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职责规定是什么
水污染防止运行管理规定
水污染防止运行管理规定1. 简介水污染防止运行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水资源,减少水污染,确保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者、城市居民等。
2. 责任和义务2.1 单位责任所有涉及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的单位应当明确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明确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计划,确保其实施。
2.2 个人责任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不得进行污水排放、乱倒垃圾等损害水资源和水环境的行为。
3. 污水排放管理3.1 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
工业企业还应定期进行污水排放和处理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并开展监测和报告工作。
3.2 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者应当合理利用农药和化肥,减少对水环境的冲击。
同时,农业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得到合理处理。
3.3 城市居民城市居民应当妥善处理生活污水,不得将生活垃圾和有害物质倒入河流或其他水源。
同时,城市居民应当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提高环保意识。
4. 监测和评估4.1 污水排放监测相关单位应当建立污水排放监测机制,定期监测污水排放情况,并将监测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监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4.2 水环境评估定期对水环境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水质、水生态等方面,并据评估结果调整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5. 惩罚和奖励措施5.1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5.2 奖励措施对于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称号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相关的旧规定。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遵守本规定,确保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
注意:本文档仅为参考文档,具体实施细则和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制定。
水污染防治法版全文
水污染防治法版全文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版(全文)(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增加“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等内容。
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决定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国家环境保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日期】2007.08.26•【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正施行以来,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
突出表现为:(一)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
据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二)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
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淮河开发利用率为53%,辽河开发利用率为66%、海河开发利用率为100%,导致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没有生态流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体的自净能力。
(三)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据环保总局最新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源,有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四)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
据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现实社会需要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于2008年6月30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国家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该法内容及其实施情况的详细分析。
首先,该法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要求加强水污染的源头控制,依法设定和管理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水污染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治理,推进工业和农业生产的清洁生产,鼓励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水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其次,该法对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污染物的治理设施、配备污染物治理人员,并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使用、维护、运行、监控这些设施。
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法律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还对政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
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全面的水环境状况和水资源利用需求情况,制定并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水污染的监测和监管,建立水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还针对特定的污染源和环境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
例如,针对农业面源污染,法律要求农作物种植者使用合理的农药、农杀藻剂和农肥,推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
对于水体中的重金属和有机物污染,法律也要求加强治理和防控措施。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水污染治理的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配套的法规文件,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措施。
同时,政府加强水污染的监测和监管,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一些企业和农户对法律的执行不理解或者不重视,导致污染物排放仍然存在问题。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投入和行动不够有力,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水是人类生存的重要资源,但随着人口增长、工业化进程加快,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水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本文将介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项重要的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它对水环境的保护、水污染的防治以及监管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源的分类和监测要求,明确了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限制要求,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和控制措施,促进了水环境的净化和保护。
二、企业排污许可制度为了更好地监管和控制水污染,许多国家建立了企业排污许可制度。
该制度要求企业必须获得排污许可证才能进行污水排放,如果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排放污水将面临处罚。
排污许可制度通过强制性的审核和监管,有效控制了企业的污水排放,从源头上减少了水污染的发生。
三、水环境质量标准为了保护水环境质量,各国设定了相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水体的不同用途和保护目标,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水质标准,如饮用水水质标准、地表水水质标准和水生态环境标准等。
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定可以作为水污染防治的基准,便于对水污染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
四、水污染监测和报告制度为了了解水污染的情况和变化趋势,各国建立了水污染监测和报告制度。
监测工作包括定期采样和分析水样,对水环境进行全面、系统的监测。
监测结果将用于制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和评估效果。
同时,建立水污染报告制度,要求各地区和企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水污染情况,加强对水污染的监管和处罚。
五、生态修复和保护措施除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各国还采取了生态修复和保护措施来防治水污染。
这包括湿地保护和恢复、河流和湖泊的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等。
通过生态修复和保护,可以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减少水污染的发生,保护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六、国际合作和交流水污染是全球性问题,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十分重要。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三篇)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测、评估、检测、试验和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监测设备、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工作。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污染源的排放第八条污染源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
第十条污染源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和改建,不得擅自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口、排放量等。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污染源要进行处罚。
第四章水环境质量的保护与修复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环境质量的评价标准和修复标准,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对水体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物的监控,建立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库,及时掌握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质量的修复工作,采取相应措施恢复或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第十六条监测机构和污染源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对污染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主要包括污染源的封存、污染物的清理、受污染地区的隔离等。
2018年水污染防治法全文
2018年水污染防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励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依法保障公众参与,实行总量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水污染防治的方针是:遵循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优先防止水体功能退化,全面防治重点排污口和重要行业的污染,推动水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落实水污染防治的责任。
第六条水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防治、源头控制、综合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控制第七条国家对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禁止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九条禁止对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进行任何形式的排放。
第十条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实行污染物与境界设置的排放标准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实施污染物监测和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设立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污染物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经济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
第十六条设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企业污染物自行监测制度。
第三章环境风险防控第十七条鼓励并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活动。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加强对重大事故环境风险的防控。
第四章水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实施水资源保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实施水域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水生态环境公共信息的公开。
第五章公众参与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加强对水环境标准制订的规范化和公开化。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重点水污染源和行业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公众及环境保护组织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
水污染防治条例
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本省主要流域、地区水环境现状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对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容量不足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水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水污染防治法内容
水污染防治法内容水污染防治法一、引言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水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对生态环境和人们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水污染问题,维护和保护水资源,我国于20xx年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并不断完善和加强相关法规和措施。
二、法律的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几项基本原则:1. 综合防治原则:依法采取综合措施,维护、改善和恢复水环境功能。
2. 预防为主原则:着重强调预防水污染,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水污染的产生。
3. 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原则:重视水资源的节约利用,鼓励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
4. 污染者负责原则:明确将水污染治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水污染防治。
三、法律的主要内容《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污染物排放与限值:法律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限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应标准进行排放,严禁超标排放。
2. 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建立了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对特定行业和重点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确保排放符合标准。
3. 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对水资源进行划分,将水体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并进行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水环境问题。
4. 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公众安全和生态环境稳定。
5. 水污染税和奖励机制:建立了水污染税和奖励机制,对超标排放者征收水污染税,同时鼓励和奖励采取节水、减排措施的单位和个人。
四、法律的实施与推进《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需要不断推进和完善的措施:1.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力度,增加检查频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2. 提升监测能力: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建设,提升监测能力和水质监测技术水平,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3. 完善奖惩机制:不断完善水污染税和奖励机制,提高超标排放的罚款力度,同时加大对节水减排的奖励力度。
2023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23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23年水污染防治法将实施一系列细则,以加强对水污染问题的治理和防控。
下面是对该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的详细介绍。
一、监管责任划分细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责任划分。
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职能,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形成合力。
二、源头治理细则要求加大对水污染的源头治理力度,强化对工农业污染源的排查和治理,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
同时,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率。
三、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细则规定要加大对公众、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群体的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环境责任感。
同时,鼓励媒体加大对环境问题的曝光和报道,引导公众爱护水资源,减少水污染行为。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细则明确了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的具体要求。
要求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和权威。
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依法给予处罚,并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
五、水质监测和评价细则要求加强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完善水质监测站网络,提高监测设备和技术水平,及时掌握水质状况。
同时,建立水污染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对水污染的预测和预防,做到防患于未然。
六、水生态修复细则规定要加大对受污染水域的生态修复工作力度,恢复水域的生态功能。
要加强对湖泊、河流、水库等水域的保护,加大对生态系统的修复和保护力度,提高水生态环境的质量。
七、水污染治理技术研发和应用细则要求加大对水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效果明显的治理技术。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加大技术创新力度,研发出更加有效的治理技术,提高水污染治理的效果和水质的改善。
总之,2023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将在源头治理、宣传教育、监督处罚、水质监测评价、水生态修复和治理技术应用等方面加强对水污染问题的防治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
批 未准 按权 照的 排人污民许政可府证批规准定,排责放令污停染业物、的关责闭任:违反本法规定,
2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核发环保部门责 令 百 违 治改 万 反 规正 元 工 定或 以 业 的者 下 水 法责 的 污 律令 罚 染 责限款防任制;治违生情规反产节定本、严的法停重法规产的律定整,责,治吊任有,销:下并排违列处污反行十许工为万可业之元证水一以污的上染,一防
第九章 附则
第九章 附则
解释机关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询问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 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具体问 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 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施行时间
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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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 限 违制 反生 城产 镇、 污停 水产 处整理治规,定并的处法十律万责元任以:上城一镇百污万水元集以中下处的 理罚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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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理、 处关 置闭 后:的(污一泥)未流依向法、取用得途排、污用许量可等证未排进行跟踪、记录的,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工业水污染防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 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
3 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一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7.12【实施日期】1989.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已于1989年7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曲格平198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水环境保护的要求,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生产建设计划。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水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水环境质量补充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五条对水污染防治有显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确定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时,应当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并征求有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各类水体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县级行政区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配备水污染防治设施,使该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水污染防治法2023全文
水污染防治法2023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污染的防治,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水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1.水体: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自然水域。
2.污染: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对水质和水环境的有害改变。
3.污染物:指排入水体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形式的物质、能量或生物。
4.污染源:指向水体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5.水污染防治:指预防和控制水污染、恢复水环境。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四条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限值进行排放。
第五条污染物在线监测污染源应当配备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定期上报监测数据。
未经许可证持有人同意,监测数据不得被篡改或删除。
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并定期修订。
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七条污染物减排污染源应当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装置、工艺和材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第八条重点污染排放管理对于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特殊管理措施,加强监管和督促其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九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地区应当建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农村生活污水的安全排放。
第十条工业废水治理工业企业应当装设废水处理设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确保废水符合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有机农业、循环农业等绿色农业模式,减少农业活动对水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水环境修复对于受污染的水环境,应当采取恢复措施,修复受损的水生物群落和水生态系统。
第十三条水源保护加强水源地保护,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制定保护计划,保护水质和水环境的安全。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水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水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加强监督,形成全民参与、各方共同努力的良好态势。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推进。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并及时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发布水环境质量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利用工作,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水环境保护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通过立法、制定政策等方式,落实对水环境保护的责任,加强污水治理,防止水污染。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环境保护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管理,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污染源入侵,确保水源的安全和纯净。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水域的保护,确定敏感水域,制定保护措施,防止水域污染。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陆地污染的治理,控制农业和工业活动对水环境的影响,防止土壤污染。
第三章水资源利用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政策,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供水结构,提高供水能力。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资源管理的计划和措施,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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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职责规定是什么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我国及世界水资源都是不可再生资源,不同于风资源等等再生资源,所以对于水资源的保护显得尤其重要。
在我国,随着近几年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也是非常严重的。
我国法律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对水资源进行治理。
那么水污染防治法职责规定是什么?
一、水污染防治法最新版规定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
1、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2、农村污水、垃圾的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影响明显,但还是治理的薄弱环节。
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同时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3、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同时规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4、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
若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等情况,将被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等。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对于水污染防治法职责规定的介绍。
现在水资源的污染已经成为世界环境污染比较重要的一种了,水是人们的生命之源,所以水资源的污染急需解决。
国家也制定了治理水污染的一些法律规定,这也需要人们一起保护水资源,从我们自身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