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公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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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与张某协议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双方约定,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张某以现金出资20万元,李某以自己拥有的一套生产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
双方根据协议履行了出资义务,张某交付了现金、李某提供了自己购买该生产设备的购物发票,由验资机构进行了验资。
该公司经登记成立后,李某提供的生产设备也投入了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张某发现该生产设备老化且部分损坏。
经相关机构评估,该设备现价仅值约20万元。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以李某出资不实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分析: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
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因货币出资具有确定性,不存在对其高估或低估的问题,而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需要估价以确定其价值,所以出资不实的情形仅指非货币出资。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
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判断股东出资不实的标准,是股东的非货币出资物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
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时间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股东出资不实的,承担该责任的应当是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应当首先有出资不实的股东补交其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只是一种补充性质,只有在其不能补足的情况下,才由其他股东代为补足,负连带责任的股东享有对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追偿权利。
同时必须注意的是: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不包括公司成立后因为增资而发展成为股东的“新股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除非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法律的案例归纳(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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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归纳和总结,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把握法律精神,提高法律适用能力。
本文将从我国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出发,对法律案例进行归纳,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宪法与行政法案例1. 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政府为推动城市绿化,决定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增设绿化带。
然而,此举引发部分市民不满,认为绿化带占用了公共空间,影响出行。
市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的绿化带建设决定。
2.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也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市政府在增设绿化带的过程中,未能充分听取市民意见,导致市民权益受损。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市政府的绿化带建设决定。
3. 案例归纳(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公民有权依法参与民主决策,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案例二:刑法案例1. 案例背景2019年,某公司经理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调查,甲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归个人所有。
2.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法律问题侵权案例分析(3篇)
![法律问题侵权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bd996ec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54.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版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小说的著作权人,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原告的该部小说,并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小说的著作权人,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
2. 被告乙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原告的该部小说,并获取了经济利益。
3.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未予理睬。
4.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侵权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3)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享有某知名小说的著作权,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原告的作品,符合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侵权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赔礼道歉。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甲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原告的某知名小说,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发布原告的某知名小说;2. 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 被告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侵权手段多样化。
被告乙公司通过在网站上发布原告的作品,获取经济利益,侵权手段较为隐蔽。
2. 侵权后果严重。
被告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4119065d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d2.png)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经典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_____公司诉_____公司商标侵权案_____公司是一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其拥有的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在消费者中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然而,_____公司发现_____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其极为相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对_____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_____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明显的商标侵权。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标识,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_____公司未经授权使用相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_____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
首先,对两个商标进行了详细的比对,包括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元素。
其次,考虑了消费者的认知和混淆可能性。
最终,法院判决_____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以免陷入法律纠纷。
案例二:_____软件著作权侵权案_____软件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应用软件,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_____公司发现_____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发行了该软件,严重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是对软件开发者劳动成果的法律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_____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发行_____软件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法赋予了软件开发者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修改等权利,他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行使。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深入调查。
通过技术手段对比了正版软件和侵权软件的代码、功能等方面,确定了侵权的事实。
最终判决_____公司停止侵权,赔偿_____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工商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题(3篇)
![工商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d4631b8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0b.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以来,凭借其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口碑,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地位。
然而,在2019年,甲公司因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被当地工商局查处,引发了一场工商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8年,乙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甲市工商局投诉,称甲公司生产的某款手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
乙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甲公司生产的手机外观设计与其注册商标图案高度相似。
经调查,甲公司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
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三、法律分析1.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3)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手机上使用了与乙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甲公司侵犯了乙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侵犯商标权的动机甲公司侵犯乙公司商标权的动机可能是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通过使用与乙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甲公司可能认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乙公司的商标保护,从而降低侵权风险。
2. 甲公司侵犯商标权的后果甲公司侵犯乙公司商标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地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评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地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评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https://img.taocdn.com/s3/m/2b76f2462e3f5727a5e9624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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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商法案例(3篇)
![法律商法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7971004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49.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公司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其中甲持有50%的股权,乙持有30%的股权,丙持有20%的股权。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由于管理不善和市场环境变化,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8年,甲、乙、丙三人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产生分歧,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严重,要求乙、丙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丙转让股权?2. 乙、丙是否应当承担公司亏损的责任?3. 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公司连续多年亏损;- 乙、丙在公司经营中的不当行为记录;- 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证明乙、丙在决策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
乙、丙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业务拓展计划,证明公司经营不善与市场环境变化有关;-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公司管理存在漏洞;- 甲在公司决策中的失误记录。
2. 法庭辩论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其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同时,他们还认为,甲的股权比例过高,不利于公司发展,应调整股权结构。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对公司经营不善均负有责任。
甲的股权比例过高,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但考虑到甲对公司做出的贡献,以及公司目前面临的困境,法院决定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具体判决如下:- 甲的股权比例调整为40%,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 乙、丙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 甲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并在未来三年内对公司进行整改,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经济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经济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c016e00a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22.png)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经济案例案例一:合同纠纷导致经济损失事实经过:某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向公司提供一批商品,并指定交付日期和付款方式。
然而,供应商未按时交付商品,导致公司损失了大量的销售机会和信誉。
公司决定起诉供应商,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其他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该案中,供应商未按时交付商品,已经构成违约。
公司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建议: 1.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交付日期和付款方式,并且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2. 如果遇到供应商未履约的情况,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寻求赔偿。
案例二:非法竞争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事实经过:某某公司以生产和销售某种独特的产品而闻名,但近期其产品销量骤降。
经调查发现,另一家竞争对手通过盗取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了与该公司产品相似的仿冒产品,并进行低价销售,导致该公司的市场份额急剧下降,经济损失严重。
律师解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仿冒他人商品或者冒用他人商品名称,且存在明显的误导性,是一种非法竞争行为。
在该案中,竞争对手盗取了公司的商业机密,仿冒了公司的产品并进行低价销售,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建议: 1. 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维护自身的创新成果,避免被竞争对手非法盗取。
2. 一旦发现有竞争对手从事非法竞争行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三:侵犯商标权导致企业信誉受损事实经过:某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使用某个商标标识其产品,并投入了大量的宣传和广告费用。
最近,一家竞争对手开始使用与该公司商标相似的商标,并在市场上销售类似产品。
这不仅导致该公司的销售额减少,还损害了该公司多年积攒的品牌信誉。
律师解读:商标的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在该案中,竞争对手未经授权使用与该公司商标相似的商标,既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也会导致该公司的商品信誉受损。
关于资本主义法律的案例(3篇)
![关于资本主义法律的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0f6b1a4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2e.png)
第1篇一、背景可口可乐公司(Coca-Cola Company)是全球知名的饮料制造商,其产品遍布全球,深受消费者喜爱。
自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市场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然而,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遭遇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商标侵权案为例,探讨资本主义法律在商业活动中的运用。
二、案情简介2001年,中国某市一家饮料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可口可乐公司在销售其产品时,未经授权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
原告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注册商标为“可口可乐”,注册号为XXXXXXX。
该商标于2000年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饮料、矿泉水等。
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产品包括可乐、果汁、茶饮等,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如“可口可乐”字样和红色瓶身图案。
原告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行为具有以下侵权事实:1. 可口可乐公司的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损害原告的商标权益。
2. 可口可乐公司在明知原告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相似标识,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
3. 可口可乐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2. 可口可乐公司的侵权行为:法院认为,可口可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已构成商标侵权。
3. 消费者权益:法院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消费者权益。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判令可口可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
2. 判令可口可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 判令可口可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开道歉。
创业法律风险案例(3篇)
![创业法律风险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379756d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80.png)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业热潮不断涌动。
然而,在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
本文以某初创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为例,探讨创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某初创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18年,主要从事智能家居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一年的发展,原告的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然而,在2019年,原告突然收到一纸诉状,被告某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以原告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原告告上法庭。
二、案件经过1. 被告商标注册情况被告于2015年注册了“智能家居”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包括家用电子设备、电脑、软件等。
被告认为原告的产品与被告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侵犯了其商标权。
2. 原告答辩原告在答辩中辩称,其产品与被告的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原告的商标注册于2018年,与被告的商标注册时间相差三年,且原告的产品与被告的产品在功能、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此外,原告在市场上对自身品牌进行了充分宣传,并未对被告的商标造成侵权。
3.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原告与被告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2)原告是否对被告的商标造成了侵权;(3)原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原告的产品并未对被告的商标造成侵权。
因此,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在创业过程中,因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商标侵权纠纷的发生。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1. 商标注册风险原告在创业初期,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导致其商标与被告的商标构成近似。
为避免此类风险,创业者在商标注册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商标的合法性。
2. 商标侵权风险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的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
为降低侵权风险,创业者应:(1)在产品研发阶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名称、包装等不侵犯他人商标权;(2)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制止。
商标权纠纷案例判决书
![商标权纠纷案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94a6150783c4bb4cf7ecd138.png)
商标权纠纷案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
上诉人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多少几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其实是很常见的,而且商标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商标侵权在我们的身边是常有发生的,比如像康师傅和康帅傅,这样的情况都有可能会引起很多商标权纠纷,有很多关于商标权纠纷的案例,那么有关商标权纠纷案例判决书是怎么样的?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介绍有关内容,希望为大家带来帮助。
▲商标侵权经典案例: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诉人(一审原告):(法国)拉XX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住所地法国巴黎卡斯蒂格利奥勒大街8号(8,RUE DE CASTIGLIONE75001 PARIS)。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XX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X,北京市X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加坡)XX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LTD),住所地新加坡乌美三道三XX厦。
法定代表人:洪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XX 负责人:严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法国)拉XX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简称拉XX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INTERNATIONAL PTELTD)(简称鳄鱼国际公司)以及被上诉人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上海XX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2000)高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厨具企业法律案例(3篇)
![厨具企业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6ddcee1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61.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厨具行业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厨具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他人商标权。
本文将以某厨具企业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案情简介原告:A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厨具厂(以下简称“B厂”)A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专注于厨房用具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公司注册商标为“A厨具”,产品畅销全国,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B厂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与A公司同行业的厨具生产厂家。
2018年,A公司发现B厂在其生产的厨具产品上使用了与“A厨具”商标极为相似的标识,并在产品包装、宣传资料等处大量使用。
A公司认为B厂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的“A厨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在厨具行业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标。
B厂在其产品上使用与“A厨具”商标相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损害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了商标侵权。
同时,B厂在产品包装、宣传资料等处大量使用与“A厨具”商标相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了A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因此,法院判决B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四、法律分析1. 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B厂在其产品上使用与“A厨具”商标相似的标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2. 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B厂在其产品包装、宣传资料等处大量使用与“A厨具”商标相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了A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022d0c36137ee06eff91837.png)
【案例1】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
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
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
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
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
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
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2)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3)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案例2】股份转让及质押徐某及 H公司均为 2008年 11月设立的 W股份公司的股东。
2009年2月徐某为出国将所持32万元的记名股票证书在H公司所在地背书给了其法定代表人,得到了32万元的现金支票后出国了。
同年3月,H公司又接受了该W股份公司董事黄某的股票10万元。
还在这月,H公司财务室不慎被盗,窃贼偷走了徐某转让给H公司的32万元股票证书。
H公司遂在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宣布被盗的股票证书失效,然后向W股份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在W股份公司对其申请审查期间,窃贼在证交所以低价将股票证书转让给了康某。
W股份公司对H公司的申请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不予补发。
这时,窃贼被抓获,交待了盗窃的过程和所窃股票证书的去向。
但对于股票的归属却发生了纠纷。
康某说其从窃贼手中受让股票时并不知其是窃贼,股票应归其所有;H公司认为股票是从其财务室盗走的,且徐某已转让给了H公司,认为股票应归其所有;W股份公司认为徐某和H公司私下进行股票转让无效,决定按票面金额予以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44e68359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207fe40.png)
最高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代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保护创新成果,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最高审判机构,一直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审理了众多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下面介绍几个最高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一、北京三合昶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智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本案中,北京三合昶科技有限公司指控上海智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7家被告侵犯其旗下“小熊电器”商标及其产品的设计图、产品照片等著作权,要求7家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获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设计图、产品照片等,已经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7家被告侵权,要求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万元。
二、宝洁公司诉中山市爱肤尔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本案中,宝洁公司指控中山市爱肤尔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雅芳”商标专用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产品冠以“雅芳”商标,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三、物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购鲜阁商贸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本案中,物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优品360”商标为依据,要求被告天津购鲜阁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产品冠以原告商标,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3家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和有力措施,为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https://img.taocdn.com/s3/m/253950b1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4a.png)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7.27正文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龚某某,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琼,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SELLSCHAFT)。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维尔纳-冯-西门子路1号(Werner-von-Siemens-Str.1,80333Munich,Germany)。
授权代表人:诺伯特·莫里茨博士(Dr.NorbertMoritz)。
授权代表人:沃克玛·邦博士(Dr.VolkmarBonn)。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肖松(Dr.SongXia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ac24a56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06.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B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原告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X”注册商标。
被告B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盒、产品宣传册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X”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原告发现后,向被告发出停止侵权行为的通知,但被告未予理睬。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的《X》注册商标证书,证明原告拥有“X”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被告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盒、产品宣传册的照片,证明被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X”相同或近似的标识;(3)原告与被告的沟通记录,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发出停止侵权行为的通知。
2. 被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的营业执照,证明被告具有合法的经营范围;(2)被告销售的电子产品进货凭证,证明被告的进货渠道合法;(3)被告的声明,称其使用的标识为行业通用标识,不构成侵权。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拥有“X”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盒、产品宣传册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X”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2. 关于被告的声明,法院认为,商标侵权的认定应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被告的声明不足以否定其侵权行为。
3. 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盒、产品宣传册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X”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要依据是被告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盒、产品宣传册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X”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https://img.taocdn.com/s3/m/ac61311f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3d.png)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9.08.05裁判规则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
正文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品通用名称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基本案情: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公司)诉称: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鄄城鲁锦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之邦公司)大量生产、销售标有“鲁锦”字样的鲁锦产品,侵犯其“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
鄄城鲁锦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原告的“鲁锦”注册商标字样,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鲁锦”不是通用名称。
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被告鄄城鲁锦公司辩称:原告鲁锦公司注册成立前及鲁锦商标注册完成前,“鲁锦”已成为通用名称。
按照有关规定,其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礼之邦公司一审未作答辩,二审上诉称:“鲁锦”是鲁西南一带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不知道“鲁锦”是鲁锦公司的注册商标,接到诉状后已停止相关使用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鲁锦公司的前身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于1999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345914号的“鲁锦”文字商标,有效期为199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a35faef5ef7ba0d4a733ba3.png)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例本文链接:/492552492/blog/1229060911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六日电(记者朱大强)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个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例,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这十个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例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一、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涂汉桥商标侵权纠纷案;四、红河卷烟厂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五、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六、(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七、杜邦公司(美国)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八、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九、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十、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与刘钰辉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随着商标法的修订和实施,人民法院自二00一年七月开始在商标、域名等纠纷案件的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
截至今年四月,人民法院共认定了“中化”、“Rolex”、“奇正”、“红河”、“舒肤佳/safeguard”、“沃尔玛”、“DUPONT”、“立邦”、“国美电器”、“平安”等二十九件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商标法修订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及时制定了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至今已形成较为系统的人民法院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制度体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即对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但给予商标专有权的全部司法保护,还给予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
车企纠纷法律案例分享(3篇)
![车企纠纷法律案例分享(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e55a046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6f.png)
第1篇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车企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一起典型的车企纠纷案例,从合同履行到知识产权保护,探讨企业在面临法律纠纷时应如何应对。
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汽车零部件,总价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
然而,乙方在交付零部件的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生产中断,给甲方造成了重大损失。
甲方遂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认为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审慎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甲方是否应承担部分责任?3. 乙方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乙方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数量、交货期限交付汽车零部件。
然而,乙方在交付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生产中断,已构成违约。
2. 甲方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审慎义务,未对乙方的生产能力进行充分了解,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存在一定过错。
3. 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5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汽车零部件的义务,导致甲方生产中断,给甲方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说明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严格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确保合同能够得到顺利履行。
2. 知识产权保护。
在汽车产业中,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
本案中,若乙方在交付的汽车零部件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甲方应依法维权。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因侵权行为导致纠纷。
3. 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乙方因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企业在面临法律纠纷时,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启示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确保合同能够得到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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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完全嵌入在自己未经注册的产品标识中,并使用在同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的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的关联,应当被认定为商标近似侵权。
本文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整理简单解析。
被告辩称
被告某公司辩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某公司商标权,不愿赔偿、赔礼道歉。
理由是:某公司成立在先,原告注册商标在后。
被告现在使用的商标是案外人设计的,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
被告的营业利润很低,只有11%至12%,因此不认可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
此外,某工商局已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对被告处罚了15万元,被告已经停产,没有资金。
涉案刮刀夹具也已作为废品处理了。
本院查明
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原告某公司于2003年4月14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公司自产的各种刀具及关联产品。
产品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在本行业内和造纸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010年11月14日,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字母D加圆圈带十字线及箭头图案的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60179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造纸机(纸业机器);刀片(机器部件);刀座(机器部件);刀具(机器零件)飞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止。
被告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2日,经
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刀具、五金配件;销售金属制品、橡胶制品。
2012年,被告某公司销售给某地某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刮刀夹具改造14套和刮刀体1套,总价格为258000元,并在销售该产品时使用了TH及天华刀具汉字组合图形并在其中完整嵌入原告某公司注册商标的标识及铝制铭牌,且在木质包装箱上使用了该标识。
某公司提供的报价单、宣传册、公司网站()上,也使用了该标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A给客户的名片上,更直接印有原告的注册商标。
此外,某公司销售给某纸业有限公司气动刮刀夹具l套,配送刮刀片1把,总价格为15000元,并在销售该产品时使用了带有争议标识的铝制铭牌。
2012年5月,某市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某公司上述涉嫌侵犯原告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展开调查,并于7月26日出具某工商案(2012)006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公司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带侵权商标的宣传册30本、铭牌181只、字模板2块,并处罚款15万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关闭网站,停止使用相关带侵权商标的铭牌、宣传册、字模板。
后某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某工商案(2012)006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以(2012)某知行初字第000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公司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某中知行终字第000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原告某公司为本案诉讼已支出律师费10000元。
本院认为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系注册证号为第760179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现处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原告注册商标经过特殊设计而成,并不是简单的字母组合,在视觉效果上具有显著性,且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涉案商标在本行业内和造纸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在其使用的标识中完整嵌入了与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且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片、宣传册、网站等亦使用了原告商标及嵌入原告商标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某公司的涉案产品来源与某公司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的联系,明显具有攀附的故意,故应当认定某公司使用争议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先合法使用争议标识,且其未经许可,属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
品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某公司销毁所有侵权产品、标识、相关包装盒、宣传资料等。
一审法院认为,某市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没收带侵权商标的宣传册、铭牌、字模板等,且在集件调查过程中,某公司主动关闭网站,停止使用相关侵权商标的铭牌、宣传册、字模板,同时现有证据尚难予以证明被告处存有侵权产品、标识、相关包装盒、宣传资料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己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本案中某公司已受到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依法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因此,对某公司要求某公司销毁所有侵权产品、标识、相关包装盒、宣传资料等相关侵权物品的诉讼请求已无需支持。
关于被告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因原告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具体损失,亦未能提供被告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故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规模、侵权物品的价值、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关于原告某公司诉请被告某公司在《中国造纸》和《财富纸业》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由于某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名片、宣传册、网站等使用某公司商标及嵌入某公司商标会误导相关消费者,故某公司要求其就涉案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的诉请予以支持,具体方式将结合侵
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及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卡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3年7月5日作出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地某刀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某刀具有限公司第76017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某地某刀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地某刀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某地某刀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造纸》和《财富纸业》杂志上各刊登声明一次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四、驳回原告某地某刀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下设包括公司与知识产权等业务部和一个法学研究所,拥有一支既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等,又有兼职教授、注册会计师、心理咨询师等,还有获得全国优秀律师、安徽
省十佳律师、合肥市十佳律师、十佳公益律师荣誉称号的专业律师队伍。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致力于办理公司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提供专业、优质、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商业谈判、尽职调查、政府采购、企业商标管理与策划、专利版权、招投标、解散清算、企业犯罪预防等非讼、诉讼的法律服务。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