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的义利观与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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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义利观和价值取向(6684字)

1.荀子的义利观

义利观,即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它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质利益与道德谁决定谁的问题;二是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的问题。

荀子的义利观普遍存在于他的思想中的各个方面。荀子批判继承了以前儒家的义利思想,对“义”和“利”的关系问题做出了合理而富有创造性的回答,尤其是在其义利观的基础上提出了“荣辱之大分”的道德价值观,直到今天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节以荀子的义利观中最基本的问题——人性和礼制进行分析。

1 .1 荀子义利观的理论来源

荀子的义利观来源于他所身处的时代背景。荀子生活的年代在战国七雄鼎立之势渐衰,秦国统一大势渐成之时。中国历史从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到诸侯争霸行将结束之际,百家争鸣中形成的主要思想也已明朗化。荀子批判性地吸收了各家各派哲学和社会政治理论的优秀观点,将其调和在一个思想体系里。他的学说主体部分源于儒家,同时也受到道家、墨家等学派的深刻影响。荀子是先秦儒学思想的集大成者。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人有“欲利之心”的本性及物质之“利”在社会伦理生活中存在的合理性。性恶是人们追逐“利”的根本原因。他还说,“利足以生民”,“下贫则上贫,下富则上富”,肯定了物质之“利”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好利”是人生而有之的,因为“人生而有欲”。虽然欲利之心人皆有之,然而社会财富是有限的,人的“欲利之心”是无止境的,所以必须加以引导和规范,否则会“乱”,正确的引导方式就是“礼义”。与孔子、孟子有所不同的是,荀子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思想,更加强调的是礼治与法治的结合。由此可见,儒家学说的理念已经从理想主义、道德主义,转变为现实主义、功利主义。显然,荀子的这种转变顺应了战国时代特殊的历史发展趋势。

1.2 礼义的目的

“礼”在先秦时期是作为一种尚未法律条文化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其基本作用为:“明分使群”、“度量分界”及使“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就是作为维持封建秩序的依据。“义”则是内化的“礼”,体现在人的思想道德情操上。“凡礼义者,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荀子在这里指明,礼义是人的社会属性,通过“伪”形成的,而不是“生于人之性也”。“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针对人性“恶”的问题,生于“圣人之伪”。礼义的目的在于“养人之欲”,使欲物“相持而长”,也就是使“欲”、“义”、“利”相协调,解决物质与欲望之间的矛盾,也是为了避免人性恶而造成的社会矛盾。

1.3义利孰轻孰重

在“义”和“利”的关系上,荀子在批判继承了孔子、孟子和墨子的义利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以义制利,义利统一”的义利观。荀子认为人既有好利的本能,也有好义的本能。

从个人方面来讲,“先义后利者荣;先利后义者辱”;从社会角度来说,“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因此荀子的态度是义比利重要。但“利”是本,是人生存的必要,是国家经济之体,也是满足欲望的实质。荀子从他的性恶论出发,极力反对先前儒家“不言利”的思想,他的富国论中就强调“利”的重要作用。对于义利两者,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能只重利轻义,也不能只重义轻利。

在荀子看来,对待利欲必须有所节制,“以礼养情”,“以义制利,义利统一”,这样才能使人类社会“群居合一”从而使社会安定有序,这正是“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荀子的义利观既不同于纵欲主义和极端功利主义,又不同于禁欲主义和寡欲主义,主张在“以义制利”的前提下实现义利的“两得”。尤其是荀子的义利观同公私观紧密相连,“以义制利”实质上就是“公义胜私欲”。

1.4礼义的社会作用

荀子义利观的核心,是要通过“礼”界定各自阶层应得的“利”,而不是顺人之性情去纵欲逐利。基于“明分论”中对于社会职能分工的划定,强本之“利”须得在地主阶级的统一管理之下,也就是遵从“礼”的规范之下方能受用。地主阶级是社会的统治者,只有通过“裕民之政”(即施舍与贫苦大众而又必对其有所求的“慈悲心怀”),“民”才能富,民富则国强。“民”要根据“礼”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有限度的享受,履行孝悌之义、忠君之义。如此,则社会秩序将井井有条,封建经济在这个层次分明的结构下会健康地发展(天下之“大利”),进而满足每个人的“利”。如何将重视道德教育的思想引入社会控制之中,荀子也为我们想好了出路,那就是“相持而长”的思想,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同时,务必提出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实现社会发展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双丰收。

由此可见,荀子想通过礼义达到规范人民行为、维持封建秩序的目的,(1)可见其对制度和道德是相当重视的,也是有历史进步性的,但未免过于夸大了礼制的作用。

(2)礼是等级制度的产物,它集中体现了权贵的意志。因而,荀子向现实主义、功利主义的转变,代表着儒学中人民性的丧失,体现了儒学作为贵族文化的系统化。

1.5义利观的总体结构

荀子义利观可以总结为:“性恶”——“礼”——“义”——“利”,从起始端的“性恶”到末端的“利”,二者是具有因果关系的,也具有一致性,中间的“礼”、“义”是实现二者“相持而长”的最佳途径。“相持而长”体现了儒家的中庸思想。这个公式与先秦法家学派义利观所不同的是:法家将中间“礼”、“义”的作用由法制来担任,因此可以看出,荀子对于社会控制手段的选择更偏重于制度以及思想道德方面的约束。

2.荀子的价值取向

2.1荣辱观

什么是荣,什么是辱,不同的道德价值观会做出不同的回答。荣与辱是荀子用来评价人们道德行为的一对伦理范畴,是其义利观的具体体现,荀子用人们对待义利的态度来确定人们行为的荣与辱。

荀子说,“荣辱之大分、安危利害之常体: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荣者常通,辱者常穷;通者常制人,穷者常制于人。是荣辱之大分也。”可见,荀子把是否合乎封建社会的礼义纲常作为区分荣辱的主要标准,把荣辱同人们的道德品质联系起来考察,认定“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荣辱之来,必象其德”。他认为只有合乎礼义法度、遵循社会秩序的品德和行为才是善的,反之是恶的;只有按照国家的礼法办事、“以义制利”,见义勇为,为正义事业而献身的行为才是光荣的,反之是可耻的。同时,荀子并没有将义与利对立起来,他吸收了管子“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的思想,坚持“义利两得”、“以义为上”,反对离义谈利或言不及义的行为。

荀子又进一步把荣辱区分为义荣、势荣和义辱、势辱,他说,“故君子可以有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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