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万家公司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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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定义

二、租赁期限、计租面积及租赁用途

三、租金、费用及支付

四、[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移交

五、开业的前提条件

六、公司标志及其广告

七、声明和保证

八、甲方责任

九、乙方责任

十、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终止

十二、其他

本合同附件:

附件1 建筑物总平面图、租赁物业平面图、乙方的公司标志及其广告位置图

附件2 工程界面

附件3 工程技术要求

附件4 甲方和乙方的营业执照和授权书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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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相关证件清单

租赁合同

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下述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为“中国”)市区/镇签订:

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册地址

为中国(以下简称为“甲方”)。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企业,注册

地址为(以下简称为“乙方”)。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据此,双方以诚实信用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及附件中另有约定外,以下词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应当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意义:

1.1“建筑物”系指位于市路号上的建筑物、附属结构和本合同第

1.8条所列明的设施,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1.2“租赁物业”系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出租供乙方独立使用的建筑物中

层部分(租赁物业的详细位置见本合同附件1)中所附租赁物业平面图,面积为平方米(㎡)。

1.3“计租面积”系指本合同双方共同确认,作为计算租金依据的[建筑物/租赁物业]

建筑面积(本合同附件1)。

1.4“租赁期限”系指自购物中心开业日起二十(20)个租约年的期间。

1.5“公共区域”系指[建筑物/租赁物业] 内非乙方及其他租户独立使用的,并由

甲方指定为乙方及其它租户公用部分的大堂、入口、楼梯间、走廊、客货电梯

间、警卫室、儿童娱乐室、机房、消防监控室、消防水池、消防通道、盥洗

室、屋顶、绿地、停车场以及其它公共区域。

1.6“购物中心”系指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内由乙方开办和经营的华润万家购物中

心。

1.7“购物中心开业日”系指在租赁物业移交后,乙方完成了购物中心经营所需的

装修、经营设备的安装和其它必须的准备工作,并取得购物中心经营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后,购物中心正式对外营业的日期。

1.8“设施”系指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和经营购物中心业务所需的设施,包括但

不限于绿化用水池及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围墙、停车场、室外标志结构支撑及基础、所有户外广告招牌的支撑结构及基础、室外旗杆、自行车棚等其他设施。

1.9“设备”系指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和经营购物中心业务所需的设备,包括但

不限于电话接口、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暖通空调系统、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电梯、货梯、消防喷淋及报警系统、道路标识及照明系统、自动收货平

台、收货区自动门、停车场管理系统等其他设备。

1.10“政府验收合格文件”系指为表明[建筑物/租赁物业] 的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而

由市质监站、消防局、供电局、环保局、规划局和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

进行验收并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及相应文件。

1.11“移交证书”系指甲方取得本合同第1.10条规定的政府验收合格文件后三天

内,根据本合同附件5所规定的全部条件和要求,甲方和乙方进行联合验收

合格后由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

1.12“[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系指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完成了[建筑物/租赁

物业]建设施工,政府有关部门已对[建筑物/租赁物业]进行了验收并出

具了政府验收合格文件,并且双方对[建筑物/租赁物业]进行了联合验收并确

认[建筑物/租赁物业]达到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条件和双方另行约定的

其他条款的要求后,由甲方向乙方移交全部的[建筑物/租赁物业]。

1.1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指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物所在场地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14“房屋所有权证”系指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为建筑物颁发的房屋所有权

证。

1.15“房屋租赁证”系指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它政府相关部门为本合同项

下租赁关系向出租方颁发的证明本房屋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证件。

1.16“公司标志及其广告”指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设置和安装的乙方公司标志及

其广告。

1.17“公用事业”系指由乙方使用并付费的水、电、煤气、电话、雨污水排放、集中

供暖等。

1.18“租约年”系指自开业日起的第一个月至以后的连续十二个月为第一个租约年,

此后的每十二个月为下一个租约年。

第二条租赁期限、计租面积及租赁用途

2.1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自购物中心开业日起二十个(20)租约年。

2.2移交日

[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移交日应为年月日。

2.3装修期

自移交日起至购物中心开业日止的期间为装修期,装修期内乙方将对租赁物业进行设备安装等相关工作。

2.4免租期

自开业之日起个月的期限为免租期。

2.5计租日

免租期结束后的第一天为计租日。

2.6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同意延长租赁期限,应提前六个月进行协商。如双方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2.7 计租面积

本合同项下[建筑物/租赁物业]的计租面积暂定为㎡(租赁范围见本合同附件1)(停车场面积、道路所占面积、公共区域等均不计入计租面积)。最终的计租面积按照以下原则调整确定:

2.7.1、自移交日后8个月内由甲方委托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测绘机构所作

出的测绘结论为准,唯甲方需在进行面积测绘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

确定面积计算原则。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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