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作业票 施工动土作业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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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管理规定
第四条在抚顺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区域内进行的设备、设施的检修、维修、抢修等施工作业,必须凭《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详见附件1)进行作业。
第五条《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由设备检(维)修项目所属单位的设备员(或设备主任)填写。作业票须经项目所属单位有关人员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作业条件已具备、并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用电单位安排的专职电气人员负责落实临时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规范正确的使用、操作方法,要做到每天进行二次(上、下午各一次)巡回检查。对于巡检、操作要有专门记录簿。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用电单位要立即通知供电班组,供电班组应在电源接入点切断电源挂牌警示,没有经过双方共同确认不得恢复送电。
第二十六条临时供电电缆线路原则上不允许埋地敷设。但架空线路敷设条件不具备时,可以采用埋地敷设方式,埋地部分应采取加保护套管埋设,埋地深度、走向标记和安全标志应符合规范要求;在有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段应采取进一步强化保护措施。
7.用电单位在确认供电线路完全拆除并同供电系统脱离后立即将临时供电线路清除供电接引现场。
第二十一条首次使用电容量超过200KW/台的设备,必须提交该设备的有关报告、产品合格证和试验材料,经供电单位认可并报厂机动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进行作业。
第二十二条临时用电的设备、线路、控制开关安装及其设施的维护,安装及维护人员必须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有效电工操作证,严禁无证作业。
第二十三条低压临时用电应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电缆,绝缘应良好无损,在防爆区域内敷设的电缆不得有中间接头,在非防爆区内敷设的电缆中间接头处理必须符合供电标准要求,并有防雨措施。
第二十四条供电班、组要指定专职人员对临时用电单位的现场供用设施及现场使用、维护、监督操作情况作定期巡回检查,如发现已供电的设施倒塌、漏雨、设备运行不正常、电气元件防护盖脱落、漏电保护器损坏、使用操作不当等不符合安全供电条件的,要立即终止供电,并通知用电单位。直至用电单位对所出现的问题整改完毕并符合供电条件经验收检查合格,方可继续供电。
第二十七条临时供电线路架空时,其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普通道路不得低于4.5米,穿越主要干道不得低于6米。架空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干作支撑(如干燥的木杆等),禁止在树上、脚手架上、或沿墙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架设临时供电线路必须避开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第二十八条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有爆炸危险场所严格禁止使用发电机作为施工临时电源。
第三十二条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现场安装的配电箱内必须采用一台开关控制一台设备,严禁用一台开关控制两台或多台电动设备。
第四章 《施工动土作业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动土作业实行工作票管理制度。在抚顺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区域内进行动土作业,必须凭《施工动土作业票》(见附件3)作业。
7.厂机动部门、供电主管部门、供电班组留存《临时用电作业票》,《临时用电作业票》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清理装订,保存期限为一年。因临时用电导致发生各类事故的《临时用电作业票》由各业务主管部门长期保存。
8.用电单位、厂机动部门电气专业负责人、供电单位和作业点单位应对临时用电做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3.用电负责人职责
负责提供有关用电现场使用的用电设备清单等详细的证明材料,根据用电环境制订相关安全措施,出具合格电工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配备的电工确保对施工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对现场用电安全负责。
4.现场供电负责人(现场供电班、组长)职责
审核用电内容,制定供电安全措施,安排人员接、拆线,并负责检查。
5.接线人职责
5.经明确的接线人核实用电内容、落实安全措施,各项条件满足临时供电条件、临时用电设施满足规定要求,方可在“接线人”栏签字并进行接线作业,接线作业时临时用电设备必须全部处于无负荷状态,临时供电线路、控制箱完全符合用电条件后通知用电单位开始用电。
6.用电结束后,用电负责人必须及时通知现场供电负责人安排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拆线人到现场检查拆线,确认监督用电单位将临时供电线路撤离接引点无隐患后,在“拆线人”栏签字。
第六条对于生产装置轮班操作岗位,若设备检(维)修项目跨班连续施工,则项目所属单位在换班时必须进行作业票的交接(直至施工结束),并做好记录。每班须按作业票的要求,对施工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对于不符合作业票要求的情况,当班人员(岗位班长或操作人员)有权制止施工作业,直至满足作业票要求。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动火、用电、动土、进入有限空间、高空等作业,还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票、临时用电票、施工动土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高空作业票,与作业票一起使用,不能互相替代。
第二条设备检(维)修作业、施工动土作业和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抚顺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在抚顺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进行施工的相关方。
确认用电安全措施与《临时用电作业票》要求一致,按照《临时用电作业票》规定在指定地点进行接线。安全措施未落实或用电内容与现场不符时应拒绝接线。定期检查用电情况,遇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并停止供电。
6.拆线人职责
根据现场供电负责人的安排,检查现场用电情况后实施拆线,拆线后检查确认无误方可离开现场。
用电单位负责人,凭据生产单位开具的有效动火票,临时用电申请、使用设备清单(用电容量、设备台数等相关信息)交由供电车间值班人员负责审批(供电车间值班人员即为现场供电负责人),现场供电负责人接到临时用电申请,各项条件完全满足临时用电审批要求后,在现场供电负责人栏内签名,注明时间,同时用电话通知厂值班调度。
抚顺石化公司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
临时用电作业票、施工动土作业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检(维)修作业、施工动土作业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顺利地进行,保证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抚顺石化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凡进入各厂区使用临时用电的人员和所有电气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严禁无监管用电、不符合规定私拉、乱接用电,严禁无票作业。
第十八条凡申请临时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附带使用设备种类、数量、使用地点、委托施工单位等说明材料)。到厂机动部门、供电车间及供电班、组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审批。在易燃易爆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必须在办理相应级别的动火作业票后,凭有效的动火票方可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临时用电作业票》使用时限与相应火票时限一致。
第十九条《临时用作业电票》办理程序:
1.用电单位负责人,凭据生产单位开具的有效动火票,临时用电申请、使用设备清单(用电容量、设备台数等相关信息材料)到厂机动部门申请用电。厂机动部电气主管人员负责审核相关安全措施的制订和落实,确认用电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用电维护监督人员名单(电工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并备案,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动土区域涉及的地下隐蔽设施 ,其相应主管部门要对现场情况认真确认并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后,方可在《施工动土作业票》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厂机动工程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信电缆、测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砂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项目所在单位应设专人随施工人员同时进场、并监护施工作业条件是否变化,如有变化,应及时修改补充作业票并予以落实,确保施工安全顺利的进行。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施工作业负责人如有变动,作业票也必须进行交接,接替的施工作业负责人也必须按票进行施工条件确认、签字。
第十条对于间断式施工作业,ຫໍສະໝຸດ Baidu每次开工前,项目所属单位有关人员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要对照《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对施工作业条件进行重新确认。
第十一条施工结束后,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由项目所属单位有关人员验收,并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没有《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或施工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含监护人员不在施工现场监护),设备检(维)修项目不允许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对夜间及节、假日发生的应急施工作业,如果设备员或设备主任不在,可由施工项目所属单位值班人员按上述程序办理作业票。
第十四条《设备检(维)修 作业工作票》须留存一年,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的填写要规范、清楚,不允许漏项、代签。
第三章 《临时用电作业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作业票》是指允许用电单位在抚顺石化公司所管辖的各厂区内接用临时电源、安装临时电气线路、使用各种临时电气设备的书面管理形式。
4.现场供电负责人接到临时用电票后,对现场使用环境、使用条件必须进行重新审查复核,并确保用电条件、用电环境、供电设备容量、设备保护设施能够满足临时供电要求后,通知生产装置安全员共同审定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对不能确保现场安全的措施必须重新进行修改,确保措施满足现场安全要求后,指定接线班组,明确具体接线人、拆线人,并在“现场供电负责人”栏签字。
第二十条相关人员职责
1.厂机动部门电气专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审批用电内容、地点、用电设备、用电设备容量、线路走向,审核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用电管理规定及有关安全规定、满足并符合临时用电现场的防爆等级要求,用电单位是否配有专业电工进行现场维护和监督。
2.供电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审核用电内容、地点、用电设备名称种类数量、用电设备容量、线路走向、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用电管理规定及有关安全规定、满足并符合临时现场的防爆等级要求,确认用电单位是否配有专业电工进行现场维护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现场临时供电盘、箱应加锁保护,钥匙由现场供电负责人保管;设在室外的临时供电盘、箱及开关、插座要有防雨防潮措施,安装高度应不低于(水位线以上)1.3米。
第三十条临时供电设施的对地电压在110V以上时,必须作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第三十一条用于临时照明的行灯应带有金属保护罩,其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容器设备(如塔、罐、釜等)内,其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行灯必须为防爆型。
2.供电主管部门接到厂机动部签署的《临时用电作业票》,要针对票中的各种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复核审查,根据现场环境、条件要求,可提出具体的补充措施及注意事项,指定现场供电接引部位(电源接引点,接入号),明确安全保护时限要求、用电注意事项,并在“供电主管部门”栏签字。
3.节假日、夜间(1、2项主管人员不到场的)情况下,《临时用电作业票》的签发审核过程:
第三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动土项目所在单位应设专人随施工人员同时进场、并监护施工作业条件是否变化,如有变化,应及时修改补充作业票并予以落实,确保施工安全顺利的进行。
第三十九条《施工动土作业票》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15天。不能在限期内完成动土作业要重新办理《施工动土作业票》(续批)。
第三十四条《施工动土作业票》由厂机动工程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施工动土作业票》一式三份,第一联由施工单位留存,第二联由隐蔽设施主管部门留存,第三联由厂机动工程管理部门留存。
第三十五条动土作业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持动土施工方案到厂机动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动土作业票》。作业票由施工单位填写,送相关部门审批。审批手续齐备的《施工动土作业票》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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