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法家思想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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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法家思想的近代初探

一梁启超法家思想概述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形成了一股强劲的古学复兴思潮,诸子学、陆王心学、佛学等传统文化开始兴盛起来。梁启超与近代古学思潮的复兴关系极为密切,他对诸子学如儒道墨法都曾进行过研究,但各个时期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主要以辛亥革命作为分界线。之前,他主要研究阐述了墨、法两家;之后,不再重视法家思想,在继续研究墨家的同时,转而重视儒家、道家。由原来的墨法并重转变为儒、老、墨并重。

梁启超是第一批系统研究法家及其历史影响的著名学者之一,虽然他对于法家思想的认识没有一定的系统性,有零散之感,且对某些问题的认识显得较为精糙,但对于法家学说的观点、见解仍较为精辟。本文就其法家主要观点及贡献作一简要论述。

《中国六政治家》由梁启超等人合编,包括管子、商君、诸葛亮、李卫公、王荆公、张居正,这些人几乎全属于法家或后期实行法治的代表人物。其中《管子传》、《王荆公》为梁启超所著,附录附有其著作《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在这些著作中,梁启超通过总结法家的传统思想,提倡实行法治主义,且对管子、王安石评价极高,为王安石平雪昭冤,改变以往形象,肯定其改革。梁启超说“其以伟大之政治家而兼为伟大之政治学者,求诸吾国,得两人焉:于后则有王荆公,于前则有管子。此我国足以自豪于世界者也!而政治学者管子,其博大非荆公所能及;政治家之管子,其成功亦非荆公所能及。故管子倜乎远矣!”①。梁指出,“吾今故据《管子》以传管子,以今日之人之眼光观察管子。以世界人之眼光观察管子。爱国之士。或有取焉”②。终归一点,梁启超著述目的是为当时现实社会、政治改革服务的。

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梁启超“命法家为新学派,命法家以前诸家为旧学派”③。他重点阐述了法家的法治思想,通过儒墨法三家比较得出结论认为:法制是由社会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提出“我国言法制所由起,大率谓应于社会之需要而不容已,此儒墨法三家之所同也,今刺取其学说而比较之”④。

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从法家角度阐述了国家主义思想。梁启超认为,代

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十八》,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页。

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十八》,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3页。

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3页。

表国家利益的“开明专制论”即是法家的主张,中国应该先实行开明专制,即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标准的专制。他说“法家之持论,与儒墨异。法家者,虽牺牲人民之利益而不恤者也。虽然,彼非无故而牺牲之,彼以为必如是而国权乃成立也,是即泰西所谓‘国权神圣论’一派之学说也。故法家者流,可谓注重国家利益之开明专制家也”①。

《先秦政治思想史》并非专门研究法家的专著,但却是第一个系统的把法家学说从政治思想的角度加以研究论述的。

二梁启超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说,梁启超运用西方近代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阐述了先秦时代的法家思想。在夸大法家及法治代表人物的贡献及作用的同时,又对其赋予了一定的近代化色彩,即“让它们在古装之外,再披上很不合体的西装”②。由此看出其对于法家学说研究不仅仅局限于学术层面,还具有更丰富的现实指导意义。以下就梁启超对于法家思想研究的主要内容作一分析。

首先,是对于“法”及“法家”概念的解释。

对于法家学说的研究,弄清楚概念是个基础性的工作。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从古代关于法之概念角度对法字语源作了详细的阐释,即为“法”“刑”“律”“典”“则”“式”“範”。他把法家命名为新学派,法家以前诸家为旧学派,并从旧学派的儒道墨三家论述了法的观念。梁认为,“我国法律思想,完全发达,始自法家”③,并且通过中西法源的比较,得出结论“此与吾国法语源皆略同”④。他有意识的提高了中国法家的法律地位,即对于法家持一种肯定的态度,“而吾国更固定不变之意,是其特色也。当法治主义未兴以前,吾国人关于法字之解释,率类是”⑤。

对于何谓法家?在近百年法家研究过程中,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法治理论学说代表了法家。章太炎在《论诸子学》(1906年)中写道:“法家者,略有两种,

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5页。

王宏斌:《慧通韩非子》,九州出版社,2007年,第143页。

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3页。

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3页。

其一为‘术’,其一为‘法’”①。法术之士正是韩非对法家的称谓;法术之学则是司马迁对法家学说的指认。对于何谓法家的回答,基本局限于旧学的传统,章太炎是主要代表人物之一。胡适在《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1919年)中认为“古代没有什么‘法家’”,在他看来“中国古代只有法理学,只有法治的学说,并不无所谓‘法家’”,“后人没有历史眼光,遂把一切讲法治的书统称为‘法家’,其实是错的。但法家之名,沿用已久了,故现在也用此名”②。由于胡适归纳不出一个能够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的概念,故称法家为“所谓‘法家’”,只好以换汤不换药的形式返回到旧学中去了。

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1922)中说道:“法家——其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常注意当时此地之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之神圣,其政治论主张严格的干涉,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而不容主治者以心为高下,人民惟法律容许之范围内,得有自由与平等,吾名之曰:‘物治主义’或‘法治主义’”③。梁是最早提出“法术之学”是“法治主义”学说的。20年代至30年代对何谓法家的回答基本上是以梁的观点为准的,即法家倡言法治主义学说。

其次,梁启超命法家为“法治主义”,用大量篇幅阐释了法治主义学说。梁启超的法治主义糅合了西方的资产阶级法治和中国旧的法治传统思想,即一方面运用西方资产阶级的哲学、法理学等理论,另一方面试图从中国传统的法治思想寻找积极因素,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先秦法家学说的支持。从法家学说的角度阐释法治主义可以救时弊,作为改造社会、救国富强的政治手段来实行,具有代表性的文章主要有三篇,即《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管子传》、《先秦政治思想史》。

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文章开始就指出:“我国自三代以来,纯以礼治为尚,社会之变迁剧烈,然后法治思想乃始萌芽。法治主义者,应于时势之需要,而与旧主义宣战者也”④。梁启超把先秦儒家、墨家、法家、道家的争鸣解释为“放任主义”(道家)、“人治主我”(儒家、墨家)与“法治主义”“国家主义”(法家)的斗争。面对“逮于今日,万国比邻,物竞逾剧,非于内部有整齐”⑤的紧急形势,梁启超主张实行法治,反对礼治、人治。他指出“我国法治主义之兴,萌芽于春秋之初,而大盛于战国之末,其时与之对财主者有四,曰放任主义,曰

《章太炎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82页。

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东方出版社,1996年,第320、321页。

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五十》,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6页。

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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