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政治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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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治合法性
第一节:政治合法性的基本理论
●一、政治合法性基本内涵
●1、词源
●在英文中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个词,而在中文中,其主要部分由“合”与“法”
组成,单从字面意思讲,中文的合法性暗含的意思是“对某一个‘法’的符合程
度”,所以许多中国人在讨论这个词时常会先提出一个疑问:“‘合法性’中的‘法’是指哪个‘法’?”。所以中文“合法性”中的“法”并不特指某一个“法律”或
“法规”。
●由于中文“合法”对应于英文中的“LEGAL”一词,中世纪时被用来描述某件事物
没有触犯法律,是合法律性的意思。这与我们中文中原有的“合法性”并不完全
一致,鉴于这种语义理解的混乱,也有学者提出中文应当用“正当性”来描述。
●2、定义
●合法性一词在政治学中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从道德哲学的角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某个东西是否“合法”。
●从政治学的角度: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获得被统治者们的普遍认同。
合法性问题总是与承诺,同意,赞成,默许等概念相关。
●合法性被认为是政府行政的最基本条件:如果一个政府缺乏必要程度的合法性,它将
很快地崩溃瓦解。
●最早从社会学上研究“合法性”问题的马克思·韦伯
●韦伯认为若要维持统治的持久存在,必须唤起合法性的信仰。
●一个政权通常需要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才能维持其权利。
“合法性是指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客观上表现为服从这种命令的可能性,而不论这种命令是由统治者个人签发的,抑或是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或命令形式出现。”
——马克思·韦伯
二、政治合法性理论的流派
(一)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
(二)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
(三)哈贝马斯重建主义理论
●(一)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
●1、马克斯·韦伯
●韦伯是从社会学角度来探讨政治合法性问题的,从经验研究的角度对既定社会事
实加以认定,认为在现实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
现,都必然是合法的,而“不合法”的统治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
●他认为,任何现实的政治统治秩序的有效性均以两个方面的有效性为基础。
●首先是外在的客观有效性,如服从的习惯或习俗及强制性的法律。这两
者是相辅相成的。
●其次是内在的主观的有效性,即被统治者发自内心地认为统治者有权指
挥他们,而自己有义务服从统治者。
●提出了合法性的三种基础:传统、超凡魅力型领袖与法理型。
(1)传统型合法性
●韦伯的第一种政治合法性类型以确立已久的习俗和传统为基础即传统型权威
(traditional authority)。
●这一类型的核心在于习俗和传统的影响,把习俗和传统理解为包含了从过去传到现在
的所有东西即存在已久的习惯、习俗、制度、社会或政治体系、价值、信仰等。
●这些由前人已接受并被历史神圣化的“一直就存在”作为固定且不容置疑的规则被公
众普遍接受,既反映了社会的连续性传承,也反映了传统型权威是社会向来如此的方式并无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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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明显的例子是在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家长制、父权制以及在一些农村还存在的老人
政治。
●传统型权威的另一个特征是与权力和特权的世袭制度紧密联系,例如在中东地区沙特、
摩洛哥等国依然存在王朝统治正是此种表现。
●传统型权威在现代发达工业化社会中的影响已经微不足道,但在英国、西班牙、荷兰
等君主立宪制国家中仍然有尊重王室、服从传统、履行义务等价值不断传承,可见传统型权威仍然不断地影响着政治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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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魅力型权威
●韦伯把领袖人物的超凡魅力效应看成是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源泉,并称之为“超凡魅力”
合法性。
●“超凡魅力”即个人的非凡品质,天分过人,具有超自然的或者超人的、任何其他人无
法企及的力量或素质。具有“超凡魅力”的人因此也被视为“领袖”,从而吸引大批追随者和崇拜者。这种建立在献身于一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就是“超凡魅型”合法性,或者称“克里斯玛型”合法性。
●拿破仑、甘地、铁托、毛泽东等政治领袖,希特勒、墨索里尼、卡扎非等都无一
例外地利用了其自身的人格特质和魅力来激发忠诚,从而扩大权威和稳定政权。
这样的统治合法性完全是基于公众对于领袖人格崇拜的背后支撑。
●韦伯指出这种权威与个人地位、社会位置或职务无关,而纯粹是领导人作为某种英雄
或者圣人有能力向追随者进行直接和个人的倾诉,来发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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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个人魅力型权威毕竟是一种非常态、不稳定、非制度化、非理性化的合法性基础,
这种合法性基础可以因其载体———领袖人物的思想和行为的正确而发挥强大的引导、动员、凝聚人心的作用,但也可以因领袖人物的失误而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而且,随着领袖人物的逝世也极易造成权威真空,引发政治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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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法-合理型权威(legal-rational authority)
●韦伯将权威与界定清晰的一套法律规则联系起来,权力最终决定于正式的宪
法规则,这些规则制约或限制着公共权力和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为,是为大多数现
代国家典型运用的权威运作形态。是最适用于现代社会的一种类型。
●与前两种合法性类型相比这种类型的优点在于权威附属于职位而非个人,他被滥用或
者造成不公正的可能性更小。因此,他能够维系有限政府的存在.
●这一类型是韦伯官僚组织理论的核心。也是被韦伯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权
威制度。韦伯也用“官僚制”来称呼这一类型。
韦伯的这一观点被后来的学者广泛承袭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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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之后,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遂成为现代政治分析的主流范式。
●当代许多著名学者如帕森斯、李普赛特、伊斯顿、阿尔蒙德等对合法性问题的探究基
本上都是沿循了韦伯的思维路径。
●如阿尔蒙德说:“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
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
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
●杰克曼的定义是:“如果一个政权不通过诉诸于暴力手段,就能够从大多数人那里引
导出大规模的服从,那么,从这一意义上说,这个政权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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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