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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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满意度,促进评审和定标的规范化,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职责明晰、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

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当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章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的适用类型

第七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最低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八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第九条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未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第十条最低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十一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二条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三条抽签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按照随机抽签的方式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抽签法适用于市场化程度较高、供应商竞争较为充分的采购项目,对于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参差不齐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抽签法。

第十四条竞价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适用评定分离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最低价法且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采购人定标可适用自定法:

(一)属于政府采购品目中的下列项目类型:专用材料、医疗设备、器械、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实验室教学设备、文艺体育设备等货物项目,水利、防洪、交通运输等工程采购项目,专业咨询、规划设计、课题研究等服务项目。

(二)经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复杂性、专属性、专业性及特殊性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用定性评审法的政府采购项目定标不得采用自定法。

第十六条绿化工程、修缮装饰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安装、物业管理、服装、家具等市场竞争充分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投标应当采取评定分离的方式,同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取定标方法:

(一)评审方法为最低价法的,采购人可以选取自定法、抽签法或竞价法的定标方法;

(二)评审方法为定性评审法的,采购人应当选取竞价法的定标方法;

(三)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可以选取抽签法或者竞价法的定标方法。

第十七条一般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交通工具、印刷出版、培训等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选取商场供货或预选的采购方式。经市主管部门认定,商场供货或预选不能实现时,可采用招投标评定分离的方式,采购人应当采用抽签法或者竞价法的定标方法。

第十八条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定标分离政府采购品目适用方法目录》(附件1)选择采购项目所适用的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

第三章评定分离项目的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经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需求。项目适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采购需求中应当明确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

第二十条招标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或者比例、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定标流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旦确定且发布公告后,采购人不得再变更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及定标方法。

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评审方法及定标方法提请澄清的,由采购人负责答疑。答疑事项改变已公告的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招标机构需将修改事项在投标截止前3日告知所有有效投标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适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审专家由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

采购人可以应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派代表进场介绍项目情况或者解答评审委员会的询问,但不得在现场停留和参加评审且不能发表干预专家评审的不当言论。

对于金额较大、专业复杂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可邀请国内一线专家通过互联网参与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对定标方法采用“自定法”的项目,评审报告应当增加对候选中标供应商的评价内容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判定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废标、投标无效的,评审专家应当详细说明投标文件为废标、投标无效的原因,列举出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并署名。

第二十五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定标方法适用自定法的,采购人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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