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规定

合集下载

涉外法律服务合作方案

涉外法律服务合作方案

涉外法律服务合作方案涉外法律服务合作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法律服务需求持续增长。

为了满足客户对涉外法律服务的多元化需求,以及拓展市场份额,我们拟与合作方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合作。

二、合作方案1. 合作内容(1)合作方应具备执业资格和丰富的涉外法律服务经验,能熟练处理国际商务合同、涉外投资、国际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事务。

(2)合作方与我们共同为客户提供涉外法律咨询、合同草拟、法律文书审查、仲裁和诉讼代理等一揽子服务。

(3)在服务过程中,我们将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跟进案件进展,并共同协商解决可能的纠纷和问题。

2. 优势互补(1)我们拥有丰富的国内市场资源和客户资源,能够为合作方提供广阔的业务拓展空间和优质的客户资源。

(2)合作方拥有丰富的涉外法律服务经验和专业知识,能为我们的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我们拥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专业的团队,能够为合作方提供良好的合作环境和支持。

3. 利益分配(1)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成的方式分配合作收益。

(2)具体收益分配比例可根据双方的实际贡献和业务开发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三、风险防控1. 法律风险截至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双方应对彼此的法律能力和业务水平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合作方具备独立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的能力,避免因合作方的执业失误给我们造成法律风险。

2. 经济风险合作方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和准确地报告业务进展情况,确保我们对合作业务的收益有所了解,并及时进行监督和审核。

3. 合规风险合作方应遵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外法律服务过程中依法办事,避免存在不合规行为给我们及客户带来风险和损失。

四、合作期限双方合作期限为一年,自签署合作协议之日起计算。

五、其他条款1. 合作方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专属办公区域等问题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2. 合作方在合作期限内不得擅自与其他合作方或竞争方进行合作,如有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外律所合作协议

中外律所合作协议

中外律所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是中外律所间建立合作关系的一种形式,旨在加强双方之间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以下是一份中外律所合作协议的参考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建立中外律所之间的合作关系,加强互相了解和交流,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共同发展和繁荣。

二、合作内容1. 双方将在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公司法务等领域开展合作,共同参与国内外项目,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2. 双方将分享法律修订、法规改革、案例研究等信息资源,以增强双方的专业能力和竞争力。

3. 双方可以组织联合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促进律师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团队综合素质。

4. 双方可以派遣律师到对方律所进行工作实习,通过亲身经历了解和学习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实践经验。

三、合作方式1. 双方建立联络机制,定期举行工作会议,交流合作进展和项目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

2. 双方可以成立合作委员会,由双方律所的代表组成,负责协调合作事宜,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和争议。

3. 双方可以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具体项目的合作范围、分工和责任,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四、保密义务双方律所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客户的敏感信息,双方承诺在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后对这些信息保密,不得私自使用或披露给其他人员或第三方。

五、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以商议续签。

六、合作解除1. 在合作期限内,如一方律所提出解除合作,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律所,并交代解除合作的理由。

2. 合作解除后,双方应尽快完成未完成的合作项目,并进行项目的交接和结算。

七、争议解决双方发生合作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八、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律所协商决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九、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保留一份原件。

以上是一份中外律所合作协议的参考内容,仅供参考。

律师的国际合作解决跨国法律争端的合作模式

律师的国际合作解决跨国法律争端的合作模式

律师的国际合作解决跨国法律争端的合作模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全球市场的日益扩大,跨国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和争端也日益显著。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国际合作解决跨国法律争端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律师的国际合作解决跨国法律争端的合作模式,以期对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

一、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模式国际律师事务所通常是跨国法律争端解决的主要参与者之一。

这些律师事务所通常由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律师组成,具备丰富的国际业务经验和专业技能。

在合作解决跨国法律争端方面,国际律师事务所通常采取以下合作模式:1. 知识共享与协作国际律师事务所之间通过共享知识和经验来加强合作。

他们建立了内部数据库,收集和整理了大量的案例和法律文献,为合作伙伴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

此外,他们也经常举办内部培训和研讨会,通过交流的方式提高律师团队的专业水平。

2. 跨国团队合作国际律师事务所通常组建跨国团队来解决跨国法律争端。

这些团队由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律师组成,他们能够提供跨文化、多语言的法律服务。

跨国团队通过线上协作平台和实时通讯工具进行沟通,共同制定解决方案,并协作研究法律问题。

3. 法律网络的合作国际律师事务所通过建立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机构的合作关系,扩大合作网络。

他们与国外的合作伙伴密切合作,共享资源和信息,共同应对跨国法律争端。

此外,律师事务所还积极参与国际律师协会和专业组织的活动,扩大影响力和联系。

二、国际律师协会的合作模式国际律师协会作为专业组织,为律师提供了一个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国际律师协会通常由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律师组成,他们通过制定国际标准和规则,促进律师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在解决跨国法律争端方面,国际律师协会采取以下合作模式:1. 知识共享与交流国际律师协会通过举办国际研讨会和学术论坛,促进律师之间的知识共享和交流。

律师可以在这些平台上交流解决方案和经验,学习国际法律理论和实践,提高专业水平。

涉外交流合作管理规章制度

涉外交流合作管理规章制度

涉外交流合作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本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涉外交流合作活动,确保合作事项的顺利进行,保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所有涉外交流合作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合作项目选择1. 在选择涉外交流合作项目时,应优先考虑与我司业务相关的合作机会,以提高合作效果和资源利用率。

2. 合作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得涉及违法活动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事项。

3. 在确定合作项目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作方的实力和信誉,以降低合作风险。

三、合作协议签订1. 所有涉外交流合作活动都应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作协议应包括合作目的、内容、方式、期限、责任分工、费用支付等主要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和合作顺利进行。

3. 合作协议的修改、解除和终止应按照协议约定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并书面确认。

四、合作项目执行1. 在合作项目执行过程中,我司应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与配合,保持信息的及时共享和沟通反馈。

2. 合作项目的执行应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节点进行,如有延期或变更需提前协商并经双方同意。

3. 如合作项目出现风险或纠纷,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五、合作成果评估1. 合作项目结束后,应对合作成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以改进今后的合作活动。

2. 合作成果评估应根据合作目标和成果指标进行,评估结果需要由负责人作出书面汇报。

六、违规处理1. 如发现合作活动存在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止合作、追究法律责任等。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我司所有,并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涉外交流合作活动。

注意:本文档内容为合作管理规章制度,不构成法律意见。

民法典对于涉外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涉外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涉外合同的规定
一、对外联合的认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联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合、中外共同开发自然资源联合,可以认定为对外联合。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未明文规定的联合,适用本法编的通则的规定,并参照适用与本法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类似的联合的规定可以。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联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合、中外共同开发自然资源联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意思自治原则
中国对外联合的法律适用采用意思自治原则。

也就是说,联合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联合的法律适用。

但是,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适用履行义务最能反映其联合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或者与其联合关系最密切的法律。

四、联合的撤吐权
联合的撤吐权,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欺骗行为等情况下可以发生。

当事人应当自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撤吐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吐权。

律师事务所合作条款

律师事务所合作条款

律师事务所合作条款一、合作宗旨与目标1、合作双方旨在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全面、专业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2、共同追求业务增长、品牌提升以及在法律行业中的良好声誉和影响力。

二、合作范围1、明确合作的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事务、刑事法律事务、商事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劳动法律事务等。

2、确定合作的地域范围,是局限于本地、覆盖国内特定区域还是面向国际市场。

三、合作方式1、业务合作互相推荐业务,当一方无法承接或不擅长某类业务时,优先推荐给合作方。

共同承接大型、复杂的法律项目,整合双方的专业资源和经验。

2、知识共享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分享最新的法律法规解读、案例分析和业务经验。

建立内部知识库,共享研究成果、业务文档和模板。

3、品牌推广联合举办法律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提升双方的品牌知名度。

在各自的宣传渠道中适当提及合作关系,互相背书。

四、合作期限1、明确合作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或规定为无固定期限合作,以某一条件的成就或双方的协商决定作为合作的终止事由。

2、合作期满前,双方应提前一定时间(如三个月)商讨是否续约及续约的条件。

五、权利与义务(一)合作双方的共同权利1、共同参与合作项目的决策,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2、共享合作带来的收益,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

3、有权获取合作过程中所需的必要信息和资料。

(二)合作双方的共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秉持诚信、公正、保密的原则开展合作业务。

2、共同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和良好形象,不得做出损害对方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3、按照约定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对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在合作过程中,根据自身的专业判断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2、义务负责提供特定领域的专业律师和业务支持。

承担合作项目中约定的部分费用和成本。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对合作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核查。

律师协作法律规定(3篇)

律师协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协作是指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不同律师之间为了共同完成法律事务,相互协作、共同执业的行为。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律师协作已成为律师执业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律师协作行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服务的公平、公正,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律师协作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协作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可以与其他律师共同执业,建立律师事务所。

”这为律师协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可以与其他律师建立律师团队,共同执业。

”这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协作的法律地位。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运行、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律师团队,由律师共同执业。

”这为律师协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律师协作的原则1.自愿原则律师协作应遵循自愿原则,即律师之间应基于相互信任、共同意愿进行协作。

2.公平原则律师协作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3.诚信原则律师协作应遵循诚信原则,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4.保密原则律师协作应遵循保密原则,保守当事人秘密,不得泄露。

四、律师协作的形式1.律师团队律师团队是由律师共同组成的,以完成某一法律事务为目标的协作形式。

律师团队内部实行分工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联合执业联合执业是指律师之间在某一法律事务上相互协作,共同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联合执业可以是临时性的,也可以是长期性的。

3.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律师之间相互委托,以代理身份参与某一法律事务。

委托代理可以是单方面的,也可以是双方面的。

五、律师协作的法律责任1.违反自愿原则的法律责任律师在协作过程中,如违反自愿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外律师合作协议范本大全

中外律师合作协议范本大全

合作协议范本大全——中外律师合作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XXX律师事务所乙方:外国XXX律师事务所鉴于甲方和乙方均是根据各自国家法律设立的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为了双方在法律业务领域的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范围1.1 双方同意在各自执业范围内,互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2 双方可以相互推荐客户,对于双方共同推荐的客户,双方将按照约定比例分享业务收入。

1.3 双方可以共同开展法律培训、研讨会等活动,以提高双方律师的法律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条业务协作2.1 双方在共同办理案件或项目时,应相互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证据材料和其他支持。

2.2 双方应共同研究案件或项目的法律问题,制定诉讼或非诉讼策略,并按照约定分工执行。

2.3 双方在办理案件或项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自国家及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对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

第三条费用和收益分配3.1 双方共同办理的案件或项目,按照约定比例分享业务收入。

具体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2 双方在共同开展的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按照约定分担。

具体分担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3 双方应定期对业务收入和费用进行结算,并按照约定时间支付。

第四条保密和知识产权4.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客户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敏感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4.2 双方共同研发的法律产品、案例分析等,其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单独使用或披露。

第五条合作期限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合作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可以续签。

第六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作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作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7.2 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名):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合作协议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调整和修改。

中外律所合作协议

中外律所合作协议

中外律所合作协议中外律所合作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拟就合作事宜达成协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目的甲乙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法律服务业务。

第二条合作范围1. 双方可以在国内外范围内开展法律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咨询、培训等。

2. 双方可以共同开发新的业务领域,以拓展合作范围。

3. 双方可以互相推荐客户,共享客户资源。

4. 双方可以共同举办各类法律活动,提高双方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条合作方式1. 双方可以设立合作项目组,负责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

2. 双方可以共同承担合作项目的费用,具体费用分摊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3. 双方可以共同承担合作项目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对方书面同意解除保密义务。

第五条知识产权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使用问题,应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约定。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对方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第六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合伙协议书关于合作开展国际商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书关于合作开展国际商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书关于合作开展国际商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书关于合作开展国际商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一、背景和目的《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合作双方自愿,就合作开展国际商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伙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的合作共赢和事务所的发展。

本协议为双方签订的平等、自愿的合作协议。

二、合作方式和期限1. 合作方式双方以合伙人的身份建立合伙关系,共同开展国际商法律服务工作。

2. 合作期限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五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合作范围和权责1. 合作范围双方合作开展的国际商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国公司的法律咨询、合同起草与审查、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2. 合作权责(1)双方合作共同承担事务所的经营管理责任,共同决策关于事务所业务发展、人员招聘与调整等事项。

(2)双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秉持诚信、专业的原则,共同维护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

(3)双方分享事务所的收益和利润,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四、合伙资金和利润分配1. 合伙资金双方合作共同出资,建立并维持事务所的日常运转。

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并经过充分协商后确定。

2. 利润分配事务所的利润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具体的分配比例和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协议附件中详细列明。

五、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1. 保密义务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接触到的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商业机密、客户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2. 知识产权事务所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事务所。

双方在合作期间无条件向事务所无偿授权使用双方产生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六、争议解决和解除协议1. 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所在地法院解决。

2. 解除协议在合作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解除本协议,各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解除义务。

涉外合作与合规要求

涉外合作与合规要求

涉外合作与合规要求涉外合作与合规要求合同书甲方:(甲方的全称),地址:(甲方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的联系电话)乙方:(乙方的全称),地址:(乙方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乙方的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拟进行涉外合作项目,为确保双方的合规性与顺利进行合作,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合作项目1.1 甲方与乙方将合作进行(具体涉外合作项目),该项目的具体内容、目标和规模应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前进行详细商议并在本合同附件中明确列明。

第二条合作期限2.1 本合同的合作期限为(日期起至日期止),共计(合作期限)个月。

2.2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愿意延长合作期限,应在合作期限结束至少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第三条合作内容3.1 甲方承诺在合作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技术、资金、人力资源等支持,以确保合作项目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3.2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规定的合作要求和时间表,按时完成合作所需的任务,并确保交付的成果符合合作项目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合作责任4.1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商业机密进行保密,并不得将其泄露、散布给任何第三方。

4.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保护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第五条合作费用与结算5.1 本合同约定的合作费用为(具体金额),在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乙方应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5.2 双方同意,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导致合作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合作费用。

第六条合作结束与解除6.1 在本合同期满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如有解除本合同的需求,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解除协议。

6.2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合作无法继续进行,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所外资战略合作协议范本

律所外资战略合作协议范本

律所外资战略合作协议范本甲方:×××律师事务所乙方:×××外资律师事务所鉴于甲方为一家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乙方为一家外资律师事务所,双方均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共同促进发展的原则,就双方开展战略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范围1.1 双方同意在法律咨询、诉讼代理、仲裁事务、尽职调查、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海外投资、的反垄断和合规等领域开展合作。

1.2 双方可以在双方同意的其他法律服务领域进行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合作方式2.1 双方可以相互推荐客户,并在双方同意的范围内进行业务协作,共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2.2 双方可以共同开展法律培训、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提高双方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2.3 双方可以相互提供法律信息、案例研究、法规动态等资料,以便于双方更好地了解业务领域的最新发展。

三、权利与义务3.1 甲方应保证其推荐的客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确保客户利益的合法性。

3.2 乙方应保证其推荐的客户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确保客户利益的合法性。

3.3 双方应严格执行双方达成的合作协议,并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四、利益分配4.1 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双方实际提供服务的范围、内容和费用,协商确定利益分配方式。

4.2 双方应在合作过程中,积极争取客户支付的费用,并按照约定分配。

五、违约责任5.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5.2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如因一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义务,导致另一方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解除和终止6.1 双方同意,如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

6.2 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并在解除协议后办理相关手续。

七、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2.02.20•【文号】司发通[1992]015号•【施行日期】1992.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0日司发通〔1992〕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对外经济往来不断发展,我国律师同外国律师之间在业务上的联系和协作也日益增多。

为此,去年5月,我部在给江西省司法厅的批复〔司发函(91)169号〕中,就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一事作出了原则规定。

为了加强管理,进一步推动涉外律师业务的开展,现就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通知如下:一、为及时、妥善、有效地办理涉外法律事务,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以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上的联系,可以采用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协作办理或委托办理的方式办理涉外法律事务。

办理的法律事务涉及国家较大政治、经济利益的,应事先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汇报。

二、律师事务所承办单项法律事务需委托外国律师办理时,可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委托协议,对该单项法律事务委托的具体事宜作出规定。

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进行较长期业务合作,需对合作方式、费用负担、收益分成、信息资料交换,以及安排相互选派律师实习、培训等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时,可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签订一段时间的业务协作协议。

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以三年为好,不宜规定得太长,以免由于经验不足而造成被动。

涉外律师管理制度范本

涉外律师管理制度范本

涉外律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涉外法律服务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资质(一)设立涉外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二)涉外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律师。

(三)涉外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涉外法律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的选任与培训(一)涉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进行法律服务。

(二)涉外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进行涉外法律业务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律师的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第四条涉外法律服务的范围(一)涉外法律服务包括:国际商务、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跨国诉讼、国际仲裁、海外知识产权、国际金融、国际税务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二)涉外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咨询、代理、辩护、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

第五条客户管理与保密(一)涉外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涉外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六条案件质量管理(一)涉外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客户的要求。

(二)涉外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办理的涉外案件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案件的资料和证据,以备查验。

第七条国际交流与合作(一)涉外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其他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国际影响力。

(二)涉外律师事务所可以聘请外籍律师担任顾问或者合作伙伴,引进国际先进的法律服务理念和经验。

第八条法律责任与纪律处分(一)涉外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涉外案件中,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外国律师合作协议书

与外国律师合作协议书

与外国律师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编号:_____________甲方(中国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乙方(外国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均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且希望在全球范围内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合作目的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资源共享、专业互补,共同为客户提供跨国法律服务。

二、合作范围1. 双方将在各自擅长的法律领域内提供专业服务。

2. 双方将就跨境交易、国际争端解决等案件进行合作。

3. 双方同意在必要时共享案例资源和专业网络。

三、合作方式1. 双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各自国家的法律职业标准。

2. 双方应指定专门的联络人,负责协调合作事宜。

3. 双方应定期召开会议,评估合作效果,商讨合作事宜。

四、费用分配1. 双方应根据各自的工作量和贡献程度合理分配由合作产生的收益。

2. 具体费用分配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每项合作开始前书面确认。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及客户的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合作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

六、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八、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以上仅为合作协议书的一个基本框架,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合作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前,建议由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审阅,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实用性。

中外律师合作协议书模板

中外律师合作协议书模板

中外律师合作协议书模板甲方(中国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外国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在中国注册并合法经营的律师事务所,乙方是一家在___(国家/地区)注册并合法经营的律师事务所;鉴于甲方和乙方希望建立合作关系,共同为双方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鉴于甲方和乙方均同意遵守本协议书的条款和条件;因此,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1.1 甲方与乙方同意在各自专业领域内进行合作,以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1.2 双方合作的目的是充分利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和资源,提升服务质量,扩大业务范围。

第二条合作范围2.1 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内进行合作:(a)提供法律咨询;(b)代理诉讼和仲裁;(c)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d)提供法律培训;(e)其他双方同意的法律服务。

2.2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协商确定具体的合作项目。

第三条合作方式3.1 双方同意以互相推荐客户、共同承办案件、共享资源等方式进行合作。

3.2 双方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协商确定合作的具体方式和流程。

第四条费用和分成4.1 双方应根据合作项目的性质和工作量,协商确定费用的收取和分成比例。

4.2 费用的收取和分成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信息。

第六条知识产权6.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书、研究报告等,归双方共同所有。

6.2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给第三方。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7.1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7.2 任何一方均可提前___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涉外法律服务规章制度范本

涉外法律服务规章制度范本

涉外法律服务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本规定旨在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管理,规范涉外律师行为,保障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和客户权益,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机构。

第三条律师资格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三)掌握一门或多门外语,具备较强的跨文化沟通能力;(四)熟悉国际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要求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二)拥有具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律师;(三)设立专门涉外法律服务部门或团队;(四)具备完善的国际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第五条服务内容涉外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国际合同起草、审查和修改;(二)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三)跨国并购、投资和融资;(四)跨境知识产权保护;(五)国际税收筹划;(六)其他涉外法律事务。

第六条服务流程涉外法律服务流程如下:(一)接受客户委托,签订委托协议;(二)了解客户需求,制定服务方案;(三)开展法律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四)起草、审查和修改法律文件;(五)代表客户处理法律事务;(六)法律事务结束后,向客户提交服务报告。

第七条质量控制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注重服务质量,采取以下措施:(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二)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三)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和技能;(四)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第八条客户权益保护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保护客户权益,不得泄露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行业自律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涉外法律服务行业的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措施,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条违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律师协会、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查处。

第十一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中外律师合作协议

中外律师合作协议

中外律师合作协议1. 引言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即中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方律所”)和外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方律所”)。

本协议旨在促进中外两个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交流合作,提高双方的专业能力,并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2. 合作内容2.1 信息分享和交流双方律师事务所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分享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律所的案例经验、法律研究成果、法律文书模板等方面的内容。

双方可以通过线上平台、定期会议、研讨会等途径进行信息分享和交流。

2.2 案件协作双方律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案件协作。

协作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承接案件、提供支持和协助、共同起草文件等。

案件协作的具体方式和协作内容将根据各自的能力和工作安排进行协商确定。

2.3 培训交流双方可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交流活动,通过组织讲座、研讨会、研究课题等形式,提升双方律师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培训交流活动的具体安排将由双方协商确定。

2.4 业务推荐和引荐双方律所可以相互推荐和引荐相关的业务和客户资源,以增强双方的业务合作。

推荐和引荐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将根据双方的业务需求和合作意愿进行协商确定。

3. 权责和义务3.1 中方律所的权责和义务•提供与外方律所进行信息分享和交流的必要资源和支持。

•在案件协作中与外方律所保持及时沟通,共同商讨并完成协作任务。

•积极参与并为外方律所组织的培训交流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确保业务推荐和引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2 外方律所的权责和义务•提供与中方律所进行信息分享和交流的必要资源和支持。

•在案件协作中与中方律所保持及时沟通,共同商讨并完成协作任务。

•组织并为中方律所提供培训交流活动。

•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确保业务推荐和引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保密条款双方在信息分享和交流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保密内容,双方应当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在必要时签署额外的保密协议。

境内外律所合作协议书范本

境内外律所合作协议书范本

合作协议书甲方:乙方:鉴于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境内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均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并希望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为客户提供跨境法律服务。

一、合作范围1.1 双方同意在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基础上,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的合作:(1)跨境投资、并购及重组;(2)跨境融资、贷款及担保;(3)跨境贸易、物流及供应链;(4)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转移;(5)争议解决及仲裁;(6)其他双方同意的法律服务领域。

二、合作方式2.1 双方将根据客户需求,共同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跨境法律服务。

具体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双方共同参与项目谈判、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意见;(2)双方互相介绍客户,共同开展法律服务项目;(3)双方在各自领域内提供专业培训、分享市场信息和行业动态;(4)双方在处理跨境法律事务时,互相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三、权利与义务3.1 甲方义务:(1)在合作范围内,为乙方提供中国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2)在合作范围内,为乙方提供客户资源及市场信息;(3)维护乙方合法权益,保守乙方商业秘密;(4)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3.2 乙方义务:(1)在合作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外国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2)在合作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客户资源及市场信息;(3)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保守甲方商业秘密;(4)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四、费用与报酬4.1 双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费用和报酬,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具体项目中协商确定。

4.2 双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服务费用。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合作不能继续进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5.2 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1992]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对外经济往来不断发展,我国律师同外国律师之间在业务上的联系和协作也日益增多。

为此,去年5月,我部在给江西省司法厅的批复[司发函(91)169号]中,就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一事作出了原则规定。

为了加强管理,进一步推动外律师业务的开展,现就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通知如下:
一、为及时、妥善、有效地办理涉外法律事务,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以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上的联系,可以采用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协作办理或委托办理的方式办理涉外法律事务功、理的法律事务涉及国家较大政治、经济利益的,应事先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汇报。

二、律师事务所承办单项法律事务需委托外国律师办理时,可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委托协议,对该单项法律事务委托的具体事宜作出规定。

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进行较长期业务合作,需对合作方式、费用负担、收益分成、信息资料交换,以及安排相互选派律师实习、培训等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时,可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签订一段时间的业务协作协议。

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以三年为好,不宜规定得太长,以免由于经验不足而造成被动。

在三年内,如果合作得好,可再协商延长合作关系。

至于仅确定双方合作意向为内容的业务协作协议以不签订为好。

三、律师事务所同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较长期业务协作关系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承办涉外业务的能力和条件;
2、确有业务工作需要;
3、必须有良好的信誉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四、律师事务所同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签订协作协议,应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司法厅(局)的批准决定,应报我部备案。

我部直接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同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或签订业务协作协议时应报我部批准。

五、律师事务所申请同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签订协作协议应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对方律师事务所有关信誉、业务范围、资金等证明材料;
3、协作协议草案。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经批准已签订业务协作协议,协议期间合作良好,协议期限届满拟继续合作关系的,再次申请签订业务协作协议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可以免交上列第2、3项内容。

六、律师事务所在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及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应注意不得出现限制双方自由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和不属于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范围内容的条款;应注意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外事规定。

律师事务所在履行同外国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协议,相互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时,其收费应参照我国律师收费标准和外国律师收费标准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七、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向主管和行使批准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同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协作、相互交往情况。

批准机关应在每年终了时检查律师事务所的对外业务协作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委托协作关系,参照本通知办理。

遇有本通知未列事项,应另行请示报告。

九、我部以前所发文件中遇有与本通知相冲突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