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推进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字体: 大中小】时间:2010-08-24 来源:中共信阳市委组织部中共信阳市委印发《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信发〔2010〕22号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和大中专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信阳市委2010年8月16日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确保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等中央和省委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关于干部选任自荐、测评、考核、票决、交流“五个常态化”的要求,结合信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市管管理区、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招录高层次人才的组织调整。
其他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的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提拔重用:(一)在全市中心、重点工作中,实绩突出的。
1.在招商引资、产业集聚区建设、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具体负责人,任正科级两年以上的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任副处级两年以上的可优先提拔为正处级职级;2.连续三年在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考评中获全市先进乡镇(办事处)的党政正职,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3.连续三年在省级文化(旅游)改革试验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正科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副处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正处级职级;4.连续三年在全市“六城联创”工作中获得流动红旗的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5.连续三年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中,获省级先进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连续三年获得市级先进的正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副处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正处级职级,正科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
高校中层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高校中层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层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以下简称后备干部),更好更快地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备干部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实现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还应当做到:(一)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二)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三)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抓好后备干部工作,是学校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责任。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各中层党组织要配合做好后备干部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资格第五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高等教育事业,热爱兰大,献身兰大,在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中艰苦创业,做出较为突出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良好的宗旨意识、党性修养、道德修养、纪律修养和作风养成,脚踏实地,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敢于负责,开拓创新,真抓实干。
中山大学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校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关于对获得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的团队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试行)(要点)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我校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重视教学改革,加强人才培养,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以团队的形式承担纵向和横向重大科研、教学项目的积极性,推动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建设和高水平、标志性成果的产生,提升我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促进学科建设,特制定《关于对获得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的团队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试行),对获得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的团队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和成果奖励”)。
二、奖励对象第二条“重大项目和成果奖励”的对象是,从2012年1月1日以后,获得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的团队成员,具体指获得以下两类突出业绩之一的团队成员:1、获批由中山大学牵头主持(第一主持)的重大科研、教学项目第一负责人及其团队中的校内骨干成员;2、获得以中山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作者单位)的重大科研、教学成果奖励的第一负责人及其团队中的校内骨干成员。
三、奖励范围第三条重大科研、教学项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科研项目类1、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2、国家863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重点项目;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4、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5、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6、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7、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8、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建设项目;9、重大军工项目;10、其他经学校认定的批准经费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
(二)教学项目类指通过自由申请获得立项资助,项目经费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条件建设类、专业教学改革类、实践教育教学类项目,包括以下类型:1、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金项目;2、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示范点项目;3、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4、国家级校外实践教育/教学基地建设项目;5、其他经学校认定的教学建设和改革重大项目。
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精神,规范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程序,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大学所有行政机构。
第二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指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表达的信息或命令,包括文件、报告、通知、函件等。
第三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应以实现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为主要目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山大学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应当实行依法、规范、高效、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中山大学各行政机构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定期对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章行政公文的起草、审批和签发第六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起草人应当严格遵守公文格式和规范,明确公文的主旨、内容和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统计分析、整理调研等工作。
第七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审批应当分层次进行,以确保公文的质量和效率,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和流程进行,充分发挥各级审批机关的职能。
第八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签发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签发人应当认真审核公文内容,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行政公文的传送和归档第九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传送应当采用电子文档传输的方式,确保公文的安全性和快捷性。
第十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归档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及地点进行,归档人应当认真按照文件分类、编号和格式进行归档,保证公文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第四章行政公文的查询和备份第十一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查询应当依据规定的流程和方式进行,查询人应当准确填写表格和信息,确保查询的准确性和快捷性。
第十二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备份应当依据规定的存储介质和时间进行,备份人应当认真按照文件编号和格式进行备份,保证公文的资料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五章行政公文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三条中山大学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公文处理程序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追究责任并加以处罚。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内部安全稳定、各项经营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一)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二)坚持职工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五)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选拔任用各子公司、部门的中层干部。
第四条中层干部作为高层决策的执行者,和基层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位置尤为重要,一个单位中层干部队伍的素质优劣、能力高低、作风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单位的总体工作面貌。
第五条厂党工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拟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职工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努力学习和提高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上级部门的方针政策,模范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厂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自身学习积极性,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开展好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以身作则,律人先律己,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及时解决、汇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之风,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
(四)正确行使上级领导所赋予的权利,依法办事,虚心接受领导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七条拟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职工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一)担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下一级职务(科员或相当于科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担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下一级职务(副职或相当于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制度规范
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制度规范作者:王庆五陈蔚来源:《群众》2015年第09期“为政之要,唯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难致治。
”新近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对干部“能上能下”做出专项规定,剑指干部制度多年存在的能上不能下的积弊,这对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规定》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的重要突破《规定》破解了干部能上不能下长期积弊。
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难点问题。
这里所谓的“下”,除了正常退休的“下”、到龄的“下”和任期期满的“下”外,通常是指出了问题、违纪违法、组织处理的“下”。
由于这种“下”的比例很小,从而导致现行的干部人事体制中,几千万公职人员的“水”,很长时间里不能正常地“流”,能上难下,“官本位”突出,严重影响干部队伍的活力。
要管好干部,不能只管“上”不管“下”,放任干部出口环节管理。
此次出台的《规定》直面“不能下”这一长期积弊,聚焦“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题”这一难点,作出专门规范,既是干部正常流动的必须做法,也是管好干部成长过程的有效举措。
《规定》的实施和常态化,就能真正建立起干部队伍能上能下的优胜劣汰机制,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规定》健全了干部能上能下制度链条的重要环节。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链条,包括干部的选拔、任免、交流、回避、诫勉、教育、监督、考评、淘汰等系列制度,构成从“上”到“下”的整个制度体系。
长期以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建设,先后颁布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200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制定,2014年修订)、《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2006年)等党内法规文件,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初步形成了我国干部人事法规体系。
深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研究
深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研究作者:宗红梅来源:《企业文化》2017年第20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可以说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
能上能下不仅体现了干部踏实肯干的作风,有利于干部自身的建设,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能上能下可以增加干部队伍的生机活力,实施能者上,劣者下,发挥干部聪明才智,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能上能下可以促使党员干部不断提升自身,懂得奋发进取、居安思危、有效推动单位内部人员的流动,让干部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
为了贯彻《规定》的精神,各基层单位贯彻中央精神,结合实际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运行机制,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方面进行了探索,现将情况综述如下:一、制约干部能上能下的因素分析(一)干部能上不能下随着干部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干部对能上能下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比较大的提高,但长期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能上不能下的传统观念在有的干部头脑里根深蒂固,有“只有犯错误的干部才下台”的观念,一些干部群众把调整不胜任现职的干部与处分犯错误的干部相提并论,还没有形成有利于干部能上能下的舆论环境。
部分干部没有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荣辱观,不能正确对待升降进退,不能正确树立能上能下的观念。
(二)考核机制不健全干部的考核机制不健全,方法不完善,考核的标准不规范。
《规定》中指出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领导干部称职与否,关键看工作、绩效,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岗位要求和指标,考核标准模糊,尺度也就很难把握。
纵观近年来“下”来的干部大都是因为受到群众反映强烈、违反党纪国法等原因“下”来的,而体现干部履职能力的考核“下”来的干部为数不多,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如何认真执行考核结果,是现在考核工作面临的一道难题。
高职院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问题研究
智库时代·106·智库社团 高职院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问题研究莫振达(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南宁 530007)摘要:在高职院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如何参考成熟院校做法又要能够结合高职院校的特点,做好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是一项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本文从高职院校的实际出发,分析高职院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高职院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图分类号:E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609(2018)29-0106-002高职院校与本科院校各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在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既要参考本科院校的成熟的做法和程序,但又不能生抄硬搬。
必须从本校的实际出发,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一、高职院校与普通院校中层领导干部的角色定位及差异一般来说,高校中层干部队伍是指高校党政机关各职能部门正副职及各教学、教辅单位的正副职干部队伍。
从层级上看,他们介乎校级领导和三层机构负责人之间,在学校发展的计划、组织、 决策、领导和监督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
就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而言,高职院校与普通本科院校既有其目标的一致性,但又在部门设置、职数分配、层级管理和梯队建设等方面的较大差异。
(一)部门设置差异本科院校基本上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部门,部门职责比较清晰、明确。
一般情况下,中层部门均为相当正处级。
而高职院校相当于正处级部门相当有限,其余均为副处级部门,并且能够设置哪些部门,上级均有明确规定。
较大的限制了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中层领导干部的职数分配差异本科院校中层干部基本上能够按照正职按相当正处级、副职按相当副处级的级别选用配备干部,职数比较充足,因而相对而言人员配置比较齐全。
但在高职院校,因为受到学校本身级别限制,中层干部各级别受限较大,几乎所有的高职院校都会出现中层干部有正处级、副处级以及科级干部担任的情况。
关于推进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实施办法
关于推进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实施办法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树立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业环境,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干事创业,根据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邮轮母港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本办法所称推进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中层管理人员“能下”的问题。
中层管理人员“能上”按照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并着眼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建立健全干部发现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体制机制。
推进中层管理人员“能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身在其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中层管理人员落实上级各项战略部署,增强促进公司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充满激情地干事创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中层管理人员。
主要是指对“批评教育不管用、纪律处分够不上、不贪不腐但不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下”的组织调整。
“下”的方式主要有: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转任岗位、免职、降职、辞退。
- 1 -二、“下”的情形1.守规不严调整。
一是纪律观念淡漠,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坚决的;组织观念淡薄,工作挑肥拣瘦,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到岗工作消极应付的;二是大局观念不强,本位主义严重,工作协同配合较差致使时机贻误、工作受损的;三是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搞独断专行的;四是小团体意识浓厚,拉帮结派的;五是搬弄是非,搞无原则纠纷,闹不团结的;六是主动作为意识不强,工作长期无起色,“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七是主管工作或主管项目一年内两次以上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八是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党建基础薄弱的。
2.精神不振调整。
一是工作缺乏激情,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懒政惰政的;二是工作畏首畏尾,怕担风险,怕得罪人,不敢担当负责,推动重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是工作因循守旧,思想僵化,墨守成规,不愿直面矛盾问题,改革创新劲头不足的;四是通过考核评价、述职评议、分析研判等方式,被认定为精神状态不佳、不能胜任岗位的。
大学中层正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大学中层正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大学中层正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旗帜鲜明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的监督与管理,不断改进中层正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客观、真实、科学评价中层正职领导人员履职情况,发挥年度考核工作的导向、监督、激励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的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四)单位与个人关联评价原则;(五)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校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中层正职领导人员考核的重点内容是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密工作责任制等情况,领导科学发展、驾驭全局工作、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抓班子带队伍等情况。
第五条中层正职领导人员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其中:(一)“德”主要考核领导人员的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方面的情况;(二)“能”主要考核领导人员的政策水平、组织协调、业务能力、科学决策与开拓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三)“勤”主要考核领导人员的责任心、敬业精神、工作态度、组织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四)“绩”主要考核领导人员的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开展基础性工作、办事效率和所在部门单位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五)“廉”主要考核领导人员遵守党纪国法、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执行上级和学校财经制度与廉政规定、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第六条在坚持全面考核的同时,充分考虑不同单位和不同岗位的差异,实行分类考核。
行政正职着重考核谋划发展、推动改革、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破解难题、担当责任等情况;党委正职着重考核抓基层党建、把握方向、夯实基础、协调运转、监督保障、凝聚人心、开展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师生思想政治教育等情况。
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方案
推动干部能上能下是一项旨在提高组织效能、激发干部工作积极性的重要工作。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工作方案,用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1. 制定明确的工作标准和评估体系: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明确干部的职责和任务。
建立绩效评估体系,将工作成绩与制定的目标相对应,实现量化评估。
2. 建立透明的绩效考核机制:将绩效考核过程公开透明,确保评估过程公正公平。
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定期通报,激励干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3. 提供持续的培训和发展机会:设计培训计划,帮助干部提升专业素养和领导力。
鼓励干部参与学习和培训,提供学术研究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结合。
4. 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设立奖惩机制,对于工作出色的干部给予及时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干部实行适当的惩戒。
建立绩效工资和晋升机制,激发干部的上进心。
5. 打破部门间壁垒,促进信息流通: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促使干部了解其他部门的工作和需求。
定期组织跨部门工作交流,促进干部间的合作与共享。
6. 引入外部评估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干部工作进行评估,确保评价的客观性。
采纳外部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参考。
7. 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倡导团队协作和共享精神,减少内部竞争。
建立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激励干部在工作中敢于创新和负责。
8. 引入平等机会制度:建立平等机会制度,确保每位干部都有机会提升和发展。
通过评估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干部能够公平竞争。
9. 鼓励干部提出建议和意见:设立意见箱、建议箱,鼓励干部提出对工作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对提出有益建议的干部给予认可和奖励。
通过上述工作方案的实施,可以促使干部更好地适应工作需求,提高组织的工作效能,实现干部能上能下的目标。
这也有助于建设一支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工作队伍。
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办理规范 -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中大办〔2014〕33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办理规范》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克服公务活动的形式主义和繁文缛节,统筹规范校领导出席学校公务活动安排工作,确保校领导将时间和精力主要投入到事关学校发展的实质性工作中,学校制定了《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办理规范》,该规范已经2014年第15次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4年10月15日—1—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办理规范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克服公务活动的形式主义和繁文缛节,统筹规范校领导出席学校公务活动安排工作,确保校领导将时间和精力主要投入到事关学校发展的实质性工作中,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公务活动范围(一)本规范所称学校公务活动,是指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规定统筹安排、协调落实的需校领导以行政身份出席的内外事公务活动。
校领导以学者身份出席的学术活动,不在本规范所述范围内。
(二)校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1.国家、部委、地方政府部门组织的需学校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2.以中山大学党委、中山大学名义组织的全校性会议、庆典仪式、表彰活动、校友活动等;3.重要校事活动:国家、部委、省市政府主要领导来校调研,与学校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来校会谈,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校友、社会贤达人士来访,国内兄弟院校主要—2—校领导带队来访等;4.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外国、港澳台政要,外国驻华使领馆机构要员来访;外国、港澳台知名高校代表团,著名学者、知名人士来访等。
二、公务活动安排原则(一)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要坚持规范运作、精简节约、注重实效、兼顾礼节的原则。
(二)确需校领导出席的公务活动,按照校领导分管工作对口予以安排,如分管领导无法出席,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照如下相关性原则依次协调:相近学科、有分管经验、对口联系单位、分管礼宾(重要接待)。
关于推进中层领导者能上能下的实施办法
关于推进中层领导者能上能下的实施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中层领导者在组织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们的能上能下对于组织的高效运行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激励中层领导者,推进他们的能上能下,本文制定了以下实施办法。
二、制定明确的绩效指标为了能上能下的实施,关键是制定明确的绩效指标,以衡量中层领导者的工作表现。
这些绩效指标应该具体、可衡量且与组织的战略目标相一致。
同时,指标的设定应当公平公正,能够真实反映中层领导者的工作质量和成果。
三、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在实施能上能下的过程中,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评估机制需要明确评估周期、评估方法和相关人员的权责。
通过定期的评估,能够及时发现中层领导者的优点和不足,并给予相应的激励或改进措施。
四、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为了推进中层领导者的能上能下,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是必要的。
对于表现优秀的中层领导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如晋升、加薪或奖金等。
而对于表现不佳的中层领导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降职、减薪或降低绩效奖金等。
奖惩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激励中层领导者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五、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为了推进中层领导者的能上能下,组织还应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
通过培训,中层领导者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素质,更好地适应组织的发展需求。
同时,组织可以提供晋升通道和岗位轮岗机会,让中层领导者有更多的晋升和发展空间。
六、建立沟通与反馈机制为了实施能上能下,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反馈机制也是必需的。
中层领导者需要与上级和下级进行有效的沟通,及时了解组织的要求和期望。
同时,组织也要给予中层领导者积极的反馈和指导,以促进他们的个人成长和提升。
七、总结与展望通过以上的实施办法,组织能够推进中层领导者的能上能下,并进一步促进组织的发展。
然而,要实现中层领导者的能上能下,还需要组织的全力支持和中层领导者的积极参与。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探索和实践,不断完善这一制度,达到更好的效果。
中山大学管理人员职务聘任规程(试行)
中山大学管理人员职务聘任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以及《中山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中大党发〔2002〕35号)等文件精神,学校试行管理人员聘任制,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制定本规程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管理人员队伍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核心。
通过实行管理人员聘任制度,转换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任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现代大学发展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
促进学校早日实现“以国际一流大学为目标,把中山大学建成居于国内一流大学前列、世界知名的研究型、国际化、综合性的大学”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校本部各单位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学生管理工作的固定编制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不含校级领导)。
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及其他相关单位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在岗固定编制人员的聘任工作,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学校设立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指导处级干部的人事聘任、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人员编制和职数核定,以及职务聘任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决定有关事宜,并受理相关的申诉和投诉。
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
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人事处为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常设办事与执行机构。
有关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的运作,由该委员会通过之《中山大学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见附件1)予以规定。
“三项”制度改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H2HI企业视窗•战略管理“三项”制!度改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张爱红张陶伟为打贏扭亏脱困攻坚战,中国石化湖北化肥公司坚持效益效率导向,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着力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車和动力変車,实现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和新常态下动力转换.结构优化,提档提速。
2018年,公司中层机构、中层干部数量、用工总量比上年分别减少30%、20%,14%,减VI.74亿元,煤气化装置运疔水平创新高,生产经营企稳向好,如期实现了“治困”目标。
干部能上能下看能力在湖北化肥公司,6个作风巡查组采取听看问访等方式,开车期间每周巡查3次,检修期间每天巡查3次,紧盯干部示范带动、工作效率和作风、工作执行落实等,成为治理干部“庸懒散”的突破口。
公司不看文凭看水平、不看资历看能力,积极改进选人用人办法,完善干部考评体系,配套能上能下制度,打破“官本位”,提升了工作效能,推动了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任务落地生根。
扎紧选人用人制度的“笼子”。
结合民意和人岗匹配要求,采取部分基层领导职位先个别谈话调研,再综合考虑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研究人选名单、会议推荐的选人方式。
制定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细化“下”的标准,增加末位淘汰条款,并修订中层领导人员竞争性选拔制度,出台处级干部向高级专家、专家流动制度,鼓励管理序列向专业技术序列流动,形成开放灵活的用人制度。
2018年,公司分别有1名40岁以下的中层正职、4名80后和1名90后基层干部,在“赛马”中脱颖而出。
图为中国石化湖北化肥年产20万吨合成气制乙二醇工业示范装置全景.(杨场华图)72中国石油和化工2019•03干部怎么样,考核说了算。
公司开发干部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在线评价、审核及汇总各项绩效指标,由阶段性集中考核向常规性日常考核辐射,推动职责到人、管理到位;结合日常工作、专项工作、重点工作和培训等,多维度考核,多渠道了解,提升干部绩效考核科学性、精准性。
此外,作风巡查组及时获取干部履职行为信息,在每周调度会和公司主页通报、发布,并严考核、真兑现,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推进高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管理探析
2020·10推进高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管理探析□葛晨光秦鹏鸣摘要:推进高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管理,对于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进高等教育健康快速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当前高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管理还存在着缺乏“下”的社会基因、缺乏“下”的责任担当、缺乏“下”的科学体系和缺乏“下”的配套机制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制度设计,让干部“下有氛围”;准确识别干部,让干部“下之有据”;严格工作流程,让干部“下有规范”;加强后续管理,让干部“下有可为”;落实工作责任能上能下,让干部“应下必下”。
关键词:高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管理作者简介:葛晨光,南阳理工学院教授,副校长,主要从事高校意识形态建设研究;秦鹏鸣,南阳理工学院党委副书记,主要从事高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河南南阳473004)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软科学项目“优化政治生态视域下高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82400410333)、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管理研究”(项目编号2017B4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DOI :10.19865/ki.xxdj.2020.20.007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968(2020)10-0022-0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就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专门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新时代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
《规定》出台以来,各高校结合实际积极贯彻落实,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
中山大学推进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推进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执行好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健全从严管理中层领导人员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推进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重点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人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
第三条推进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人员的组织调整。
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
第五条领导人员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调整、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纪违法免职六种情形。
第二章到龄免职(退休)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退休制度,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
第三章任期届满离任第八条严格执行领导人员职务任期有关规定,领导人员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应当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延长。
第九条领导人员任期届满离任的,根据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交流任职、保留职员职级待遇等方式予以适当安排。
不再担任领导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回原业务岗位工作,不再保留原行政职级和相关待遇。
第十条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或另行安排,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实行干部能上能下 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实行干部能上能下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才》
【年(卷),期】1990(000)001
【摘要】<正>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是一个具有五十多年历史的大型联合企业,全公司下属21个县团级单位,现有职工33万多人,厂处级干部219人。
近几年来,我们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了各级领导班
【总页数】3页(P18-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1
【相关文献】
1.解决能上能下问题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J], 伏绍周;庞建群
2.推进高校干部制度改革,重在中层干部的"能上能下" [J], 徐桂荣
3.实行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干部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J], 朱枝富
4.实行干部能上能下是企业干部制度改革的关键 [J], 拜江海
5.实行干部竞争上岗建立能上能下的良性循环机制——对武汉铁路分局干部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调查 [J], 武铁分局党政联合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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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推进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执行好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健全从严管理中层领导人员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推进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重点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人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
第三条推进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人员的组织调整。
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
第五条领导人员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调整、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纪违法免职六种情形。
第二章到龄免职(退休)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退休制度,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
第三章任期届满离任
第八条严格执行领导人员职务任期有关规定,领导人员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应当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延长。
第九条领导人员任期届满离任的,根据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交流任职、保留职员职级待遇等方式予以适当安排。
不再担任领导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回原业务岗位工作,不再保留原行政职级和相关待遇。
第十条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或另行安排,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领导人员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问责追究
第十一条加大领导人员问责追究力度。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人员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部门本单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等情况,本部门本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七)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对造成国家和学校利益
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后果负有相关责任的。
(八)在履行岗位职责中,不尽职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完成工作任务差,严重影响部门和单位工作的。
第十二条领导人员发生问责情形的,要区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进行问责。
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第十三条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党员领导人员违反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执行。
第五章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调整
第十四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人员应当进行调整。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领导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适宜在现岗位上继续任职。
第十五条领导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后仍没有改正,经学校党委研究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
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品行不端,违反师风师德(医风医德)、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在巡视、审计及有关专项考核工作中,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或者负有相关责任的;
(十二)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的;
(十三)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
(十四)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六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
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
学校党委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
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
召开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
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
学校党委负责同志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履行任免程序。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领导人员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党委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从领导人员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免职、降职、降级等方式予以调整。
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六章无法正常履职调整
第十九条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通过保留职级待遇等方式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二十条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访问期限超过一年,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七章违纪违法免职
第二十二条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二十三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免职。
第八章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工作责
任制,学校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组织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把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领导人员综合表现,对应当调整的领导人员及时作出调整。
对调整下来的领导人员,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
注意了解调整下来领导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做好谈心谈话和工作指导,稳定思想情绪,指明努力方向。
第二十六条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联系领导人员工作的基础、内外部环境、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领导人员,注意保护领导人员干事、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二十七条在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