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地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地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湖政办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地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地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75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地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3号),设立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挂湖州市地震局牌子。
市科技局(市地震局)是主管科技工作和地震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区改革中市政府规定的应当交由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科技成果鉴定。
(二)加强的职责1.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科技进步工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2.全市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3.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措施,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
(三)研究拟订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并实施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科技计划经费;牵头全市科技金融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04]119号【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1.22【实施日期】2004.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湖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市财政局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为积极推进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指导思想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拨付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基本原则(一)主体不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不改变预算执行主体,不改变会计责任主体。
(二)规范操作合理确定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各项财政资金的支付都按规范的程序在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做到预算有依据,执行有监督,管理有制度,安全有保障。
(三)便利透明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1]85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30
【实施日期】2011.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湖编〔2006〕2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0•【字号】湖政办发[2006]122号•【施行日期】200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日湖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市财政局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完善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体制,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湖委发[2006]22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配套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11号)中《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原则1.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
各县区要以农村综合改革为契机,推进乡镇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逐步理顺县区和乡镇政府间的职责,合理确定乡镇政府事权、支出范围和责任。
以分税制财政体制为核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要求,划分收支范围,确定所辖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凡属县区承担的支出,同级财政要有足额的经费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在安排专项资金时要尽量少要求或不要求乡镇安排配套资金,以减轻乡镇支出压力;委托乡镇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不留缺口。
各县区要因地制宜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调动乡镇政府增收节支、确保收支平衡的积极性,做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财政惠企资金一键兑付直达快享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财政惠企资金一键兑付直达快享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湖政办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财政惠企资金一键兑付直达快享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23〕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深化财政惠企资金一键兑付直达快享机制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0日湖州市深化财政惠企资金一键兑付直达快享机制改革方案为着力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对市场主体服务力度,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全面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全面承接落实国家和省、市惠企政策体系,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创新迭代政策"一键兑"应用平台,系统重塑财政惠企资金兑付制度,探索形成更高效、更规范、更透明的惠企制度湖州实践。
二、主要目标通过本次改革,实现模式变革、制度重塑和平台迭代,达到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精准高效的目标,缩短资金兑付时间80%以上。
——实现模式变革。
在安全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变单一兑付模式为分类兑付模式,创新"认定类"直付和"承诺类"事中预付模式。
——实现制度重塑。
根据改革需要和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惠企资金兑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精准高效、直达快享、分类兑付新制度。
——实现平台迭代。
打造承接国家和省、市惠企政策体系应用平台,推动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全面融通,实现资金兑现一网通办、一键直达,实现市、区县平台一体贯通。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湖政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20〕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9日湖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城市发展模式。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争当"两山"理念样板地模范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号)精神,推动全市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到2021年底,市和两个区县完成省级"无废城市"建设;到2023年底,各区县全部完成省级"无废城市"建设,基本实现产废无增长、资源无浪费、设施无缺口、固废无倾倒、废水无直排、废气无臭味(工作指标详见附件4);到2025年底,进一步提升全市"无废城市"建设水平,完成全国"无废城市"示范市建设。
本方案在全市域内统一开展,以区县为主体建设,具体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湖政办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六日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实行代建制的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中心、社会事业项目、政法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12•【字号】湖政办发〔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湖政办发〔2022〕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2日湖州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9号)精神,结合《湖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湖政发〔2021〕1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累计新增残疾人就业3000人以上,新增残疾人公益性岗位600个以上,劳动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65%以上,其中有就业意愿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残疾人就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残疾职工信息比对机制,摸清残疾人就业情况底数,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其他编制50人(含)以上的市级党政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各区县“十四五”期间至少招聘残疾人行政(参公)编制1人,事业编制1~2人。
灵活考试考核办法,按照“干什么、考什么”原则,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省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2•【字号】湖政办发〔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意见湖政办发〔2017〕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增强国有企业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服务企业科学发展为宗旨,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及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精细化管理水平,做到职能定位清晰、机构设置合理、用工规模适当、编制使用效益良好,为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
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定岗定员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实施产权管理与资本运作等职责,对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变化,通过改造业务流程、优化机构设置、调剂编制余缺,不断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
凡市属国有企业申报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权限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应在最短时限内办结,全面提高审批时效。
对特殊行业、特殊人才的相关事项可实行一事一议。
注重宏观管理和过程管理,完善员工公开招聘、管理等程序,做到规范、严密、科学,从制度上保障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员工,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湖财预执〔2024〕7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湖财预执〔2024〕71号市级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对《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104号)和《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湖财预执〔2020〕219号)文件进行了合并修订,制定了《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湖州市财政局2024年4月26日附件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市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州市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州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1]86号【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02【实施日期】2011.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州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州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71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州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3号),设立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湖州市中小企业局牌子。
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是主管工业经济运行、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综合协调中小企业发展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1.划入原湖州市信息化办公室的职责。
2.划入原湖州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承担的市二轻系统行业管理职责。
3.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
4.协助市发改委做好涉及工业企业的生产性服务业工作。
(二)取消的职责1.将应对国外反补贴及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相关职责交给市外经贸局。
2.将由原市经委承担的口岸管理职责交给市政府办公室。
3.审核工业性投资项目(内资)建议书。
4.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扩权强区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综合协调和监管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负责推进节能降耗、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湖政办发[2011]95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委《关于同意设立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浙编〔2010〕37号),设立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署办公。
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是主管南太湖产业集聚区规划与建设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与市政府工作部门相同。
一、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发展总体规划。
(二)指导相关区(开发区)、县编制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分区发展规划,并负责做好与专项规划的衔接。
(三)拟订推进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和产业准入标准,负责产业发展项目的准入管理。
(四)牵头制定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建设重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提出重大专项资金安排和省下达给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资源要素的分配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与省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对接和对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各区县分区的统计、检查和考评工作。
(六)承担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及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设3个职能处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湖政办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开展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第一批事项目录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2日湖州市开展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治理改革,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大力简政放权,改革政府包揽社会治理的传统方式,逐步把社会能自主解决、行业组织能自律管理的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促进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发展和谐。
(二)基本原则1.公开公正。
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公平公正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
2.注重实效。
切实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促进简政放权,降低社会成本,使公民、企业享受更加丰富、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推进政府服务管理科学、合理、高效。
3.稳妥有序。
根据市场发育程度、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监管机制跟进落实情况,按照政府可转移、社会组织可承接的要求,有序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湖政办发[2011]118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1号)以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05]26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07
【实施日期】2005.03.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七日
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号),湖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及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发展的相关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湖政办发[2011]89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55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湖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3号),设立湖州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是主管水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将由原市规划与建设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交由市水利局承担。
(二)取消的职责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扩权强区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水资源管理与监督,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监督实施水利规划。
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要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拟订有关水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管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负责重要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组织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4•【字号】湖政办发〔2015〕109•【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10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财政局《湖州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救助基金筹集第四章救助基金使用第五章垫付费用追偿第六章救助基金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湖州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97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州市市区行政区域(含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及全市高速公路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和因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适当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3•【字号】湖政办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湖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权力清单管理,加强对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市级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以下简称为行政权力),其权力名称、权力类别、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等要素构成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具有权责统一性,是法律法规赋予政府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手段,也是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部门应尽的责任。
第三条权力清单管理和动态调整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权力清单,依法行使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各部门在行使权力清单所列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共同构成政府职责体系。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湖政办发〔2014〕126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湖州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李建平副组长:鲍鸿(市政府)成员:殷杭俊(湖州海关)周洪(湖州检验检疫局)陆志华(市国税局)沈利剑(市公安局)周军(市外经贸局)慎金星(市市场监管局)刘红庆(市外汇管理局)徐水春(市烟草专卖局)张向阳(市财政局)周勇(市经信委)孟立忠(市交通运输局)古月兵(市邮政管理局)王少华(德清县政府)何志强(长兴县政府)陆建卫(安吉县政府)韩新梅(吴兴区政府)孙根祥(南浔区政府)丁泉观(湖州开发区管委会)杨倬(太湖度假区管委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鲍鸿兼任办公室主任,殷杭俊、慎金星、沈利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调整湖州市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工作协调小组组长:鲍鸿(市政府)副组长:殷杭俊(湖州海关)周军(市外经贸局)成员:周洪(湖州检验检疫局)陆志华(市国税局)沈利剑(市公安局)慎金星(市市场监管局)刘红庆(市外汇管理局)张向阳(市财政局)周勇(市经信委)王少华(德清县政府)何志强(长兴县政府)陆建卫(安吉县政府)韩新梅(吴兴区政府)孙根祥(南浔区政府)丁泉观(湖州开发区管委会)杨倬(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周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傅远超、吴建中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建立湖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闵山明(市政府)副组长:房石磊(市交通运输局)徐志宏(市公安局)成员:周勇(市经信委)杨洪亮(市安全监管局)陈元青(市交通运输局)孟立忠(市交通运输局)袁菊林(市市场监管局)金伟(市质量技监局)沈午清(市物价局)蒋育琴(市法制办)徐伟国(市公路局)刘斌(市运管局)姚金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伟祥(市高速交警支队)胡国文(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厉谷炎(德清县府办)李文塔(长兴县府办)楼军(安吉县府办)温建飞(吴兴区府办)李晓峰(南浔区府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路局),陈元青兼任办公室主任,徐伟国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蒋冠钦、何立宏、黄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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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1]38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30
【实施日期】2011.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2〕3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湖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3号),设立湖州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划入原由市国家税务局承担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二)取消的职责
1.将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承担。
2.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
3.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区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分析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
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拟订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财政政策。
(三)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
负责编制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彩票监管工作。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负责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及控购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性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贯彻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编制农业综
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立项、实施、验收和管理工作。
(十一)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二)贯彻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
(十三)管理和指导全市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和会计学会、珠算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十四)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支出,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分析;监督全市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组织和管理全市财政人员业务培训,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开展财税政策和财税管理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市级财税、财会社会学术团体的工作;负责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