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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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时期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定位

黄乐渊浙江省金华监狱 321071

内容摘要:刑罚执行工作的目的就是惩罚与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减刑、假释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奖励措施,对于激励罪犯悔过,促进罪犯改造,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目的具有积极作用;正确定位并规范监狱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关系到罪犯的改造态度和改造质量,笔者认为对这方面的探讨与实践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具体工作中应坚持宽严相济,做到激励与约束并重,以进一步规范,更有利于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促进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定。

关键词:刑罚罪犯减刑假释改造

刑法的法理与规定明确了监狱的主要职权是刑罚执行权,对象是在监内服刑期间的罪犯,如:“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据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被判外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①同时刑法、刑诉法在其仅有的几条监狱刑罚执行条文中明文规定了罪犯提请减刑(假释)事项,减刑、假释关系到罪犯的自由刑刑期,属于服刑罪犯及其亲属最关心的范畴,罪犯一般都希望能获得减刑或假释,而其能否减刑、假释也是促进其积极改造及日常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的最重要因素。

监狱在押罪犯其主要构成是有期徒刑罪犯,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是监狱刑罚执行的最主要部分与监狱工作法制化的核心要素之一[1]。

一、减刑、假释工作的认知

1、减刑假释与监狱刑罚执行

有人认为监狱的刑罚执行就是对罪犯的减刑、假释,这是认知上的模糊与以偏盖全。虽然刑法条文除了减刑假释外对监狱刑罚执行的规定很少,但毫无疑问广义的刑罚执行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付诸实施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内容,狭义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执行自由刑的活动[2]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0.471,即从罪犯收押开始到释放为止,对罪犯的刑罚施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刑罚变更建议以及

其他的一些管理工作。而《监狱法》将刑罚的执行单独列为第三章,又创造了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减刑假释则是更为狭义的中的狭义刑罚执行概念,[3]王辉,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J].河北法学,2010,(3)笔者认为对于监狱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而言,一般来说应该采用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概念),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的重点工作,其作为监狱对罪犯提请刑罚变更的一种建议权,与整体监狱刑罚执行紧密联系、息息相关,但不是全部。减刑假释以罪犯具体犯罪情况与整体改造表现为基础,又影响到具体个人罪犯的改造态度与罪犯群体的整体犯情稳定

2、行政权与司法权(提请建议权与裁定权)

有人认为减刑假释肯定由监狱及监狱民警说了算,这是对监狱减刑假释工作中的监狱刑罚执行权属认知上的偏差。监狱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但除了坚持司法权“四权理论”①侦察、检察、审判和执行四种司法权(有学者认为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是由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监狱)等四机关分别承担的侦察、检察、审判和执行所构成的)少部分人外,其他的理论与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是行政权。如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而不具有司法权的性质,这也是行刑活动与定罪量刑审判活动的根本区别之所在。“[4]笔者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属于行政权,首先司法权本质上带有一种裁判性质,而行政权本质上是一种有倾向性的管理权,监狱减刑假释工作,虽然看上去带有一定的司法性质,但从法律规定以及减刑假释具体文书上的呈报表与建议书就可以看出只是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提请建议权,所以有人认知上的减刑假释由监狱决定是错误的。

3、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

刑法作为我国的主要刑法典,刑八修正案虽然对97刑法作了较大的修改,但对监狱刑罚执行包括减刑假释具体操作规定的条文与内容偏少,“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罪犯减刑条件,但在实际操作因缺乏具体细化的规定,如重大立功、立功与确有悔改的认定表述模糊,以及减刑假释不同情形的规定还不明确,如什么时候可呈报减刑,减多少?具体尺

度上,还存在着随意性与人治性。虽然各省都推出了有关的计分考核办法,如《**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省看守所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各省法院也规定了不同类型罪犯在执行刑罚一定期限后,才能以考核分与改造表现为基础,开展减刑假释。但实践操作中还不能做到规范操作。

二、解读减刑、假释

(一)减刑、假释涵义

何为减刑,就是经法院判决后已在监管场所执行一定刑期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罪犯,通过法定程序,缩短罪犯的刑罚自由刑的执行期限。

何为假释,就是经法院判决后已在监管场所执行一定刑期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罪犯,通过法定程序,附条件②缩短罪犯的刑罚自由刑的执行期限。附条件是指将其原剩余刑期作为考验期,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如果考验期内没有重新犯罪或没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则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二)减刑假释政策的具体意义

不管狭义还是广义的刑罚执行,其工作目的就是首先是惩罚,然后才改造罪犯,减刑假释是一种刑事奖励政策,是根据罪犯具体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而“可以”或“应当”实施的刑事奖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改造人、造就人”刑罚目的,而采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特殊刑事奖励措施。监狱稳定社会稳定

(三)

1、执法依据。当前罪犯减刑、假释主要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到第八十六条规定,如第七十八条中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条规定

②监狱在押罪犯包含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被判死缓或无期的罪犯只要符合减刑要件,一般都通过减刑变更为有期徒刑罪犯。

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及监狱法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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