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审计的相关法律规定(参考Word)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安全,提升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管理机构1.财务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备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2.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财务管理相关法规,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财务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管理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财务管理制度1.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过程,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会计制度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准则,做到科学、规范、合理。
2.资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资金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资金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范围,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跟踪。
3.财产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产管理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清查和登记,确保财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财产管理制度应当设立专门的财产管理部门,责任明确,做到明察秋毫,防患于未然。
四、财务监督制度1.内部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防范内部舞弊行为。
•内部监督应当由独立的监督部门或者专门的监督人员负责,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外部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主动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外部监督可以有效地约束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行为,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五、财务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及时作出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管理的状况,科学、全面。
2.应急预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规定各种应急情况下的处置程序和责任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前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组织”)是指农村经济中由村民自愿组织、共同经营的经济组织。
为了规范集体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促进其发展,本文提出以下财务制度。
资金管理
集体组织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实行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维护集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费用管理
集体组织的各项费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征收和支出。
同时,应当注重收支平衡,合理配置费用,确保集体组织的财务稳健和公信力。
会计核算
集体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记账、做账、核算、报表、审计,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同时,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村民和社会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监督,促进集体经济的规范化、科学化、透明化。
财务监督
集体组织应当建立财务监督制度,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或聘请
外部专业机构对集体组织财务进行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及
时纠正,促进集体组织的健康发展。
总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是集体组织规范财务管理、维护财
务稳健和公信力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村民参与集体经济的信心保证。
集体组织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以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主要内容,仅供参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按村级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实体经济组织)。
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三条县农委、县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纳入监督检查工作范围。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必须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分管领导,由乡镇(街道)农经专干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工作和代理记账工作,并确保乡镇(街道)农经干部的相对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村按照《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岗位设置,配备专兼职的出纳员、会计或报账员和审核审批人员。
对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自行核算,对不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申请乡镇政府农经专干代理记账。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度,各村配备出纳、会计或报账员需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村级集体收入包括地票资金、“一事一议”筹资、村级“以资代劳”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和拨款、借贷资金、清收历欠和其他收入款等。
地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要保持相对独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私分或强行支配集体地票资金。
地票资金应由县国土局直接划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村组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拨款及村组集体其他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对具有专项用途的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按村级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实体经济组织)。
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三条县农委、县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纳入监督检查工作范围。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必须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分管领导,由乡镇(街道)农经专干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工作和代理记账工作,并确保乡镇(街道)农经干部的相对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村按照《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岗位设置,配备专兼职的出纳员、会计或报账员和审核审批人员。
对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自行核算,对不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申请乡镇政府农经专干代理记账。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度,各村配备出纳、会计或报账员需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村级集体收入包括地票资金、“一事一议”筹资、村级“以资代劳”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和拨款、借贷资金、清收历欠和其他收入款等。
地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要保持相对独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私分或强行支配集体地票资金。
地票资金应由县国土局直接划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村组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拨款及村组集体其他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对具有专项用途的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审计的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参考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5.《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与监督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财务公开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如下方式公布:1. 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2. 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3.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4.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财务公开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基本建设计划;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5.收益分配计划;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二)损益性收入:1.村提留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4.其他收入。
(三)损益性支出: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2.招待费支出;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4.其他支出。
(四)非损益性收支:1.土地补偿费收支;2.福利费收支;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4.上级拨款收支;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6.扶贫救济收支;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8.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支出);9.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五)债权债务:1.应收款;2.应付款;3.各项借款;4.其他债权债务。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和各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村组”)。
第三条镇农经站为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合同、档案本村留存档案,镇农经站同步监管 (简称“四代管”)。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收支预(决)算管理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支出。
第八条村级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安排,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支出的,亦须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村级年度收支决算,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进行。
对照年初预算情况,分析结余和超支因素,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章村组资金管理第十条村组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村组集体资金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及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升组织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财务管理规定。
二、会计核算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2. 组织应设立专门的会计岗位,负责日常的会计工作,确保账目记录准确、完整。
3. 组织应按照规定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进行会计核算,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盘点。
三、资金管理1. 组织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定资金的流转、使用和监督程序。
2. 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集体资金用于个人或其他用途。
3. 组织应建立资金收支登记制度,明细记录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资金的清晰可查。
4. 资金存储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不受损失和盗窃。
四、财务审计1. 组织应定期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违规行为和财务纠纷的发生。
2. 组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外部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财产管理1. 组织应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明确财产的权属和使用权。
2. 财产应定期进行清查和保养,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确保其正常使用。
3. 财产的处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私自处置、转让或抵押。
六、经费使用1. 组织应合理规划和使用经费,确保资金用于合理的经济活动和公益事业。
2. 经费使用应符合财务制度和经济规划的要求,严禁浪费和滥用。
3. 组织应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七、监督管理1. 组织应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的职责和权限。
2. 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组织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财务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
八、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组织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
2. 对于涉及财产损失的违规行为,组织可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们自愿组织成立的,以经营和服务为主要目的,依法合规经营的民间组织。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财务活动,落实财务制度,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纳税,依法申报财务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监督。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接受村民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财务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务部门或专职财务人员主要职责包括:财务规划、预算编制、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审核、资金管理等。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或专职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法规,熟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特点,做到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或专职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或专职财务人员应当保守财务机密,遵守职业操守,谨慎处理与财务工作有关的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审计制度等。
第十五条会计制度应当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和程序,并规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准则。
第十六条财务报告制度应当规定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内容和表现形式,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及时。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2.07•【文号】财农〔2021〕12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1年12月7日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
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管理。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
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
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2004年8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意见》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根据《意见》精神部署的50项具体工作任务中,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牵头的有10项,参与的有18项。
各级主管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农业行政部门和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和核心。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对尚未进行财务公开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其实行财务公开;对已经实行财务公开的地方,要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公开质量,实行全面公开;对财务管理基础较好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要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公开内容。
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和扩展公开的内容,逐步实现农村有关经济事务的全方位公开。
当前公开的重点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重点公开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结合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工作,对涉农税费进行公示;结合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重点公开粮食直补情况;结合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结合化解乡村债务,重点公开村级债务债权状况等。
村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村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6]24号)、《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中办发[2005]12号)、财政部财会[200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村账乡(镇)代管第二条完善村账乡(镇)代管法律程序。
各乡镇要按照《村民自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村集体资产村有乡(镇)代管村用”的原则,与被代管单位签订好“村账乡(镇)代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职责及违约责任,切实维护好村集体利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管理主体。
县乡经管、财政部门是村集体财务的管理部门,以县乡(镇)经管部门管理为主,成立乡(镇)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与乡镇经管站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主任由经管站站长兼任,副主任由财政所副所长兼任,扶贫、开发、发改、移民、交通、水利、民政、林业、农业等各相关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积极支持配合。
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村账乡(镇)代管要求。
村账乡(镇)代管为钱账双代管,即村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均为代管范围,村级不再设会计、出纳,不再在银信机构开设账户,实行报账制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应根据各村实际控制在1000-3000元以内,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及私设账户。
第五条切实加强代管办队伍建设1、编制。
按照代管业务量多少进行代管业务人员定编,代管办公室与乡(镇)、场经管站合署办公,人员由经管站调剂,中心镇不得少于3人,乡场不得少于2人,现有代管业务人员不能满足编制额的,可以从乡镇场财政所及其他部门调剂。
2、经费。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代管业务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代管办业务工作经费,可以适当调补,以保证代管办业务经费满足正常运转。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正文:----------------------------------------------------------------------------------------------------------------------------------------------------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和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其它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农村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条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个人要配合农村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不得虚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职责第五条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农经局)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乡镇农经站在农经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乡镇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人员要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经过业务培训和考试合格,并取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计证书后,方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第七条实施审计的事项包括:(一)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三)收益(利润)的分配;(四)各种承包金、租金、征用土地补偿费、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合作医疗、各级政府发放到户的各种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和其他收入的收取和使用;(五)各种资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六)建设工程的预算和决算;(七)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离任经济责任;(八)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农村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新规施行
格 依 照 《 定 》 开 财 务 活 动状 况 。 规 公 括 以 下 内容 : 按照 《 规定 》 求 , 集体 经济组 要 村 务计 划 : 财务 收支计 划 ; 固 织应当将其财 务活动情 况及其有关账 定 资产购建计划 ;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 目,以便于群众理解 和接受 的形式 如 公 益事业建设及 “ 一事一议 ” 资筹劳 筹 实向全体成员公开 , 接受成 员监督 。实 计 划 ; 集体资产经 营与处置 、 资源开发 行 村 级 会 计 委 托 代 理 服 务 的 ,代 理 机 利用 、 对外投资等计划 ; 收益分配计划 ; 构应 当按规定及 时提供 相应 的财务公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会议或成 员代 开资料 , 指导 、 并 帮助 、 督促 村 集体经 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下 简称《 定》 , 规 )真正把农 村 民主管理 公 开 栏 进 行 财 务 公 开 ,同 时 可 以 通 过 和财务公开落到实处 。 规定》 0 《 从2 年 广 播 、 1 2 网络 、明 白纸 ”会 议 、 “ 、 电子 触 摸 1 1 月 日起施 行 。 屏 等形式进行辅助公 开。
法 维 护 自 己的合 法权 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新规施行
为 了切实加强农村社会管理 , 进一 月公 开 一 次 ; 于 多 数成 员 或 民主 理 财 对 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 、 民 小 组 要 求 公 开 的 内容 , 当及 时 单 独 进 应 主 管 理 和 民主 监 督 , 业 部 、 察 部 最 行公开 ; 农 监 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 近联合发 出通知 ,要求按 照新修订 的 益 的重 大事 项 应 当随 时公 开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以 ( 村集 体经济组织应 当设置 固定的
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任务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八)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十)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职权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16•【文号】农经发[1997]5号•【施行日期】1997.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业部监察部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
民主理财小组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5.收益分配计划。
(二)各项收入:1.村提留、乡统筹费;2.发包及上交收入;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4.集资款;5.土地补偿费;6.救济扶贫款;7.上级部门拨款;8.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1.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2.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3.村组(社)干部工资及奖金;4.招待费支出;5.集体统一经营支出;6.救济扶贫专项支出;7.上交乡统筹费;8.其他支出。
(四)各项财产:1.现金及银行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对外投资;5.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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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5.《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与监督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财务公开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如下方式公布:1. 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2. 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3.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4.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财务公开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基本建设计划;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5.收益分配计划;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二)损益性收入:1.村提留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4.其他收入。
(三)损益性支出: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2.招待费支出;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4.其他支出。
(四)非损益性收支:1.土地补偿费收支;2.福利费收支;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4.上级拨款收支;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6.扶贫救济收支;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8.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支出);9.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五)债权债务:1.应收款;2.应付款;3.各项借款;4.其他债权债务。
(六)集体资产:1.现金及银行(信用社)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七)收益分配:1.收益总额;2.缴纳税金;3.提取公积金;4.提取公益金;5.提取福利费;6.投资分利;7.其他分配;8.未分配收益。
三、财务公布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应在年初、年末及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专项事务专项公布。
1. 年初公布:每年年初应公布财务计划;2. 月度/季度公布:经济发达村组每月后10日内、经济次发达和落后地区每季度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3. 年末公布: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应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4. 专项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干部报酬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四、财务公布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布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 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关于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产生、任免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民主监督与审计监督》)2.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经村、组社区性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3. 按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开的样式进行公布。
五、民主监督与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一)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监督1.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性质及产生广东省内,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是指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对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产生、选任、罢免作出了规定: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
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b.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2.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之监督权:(1)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a. 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
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人员入帐;b. 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c. 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d. 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
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e. 有权要求村、组社区性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2)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和社员对社区性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村民和社员的咨询并作出解释。
每年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监督权1.质疑权:对财务帐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村、组成员联名向村、组社区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镇经管部门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或镇经管部门负责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2.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3.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权对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完整、弄虚作假等行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三)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之审计监督1、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村、组社区集体财务公开工作承担下列审计监督职责:a. 组织有关财会人员对村、组社区性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交叉会审;b.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性组织进行重点审计;c. 对村、组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d. 对占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定期审计。
2、审计部门与审计人员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部门为: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审计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3、审计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a. 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b. 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c. 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d. 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e. 收益(利润)分配情况;f. 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g. 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h.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i. 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j. 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k. 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4、审计职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a. 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b.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c.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d. 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e.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5、审计程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3)证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农民群众和民主理财组织的意见。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向委派其进行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
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6)审计报告在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向农民群众公布。
(8)被审计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申请复审。
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
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9)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6、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1)审计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a.本村财务收支情况;b.本村债权债务情况;c.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d.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e.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f.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2)审计实施和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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