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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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作者:马剑萍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7期

案名:甲某抢夺案

[基本案情]甲长期以非法运营三轮车载客胡同游为生。2009年的一天,甲拉载某外籍游客乙进行胡同游,双方谈好价格为30元。下车时乙欲给甲30元,甲称不够,向乙索要300元,乙同意支付300元。甲趁乙从钱包取钱之际,从乙的钱包内抢走1000元。甲不供认从乙的钱包内抢走1000元,称乙仅给了其25元。

一、本案的主要证据和核心问题

(一)主要证据

1.犯罪嫌疑人甲的供述和辩解:称其拉载乙后,乙只给了其25元。当天,因听说与其共同从事非法运营三轮车胡同游的同乡李某、朱某、于某、郭某被抓,怕被抓,没回暂住地居住,之后回了原籍。

2.被害人乙的陈述:其搭乘甲的三轮车游胡同,双方谈的价格为30元,下车时甲向其索要300元,其同意后在从钱包内取钱之际,甲趁机抢走其钱包内的1000元,遂报警。其在相机内留有甲的照片。

3.证人证言:(1)案发地附近居民高某、王某证明此地常有非法运营三轮车胡同游,向外籍游客索要300-500元不等,不给就抢。其中王某辨认出甲、李某、朱某、于某、郭某是在附近从事这样非法运营的三轮车车夫;(2)从事正常胡同游的曹某、马某证明有非法运营三轮车胡同游常强迫外籍游客交易,并辨认出甲、李某、朱某、于某、郭某是在附近从事这样非法运营的三轮车车夫;(3)与甲共同从事非法运营的同乡李某、朱某、于某、郭某证明他们非法运营黑三轮车车主以胡同游为名,强迫外国游客交易的事实,并证明甲也从事这一行业;(4)派出所民警徐某、王某证明案发当天,二人驾驶巡逻车巡逻过程中,一外籍女子(被害人乙)拦下警车求助,后经翻译得知其被一名人力三轮车车夫抢走1000元现金。

(二)核心问题

根据上述分析可得,犯罪嫌疑人辩解其没有实施抢夺,该辩解是否真实可信,是本案能否定案的关键。为了方便解说,下文先探讨一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审查判断的一般方法和内容,再结合本案具体分析。

二、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一般方法及内容

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个理性思维和实践验证的过程。司法工作人员需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推理判断,以了解证据的内部联系,透过现象看清证据的本质,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审查一般从这几个方面进行:(1)从证据来源和形式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证据的形成原因、收集、保管等其他形式上的原因是否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2)从证据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如证据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合理;(3)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上,审查证据是否属实。具体而言:

第一,审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诱供、威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有非法取证行为,那么其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就受到严重的质疑,应将其排除。

第二,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动机。就供述而言,投案自首的,一般会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有的是在证据面前,迫不得已认罪,一般会比较真实;有的抱着侥幸的心理,供述避重就轻;有的由于其他原因,供述会替他人承担罪责,这种情况下的供述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就辩解来说,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其有权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解。但在实践中,有的是出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辩解,有的则是出于逃避罪责而虚构事实进行狡辩。所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动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辩解的真实性。

第三,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情理,有无矛盾。这主要是指从情理上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否真实,也就是要运用生活中的一般法则或规律来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从犯罪的时间、地点、后果进行分析。

第四,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其他在案证据有无矛盾。审查判断证据有效的方法是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看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要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有无矛盾,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对矛盾要结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尤其是其辩解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时,应侧重分析其他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锁链,如果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可以确认案件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辩解就极可能是不真实的,不具有可采性。当然当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相互一致,也要分析这种一致性是本质上的一致,还是假象上的一致。

三、对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经审查,本案证据均为合法取得,具有合法性,因而审查判断证据就是本案关键。本案中,案发地居民、从事正常胡同游工作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甲共同从事非法胡同游的同乡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甲长期从事非法胡同游运营,运营的对象主要是外籍游客。被害人乙为外籍游客,案发后马上报案,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并且提供了其相机内留有的犯罪嫌疑人甲的照片。犯罪嫌疑人甲供述辩解称其拉载乙后,只收取了25元,没有实施抢夺1000元的行为。对上述证据,我们需

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甲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之间的一致与矛盾,从而判断其辩解称没有实施抢夺的合理性,进而判断其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与可采性。

第一,从甲辩解的合理性来看,甲供述与被害人乙的陈述能够证明案发当天甲拉载乙的事实。甲称没有抢夺乙钱财的辩解是逃避罪责的虚伪陈述还是依法行使自行辩护,我们需要结合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采性。首先,从甲的一贯行为来看,其有长期从事拉载外籍游客强迫交易的行为。这一点有案发地居民、从事合法胡同游人员、与甲共同从事非法胡同游的同乡的证明。其次,甲在案发后有不敢回暂住地并且返回原籍的行为,事实上甲也是在原籍被抓获的。

第二,乙报案的时间及时,案发后即向巡逻民警陈述了遭甲抢夺钱财的事实。乙作为一名外籍游客,与犯罪嫌疑人甲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其有真实陈述的动机。

第三,从甲的辩解与其他证据的关系来看,甲的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一致,存在矛盾。综观全案,除了甲的辩解外,其他的在案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和不矛盾性。因而从真实性的角度看,甲的辩解具有不真实性。

从上述三点来分析,甲的辩解不具有合理性。因此,我们断定甲某的抢夺行为成立,依法对甲某按抢夺罪提起公诉。

任何证据都不能独立证明本身的真实性。因而我们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时,应将其放置于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中,首先审查单个证据,即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供述与辩解是否存在矛盾。其次,综合审查,即案件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其他证据真实而辩解与其他证据不一致并相互矛盾的,则可证明辩解的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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