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版)
公路工程竣工文档编制方法(资料小白必看)
公路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分类编制办法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分类编制办法一、原则(一)依据《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中确定的公路工程类目进行分类。
(二)档号是由档案分类号和案卷顺序号组成。
(三)五级类目各类别中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组卷按照《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10382号)进行。
第一级至三级类目固定不变。
第四类目为单项工程项目代号。
五级类目按单项工程竣工文件形成的先后分为十大类:立项审批、设计审批、工程准备、工程管理、交(竣)工验收、工程招投标及合同文件、资金管理、科研(经批准的新技术应用资料)、施工单位文件、监理单位文件,分别用1、2、3、4、5、6、7、8、9、10表示。
对于合同段较多的项目,应在五级目录的施工和监理子目录下再设合同段编码,即X/X•X,斜线下第一个X表示合同段号, 第二个X表示本合同段下顺序号。
总体排列时本类型中按合同段号排列。
二、档号形式高速公路:GL5•1•XXGS•X/X--XX国道:GL5•1•GXXX•X/X--XX省道县道:GL5•1•GXXX•X/X--XX独立桥梁:GL5•2•XXDQ•X/X--XX交通工程:GL5•4•(项目编号或名称缩写)•X/X—XX绿化工程:GL5•6•(项目编号或名称缩写)•X/X-XX注释:“GL5”:GL为一级类目(公路),5为二级类目(公路工程);“•”及“一”:类别符号或层次的区别符号;“1”:三级类目(道路);“HTGS”:四级类目(公路项目名称缩写);“GXXX”:四级类目(国道,国家交通运输部分配的数字编号);“X/X”:五级类目(文件材料的八大类文件/序列号);“XX”:案卷总顺序号。
从“1”开始编写(即不编为“01”)。
三、竣工文件编制归档的组织及职责(一)根椐交通运输部交办发[2010J382号《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规定,项目挡案收集归档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形成的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承担各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等工作。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稿)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一、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 和交通部 《公 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1]390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竣工文件内容及编制要求中,带“*”号的内容必须在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前整理 好,并先行组卷。竣工文件根据归档范围分别装订成卷。正本归建设(业主)单位。
第十四条 竣工文件的排列顺序按工程进度顺序产生文件的顺序排列,做到完整、准确、 系统,竣工文件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做到清晰、耐久、规范。
第十五条 特种载体的归档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规范》、《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种载体档案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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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图,可不编入竣工图,但必须在图纸目录中列出图号,指明该图所在位置并在编制说明中 注明;不同建筑物、构筑物应分别编制。
(四)竣工图中必须增列设计与竣工工程数量对照表,表中竣工数量必须与计量支付相符。 (五)设计变更一览表和变更图纸应排列在竣工图表的前面。一张更改通知单涉及多张图 纸的,或图纸不在同一卷内的,应在备考表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竣工图的更改方法 (一)更改一般是杠(划)改;局部可以圈出更改部位,在原图空白地重新绘制;当无法在 图纸上表达清楚时,应在标题栏上方或左边用文字说明。图上各种引出说明应与图框平行,引 出线不交叉,不遮盖其他线条。 (二)利用施工图更改必须注明更改依据(如设计更改通知单、洽商记录等的文件编号)和 更改日期。 (三)有关施工技术要求或材料明细表等文字有更改的,应在修改变更处进行杠改,当变 更内容较多时,可采用注记说明的办法。 (四)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凡有一般性 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变更,可在原图(新图)上修改,加盖修改专用章(见附件 9), 并加盖竣工图章。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及图面变更面积超过 10%的,应重新 绘制竣工图(图框见附件 10)。参照原施工设计图顺序按实际竣工图图纸的数量重新编写图号, 并把图号的第一拼音字母 S(原代表施工图)改 J(代表竣工图)。 (五)更改应用黑色墨水或碳素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书绘。 第二十二条 竣工图章的使用 (一)竣工图章尺寸为 70mm×50mm,内容有:编制单位名称、图号、编制人、技术负责 人和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式样见附件 11)。
(建筑工程管理)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精编.
(建筑工程管理)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壹、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和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新建、改建公路工程。
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指公路工程在“预可”、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交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竣工文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必须始终重视资料的积累和管理,要和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竣工文件必须按统壹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第五条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壹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的指导。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填报国家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且抄送厅档案室。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约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质量要求,以及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七条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壹位分管领导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量符合归档要求。
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和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一、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新建、改建公路工程。
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指公路工程在“预可”、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交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竣工文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必须始终重视资料的积累与管理,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竣工文件必须按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第五条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的指导。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填报国家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抄送厅档案室。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约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质量要求,以及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七条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量符合归档要求。
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与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项目竣工文件。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一、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XXX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新建、改建公路工程。
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指公路工程在“预可”、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交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竣工文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必须始终重视资料的积累与管理,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竣工文件必须按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1第五条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准绳,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举行监督的指导。
按照《国度重点扶植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扶植项目档案管理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填报国度和浙江省《重点扶植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抄送厅档案室。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六条扶植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定设想、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商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用度、工夫、质量要求,和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七条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量符合归档要求。
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与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项2目竣工文件。
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办法
竣工资料编制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改善工程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适应改善工程建设的需要。
现根据国家《档案法》、关于《省改善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办法》,结合我市改善工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一、总要求1、竣工资料的内容该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图纸、报告、报表、记录、纪要、总结以及全部监理、质检、试验表格等文字、图表材料。
2、尺寸要求竣工资料采用A3、A4两种尺寸,图纸允许加长,但不准加宽。
3、笔迹要求形成一套原始件,笔迹需用碳素墨水,其余允许复印件。
4、数量要求竣工资料必须上报5套(省、市、市处、单位、施工单位各一套)。
5、资料装订预留位置要求“竖页纸”左方为装订线,“横页纸”上方为装订线;注意不得倒装,装订预留尺寸一般以2.5公分为宜。
6、组册要求每册文件应依次有封面、扉页、总目录、本册目录、本分册目录、备考表及封底。
二、竣工资料编制格式要求第一卷综合卷第一册综合册1.线形平面位置缩图2.工程概述3.综合竣工表工程技术指标表工程量清单项目造价汇总表统一里程及施工桩号对照表水准基点表征地表拆迁建筑物表拆迁电力及电讯设备表每公里路基土石方数量表挡土墙及防护工程表其他排水工程表涵洞工程一览表路面工程一览表桥梁工程一览表交叉工程一览表沿线设施一览表安全设施一览表绿化一览表直线、曲线及转角一览表第二册征地拆迁工程1.前期工作文件2.征地批文3.红线图4.协议书第三册工程决算第四册交工验收1.质监站检测数据及鉴定意见2.交工验收材料3.工程总结第五册竣工验收1.省局工程质量鉴定书2.市质监站检测及鉴定意见3.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4.关于工程项目设计情况的报告5.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6.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7.关于工程养护情况的报告8.工程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第二卷竣工图表第一册路线平面竣工图1.竣工说明2.平面竣工图3.路线竣工表直线、曲线及转角点一览表统一里程及施工桩号一览表桥梁、涵洞、纵向排水工程一览表注:平面竣工图中必须用φ1.2公分的圆分别表示桥、涵及纵向排水工程的位置。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申请,并由建设单位与验收机构共同组成竣工验收小组进行。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工程验收计划进行。
验收计划应包括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竣工验收应对公路工程的技术、安全、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竣工验收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合理给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竣工验收应查验公路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现场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竣工验收应检查公路工程的线形、纵断面、标志标线、排水系统、隧道桥梁、设施设备等,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竣工验收应检查公路工程的交通组织布置、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确保公路工程的正常使用和交通安全。
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程序分为材料准备、前期审查、现场检查、评审与评价、验收决议等环节。
第十二条材料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向验收机构提供公路工程的相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质量检测报告等。
第十三条前期审查阶段,验收机构应对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检查阶段。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阶段,验收机构应对公路工程的技术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进行现场调查、实地查看、设备测试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评审与评价阶段,验收机构应对公路工程的各项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包括质量、安全、环保、设计标准等。
第十六条验收决议阶段,验收机构根据评审与评价结果,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根据意见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第四章验收结果处理第十七条验收合格的公路工程,应及时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验收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不通过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要求方可重新申请验收。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实施细那么»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治理方法»,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托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那么。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时期。
交工验收时期要紧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形,评判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判。
竣工验收时期要紧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判,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判。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判,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治理权限,高速公路、一般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批判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批判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那么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一、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新建、改建公路工程。
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指公路工程在“预可”、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交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竣工文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必须始终重视资料的积累与管理,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竣工文件必须按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第五条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的指导。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填报国家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抄送厅档案室。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约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质量要求,以及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七条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量符合归档要求。
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与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项目竣工文件。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之欧阳理创编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办法修改版
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办法修改版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路建设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快速进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路建设的验收和资料的编制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
而《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办法》是公路建设验收及资料编制的重要法规,对于公路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的编制和验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获得更加精准、完整的资料,并规范竣工资料的编制和验收流程,2021年全国公路建设验收与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改内容及方向1.完善公路建设的环保、安全、质量等各方面的标准,建立更加全面、严格的验收制度。
2.对各级验收部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了建设部门、监理单位和验收机构的职责和利益。
3.细化了公路竣工资料的编制、验收流程和验收标准,更加规范和严格。
4.增加了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要求,规定可能存在的处罚措施。
二、主要修改方向详解1.强化运行管理要求为了更好地保障公路的正常运营管理,新版办法加强对公路运行管理的要求。
在公路建设之初就要明确公路建设的运用目标和规划,以确定公路开发的技术指标和投融资模式,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公路路址和路基的适宜标准,保证公路的长期运行。
2.建立健全的竣工资料编制标准新版办法强化了竣工资料的编制标准,明确了资料各项内容的详细要求。
资料中要包含各种数据和实物证明材料,要求每一项数据都要匹配实物材料来说明数据的正确性,以确保公路竣工资料完整、准确、真实。
3.更加规范的验收流程新版办法增加了各级验收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特别是针对监理单位的验收职责加以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应该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按照标准和规定进行公路竣工资料的验收工作。
同时,新版办法要求验收部门要对公路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不合格、不规范的竣工资料进行退回,直到完成整改,重新进行验收。
4.加强问题整改新版办法加强了对问题整改的要求。
公路建设单位在发现不符合规范或存在质量隐患的竣工资料时,主动对资料进行更新、补充和修改,确保竣工资料真实有效。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之欧阳生创编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 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约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 费用、时间、质量要求,以及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七条 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 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建 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 量符合归档要求。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与整理,工程竣 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 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项目竣工文件。 第九条 竣工文件编制遵循“谁形成,谁编制”的原则。建设、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以施工、监理合同段为单位 分别编制竣工文件,具体分工见附件 1。 建设单位会同各参建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文件、设计文件、工程管 理文件及竣(交)工验收文件、科研文件。建设单位要对工程档案进
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竣工文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设计文件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施工文件和竣工图表、竣(交)工验收文件由施工单位编制,监
理单位负责检查审核。 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
件收集、积累的完整、准确情况。 第十条 重点工程档案按照交通部、省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档案专项
浙江省公路交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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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一、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新建、改建公路工程。
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指公路工程在“预可”、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交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竣工文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必须始终重视资料的积累与管理,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竣工文件必须按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第五条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的指导。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填报国家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抄送厅档案室。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约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质量要求,以及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七条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量符合归档要求。
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与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项目竣工文件。
第九条竣工文件编制遵循“谁形成,谁编制”的原则。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以施工、监理合同段为单位分别编制竣工文件,具体分工见附件1。
建设单位会同各参建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文件、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及竣(交)工验收文件、科研文件。
建设单位要对工程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竣工文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设计文件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施工文件和竣工图表、竣(交)工验收文件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负责检查审核。
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的完整、准确情况。
第十条重点工程档案按照交通部、省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厅一贯的行文关系办理。
凡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市交通局或省公路局、港航局、交通集团公司,下同)报厅,由厅转报交通部档案馆组织(委托)验收;由省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的重点建设项目,申请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厅,或者主送厅、抄送省档案局。
由厅与省档案局联合组织验收(委托验收)。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时,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派人参加。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附件2的归档要求向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在项目档案交接签证单(接收签证单见附件3)上签字,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作为接收凭证永久保存。
属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竣工档案,按交通部进馆要求向交通部档案馆移交相关的档案。
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档案,还需向省公路局移交第三部分工程管理文件、第六部分科研文件材料、第七部分竣工图表、第八部分竣(交)工验收文件。
移交竣工文件同时附科技档案归档目录(见附件4)一式二份和文件级、案卷级数据库光盘一份。
第三章编制内容和要求第十二条竣工文件分九部分编制,第一部分:项目申报文件,第二部分:设计文件,第三部分:工程管理文件,第四部分:施工文件,第五部分:监理文件,第六部分:科研文件材料,第七部分:竣工图表,第八部分:竣(交)工验收文件。
第九部分:特种载体(声像、实物等)档案。
竣工文件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5。
第十三条竣工文件内容及编制要求中,带“*”号的内容必须在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前整理好,并先行组卷。
竣工文件根据归档范围分别装订成卷。
正本归建设(业主)单位。
第十四条竣工文件的排列顺序按工程进度顺序产生文件的顺序排列,做到完整、准确、系统,竣工文件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做到清晰、耐久、规范。
第十五条特种载体的归档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规范》、《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种载体档案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归档。
第十六条照片档案以册为保管单位,照片与文字说明(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一同整理存放,照片档案装具应统一。
数码照片要求冲印一套5或6寸照片装册,与定期刻录的光盘一一对应一并保存。
第十七条附属设施本办法已包括的按本办法执行,没有明确包括内容的,则按相关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编制整理后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施工、监理文件中各类表格、表式详见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编制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统一用表》。
第四章格式第十九条案卷编目案卷构成的顺序依次为外封面、内封面、卷内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详见附件6A、B、C、D)。
文件材料幅面原则为A4纸(210mm×297mm)。
打印文字材料原则采用3号仿宋体,表头标题原则采用20号仿宋体,表格文字、数据原则采用5号标准仿宋体。
1、页号单页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右下角编写页号,双页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编写页号,且与目录相对应。
图样页号编写在标题栏外。
保管单位之间不连号。
成套图样或印刷成册的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号;与其他文件材料组卷的,应排在卷内文件材料最后,已编有页号的只需在卷内文件目录页次中填写册数,不必重新编写页号,可在备注中注明总页数。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原有图样目录除外)、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2、案卷封面和脊背案卷封面须填写档号(指档案分类号和案卷顺序号)、项目名称、案卷题名、编制单位、编制日期、保管期限等项目。
案卷内封面须填写案卷题名、编制单位、编制日期、保管期限、档号等项目。
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内容。
主要包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起讫里程、单位工程(含分部、分项)名称及文件名称,如属桥梁、隧道等工程项目,还应同时标明结构、部位的名称。
项目名称以初步设计的批复为准。
编制单位,是指案卷形成单位。
编制日期,是指案卷形成日期。
卷脊应填写保管期限、档号和案卷题名或关键词。
3、卷内目录由顺序号、文件材料题名、文件编号、责任者、日期、页次、备注等项组成。
顺序号,填写文件材料排列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文件编号,填写文件材料的原始编号或图样图号。
责任者,填写文件材料的直接形成部门或主要责任者。
责任者可采用通用的标准简称。
文件材料题名,应填写文件材料标题全称,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材料内容的,应自拟标题。
日期,填写文件材料的形成日期,年、月、日,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页号,填写每份文件首页上标注的页号,最终件标注起止页号。
备注,需要时填写。
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材料的首页之前。
4、备考表应标明卷内文件材料的件数、页数,不同载体形式文件的数量以及在组卷和案卷使用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卷人应由责任立卷人签名。
立卷日期应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
检查人应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检查日期应填写审核日期。
互见号应填写反映同一内容而形式不同且另行保管的档案保管单位的档号。
档号后应注明档案载体形式,并用括号括起。
5、案卷装订文件采用盒装。
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重要工程竣工文件(最终计量支付报表)可同时采用光盘或缩微技术进行归档、保存。
数据格式要求见附件7。
竣工文件采用整卷装订。
图纸及其他不便于装订的文件材料可不装订,但每份图纸或文件材料右上角需加盖档号章(见附件8)。
档号章内容包括该份图纸所在案卷的档号和在本案卷中所在页次。
文件装订应采用三孔一线方法装订,每卷装订厚度一般为10mm,20mm,30mm,40mm为宜,特殊情况可用50mm,60mm。
装订时靠装订边和下边取齐,不得使用浆糊、普通胶水和金属丝等其它方式。
每卷文件装订线一边至少应空出25mm,其他各边空出10mm,文字部分上下应多空出一些。
对批语、签注意见写在文件装订线上的,应予以粘贴补宽,对纸张规格大小差别较大的文件材料应适当粘贴或折叠。
外文资料应保持原来的案卷、文件排列顺序及装订形式。
第二十条设计图设计图应按初步设计图和施工设计图两大部分装订。
设计变更资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
设计资料扉页要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并符合图纸出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竣工图表的编制要求(一)竣工图应全面、准确反映工程竣工时的全部施工实际造型和特征,其内容应与施工图、设计变更、材料变更、施工及质检记录相一致。
竣工图表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在扉页要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二)竣工图要求图面整洁,文字工整、清晰。
竣工图规格一般按A4(297mm×210mm)或A3纸(420mm×297mm)装订;底图不折叠,平放在专用底图柜内,大于1号的底图也可卷放装筒。
图标外露、模湖不清的图纸应重新绘制,全部合格后再装订。
(三)竣工图应参照原设计图编制要求,按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绘制。
重复使用的标准图、通用图,可不编入竣工图,但必须在图纸目录中列出图号,指明该图所在位置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不同建筑物、构筑物应分别编制。
(四)竣工图中必须增列设计与竣工工程数量对照表,表中竣工数量必须与计量支付相符。
(五)设计变更一览表和变更图纸应排列在竣工图表的前面。
一张更改通知单涉及多张图纸的,或图纸不在同一卷内的,应在备考表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竣工图的更改方法(一)更改一般是杠(划)改;局部可以圈出更改部位,在原图空白地重新绘制;当无法在图纸上表达清楚时,应在标题栏上方或左边用文字说明。
图上各种引出说明应与图框平行,引出线不交叉,不遮盖其他线条。
(二)利用施工图更改必须注明更改依据(如设计更改通知单、洽商记录等的文件编号)和更改日期。
(三)有关施工技术要求或材料明细表等文字有更改的,应在修改变更处进行杠改,当变更内容较多时,可采用注记说明的办法。
(四)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