulation about the duties that caused by the negative acts, the procedure of the former compensation is not indefinite and the procedures are too simple. These all can cause th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Henc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can not generally protect the benefits of the counterpart. Thirdly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s not definite. Now the standard of our country is mainly the limited compensation. Although the regulation is concrete and operational, the standard is low, the problem of the too low standard is not negligible.The forth part is mainly base the problems mentioned in the third part. The narrator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from the theory. The narrator believes that first should expand the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include the setting of the public utilities, the flaws of the administration, abstract behavior, the distinct impropriety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the inner punishment. Then perfect the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Our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gain experience from the international. Definite the compensation way is consultative. Establish the independent administration on the compensation. Import the hearing system 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definite the procedure 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lawsuit. That can make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air and square by enforcing the above concrete measures to get the purpose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and definitude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 standard in our country is legal according to the direct loss. The standard is indicative and can not get the purpose of the recuperative loss of the victims. The narrator believes that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be expanded in the circumstance of the economy society and law according to the compensative fundament and demand the tort administration compensate the actual losses of the victims. The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on should include the standard of the personal right that be hurt and should consider the time of the imprisonment the benefit of the victims’ losses including their mental pain and the economic losses including salary in directness and indirect. This should be regulated in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enforce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punished if the losses by the intent of the enforce administration or their magna culpa.【关键词】行政赔偿构成特征制度完善【英文关键词】【目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内容提要4-6引言6-8一、行政赔偿概述8-15(一) 行政赔偿的概念8-11(二) 行政赔偿的特征11-12(三) 行政赔偿的原则12-15二、行政赔偿的构成15-19(一) 行政赔偿主体15-17(二) 行政赔偿行为17(三) 行政赔偿的损害结果17-18(四) 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18-19三、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不足19-26(一) 行政赔偿范围较窄19-22(二) 行政赔偿程序不清22-24(三) 行政赔偿标准过低24-26四、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设想26-34(一) 扩大行政赔偿范围26-30(二) 完善行政赔偿程序30-32(三) 提高行政赔偿标准32-34结论34-35参考文献35-39论文摘要(中文)39-41论文摘要(英文)41-43后记44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修改
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 同 经 最高人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 、 财政部、 司法部、 国务院法制办等部 门协商沟通 , 草了国家 起
( ) 改 内容 二 修
政赔偿规定 了先行程序, 对刑事赔偿则规 定了人 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 赔偿法修正案 。 1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
第二条的规定看, 基本采取 了违法责任原则 。
第三 , 在程序方面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 对单独提出行 最终决定程序。 国家赔偿法》 《 对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设置了“ 向 先 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 的先行程序。但同时规定, 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 出赔偿请求。在刑事赔偿程 议, 最终均由设于 中级 以上人民法院的赔偿委 员会 作出决定 。 第四, 以支付赔偿金为国家赔偿 的主要 方式, 并采 取直接 的物质
( ) 改 的 必要 性 一 修
中图分 类号 : 921 D 2.
一
、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主要 内容特色和历史意义
( ) 要 内容 特 色 一 主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共计六章三十五条 。其 内容对 国 家赔偿的含义 , 国家赔偿 的范围, 赔偿的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 的程序以及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作 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既继承了国家 赔偿制度历史发展的成果, 吸收了国外 国家赔偿法 的经验 , 同时又体 现 了立法当时我 国的实际情况, 以说是一部具有 中国特色的国家赔 可
国家 赔 偿 法 规 定 , 偿 请 求 人要 求 刑 事 赔 偿 , 当先 向赔 偿 义 务 赔 应
论我国行政追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iyee of Politics And Law 2020年第6期(总第147期)No. 6 2020(Sum No. 147)论我国行政追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陈异慧,聂晓芳(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摘要:我国行政追偿制度从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以来鲜有适用,不少人将之称为“休眠条款”,造成 这种情况的原因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规定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了先赔偿后追偿的原则,但 关于追偿主体、追偿条件、追偿标准、追偿条件等问题缺乏进一步的规范与细化,致使行政追偿变成了 一个制 度摆设,有必要对行政追偿进一步调查研究,激活休眠条款,从健全追偿程序、明确追偿条件与标准等方面完 善追偿制度。
关键词:行政追偿;追偿救济;追偿程序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 -7966(2020 )06 -0022 -04一、行政追偿的概念、意义及其与国家赔偿的关系追偿,又叫求偿,是指国家在对行政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 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制度[1] &因此,行政追偿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有助于公务人员依法 行政,防止其不负责任的恣意妄为,避免国家财政为公务人员的个人过错过度“买单”,同时行之有效的追偿 制度反过来也可以提升公务人员的积极性和行政执法水平,免除其行使职权的顾虑&行政追偿制度作为国 家赔偿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都对其做出了规定&但由于行政追偿先天不 足,立法简单含糊使行政追偿的实施缺乏规范的指导无法推进,难以发挥追偿制度的作用&不论是从各级人民政府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来看①,国家赔偿的金额数量巨大且持续增长, 而之后的追偿比率却很低,与国家赔偿的支出完全不成正比&伴随着个人与国家地位的转变、国家角色从警收稿日期:2020 -07 -31基金项目:中共河南省高校纪工委2019年度廉政专题研究项目“领导干部行为失准失规校准矫正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2019-LZYB08)作者简介:陈异慧(1968 -),女,河南辉县人,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聂晓芳(1998 -),女,河南安阳人,法学专业学生。
论扩大和完善我国行政赔偿范围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匠圈圜l盏竺堡!型!!f叁型圭塾叠论扩大和完善我国行政赔偿范围薛冰摘要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
本文就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彳亍政赔偿的范围问题,从实定法的层面对现行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重新审视与反思。
对当前行政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现行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标准、规定行政赔偿范围的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寻求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赔偿范围狭窄问题的可行方案,对于完善国家赔偿法,充分实现国家赔偿的立法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赔偿国家赔偿赔偿范围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5404一、扩大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对行政赔偿范围的不当限制,使国家赔偿制度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功能难以发挥,国家赔偿立法目的难以实现。
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扩大现行行政赔偿范围。
对行政赔偿范围扩大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国家公权力日益膨胀,尤其是行政权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
行政职务日益广泛,所使用手段日趋多样化,由此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数量都大量增加,侵权行为的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进而要求对可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和可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范围作出相应扩大。
第二,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距离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等违法现象在各级行政机关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行政权力的频繁运作使国家侵权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机会和可能性大增,同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因此客观上要求将可赔偿范围进行扩展以防范和救济公权力对公民权益造成的侵害。
第三,从各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是国家赔偿产生的内在动力。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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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 学 刊 2 1 第 1 00年 期
果关 系为必要 构成 要件 , 并 不 否认 因果 关 系 的存 但 在, 只是强 调在 进 行 补 偿 时 不 过 分 深 究 因果 关 系 。
度 的多数法律 、 法规 的条款 过于粗放 , 以掌 握和实 难
确, 造成执 行 困难
我 国行政 补偿 制 度 已建 立多 年 , 有关 这 一制 但
第五 , 政补偿 的主体 是 国家 , 行 补偿义务 机关是 国家 行政机关 或其他 行政 主 体 , 任何 个 人均 不 负有 以 自 己的行 为和财产 给付 行政 补偿 的义 务 。
二 、 国行政 补偿制 度的缺 陷 我 行 政补偿 制度是 我国建立 较早 的一项行政 法制 度, 多年来 的实践 也取得 了不少成 就 , 累 了大 量的 积 经 验 。但在 某些方 面 , 法 治社 会 的要 求 和保 障公 从 民合 法权益 的需要 的角度 看 , 国行 政 补偿 制 度仍 我
21 0 0年 1月
中 州 学 刊
A a e c J u n lo h n z o c d mi o r a fZ o g h u
J n ,0 0 a .2 1
No .1
第 1 ( 第 15期 ) 期 总 7
【 法学 研 究 】
我 国 行 政 补 偿 制 度 的 缺 与 完 善 陷
特 别损 害时 , 由国家 本 着公 平 原 则 并 按 照 正 当 程序 对 所遭受 的损 害 给予补 偿 的法律 制度 。 行政 补偿 与行 政赔偿 都 是行 政主 体对 相对 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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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论文题目: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及其完善论文内容: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三、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四、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文摘要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有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度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简要论述。
关键词: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外文摘要The 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that the nation compensated the system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is compensated system at the beginning constitution by 1954 and is established ,and the currently in effect constitution is stipulated once more ,“administration procedural law ”to some extent development in 1989 .Issuing the of “Nation compensates the more perfect of system .The administration is compensated system and is established and puts into effect and will underst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at in more effectively guarantee citizen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on the very big proceduce ,and promote state organs according to law administrations authority of office .This text ,article ,etc.is drawn up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concerned concerned of the reparations work and is briefly discussed .Keywords: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Please the reparations is asked somebody for help , Compensate the duty mechanism ,administration main body ,Administration illegal activities .目录前言··························································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及意义····························(二)行政赔偿的概念制度的确立及意义··························二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一)归责原则················································(二)构成要件················································三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一)行政赔偿的当事人········································(二)行政赔偿的范围及方式····································(三)行政赔偿程序············································四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关于与职务相关行为的界定································(二)关于受害人民事求偿和国家赔偿求偿权的竞合问题············(三)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问题··································(四)关于赔偿的具体计算······································参考文献······················································前言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