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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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法律文书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刑字第号
公诉机关: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现已死亡)
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______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死亡。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根据已有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的,表述为:
“本案终止审理,不追究被告人______的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已有材料尚难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表述为: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八)、(九)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决定终止审理时使用。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除外。
二、本样式适用于自诉案件时,应当将“公诉机关”改写为“自诉人”;将“×××人民检察院”改写为“自诉人×××”;将“向本院提起公诉”改写为“向本院提起控诉”。
三、本样式系按一人一案的模式设计的。如果死亡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案件的成员,裁定结果则应当表述为:“对被告人×××终止审理。”
四、本样式系按第一审程序设计的,适用于第二审程序时,应当按照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特点,对首部有关各处作相应的改动。
五、本裁定书的案号应当根据不同审级确定。被告人已死亡的,本裁定书应当向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