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适用
电大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电大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1、法的本质属性2、论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3、论法与自由4、法制与法治之我见5、论民主与宪政6、“一国两制”与两岸关系7、论汉唐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儒家化8、评明初的重典治吏9、析清代的文字狱10、行政法与人权保障11、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12、行政许可程序之探讨13、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思考14、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15、法人责任研究16、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17、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18、试论债权的性质19、论债权的保全制度20、论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21、试论提存制度22、论合同自由原则23、格式合同问题研究24、合同无效制度研究25、论缔约过失责任26、论侵权行为的构成27、不当得利制度研究28、无因管理制度研究29、论精神损害赔偿30、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31、合伙合同初探32、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33、协议离婚探析34、论遗嘱自由与限制35、中国商法的立法体系与未来取向36、论公司资本制度37、论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制度38、证券法上的信息公开制度39、论票据抗辩40、论保险利益41、论罪刑法定原则42、犯罪构成初探43、试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4、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45、试论我国的缓刑制度46、走私罪探析47、保险诈骗罪初探48、论骗取出口退税款罪49、侵犯商业秘密罪浅析50、对合同诈骗罪的探讨51、职务侵占罪初探52、试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3、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54、管辖异议的理论与实践55、论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56、论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57、论财产保全58、论审判方式改革59、论督促程序60、论我国的企业破产程序61、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62、论刑事证据的特征63、论口供64、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65、论刑事诉讼证明要求66、论证据的审查判断67、论间接证据68、论证人证言69、论死刑复核制度70、评自由心证71、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72、论公司法对股东利益的保护73、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74、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75、论技术诀窍的法律保护76、论邻接权的著作保护及其意义77、试论商标的显著性与商标权法律保护78、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探讨79、试论耕地保护的法律对策80、产品缺陷之比较研究81、论产品责任的归类原则82、论产品瑕疵担保责任83、论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84、论票据法中债权人的追索权85、论汇票的法律性质86、论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87、试论我国劳动保险立法体系88、联合国宪章下的强制措施89、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浅析90、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浅析91、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92、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93、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94、论我国对外贸易代理制95、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分担96、论美国反倾销立法97、论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98、中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措施及利弊分析99、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100、环境侵权行为研究电大法学本科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二)一、法理:1、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二维并举2、WTO后的法律架构重建3、对法律职业化的个人思考4、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5、法律监督的要素分析6、制度创新之于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二、民法1、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2、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3、析民事责任制度中的债不履行责任4、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5、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7、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8、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视点(包括专利、商标与著作权等)9、网络法律问题纵横谈10、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11、配偶权研究12、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13、论物权行为14、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15、论共同危险行为16、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17、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三、行政法1、行政执法难的成因探究2、《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评析四、刑法1、试论特殊主体犯罪2、论挪用公款罪3、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入世刑法观的转变5、论罪刑法定五、诉讼法1、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2、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3、民事证据制度研究4、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5、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对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思考7、论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8、论举证时限9、论我国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0、论律师的调查权11、公益诉讼谈六、经济法1、关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设想2、社会保险立法体系初探3、劳动合同竟业限制条款研究4、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初探5、论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6、独立董事制度研究7、析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属性8、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法律问题研究9、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七、宪法1、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制度及其影响2、从英国宪法产生的历史看英国宪法的特点3、论《人权宣言》4、论西方国家现代法律制度的新发展5、三权分立与美国宪法6、析《法国民法典》对近代民法的影响7、宪政——现代民主国家的基石。
谈中国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谈中国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夫妻关系中,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的形成发展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变化相一致的。
在古代,不论中西方,由于男性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在夫妻人身关系上形成男尊女卑的夫妻一体主义。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个人主义的发达,妇女普遍的参与社会活动及女权运动的开展,夫妻人身关系渐趋平等,出现夫妻别体主义,在财产关系上,女性也逐步取得了相应的平等的所有权,出现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特别财产制等多种形式。
进入二十世纪末,夫妻人身关系的变化使得夫妻财产制也相应的改变。
本文试在立足世界夫妻财产制度下对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及原因作一此探讨。
1.历史上夫妻人身财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婚姻家庭法就其历史沿革而言,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即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近代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和当代的婚姻家庭法。
(一)、在西方社会夫妻人身关系对财产制的影响西方中古时期在这一时期世界各国在夫妻关系上采用的是夫妻一体主义,即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在古罗马中晚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旧的家长制家庭关系的瓦解,子女从事独立经济生活的日益广泛,出现“夫妻别体主义”萌芽,在财产关系上,夫妻财产原则上彼此分开,妻子的财产不问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于自己所有。
后来演变为统一财产制。
这种“无夫权婚姻”在这一时期达到了比较进步和文明的程度。
2.、中国夫妻人身关系对夫妻财产制的影响1.在1840年以前的奴隶、封建社会时期在中国古代,夫妻关系是以儒家的“夫为妻纲”的原则为基础,唐律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在此之后的宋元明清的法律在内容及原则上基本因袭唐律。
2.半封建半殖民社会时期(1840年……1949年)中国进入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后,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和西方文化思想的传入,以及小农经济的瓦解,在国内民主革命运动的冲击下,广大妇女参与社会生产活动中,中国妇女的家庭地位开始逐步上升。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1、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
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
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
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
其实,李楠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
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
不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
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
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
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关系,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
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
请回答:李楠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 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
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
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 ,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 ?3、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
高中政治政治:5.3《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试题(新人教选修5).
5. 3《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一、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8分)1.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关系的核心是( )A.婚姻自由B.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C.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D.夫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解析】选C。
本题属于对教材基础知识的考查,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故选C项。
2.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④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解析】选A。
本题为组合式选择题,④本身正确,但不属于夫妻关系中人身关系的内容,故排除。
3.2009年12月,杨某父亲去世,2010年3月,杨某与李某结婚,2010年5月杨某取得其父遗嘱归其个人所有的遗产名人字画一幅,该字画属于( )A.李某B.杨某C.杨、李二人共同财产D.由法院判定【解析】选B。
本题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个人财产内容,因此选B项。
遗嘱确定只归杨某所有,即使遗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故不选C项。
本题财产归属明确,因此不必由法院判定。
4.甲、乙为夫妻,2009年6月甲、乙离婚,但甲因前几年外出打工致残,生活困难,甲能否要求乙给予生活上的帮助,多分得财产?( )A.不能,甲、乙离婚,财产各分一半B.能,乙应给予适当帮助C.不能,致残是甲不小心,应自负其责D.能,甲乙两人还存在婚姻关系【解析】选B。
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他方应予以必要的帮助,故本题中乙应给予甲适当帮助,应选B项, A、C、D说法错误。
5.李芳在怀孕期间与丈夫商量,若生女孩随母姓,若生男孩随父姓。
最后生了女孩,在派出所户口登记时就写了李姓,为此遭到了公婆的强烈反对。
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①女孩随母姓打乱了直系血亲关系②夫妻双方在家庭地位上是平等的,双方约定不能更改,故女孩可随母姓③公婆侵犯了李芳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④夫妻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A.①②B.②③C.②④D.③④【解析】选D。
婚姻家庭法思考题(汇总)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一、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是(B)A自然属性B社会属性C人身属性D财产属性2、婚姻家庭法的性质是(D)A程序法B财产法C国外法D身份法(二)多项选择题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可分为(CD)A实质意义的婚姻法B形式意义的婚姻法C广义的婚姻法D狭义的婚姻法2、下列选项属于中国封建婚姻缔结实际内容的是(AD)A婚姻论财B父母之命C媒妁之言D门当户对二、判断分析题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
(错)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
从性质上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夫妻对财产关系可以约定,任意性是婚姻法的特点之一。
(错)夫妻对财产关系可以约定,强制性是婚姻法的特点之一三、简答题1、婚姻须具备的要件。
(1)婚姻须为男女两性的结合。
(2)婚姻须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
(3)婚姻须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结合。
2、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适用的广泛性(2)内容的伦理性(3)规范的强制性(4)还具有身份性3、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方法。
(1)奴隶制社会为维护宗法制度,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主是依礼制规范。
核心:主张尊卑、贵贱、长幼、亲疏有别(2)封建社会,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法并用。
形成礼为“禁恶于未然”,法为“禁恶于已然”并用的特定调整方法四、论述题1、试论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内容(1)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指婚姻关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终止关系。
(2)家庭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家庭成员间的身份关系而形成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是指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是指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法的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是指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归对方所有之约定的法律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权 变 更手 续 的 ,对方 有 权 要 求 依 约定 交 付 有 关 财产 、 办理 权属 变更登 记 。
( 二 )一 般 赠 与 说
该 观点认 为 , 根 据《 婚 姻法 》 第 1 9条 的规 定 , 我 国可供选 择 的夫妻 财产关 系限 于分别 财 产制 、 般 共 同制和 限定 ( 部分 ) 共 同制 , 属 封 闭 的选 择 式 财产 制度 , 即定 向限制 式 。 ⑤ 最 高人 民法 院 民一
“
一
方婚 前所 有 的房产婚 后 归对 方个人 所 有 ” 的法律 性 质在 学术界 争议 很 大 , 而《 ( 婚 姻 法) 司
法解 释 ( 三) 》 第 6条将 其 定性 为 赠 与 , 这 不仅 没有 平 息 争议 , 反 而激起 社 会 各 界 更 大 范 围的 广泛 讨论 。 本 文指 出, 将 一 方 的婚 前 财产 约 定 为婚后 归对 方 所有 , 属 于夫妻 约 定 财 产 关 系的 范围, 应 适 用《 婚 姻 法》 第1 9条之 规 定 ; 协议 生效后 未 经对 方 同意 , 一方 不得擅 自撤 销 。
2 0 1 3年第有之约定 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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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 < 婚姻法 > 司法解释 ( 三) 》 第6 条
童付 章
摘 要 : 房 价 的 日益 攀 升 , 把 越 来越 多的A- 4  ̄ 3 卷入 “ 房产约定” 的纷 争 中。 夫 妻之 间约 定
方 个人 所 有 ” 究竟 属 于 什 么性 质 的法 律行 为 , 学 术 界争 论 不 休 。 具体来说 , 主要 存 在 以下 几 种 观 点。 ( 一) 夫 妻财 产 约定说 该 观 点认 为 , 我 国现行 《 婚姻法》 第 l 9条 规 定: “ 夫妻 可 以约定 婚 姻 关 系存 续 期 间 所 得 的 财
论夫妻对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之义务
论夫妻对 家庭生 活费用 负担之义务
裴 桦
内容摘要 我 国《婚姻法》以夫妻共 同财产制和夫妻扶养制度掩盖 了家庭生活 费用 负担制 度 。事实上,夫妻扶养制度与 家庭生活费用 负担制度各具价值 ,不能替代 ;在 夫妻共同财产 制下也需要 家庭生活费负担制度。该制度应 当包括 生活费用的范围、负担方式和救济方法。 关 键 词 家庭生活费用 扶养 夫妻财产制
一 、 家 庭 生活 费用 之负 担 与扶 养
家庭生活费用 ,也称婚姻生活费用 ,是夫妻婚后应当承担的维持正常家庭生活需要 的费用;扶养则是 在夫妻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时,另一方应承担的维持其生活的义务。扶养在经济上体现为扶养费的承担 , 两者都有承担生活费用之内涵 。我国现行《婚姻法》只规定扶养制度而无家庭生活费用负担制度。两者 关系如何,一的进化论的观点,强调二者各具 独立 的功能 :“市 民社会 里 ,必须存在两种不 同次 元的法原理 ,即市民法原理与社会法原理。市民法原理所适用的对象是具有 独立 、自由、平等之人格 的完 全者,而完全者与不完全者 、或不完全者之间 ,则适用社会法原理 ”,即“适用市 民法原理而无法达到公平 正义之 目的时,始有适用社会法原理之必要 ”;“在市 民社会 的家族里 ,夫妻各具有 独立 、自由、平等之人 格 ,则对于婚姻生活共 同体之继续维持 ,均有责任 。故夫妻应共同分担家庭生活费用。惟于夫妻之一方可 能因某种情事而无法分担家庭生活费用时 ,为使婚姻生活共 同体得以继续维持 ,故令有 能力之一方 ,单独 负担家庭生活费用 。此时 ,具有市民法性质的家庭生活费用分担之义务 ,转化成具有社会法性质的夫妻扶 养义务。”[8]结论是 :“家庭生活费用之负担是市民法原理 的贯彻 ,而夫妻扶养则是具有社会法性质之规 定。由此二相对立之法理所构成之夫妻问之义务的互相配合 ,互相作用 ,婚姻共 同体才能继续维持 。此亦 是今 日规 定此 二义 务 之最 大意 义 。”[9]
论夫妻财产 自考法律论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封面市地:年月日论夫妻财产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是组成社会最小的细胞,而夫妻更是一个家庭建立的基础。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也是婚姻法立法目的之所在。
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是社会主义婚姻立法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道德与婚姻法应当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夫妻间的财产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
它涉及的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的问题。
夫妻财产分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两者之间各自是如何确定,划分的?以及各自的特点,纠纷的处理等等。
通过与实际案例相结合的形式穿插介绍有关夫妻财产制的问题。
关键词: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财产夫妻财产约定夫妻特有财产制正文夫妻财产,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一、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条的“共同所有”是指夫妻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每一项财产,夫妻拥有共同所有权。
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范围
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范围《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换言之,合同法对于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协议,原则上是不予认可的。
这是因为有关人身关系的内容必须接受法律约束,而不可通过当事人私下协商。
就如同赡养、抚养关系,这种人身性质比较强的事项是不可以通过协商私下放弃或者接受的。
那么忠诚协议在何种情况下才是有效的?首先,该类协议必须发生在已婚的夫妻身上,此处的已婚指的是已经领取结婚证,而绝不是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只是举办形式上的婚礼的情形。
其次,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署,签署之时经过了平等自由的协商,协议内容是双方意思自治最集中的体现,排除被胁迫或者有欺诈的情形。
因为婚姻家庭关系涉及人身关系,带有感情属性,所以在判断此类协议是不是出于双方本意时有一定的难度。
最后,忠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侵害他人利益。
按照内容可以将此类协议分为以下几类:1.婚前、婚后“忠诚协议”脱离婚姻关系存在的忠诚协议是无效的,严格说是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的。
既然法律明确了有关人身关系的内容只能受法律的约束,只能由法律来调整,那么协议当事人之间如果不存在具体的婚姻关系就不能约定只有婚内之人才能约定的事项,即使协议并无其他不妥也不能发生任何效力。
那么婚后订立的忠诚协议就一定有效吗?2.与人身关系有关的“忠诚协议”根据民事权利的来源可以将民事权利归为两类:约定以及法定权利。
人身权作为一种非财产性的依附于人身而存在的权利,通常指的是那些不需要借助物质且跟人身紧密相连的一种权利。
第一,协议内容约定了有关婚姻关系是否继续保持或者结束。
这种类型的忠诚协议一般是针对那些已经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多数情况下,是婚姻关系的受害方提出破坏婚姻关系违反忠实义务的人必须出让婚姻自主决定权,也就是说一旦违反忠实义务,婚姻当事人可以共同决定婚姻走向的权利被剥夺,是否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全由受害方决定,过错方只能无条件服从。
开题报告——夫妻财产制度(一)【免费下载】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院部:专业:学号:姓名:导师姓名:导师职称:年月日研究生部制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环节。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一种集体把关形式,主要检验研究生对专业知识的独立驾驭能力和研究能力,它有助于研究生做好论文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助于研究生较好地了解课题中应注意处理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助于加强本学科的学术交流。
为了保证和促进研究生按期完成开题报告,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题的原则1.选题应紧密结合学科发展实际,不同专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各有侧重,应对学科前沿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和实用价值,能产生一定学术水平和创造性的学术成果。
2.论文选题应尽可能从高起点、新视角、前沿性的要求出发,要充分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生自身的基础,以利于发挥导师专长和调动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3.要充分考虑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以及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创造性成果的可能性。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1.选题的背景及研究的意义;2.本选题研究领域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3.本选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案,技术路线;4.本选题在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设想;5.本选题预期达到的目标及具体设想;6.本选题研究的进度安排;7.参考文献。
三、组织与管理1.研究生开题报告以学科专业为单位由学科负责人组织进行,并组成5~7人的评审小组。
2.开题报告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进行,如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开题报告,必须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经导师和院部(所)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3.开题报告成绩采用两级制:通过,不通过。
对未通过者,必须在二个月内完成再次开题。
4.开题报告通过后,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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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系毕业论文题目库一、民法(含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合同法、物权法等):1、论“小产权房”的法律保护2、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3、精神抚慰金的确定4、名誉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社会评价的降低5、一房二卖的法律适用6、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意义7、房屋过户登记程序的合法性8、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实现形式9、论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流转10、论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11、论不动产租赁权的性质12、论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13、论民事登记——以婚姻、不动产物权、法人设立登记为例14、浅论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15、论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中的适用16、论民法中的优先购买权17、请论述: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承担的到底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18、浅论物权法定原则19、浅谈精神损害赔偿20、论担保物权的竞合21、论损害赔偿与违约的关系22、农村人口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23、论商品房一房多卖的法律效力及后果2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25、试论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的利与弊26、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与过错27、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28、见义勇为的民法定性29、侵权责任中行为违法性的判断30、论物权法上车库权属的判断标准31、隐私权的界定32、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33、社会募捐中捐款余额所有权的归属34、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异同35、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特征与完善36、试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7、谈谈格式条款38、合同订立程序中的几个问题39、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40、试论合同的效力41、试论缔约过失责任42、合同保证中的若干问题43、简论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保全制度44、谈谈合同的转让45、合同的解除及其后果46、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特点47、试谈我国《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48、谈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遗失物、赃物为例49、论物权法定原则50、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51、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52、论法人的所有权53、论法人的能力54、谈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问题55、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56、谈我国的民事主体57、论赠与合同的撤销58、试论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59、试论车库、车位的权利归属60、优先购买权探析61、集体建设用地法律问题探讨62、浅谈保证人资格63、浅论未登记抵押权的效力64、权利质权探析65、最高额抵押几个问题的探讨66、谈谈流质契约与代物清偿协议67、浅论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68、简论无名合同的适用69、简论合同的解除70、债务抵销浅议7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若干问题的探讨72、“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及其适用7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探讨74、浅析营业质权75、浅析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76、浅析营业主人的留置权77、浮动抵押初探78、论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79、论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80、试论人身损害赔偿81、论名人的隐私权82、论征收中的“公共利益”83、论城市房屋拆迁协议84、试析“人肉搜索"85、电子商务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86、从汶川地震看民法中的不可抗力87、试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88、论物权公示原则89、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90、论诚实信用原则91、论表见代理制度92、浅议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93、试析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94、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二、婚姻家庭继承法:95、论婚姻中感情协议的效力96、论违法婚姻的原因及对策97、论无效婚姻制度98、浅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99、论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100、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101、试论家庭暴力102、论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103、论无因管理104、论不当得利105、浅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106、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107、试论配偶权108、论配偶权侵权民事救济109、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对策110、再婚家庭探析111、试论遗嘱继承112、论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113、论法定继承114、论事实婚姻115、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三、程序法(含民事诉讼、仲裁等):116、论民事诉讼的目的117、共同诉讼分析118、民事诉讼担保制度评析119、论非法人团体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120、谈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121、“和谐诉讼”与传统诉讼模式的异同123、浅析诉权124、公司法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125、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126、论民事诉讼中合议庭议事规则的完善127、论民事诉讼的时效制度128、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改革129、论网络侵权的证据130、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131、论公益诉讼原告的诉权132、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133、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134、试析民事案件调判结合办案存在的问题及规制135、仲裁中“第三人”制度研究136、论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作用137、论反诉条件中的“反诉与本诉有牵连"138、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上诉条件139、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140、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141、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思考142、浅论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43、浅论举证责任倒置144、民事仲裁执行的思考145、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146、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147、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148、论诉讼权利的保护149、论民事执行行为中的法院强制拍卖150、简论再审制度151、简论证人证言制度152、行政诉讼举证制度探析153、论举证责任倒置154、司法鉴定制度及其实务155、劳动合同仲裁探析156、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探讨四、商法(含公司、企业、保险、金融、环境、破产、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劳动合同等制度):157、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思考158、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分析159、我国劳务派遣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160、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161、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化改制的问题162、浅议明星代言产品的法律规制——从明星代言“三鹿"产品被炮轰说起163、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164、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165、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初探166、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167、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168、浅谈物业管理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169、论一人公司170、公司公积金制度研究171、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172、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173、试论票据抗辩17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与保险法的适用与修订175、最低工资的困境与改革路径176、试论我国不定期劳动合同177、就业歧视的界定与规则178、试论物业管理的主体179、试论票据行为180、论股东知情权181、论股东出资方式182、论董事的忠实义务183、论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184、论产品责任185、合伙人的法律责任186、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87、论保险利益188、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189、论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190、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191、有限合伙对风险投资的制度保障192、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193、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19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定195、保险代位求偿与委付之比较196、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197、公司法股东退出机制问题综述198、论公司资本三原则199、论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200、论税收公平原则201、关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法律思考202、论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203、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204、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205、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206、论农民工权益保护207、试论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208、论金融法的调整对象209、试论我国金融法的立法趋势210、论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211、论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对我国金融体制产生的影响212、论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对现代经济的意义213、试论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214、银行挂失法律问题初探215、论信用卡的性质和作用216、试论我国票据立法的发展及完善217、论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18、在公司面临破产的时候,是尽快的让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及时偿还债权人?还是应该对公司采用相关的救济措施,帮助公司度过难关?请选择其中一种观点进行论述。
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发布时间: 05/09 15 时 点击次数 18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现行婚姻法)这次现行《婚姻法》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明确规定夫 妻之间可以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还规定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和 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这也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在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 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婚姻家庭直接涉及两个方面, 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又是婚姻家庭得以维持和延续 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享有权益和承担 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 逐步加强,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 此笔者个人就对我国夫妻财产制浅薄认识,谈点个人看法和见解。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指夫妻对其财产所享有权利。
应涉及到夫妻双方 各自的财产,共同的财产以及第三人利益。
现行婚姻法第 17 条、 第 18 条、第 19 条所涉及的内容,也是我们现行《婚姻法》中心 内容。
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夫妻婚前和婚后所有财产的归属、占有、 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夫妻婚姻解除时对 财产清算分割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权与夫妻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财 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人身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影响 夫妻人身关系存续和终止。
(二)夫妻财产制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
没有夫妻关系就没有夫妻的 财 产权的存在。
2、必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 必 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才能成为夫妻。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国际私法试题
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国际法学专业国际私法试题(硕士)一、名词解释(3分*3)1、applicable law2、preliminary question3、法律规避二、论述题(共66分)1、如何看待统一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10分)2、论国际私法渊源中的条约(12分)3、论中国现行国际私法立法对“法律关系本座说”的运用(12分)4、论“住所”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16分)5、试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10分)6、为什么在民商事交往中通常同时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6分)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国际法学专业国际公法试题(硕士)一、判断正误并简要说明理由(3分*4)1、一国在表示同意收条约拘束时可以对其不愿接受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
2、“不承认主义”既适用于对新政府的承认,又适用于对新国家的承认。
3、国家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均应对继承国继续有效。
4、1970年联合国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构成国家法的渊源。
二、名册解释(3分*4)1、国际强行法2、国家管辖豁免3、国际习惯4、情势变更三、简答题(7分*2)1、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2、不干涉内政原则四、论述题(12)试述中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与实践。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历年试题2003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际法学专业试题第一部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50分)一、判断正误并简要说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每小题四分,共20分)1、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一般法律原则都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3、某一新国家只要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要素,其他国家就应该予以承认。
4、美国在“9。
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针对恐怖分子和塔利班采取的军事行动不符合国际法所承认的国家行使自卫权的要求。
5、一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以何种方式使用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婚姻家庭法大题
1、简述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的特点。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
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
到了封建时代,婚姻家庭法规范被载入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
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详于礼而略于律,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
2、简述《唐律。
户婚》在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在婚姻方面,法律以聘娶婚的方式公然维护包办婚姻,对主婚权、禁婚条件、婚娶程序、违律嫁娶、“七出”、“和离”、“义绝”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在家庭方面,法律不遗余力地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卑幼私辄用财以及立嫡违法等,均须依律科刑。
3、简述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及其特征。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两三千年之久,它植根于封建经济、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
(1)其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
(2)其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的宗法统治。
(3)其思想根源是以儒家思想为主要代表的宗法伦理观。
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包办、强迫婚姻,剥削阶级的多妻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以及男子专权离婚等诸多特征。
4、简述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的历史作用及其局限性。
国民党政府成立之初,当时的法制局于1928年起草了《亲属法草案》,为后来的民法亲属编作了立法上的准备。
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亲属编,是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自1931年5月5日起施行的。
全编分为7章,即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和亲属会议,计171条。
这个亲属编的颁行,在形式上实现了中国的婚姻家庭法从古代型向近代型的转变,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自有其一定的历史地位。
但是,它的许多规定是对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模仿和袭用,是脱离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的,并不是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成果。
论夫妻共同财产(论文稿)
毕业论文论文题目 夫妻财产制度学生姓名 郝小雯 学号 *********入学时间 2003年3月 专业 法学试点分校(工作站) 重庆电大璧山分校指导教师 吴丰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二oo 五 年 三 月 二 日论文目录1.选题意见 (3)2.任务书 (4)3.提纲 (5)4.论文指导进度 (6)5.论文正文 (7)6.参考资料目录 (18)选题意见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题目夫妻财产制度学生姓名郝小雯入学时间2003年3月试点分校(工作站)重庆电大璧山分校学号 031250024 专业法学本科指导教师吴丰职称《夫妻财产制度》写作提纲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与类型1、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概念2、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类型(二)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一)部分财产性质界定不合理1、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不合理2、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界定不清(二)未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三)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责任承担不明确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一)完善法定财产制度1、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个人特有财产制2、进一步保障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保护个人特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二)完善对夫妻债务的处理1、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方式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2、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的原则4、规避债务而进行的财产约定无效论文指导进度妻财产制度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夫妻共同生活和整个家庭生活的物质条件,影响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而且对稳定社会秩序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构建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三制”并存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必将对新形势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作者:江昊臻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1期摘要: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和司法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发挥着其特有的巨大作用。
本文主要论及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最后发现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制度;共有权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确立1980年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任务。
但是,在20年走来的实践中,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在新《婚姻法》中得到的完善,对我们社会生活意义重大。
归纳如下:新《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明确具体规定,有利于法律与实践的结合,其实务性更强。
该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的充实,个人特有财产的界定以及约定财产制的明确,都使法官在解决夫妻财产纠纷的法律事实中有法可依,减少了法律适用的争议。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全面规定,健全了法制,更有力的体现了私法的公平争议原则。
该法第39条、第47条的规定中,把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范延至婚姻关系解除后各方财产权益的保障。
这使私法的公平争议原则在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中得到实现,且对依法判决后受损方财产权益的维护给予了诉讼补救,完善了诉讼法制[1]。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有力的倡导了个人合法创造财富的风气,保障了婚姻缔结长久。
该法对个人特有的财产制的规定有效遏制了生活中一婚姻谋取他人财富的不正之风,保证了婚姻缔结的纯洁,有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固长久。
该法的司法解释(一)中对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满足了个人财产权利的独立要求,也倡导了个人合法创造财富的风气。
新《婚姻法》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较好的促进了市场经济稳定发展。
因为,该法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融入了民主意识,充分尊重了个体的独立权利,使意思自治得到较好的体现,同时,也保证了社会交易的安全,维护了第三者合法权益。
民法典讲座-婚姻家庭篇
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案释法(三)-夫妻共同财产
• 虽然李某婚前隐瞒疾病,但是韩某对他还是有感情的,打算再试试看日子能不能过下去。为给自 己留条后路,她开始关注起家庭资产,他们有一套共同贷款的婚房、若干存款和股票,但是她听 说这些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辟谣: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吗? 二、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已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三十天,一方反悔,可申请撤回→三十日满,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未申请视为撤回。
三、诉讼离婚: 协议不成,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地法院提起诉讼。 诉求: 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抚养权。
以案释法(一)彩礼
• 李某和韩某是同学,毕业之后准备结婚,准备结婚前李某拿出20万的彩礼,登记结婚后没多久双方就 要离婚,如果离婚了彩礼可要回来吗?
• 什么情况下彩礼需要返还?
•
——最高院司法解释:(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
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 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 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案释法(四)-夫妻共同债务
• 李某与韩某本来小两口好好过着日子,有一天,有几个债主突然找上门来,韩某这才发现在她不知情 的情况下,李某在外面偷偷借好多钱,这些钱韩某要一起还吗?
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范本模板】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以下是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首先是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要求:1、毕业论文的选题应符合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法学专业教学的内容.2、选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3、选题应难以适中,避免题目过大或空泛;注重提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鼓励创新性和前瞻性的研究.4、选题应多样化,尽量达到每人一题。
5、本题目有些只是研究方向或范围,并非具体题目,故仅供学生参考。
学生选题可在学院提供的参考题目范围内选定,也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批订,但最终均须教研中心负责人认定。
6、学生题目选定后须经开题程序,方可撰写毕业论文。
法学院民商法、经济法类[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民法学:1。
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7。
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8。
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10。
雇主民事责任浅析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12。
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13。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14。
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20。
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24。
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26。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29。
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31。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31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31(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甲立有遗嘱,表示其遗产由独生子乙继承。
乙因病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
这属于A. 遗嘱继承B. 代位继承C. 转继承D.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2. 下列关于遗嘱的形式的说法,错误的是A.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B.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C.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D.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做见证人3. 在法定继承下,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分配遗产时A. 不予分配B. 不可以多于继承人分配C. 不可以少于继承人分配D. 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4. 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
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
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B. 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C. 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D. 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5. 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
乙一直细心照料甲。
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
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遗赠抚养协议有效B. 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C. 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D. 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6. 下列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的是A. 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B. 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C. 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D. 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7. 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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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是一项重要内容。
夫妻财产制则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从立法形式上,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当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的情况下,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
在这里,我们主要就约定财产制进行一下探讨:一、约定财产制1、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规定,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只是在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在第一条进行了弥补,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异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无效,”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可以书面形式,如果双方无争议的,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以及如果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情形,解决了当时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实践问题。
但并未写入《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对《婚姻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以的形式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的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做清偿。
2、对以上规定,我们可以从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三个方面理解:1)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可以约定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其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约定归夫妻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约定的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从中外立法看:约定形式有两种,一是需要夫妻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契约,即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
协议主体中的“夫妻”是指在处理财产为夫妻,而非在财产约定时为夫妻;二是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且经一定公示程序才产生法律效力。
婚姻当事人双方定理采用书面形式,应有公示程序要求,且以公证为准。
夫妻财产约定应以公证形式确定,公证应由夫妻双方后一方住所地或协议地签订公证机构管辖。
应当注意的是,夫妻在订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之后,如果要变更或撤消此协议,则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方可。
夫妻约定制并无时间上的限制,夫妻在婚前,结婚登记时以及婚后的任何时间,均可对财产的归属问题做出约定。
夫妻在订立约定财产制的协议时,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无效,并且该协议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协议,视为无效。
3)约定的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这体现在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协议:对于协议,夫妻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夫妻离婚时,应按照协议的内容来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
就对外效力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至于知道的途径,则在所不同。
4)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达成要件,才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第58条之规定合法约定必须符合以下4个要件:①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订立,他人不得代理;②约定必须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等情况下作出的约定无效;③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超越当事人双方有权支配的财产X围,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④约定应有合法的形式,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公证。
对口头约定,如双方承认,或有可靠证据证明,应承认其效力。
也就是说,夫妻对于财产的约定在具备上述所有条件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由一宗离婚案看约定财产制的适用案情:汪某某大学毕业自办了一家工厂,对外负无限责任,其收入也颇丰。
1994年他与兰某某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
在婚后的几年时间里,凭着其能力,家里攒了很多钱。
可是1999年3月,由于决策上的失误,加上刚愎自用,生产上出现了巨大的亏损。
汪某某为了维持经营,挽回损失,他到处借钱,结果收效甚微,不仅原来的缺损未能弥补,而且还欠下了更多的债。
他不想妻子和孩子受影响,于是与妻子商量,决定一旦债权人追债,两人就离婚。
在离婚之前,他们于2000年搞了一个家庭财产协议,协议中规定:家庭财产中,房子和家用设施归妻子所有,家庭存款中90%以上归妻子所有。
汪某某工厂出现巨额亏损的事终于被一些债权人知道了,他们纷纷找他要钱,并有些人将他告上了法庭。
汪某某夫妇一看,于该年10月兰某某以汪某某不顾家,夫妻两人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汪某某也同意离婚,于是法院判决他们离婚。
对于兰某某主X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时,法院经调查认为,他们当初缔结夫妻财产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判决他们的协议无效,汪某某欠债是在经营家庭工厂过程中所为,他经营工厂的主要收入是供家庭成员的生活,为家庭共同财产,因此他所欠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承担债务。
由上述汪某某离婚案我们不难看出,本案的处理是与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效力直接相关的。
汪某某是2000年1月与兰某某签的协议,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了约定,在一般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离婚时应该按此约定办理。
但此案中,作为汪某某债权人的第三人是不知道该约定的,且汪某某夫妇订立财产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双方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因此,法院判定他们的协议无效,汪某某所欠的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定是基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做出的,维护了他们的权益。
三、约定财产制在我国适用的模式分类目前国际上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大致有两种模式:一是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国,它的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
二是任意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英国,日本,波兰等国。
主要特点是:不规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在程序上也没有特别的要求,在不违反法律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约定的内容,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
我国是采用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的国家,新《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个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制共同制,当事人只能在上述三个类型中作出选择。
1.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这起源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也是现代许多国家特别是普通法传统的国家或地区所采用。
在我国,适用于那些夫妻双方经济水平较高较独立的地方,X围相对较小。
2.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亦称一般共同财产制。
在我国是传统家庭一直治用并采用的,且为绝大多数人所愿意接受。
3.部分共同制又叫限制共同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X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X围外的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实行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前面汪某某离婚案中,他们实行的约定财产制类型即为此种。
现实生活中,我国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家庭大多选择此类型。
四、我国约定财产制的适用现状在西方国家,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早已相当普遍。
而在中国,特别是90年代以前,夫妻间订立财产协议简直是冒天下之大不韪。
即便是现在,大多数人也认为是对婚姻的亵渎,是为日后的感情破裂埋下伏笔。
最近,在我国妇联对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的“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后,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由此也可见人们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困惑。
笔者是赞同夫妻约定财产制这种形式的。
传统观念讲,此举似乎有悖国情,不合常理,但从经济法律的角度,发展的眼光来讲,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一项积极、明智的预见性制度。
因为它不仅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它也确实为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这有些类似于我们中国的一名俗语:“先小人,后君子,”约定协议在这里就起着一个有效预防的合同作用。
在近几年的离婚案件中,最令法官头痛的就是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官们将大量的时间都用在了财产的调查上,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给当事人造成累诉,并且案件还迟迟结不了。
随着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正确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出现,给此类难题带来了转机,据“婚姻与人口学会”提供的一部分统计数据表明,在对一万对离婚夫妇进行调查后发现,因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分割争执的占59%,反之,进行约定财产制的离异夫妇,发生财产争执矛盾占8.9%,由此可见,约定财产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何其重要。
实际上,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受制约因素很多,但究其最重要一点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说需要约定财产制的什么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
笔者当然不希望,财产协议的订立影响了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婚姻关系而是真心希望每一个家庭都能能够“健康长寿”,使这份协议永无用武之地。
五、在约定财产制适用问题上的几点探析:1)夫妻约定财产制与第三人的关系问题。
在前面汪某某离婚案中,债权人是此案的第三人。
关于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制是否对第三人生效,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对此做了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所称‘第三人该知道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