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评定分离操作手册-采购中心
深圳市评定别离操作手册 文档分类工程名称共17页工程编号版本密级□仅供内部使用 ■可对外发布深圳市中采信息技术目录1. 概述 ..............................................................工程背景1.1. ................................................................32. 工程功能操作 .......................................................业务流程图2.1. ..............................................................32.2. ................................................................功能模块3功能权限列表2.2.1. .....................................................3采购中心2.2.1. ...........................................................51.概述1.1.工程背景为提升采购质量与采购满意度,促进评标定标标准化,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评定别离制度,即评标与定标别离,由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给商,采购单位确定中标供给商。
评定别离适用于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
2.工程功能操作2.1.业务流程图2.2.功能模块2.2.1.功能权限列表序号功能模块功能点名称操作用户功能描述1.采购申报查询采购申报书采购中心增加了查看评定别离信息链接2.采采购受理审核采购中心可查看到采购单位购安排针对评定别离录入相关信息并且可以对这些信息进展修改3.采购实施采购立项采购中心确定工程、包组评定别离信息4.起草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中心采购结果公告中增加了评审方法与定标方法5.电子辅助评标评标控制台采购中心增加了功能点“专家代表录入评价内容〞;评审环节完毕后,系统自动形成评审报告6.评定别离模块中心确定候选中标信息采购中心采购中心确定候选中标供给商信息7.中心输入网下抽签结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输入网下抽签结果8.维护品目评标定标方法采购中心给适用评定别离采购品目设置评标方法与定标方法组合配对关系9.采购工程管理采购工程查询采购中心可查看评定别离相关信息10.调整工程信息采购中心工程负责人可以调整采购工程是否采用评定别离、评标方法、定标方法、包组候选中标供给商数量、竞价开场时间、竞价完毕时间2.2.1.采购中心2.2.1.1. 采购受理审核采购中心审核环节,可显示针对评定别离录入相关信息。
论三种评标定标分离的异和同
论三种评标定标分离的异和同前言2011年9月8日,深圳市住建局在《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2011]206号)中提出“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即“将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2012年的2月21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了“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即“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深圳市住建局提出的“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中国招标采购业内引起了很大反响,褒贬不一。
为便于叙述,笔者将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中的“评标与定标分离”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合称为“深圳评标定标分离”。
实际上,评标定标分离并非是深圳的首创,《招标投标法》本来就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是评标定标分离的。
因此,评标和定标是否分离并不需要分析和讨论,需要分析和讨论的是,评标与定标是如何分离的,分离后由谁来定标及如何定标的。
一、《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定标分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人们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可以清楚地看到:1.第一款规定的是评标,第二款规定的是定标。
2.评标和定标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完成: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由招标人负责。
可见,《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和定标是分离的。
评标定标分离方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评标定标分离方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评标定标分离方式是一种在招标过程中常被采用的评标与定标分离的方法。
在传统的招标过程中,评标与定标往往是同时进行的,由同一个评标委员会完成。
而采取评标定标分离方式后,评标和定标被分开进行,由不同的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来完成各自的任务。
评标定标分离方式的核心思想是: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评分,根据标书的内容、质量、合理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的程度来评定每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而成交标定标委员会则主要负责确定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审结果和评定标准,进行最终的定标工作。
这种分离的方式有助于提高评标和定标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评审和评定的工作中,更加仔细地审查每个投标人的标书,并给予客观而公正的评价。
而定标委员会也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审结果和评定标准进行决策,确保中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评标定标分离方式还能够分担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量,提高评审效率。
在传统的评标方式中,评标委员会需要完成评审和定标的任务,其工作量较大,并且容易受到时间和精力等因素的限制。
而采用评标定标分离方式后,评标委员会只需要完成评审的任务,专注于评审工作,不再需要同时兼顾定标工作,从而提高了评审的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评标定标分离方式是一种可以提高评标和定标专业性和公正性的方法,同时也能够分担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量,提高评审效率。
未来,评标定标分离方式有望在更多的招标项目中得到广泛应用,并进一步推动招标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编写: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展开讨论评标定标分离方式。
引言部分首先对评标定标分离方式进行概述,介绍其相关背景和意义。
接着,概述本文的结构安排,为读者提供整体的了解。
最后,明确本文的目的,即通过对评标定标分离方式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决策者和从业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5•【字号】深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本级各采购人,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2020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分离政府采购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结果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助力深圳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鼓励采购人在执行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政府采购时选择适用评定分离,其他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
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
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精品
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精品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是为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提供采购项目的计划承接、分派、申报以及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的操作平台。
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
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维护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集中采购服务场所,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和统一的政府采购格式文本,提供政府采购数据信息查询及项目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货物、工程、服务及其他实行预选采购制度的采购项目。
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应遵循立足实际需要、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
第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等项目的配置标准和采购项目的技术规范。
政府采购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采购人不得超标准或超范围采购。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通过预留采购份额、评审加分、评审价格扣除、履约担保等方式予以扶持。
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参加的采购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研究重大事项并处理重大争议。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合作机制和信息交换平台,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采购政策等。
前款所称的重大争议是指采购文件重大异议,定标重大争议以及其他复杂的投诉争议等。
第七条政府采购参加人可以依法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
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维护采购行业和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学术研究、业务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建设工程项目“评定分离”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XX市建设工程项目“评定分离”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评标、定标公开制度。
评标专家库、评标报告、定标情况应当在相关住建网和交易网公开。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四条国有(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未达到应当招标的限额标准,但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采购。
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三章定标与中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票决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进入票决程序的投标人中,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四)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
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深圳市评定分离操作手册
深圳市评定分离操作手册深圳市中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目录1.概述 (3)1.1.项目背景 (3)项目功能操作 2 (4)2.1.业务流程图 (4)功能模块................................................................................................................... 42.2.功能权限列表................................................................................................... 42.2.1.2.2.1.5采购单位...........................................................................................................1.概述1.1.项目背景为提升采购质量和采购满意度,促进评标定标的规范化,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评定分离的制度,即评标和定标分离,由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采购单位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定分离适用于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
.2.项目功能操作2.1.业务流程图2.2.功能模块2.2.1.功能权限列表序功功能点名称操作用户功能描述号能模块录入和查看评定分离 1.采购申报书管理采购单位的相关信息采购申报增加了查看评定分离信息 2.采购单位查询采购申报书的链接.2.2.1.采购单位2.2.1.1. 采购申报书管理采购申报书的采购类型选择“非协议采购”时,需要填写是否评定分离等内容,另外申报书页面增加了评定分离相关的提示信息,如下图示:增加采购条目时需要选择具体的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默认为3且可以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第二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办法和要素,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综合比较定标候选人履约情况、报价情况、信用情况等因素,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城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IOOo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第四条实施“评定分离”的,坚持“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的项目采用“优中选低”的原则,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投标人;技术难度一般的项目采用“低中选优”的原则,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严格招标文件编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质量负总责,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招标人使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要素、定标程序与方法等内容。
-1公开招标项目评定分离申报事项一览表序号需明确事项名称
-附件1:深圳市第八高级中学物业服务项目需求一、投标人资格要求1、必须先行注册为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家一级物业管理资质;3、近三年内(即至少从2013年8月开始起算,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须提供由供应商住所地的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扫描件,原件备查;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到期日应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后;投标人要特别注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所涉及的时间范围,以避免因此问题导致废标);4、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评审信息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评标和定标分离办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和《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采购单位选择的评审方法,本项目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法(详见“第二册通用条款第八章”)。
本项目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为 3 家,中标供应商数量为 1 家。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平均价格下浮比例:5%评标方法说明:评标方法价格分计算方法可分两种:方法一:价格分=[1-(投标报价-最低价)/最低价]×价格权重×100当价格分<0时,取0。
方法二:价格分= [1-A×│1-投标报价/Z│] ×价格权重×100Z---即本次招标的最佳报价,即对所有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有效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并对算术平均值下浮5~15%作为本次招标最佳报价。
A---价格调整系数,当投标报价低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A=0.5;当投标报价高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取A=1。
当价格分<0时,取0;方法二仅适用于工程和服务类项目,且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供应商数量应不少于7家。
当选用此方法不满足上述条件时,方法一应作为备选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10.27【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修改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2012修订)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九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8年10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保障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就政府采购的物资和服务制定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计划编制和公布采购计划。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机构是采购人。
本条例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本条例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试行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
试行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定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文件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经研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进一步明确与规范。
一、适用范围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不含)以下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施工招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实施评定分离。
EPC项目、以及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采购的国企采购项目不列入评定分离试点范围。
二、定标人员库的组建定标人员库的组建原则上由招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及技术骨干。
各功能区下属企业等作为招标单位的,确因招标单位人员过少,可由其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及技术骨干组建。
三、定标纪律定标人员库成员须签订《定标人员库成员承诺书》(见附件1),不得私自打听、泄露定标人员库名单。
定标委员会组长及其成员不得打听、泄露定标委员会名单,做到公正、廉洁定标。
招标文件发布前,定标人员库名单及其《定标人员库成员承诺书》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四、特殊项目的纪检监督部门的确定教育、卫生以及市政公用系统下属单位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中纪检监督部门为派驻教育局、卫生局以及市政公用建设局的纪检组。
五、定标委员会组长的授权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6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为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书面授权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程室微项目“许笑今离”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J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1)4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的通知》(鄂公管委发(202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省公管局、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公管文(202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评定分离二是指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的制度。
第三条全县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规定。
第四条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公开透明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招标定标机制、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织实施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监督小组组成、招标效果评估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
评标定标分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文件深建市场〔2011〕206号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秩序,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现就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一)一个房屋建筑项目,除地基与基础(含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等)、幕墙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外,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施工总承包招标。
各项专业工程均一次性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特殊情况下,招标人组织的施工招标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其中含一次施工总承包招标)。
施工总承包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主体工程施工图已设计完成并经审图机构审查。
若部分专业工程图纸未齐全影响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可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项,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工程估价可不受“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的限制。
(无上限)(二)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工程应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招标。
在项目建设规模过大时,招标人可根据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具备的资金、设备、技术、管理实力,合理地划分总承包标段,原则上每个标段合同估价不宜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中小型市政项目应实行一次性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再分标段、分专业多次招标。
(三)鼓励建设项目实行勘察、设计、施工一体招标,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项目总承包、BT、BOT等新型建设招标模式,促进不同类型企业的融合,实现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承包和管理。
(四)规范分包行为,强化总包责任。
总承包单位可将专业工程或劳务分包给符合资质的承包商,并及时进行分包合同备案。
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分包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切实履行合同的,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深府[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满意度,促进评审和定标的规范化,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职责明晰、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
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当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章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的适用类型第七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最低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八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第九条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评标意见分歧在“两法”下的协调
中小企业在招标投标中获得项目难度增加。
中小企业多数是民营企业,目前招标投标制度和有关政策更多强调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歧视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并没有进一步的鼓励性规定,实践中一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出于种种考虑,对选择中小企业作为中标人或分包商存在顾虑。
今年以来,受到房地产市场调整的影响,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有所放缓。
投资项目减少后,中小企业获得中标机会更加困难。
另一方面,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和管理重点长期放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上,实践中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也主要用于满足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交易需要,而对中小企业自身的电子化招标采购需求,及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范指导、争议解决、信用管理等诉求,缺乏相应的制度和平台支撑,导致中小企业运用招标投标这一机制不够顺畅,往往通过熟人、关系、打听等方式寻找供应商,降低其采购效率和效益。
进一步加大招标投标制度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我国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稳就业的主力支撑,是保市场主体的重要对象,也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招标投标领域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强化制度保障和平台支撑,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一方面,为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制度依据。
国际公共采购规则和国内政府采购领域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规定和做法,为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
与此同时,实践中一些部门和地方已经出台了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
例如,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公路建设领域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交办公路〔2022〕59号),上海市出台了《关于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沪财采〔2023〕11号),安徽省铜陵市出台了《关于在工程招标采购活动中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铜公管〔2023〕11号)等。
建议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的过程中,参考借鉴上述规定和做法,对支持中小企业做出针对性规定,如鼓励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预留一定比例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依照共同投标协议明确中小企业的工作和责任,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鼓励大型企业依法依规将中标的总承包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包给中小企业;对信用评价高的中小企业,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等。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6【实施日期】2019.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参加人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质疑和投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推进廉政建设,保护政府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适用本条例。
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务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政府采购体制创新,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支持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发展。
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管理。
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受理政府采购计划以外的政府采购。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别离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满意度,促进评审和定标的标准化,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纳入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评标定标别离〔以下简称评定别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给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给商确定中标供给商。
第四条适用评定别离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职责明晰、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
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当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供给商。
第二章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的适用类型第七条适用评定别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最低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八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给商。
第九条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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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捂橱 投标洼'赋予描标人的权利
招标人的合法敬l 被壤制或被剿夺的状况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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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相对于七部委《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下称《2 ( 1 号令》和《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而言 的。 因为,1 号令》 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 《2 和《 的相关条款违背了《 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 。 令人遗憾的是 ,招标 《
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有关评标定标的条款完全是从《2 1 号令》 中拷贝而来的。 《2号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 和《 规定 , 评标委员会要对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排序 , 并强令 ,招标人应 “
二 次会议 修订 通过 , 2 1 年 3 1日正式施 行 。 自 02 月
《 深圳条例》 第二十八条对评标和定标作了如下规定 : “ 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 牌 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或者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 ; 六 ( )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侯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 中标供应商或 七 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 ” 在上述规定中 , 《 深圳条例》 提出了“ 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下称“ ( 评定标分离原则” , 了评标委员会 )突破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后进入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分设经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子库。
第三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管部门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分管招标投标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主管部门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交易中心负责人、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及部分资深专家。
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的考核与年检、聘用与解聘、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一)对评标专家库的构成、分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二)协助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专家申请资料,组织专家培训和考核;(三)专家档案信息日常管理及信用考核与评价;(四)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与管理;(五)协助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被抽中的专家到达指定场所,并组织其参加评标;(六)记录、统计专家抽取、考勤数据;(七)在未委派专家巡查员的评标项目中,负责考核、记录专家评标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八)承办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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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满意度,促进评审和定标的规范化,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职责明晰、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
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当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章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的适用类型第七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最低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八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第九条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未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第十条最低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十一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二条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三条抽签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按照随机抽签的方式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抽签法适用于市场化程度较高、供应商竞争较为充分的采购项目,对于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参差不齐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抽签法。
第十四条竞价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适用评定分离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最低价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定标可适用自定法:(一)属于政府采购品目中的下列项目类型:专用材料、医疗设备、器械、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实验室教学设备、文艺体育设备等货物项目,水利、防洪、交通运输等工程采购项目,专业咨询、规划设计、课题研究等服务项目。
(二)经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复杂性、专属性、专业性及特殊性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用定性评审法的政府采购项目定标不得采用自定法。
第十六条绿化工程、修缮装饰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安装、物业管理、服装、家具等市场竞争充分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投标应当采取评定分离的方式,同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取定标方法:(一)评审方法为最低价法的,采购人可以选取自定法、抽签法或竞价法的定标方法;(二)评审方法为定性评审法的,采购人应当选取竞价法的定标方法;(三)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可以选取抽签法或者竞价法的定标方法。
第十七条一般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交通工具、印刷出版、培训等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选取商场供货或预选的采购方式。
经市主管部门认定,商场供货或预选不能实现时,可采用招投标评定分离的方式,采购人应当采用抽签法或者竞价法的定标方法。
第十八条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定标分离政府采购品目适用方法目录》(附件1)选择采购项目所适用的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
第三章评定分离项目的一般程序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经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需求。
项目适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采购需求中应当明确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
第二十条招标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或者比例、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定标流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旦确定且发布公告后,采购人不得再变更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及定标方法。
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评审方法及定标方法提请澄清的,由采购人负责答疑。
答疑事项改变已公告的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招标机构需将修改事项在投标截止前3日告知所有有效投标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适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审专家由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
采购人可以应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派代表进场介绍项目情况或者解答评审委员会的询问,但不得在现场停留和参加评审且不能发表干预专家评审的不当言论。
对于金额较大、专业复杂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可邀请国内一线专家通过互联网参与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对定标方法采用“自定法”的项目,评审报告应当增加对候选中标供应商的评价内容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判定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废标、投标无效的,评审专家应当详细说明投标文件为废标、投标无效的原因,列举出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并署名。
第二十五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定标方法适用自定法的,采购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成定标委员会:(一)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定标委员会应当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采购人的中层管理人员、所采购项目管理人员等组成。
(二)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采购项目,定标委员会应当由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采购人的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所采购项目管理人员(或者具有与所采购项目对应的专业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等组成。
(三)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采购项目,定标委员会应当由7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采购人的行政首长、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所采购项目管理人员(或者具有与所采购项目对应的专业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等组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定标当日由采购人从2倍以上符合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其中采购人行政首长和高层管理人员无需随机抽取。
采购人自身人数无法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定标委员会人数的,可委托招标机构申请随机抽取与政府采购项目对应的专家参与组成定标委员会,但定标专家比例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定标委员会组成后,采购人应当推选1人为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当次定标会议并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定标的各项程序。
第二十七条定标委员会成员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八条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回避。
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环节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参加同一项目的定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应同时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政府采购责任机构等部门人员组成2人或2人以上的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实施自定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组成定标委员会后可选取以下方式之一定标:(一)直线票决法;(二)集体议事法;(三)累积投票法。
第三十条直线票决法分为一次票决、逐轮票决、先票决后抽签和先票决后竞价四种方式(票决计票规则和具体操作程序见附件2)。
定标委员会成员所有投票及意见均采取实名制且应当进行书面记录,作为定标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集体议事法是指,定标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集体商议决策确定中标供应商,由定标委员会主任最终确定。
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全部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累积投票法是指,定标委员会每个成员都持有等同于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100倍的分值,定标委员会成员既可用所有的分值集中投给某一个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也可将分值分散投给全部或者部分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按最终得分多少确定中标供应商,即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定标方法为自定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定标会召开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定标书面记录、定标报告在采购人内部网站或者内部公共办公区域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委员会候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定标程序、定标环节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定标报告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标委员会候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定标方法为抽签法的政府采购项目,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在评审结束的当日,组织抽签小组随机抽取中标供应商。
抽签小组原则上由采购人授权代表和项目评审组织人员组成,项目评审组织人是指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定标方法为竞价法的采购项目,在评审结束后首个工作日,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投标供应商的二次竞价的价格不能高于首轮投标报价。
竞价小组原则上由采购人授权代表和项目评审组织人组成。
第三十七条定标方法为自定法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定标委员会,召开定标会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不确定的,招标机构应当报主管部门处理。
处理期间不计入采购期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由招标机构统一受理。
原则上由被质疑人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
质疑涉及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招标文件、评审方法、评分细则、合同条款、招标程序、定标活动等内容的,或者涉及投标文件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由采购人在法定时限内书面答复质疑人,并将答复同时抄送招标机构。
质疑涉及由招标机构审核确认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及评审程序的,由招标机构在法定时限内书面答复质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