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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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尊赋世纪中心幼儿园、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尊赋世纪中心幼儿园、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尊赋世纪中心幼儿园、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审理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云71行终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云斌陈志杰刘娜【审理法官】杨云斌陈志杰刘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尊赋世纪中心幼儿园;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当事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尊赋世纪中心幼儿园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当事人-公司】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尊赋世纪中心幼儿园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代理律师/律所】李永交、蔡应生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杨金权云南精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永交、蔡应生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杨金权云南精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永交、蔡应生杨金权【代理律所】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云南精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尊赋世纪中心幼儿园【被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本院观点】一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撤销许可通知》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双方对此亦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违法可撤销举证责任关联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撤销许可通知》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双方对此亦无异议。

《撤销许可通知》的行政行为于2019年12月作出,于2020年6月被撤销,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为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

这期间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上诉人处于经营状态,《撤销许可通知》的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上诉人无法办学。

2020年2月至6月初,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禄劝县所有幼教机构均处于停业状态。

这期间,上诉人无法办学的主要原因是疫情影响而非《撤销许可通知》的行政行为,其损失与该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正文:----------------------------------------------------------------------------------------------------------------------------------------------------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2019年1月9日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与园林绿化第四章市容环境卫生第五章环境与保护第六章道路交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依法治理、因地制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责任制,加强市民城市管理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六条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七条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体现山水宜居的地域特点和当地民族文化特色,保持传统风貌,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

城市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色彩应当符合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融入民族文化元素,并与周围环境和建筑风貌相协调。

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全文(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依法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城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国家机关控告和申诉;对少数民族公民提出的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

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应当配备相应的民族工作干部;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民族事务。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民族工作的财政预算,保障民族工作需要。

城市民族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报道、文艺创作、音像摄制、出版、广告等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不得歧视、侮辱少数民族。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配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并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第十条国家机关录用、招用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招用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对下岗的少数民族职工,应当优先安排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上岗;鼓励并帮助他们多渠道再就业。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平苗族瑶傣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8.26•【字号】•【施行日期】1989.08.26•【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4月10日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三章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五章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六章自治县的文化建设第七章自治县边远贫困山区的建设第八章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第九条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第十条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管辖区域内的边境县,是苗族瑶族傣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内还居住着哈尼族、汉族、彝族、壮族、拉祜族等民族。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金河镇。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边防巩固、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市排水设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禄政办通[2008]116号【发布部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8.08.27【实施日期】2008.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市排水设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禄政办通〔2008〕1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省市驻禄单位:《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市排水设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市排水设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事故的有效控制,使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在发生排水事故时,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抢险、排险、抢修及救援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尽快恢复生产和排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修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城市排水设施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统一调动全县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紧急情况下城市排水设施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以人为本原则:在处置城市排水设施事故影响城市安全情况时,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首先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和抢险人员生命安全。

3.快速反应原则:通讯联络快速、高效、畅通;抢险物资和设备准备充分,能够快速调用;抢险队伍能够快速集结,快速行动。

(三)适用范围发生在县内,需经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联合行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方能有效控制事态扩大的城市排水安全事故。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工作规则》和《县政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工作规则》和《县政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工作规则》和《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禄政发[2009]6号【发布部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9.03.03【实施日期】2009.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工作规则》和《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禄政发〔2009〕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省市驻禄各有关单位:《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2008年12月23日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三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的各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中央和省、市各级以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努力建设充满活力、运转规范、廉洁勤政、高效透明的政府。

第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行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县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权限第五条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

禄劝规划

禄劝规划

文 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修编背景随着禄劝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以及乌东德电站的建设,禄劝县的城市性质、规模、用地结构等方面面临重大的改变和突破,为适应发展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需要对原有总体规划加以修订。

第二条修编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2年),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0-2020年)》(云南省人民政府,2001年),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城市总体规划技术要求暂行规定》,《昆明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告》,《禄劝县城总体规划》(1995年禄劝县人们政府),《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志》,《2005年云南领导干部经济工作手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回忆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已完成的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有关专业规划和研究规划,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第三条规划期限规划以2025年为规划期限:近期2005-2010年,中期2011-2015年,远期2016-2020年,远景期到2050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本次修编规划,从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角度出发,将现状禄劝县城及部分崇德乡行政辖区纳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的规划区范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的思考与建议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的思考与建议

收稿日期:2021-03-25作者简介:张鹤潇,男,助理工程师,环境工程专业。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的思考与建议张鹤潇(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云南昆明650034)摘 要:分析了禄劝县农村的分布特点、重点保护区域和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现状,提出了禄劝县目前在水源地保护和生活污水治理问题上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治理建议。

关键词: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禄劝县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655(2021)03-0048-040 引言禄劝境内的云龙水库承担了昆明饮用水70%的供应量,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是禄劝工作重点。

研究发现,农村生活污染源对云龙水库的非点源污染物总氮的比重负荷量贡献最高,达到33 84%[1]。

禄劝县农村地区共有2601个自然村,仅有381个自然村建设有污水处理设施,其中有173个自然村是设施完善且工艺成熟的位于水源地周边的村庄,剩余208个自然村仅建有简易的氧化塘进行初步处理。

农村污水乱排乱放现象严重,容易引起水体黑臭,农村生产生活产生的污染对云龙水库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2]。

1 农村村庄特点及生活污水治理现状1 1 村庄特点禄劝县总体来说,自然村分布相对分散,村庄人口数量小。

根据调查统计,禄劝县坝区村庄数量仅为392个,占15 08%,人口为96421人,占总人口的21 83%;而山区半山区村庄数量为2209个,占84 92%,人口为345290人,占总人口的78 17%。

禄劝县1000人以上自然村数量仅占比0 08%;200人以下的村庄占比70 93%。

因此禄劝县大部分农村人口集中在山区半山区的大多数村庄中,少数人口位于坝区,而且村庄相对分散,聚集率低,生活污水收集困难。

禄劝县农村改厕进度调查和卫生设施调查结果显示:自来水入户,卫生设施齐全的农户占19 92%;自来水入户,卫生设施简易的农户占51 2%;自来水入户,无卫生设施的农户占21 79%;剩余7 09%则没有接通自来水,无卫生设施。

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1989.09.01【实施日期】1989.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1989年9月1日昆政发〔1989〕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为认真贯彻执行自治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我市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自治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自治法和党的民族政策,是我市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级国家机关要按照自治法和党的民族政策,充分尊重自治县的自治权利,把贯彻自治法与执行各项政策很好地结合起来。

对自治县提出而又能协调解决的问题,要积极研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主动地帮助自治县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二条市级国家机关作出决议、决定或进行工作部署时,凡涉及民族自治县工作的,应符合自治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自治县的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

对不符合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向上级机关反映,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市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照顾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

第三条市级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自治县的政策,应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自治县制定的、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特殊政策和规定,要继续实行,并逐步完善。

第四条市、县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培养、选拔和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领导干部,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7年2月27日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文化遗产包括:(一)彝族、苗族等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及具有代表性的口传文学;(二)三台山摩崖雕像、镌字岩彝文石刻、凤家城、蒋家大院等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刻、雕塑、壁画、碑碣、楹联;(三)彝族祭祖大典、彝族火把节、彝历年节庆日、苗族花山节等各民族的祭祀、节日、礼仪、庆典;(四)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图书、图片等;(五)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及医学;(六)具有民族特色的村寨、民居、服饰、饮食、器具和传统手工艺;(七)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戏剧、曲艺、诗歌、音乐、舞蹈、书画、体育等;(八)金沙江皎平渡口、石板河阻击战遗址、普渡河铁索桥及红军烈士墓、九龙红军洞、木克红军壁画等重要史迹、实物和代表性建筑;(九)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

第四条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1.06•【字号】昆政复[1995]53号•【施行日期】1995.11.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1月6日市政府以昆政复〔1995〕53号文批复同意)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吸引人才,引进资金,促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速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蓝印户口系符合本规定的条件,申办人提出申请,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同意,并在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章,区别于本地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户籍关系。

第三条本县蓝印户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的原则,根据禄劝的城镇发展情况,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蓝印户口年度控制指标。

第四条在本县行政辖区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办蓝印户口:(一)本县范围以外的国内投资者,投资额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本人或者亲属及聘用的管理人员在本县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二)外商投资2万美元以上,资金到位,其投资者的亲属及聘用的国内管理人员在本县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三)引进各种项目,开发建设成绩显著,并在本县有固定合法住所的人员。

(四)在我县境内,从事各种个体经营三年以上,年缴税额3000元人民币以上,并在禄劝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外县人员及其亲属。

(五)本县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长期聘用的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骨干、民办教师、合同制工人及其亲属,经主管部门同意,县人事与劳动局认可,可申办蓝印户口。

(六)与本县非农业人员结婚三年以上,有固定合法住所的配偶及子女。

(七)本县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对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可申办蓝印户口。

(八)其它有正当理由,并经县政府同意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1.21•【字号】•【施行日期】1988.04.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7年9月13日南涧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南涧彝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涧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内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回族、白族、苗族、布朗族、傈僳族等民族。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南涧镇。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发展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人民富裕、文化发达的自治地方。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

对各民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民族政策的教育,发扬各民族的优良传统,自觉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于2022年1月17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经2022年7月29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予公布。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9日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2022年1月17日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县应当全面推行林长制。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林业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服务管理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林业管理职能。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2.19•【字号】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12年9月14日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批准2013年2月19日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民族民间文化包括:(一)彝族、傣族等各民族的语言、文字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口传文化;(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谚语、民歌、诗歌、戏剧、音乐、乐器、绘画、雕塑、舞蹈等;(三)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传统节日、礼仪、节庆活动、民俗活动、宗教文化、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四)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楹联、契约等;(五)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六)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七)集中反映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等;(八)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及医学;(九)民族民间传统工艺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十)民族民间纺、织、染、绣等传统工艺和其他工艺制作;(十一)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文化。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批准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89.08.26【发布部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9.08.26【实施日期】1989.08.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22日)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4月13日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三章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五章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六章自治县的文化建设第七章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昆明市辖区内彝族苗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傈僳族、傣族、壮族、哈尼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屏山镇。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禄劝丧葬政策

禄劝丧葬政策

禄劝丧葬政策禄劝丧葬政策是指禄劝彝族自治县在葬礼和丧葬方面的政策措施。

禄劝彝族自治县是中国云南省的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彝族是该县的主要民族。

由于彝族传统的葬礼和丧葬习俗与汉族等其他民族有所不同,禄劝丧葬政策的出台旨在保护和传承彝族的传统文化,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管理丧葬事务。

禄劝丧葬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禄劝丧葬政策明确规定了丧葬期限和丧葬形式。

根据彝族传统习俗,丧葬期限一般为七天,政策要求丧葬期限不得超过十天。

同时,政策还规定了葬礼和丧葬的具体程序和仪式,例如丧葬必须按照彝族的传统习俗进行,丧葬期间严禁举办娱乐活动等。

其次,禄劝丧葬政策规定了葬礼和丧葬的地点和范围。

政策要求葬礼和丧葬必须在专门的丧葬场所进行,禁止在家中或其他非指定场所进行丧葬。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卫生,防止丧葬活动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和困扰。

此外,禄劝丧葬政策还明确了葬礼和丧葬的经济支持政策。

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丧葬家庭可以获得一定的丧葬费用补助,以减轻丧葬家庭的经济负担。

同时,政策还鼓励居民参加丧葬保险,以提供更全面的经济保障。

此外,禄劝丧葬政策还加强了对丧葬习俗和仪式的传承和保护。

政策要求相关部门和组织开展丧葬文化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彝族丧葬习俗和仪式的研究和保护。

同时,政策还鼓励彝族丧葬文化的传承和创新,保护和弘扬彝族的传统文化。

最后,禄劝丧葬政策还规定了丧葬管理的责任和执法机构。

政策要求相关部门和组织加强对丧葬活动的监管和管理,严格执法,打击违法行为。

同时,政策还强调了丧葬管理的协调和合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丧葬管理和服务。

总结来说,禄劝丧葬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和传承彝族的传统文化,规范和管理丧葬事务。

政策明确了丧葬期限和形式,规定了丧葬的地点和范围,提供了经济支持,加强了丧葬习俗和仪式的传承和保护,规定了丧葬管理的责任和执法机构。

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和弘扬彝族的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禄劝丧葬政策

禄劝丧葬政策

禄劝丧葬政策
禄劝彝族自治县位于云南省,这里的彝族纳苏人历史上行火葬,从明末清初以来则正常死亡行土葬,非正常死亡行火葬。

其土葬传统习俗可分为停尸、人殓、家祭、场祭、指路、安葬、脱孝等程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在推动殡葬改革,以期实现更环保、更文明的丧葬方式。

在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及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在不违背国家现有政策法规及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土葬还是被允许的。

但是,对于厚葬薄养、乱埋乱葬等问题也会开展集中整治。

禄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禄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禄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禄劝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禄劝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第四条禄劝食品安全管理遵循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成立禄劝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六条设立禄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八条禄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风险监测。

第九条禄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十条禄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管理,不得使用非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验明食品原料的品名、规格、数量、保质期等信息,并建立食品原料进货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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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的时候必须与发展当地的经济、文化事业结合起来,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对他们实行监督。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地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中,应当有彝族苗族的人员。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汉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法律文书使用汉文。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应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少数民族人员应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培养各民族的干部,特别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统筹兼顾城镇和农村。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自主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对人口特少的民族,采取特殊政策予以照顾。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事业。在国家的扶持下,实行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办法,加速乡村公路、山区驿道和通讯线路的建设,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生产性和开发性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项目,逐步增强经济上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各民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民族政策的教育。发扬各民族人民爱祖国、爱民族、艰苦奋斗、团结友爱、尊老爱幼、维护社会主义公德的优良传统,增强各民族的自信心和自立、自强精神,自觉地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林业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坡植树造林,重点发展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农民在房前屋后和指定地点种植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森林保护,严格控制林木年采伐量。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销售。严禁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禁止破坏水源林和风景林,加强封山育林,搞好护林防火,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上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内招收人员的时候,应优先招收自治县内的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稳定现有科技人员,重视和培养使用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引进人才,欢迎外地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建设。在生活待遇、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对有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屏山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城镇和集市建设,坚持人民城镇人民建,统一规划,就地改造的方针,逐步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新城镇,并充分发挥城镇和集市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绿化美化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自治县的企业,非经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90826(颁布时间)
19890826(实施时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4月13日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发展私营企业和股份企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劳动力优势,积极鼓励和组织劳务输出。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和开发自治县的自然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省内外、国内外的投资者或承包者以各种形式到自治县开发资源、兴办或承包企业,在收益分配、税利政策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加强对商业工作的领导。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与市场的调节,发挥主渠道作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优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自治县建设成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兵役法的规定,做好征兵、安置和优抚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和人民武装力量的建设。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扶持农民建节柴灶,提倡以煤代柴,以电代柴,努力减少林木消耗量。
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应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牧。对植被遭到破坏的地方,要尽快植树造林,加强水土保持,防止生态环境恶化。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以私有私养为主的畜禽养殖业,加强科学饲养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品种改良,疫病防治,饲料生产以及畜产品加工等服务体系,努力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所占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并应当有彝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在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彝族、苗族成员应高于其人口比例。自治县县长由彝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扰生产秩序,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干预婚姻和计划生育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地方工业,实行电矿结合,积极发展水电、采矿、化工、冶金、建材、建筑、机械加工、皮毛加工、食品加工和民族特需品工业。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乡镇企业,贯彻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并在税收、信贷上给予照顾,在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经营管理和产品运销上给予帮助。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自治县享受国家对民族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优惠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如遇有重大灾害或者政策性减收增支,自治县通过调整预算仍不能自求平衡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国家拨给自治县的各项民族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款,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扣减和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各族人民进行民主、法制和纪律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依法惩处各种刑事罪犯和经济罪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动员干部职工到边远特困山区工作,并给予优惠照顾。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基层政权建设,加强基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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