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改革时代”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成因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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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改革时代”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成因及治理

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确定是劳动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的内涵、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本质规定及其历史形式都发生了变化;政府人为压低劳动力成本、市场因素、劳动力生产成本上升与供求不匹配是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提出治理的对策:应着力在初次分配强化“劳权”,提高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再分配着力提高中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健全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解决劳动力供求不匹配的问题。

标签:

劳动力;收入;分配不公;成因

我国已进入“后改革时代”,社会和谐、共同富裕、关注民生和质量增长是“后改革时代”的基本特征。近年来,我国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现象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者报酬在GDP中所占比重持续下降。据统计,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二是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持续下降。统计显示,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从2000年的60%多下降到了2007年的50%,下降了10多个百分点。三是居民工资性收入占GDP比重持续下降。从2000年到2010年,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6.76%下降到12.19%,10年间下降了4.57个百分点。解决劳动收入分配不公应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出发,从后改革时代的要求出发,重新解读马克思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本质规定性,坚持按照“提低,扩中,调高”的原则,缩小贫富差距,提高劳动者报酬占比,提高居民收入在GDP中所占的比重。

一、文献综述

对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研究须基于对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清晰认识。国内学者对劳动力商品价值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构成上,形成了差异化的观点。陈永正认为,劳动力价值除马克思所说的三部分内容以外还应该加上劳动者受教育而形成的新价值,因为教育是在劳动力价值形成过程中凝结成“隐含劳动力”在劳动力支出时表现出来。谭运进则强调,马克思劳动力价值构成理论是劳动力价值的最低构成,而现代劳动力价值是一般构成,应该在最低构成上加上劳动者享受性消费资料的价值。吕君奎则认为,除马克思所说的三部分内容以外,由于活劳动投入能够形成较大的劳动力价值,因此,劳动力价值还应该再加上家庭对劳动者的活劳动投入。上述代表性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认为现代劳动力商品价值应包含更丰富的构成内容,应对马克思劳动力商品价值进行新的解读,这种解读既不应脱离时代背景,也不能离开生产力发展的水平。

近年来,学界十分关注劳动力商品价值对劳动收入分配的影响,然而,除个别研究文献外,如伍旭中,鲜有文献专门阐述劳动分配不公的问题。一般的研究方法都是将劳动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纳入到收入差距问题中考察。刘洪慧认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限制了低收入者人力资本投资的现实支付能力,延滞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进而抑制和制约了经济增长。杨灿明等的观点是,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的社会矛盾加剧已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影响了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白重恩等的研究表明,收入格局变化的原因主要是要素分配格局变化,住户收入比重下降不是再分配阶段导致的,而是劳动收入份额大幅度下降导致的。张车伟等的研究结论显示,中国初次收入分配格局存在的问题不是劳动报酬占GDP份额的下降,而是这一比例水平长期过低,劳动报酬占GDP份额低是一种不利于劳动者的收入分配格局。从上述文献不难得出的结论是,现阶段,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是导致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主导原因。当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劳动者报酬过低和劳动收入分配不公已是不争的事实,解决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关键点在于重新确定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厘清对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混乱认识,探求解决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现实途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力商品价值的重新确定

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确定是劳动收入分配的基础和前提,确定劳动力商品价值必须清晰界定劳动力的范畴,厘清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本质规定性,重新确定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商品价值。

1、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内涵

马克思认为,所谓劳动力,是“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1],是人的劳动能力,是人在生产使用价值时所运用的体力与智力的总和。劳动力是生产使用价值的主体,如果不生产某种使用價值,那么人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便不能将其自身体现为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是依存于资本家和资本而存在的,即如果没有雇佣劳动力的资本家存在,就不可能有劳动力商品的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指职业化的劳动者,不包括在位的农民[2],也不包含垄断行业工作者和政府工作人员。知识分子群体是劳动力商品的核心组成部分,他们在前期通过对教育的高投入获得和掌握知识作为“人力资本”,必须通过提供和传播知识来获得相应的工资性报酬,其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劳动力商品。农民工阶层仍然拥有一定的土地作为物质生产资料,因此,也并非一无所有地等待资本的雇佣和剥削。农民工是不在位的农民,即其已经离开了农业生产资料,作为劳动力商品进入二、三产业务工以维持生活,因此,我国庞大的农业民工群体是劳动力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获得和实现主要通过市场上公平交易的工资性收入来完成,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收入不是市场公平交易所决定,垄断行业的收入除了工资性收入外,还有大量垄断性经营的非工资性收入,即便是考察垄断行业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也会发现,其工资性收入完全不是劳动力商品价值的体现,更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平等协作关系下的劳动者效率差异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力商品不应包含垄断行业工作者和政府工

作人员。2、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确定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这样描述劳动力商品价值,“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3],即劳动力商品价值所包含的价值内核只是劳动力自身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构成,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维持劳动者自己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二是劳动者养育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三是劳动者受教育或训练而花费的一定量的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在法律上是有人身自由的,除了其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外,丧失了一切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穷得一无所有,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将无法生存;存在着与劳动力商品相对立的资本家阶级,工人无法改变其社会地位,只能把自己的劳動力当作商品来出售,不断地再生产出与资本主义生产相适应的劳动力。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不仅有生存权,还有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上升的发展权和享受权,因此,劳动力价值构成中除了包含最低构成外,还应包含劳动者享受性消费资料的价值及其子女受教育的费用价值。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决定了劳动者对生产资料享有平等的支配权,劳动者之间是平等协作的关系,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的国家和企业之间尽管存在形式上的雇佣关系,却不能表现为实质上的剥削关系。尽管如此,近年来,我国垄断行业及掌握公权力的集团其收入远远高于其社会群体,社会阶层分化趋势明显加剧;政府通过税收、价格等手段将国民收入大量向自己手里转移和集中;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出现了“利润侵蚀工资”,“强资本,弱劳动”现象,劳动力商品价值被扭曲,并最终导致了劳动收入分配的不公。

三、“后改革时代”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成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确定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一是政府确定全社会劳动力商品的最低价值;二是市场决定部门劳动力的平均价值;三是劳动力自身形成及其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劳动力的个别价值。劳动力商品的最低价值不能反映劳动力商品的真实价值,其主要原因中政府人为压低了劳动力成本;市场决定了部门劳动力的平均价值,但垄断行业和部门的劳动力商品价值由于市场的垄断地位,从而其劳动力商品价值高于其他行业和部门;劳动力自身形成及其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劳动力的个别价值,但由于人力资本形成的投资不同,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等原因,劳动力供求不匹配,劳动力的个别价值常常难以通过市场反映出来。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所反映的劳动力商品的平均价值是确定劳动收入分配的根本基础,但是,由于“强政府”的干预、市场中的垄断因素及劳动力商品个别价值的差异性,劳动力商品价值总是偏离了劳动力市场的均衡价格,劳动力商品价值被扭曲,从而最终表现为劳动收入分配不公。

2、不完善的市场强化了劳动收入分配不公

在马克思看来,商品形态的劳动力是“特殊商品”,它“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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