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定稿版
律师事务所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员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员工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律师事务所员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尊重客户,公正执业,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三)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共同提高;(四)注重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培训第四条招聘(一)招聘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或者律师助理资格;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3. 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4. 身体健康,能够承受工作压力。
(二)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2. 接受应聘者报名,对报名者进行初步筛选;3. 组织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估;4. 确定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培训(一)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律师事务所文化、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二)定期组织在岗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三)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提升自身能力。
第三章员工职责与绩效考核第六条员工职责(一)律师职责:1. 认真履行律师职责,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2. 参与律师事务所案件讨论,提出专业意见;3. 完成律师事务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律师助理职责:1. 协助律师处理案件,做好案件准备工作;2. 整理法律文件,归档案件资料;3. 完成律师事务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绩效考核(一)绩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收入、案件质量、客户满意度、团队协作等方面;(三)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薪酬分配的依据。
第四章员工薪酬与福利第八条薪酬制度(一)律师薪酬:1. 实行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的薪酬制度;2. 基本工资根据律师执业年限、业务能力等因素确定;3. 业务提成根据案件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律师法征求意见稿
律师法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律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参与者。
为了更好地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整体素质,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1.明确律师执业资格和条件,提高律师执业门槛。
2.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完善律师权益救济机制。
4.加强律师行业监管,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三、征求意见范围和时间
本次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各界,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四、联系方式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电子邮箱:[邮箱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感谢您对律师法修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司法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章聘任与培训第四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录用。
第五条新聘用的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二)岗位职责和业务技能培训;(三)机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第七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章工作与考核第八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发挥自身特长,为机关工作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工作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表现;(二)业务能力;(三)遵守纪律;(四)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平时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四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二)违反职业道德和机关规章制度;(三)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四)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七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律所人员内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所内部管理,提高律所整体运营效率,确保服务质量,保障律所及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所全体员工,包括合伙人、律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律所内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治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
2. 诚信原则:坚持诚信为本,为客户提供真实、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
3. 民主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激发员工积极性。
4. 效率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律所设立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等机构,负责律所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为律所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律所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律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力资源、财务管理、行政管理等。
第七条业务委员会负责律所业务发展、专业建设、客户服务等。
三、岗位职责第八条律所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九条合伙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 参与律所重大决策;2. 指导、监督律所业务发展;3. 维护律所声誉和利益;4. 负责律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第十条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 按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2. 参与律所业务培训、交流,提高自身专业素养;3. 严格遵守律所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纪律;4. 积极参与律所内部事务,维护律所利益。
第十一条行政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律所日常行政事务;2. 落实律所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行;3. 为员工提供后勤保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律所员工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所内部管理制度;2. 保守国家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3. 严谨细致,确保工作质量;4. 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规执业;5. 积极参与律所内部活动,提高团队凝聚力。
五、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律所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
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 非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公告
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非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公告【律师事务所公告】尊敬的各位律师、非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首先,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XX律师事务所的关注与支持。
为了进一步提高事务所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们特此发布此公告,对相关人员进行全面优化和调整。
一、律师团队我们的律师团队一直以来是事务所的核心力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此次调整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律师团队的建设,吸纳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同时,我们也将对现有律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每位律师都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非律师人员非律师人员包括行政辅助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是事务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更好地发挥非律师人员的作用,我们将对其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
通过提高非律师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为律师团队提供更好的协助和支持。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非律师人员的职业发展路径建设,为其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
三、行政辅助人员行政辅助人员主要负责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文件归档、资料整理等。
为了提高行政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我们将引入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工具,优化工作流程和制度,使其能够更好地配合律师团队和非律师人员的工作。
同时,我们也将关注行政辅助人员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为其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四、其他事项1. 本次调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事务所联系。
2. 调整期间,我们将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调整过程的顺利进行。
3. 感谢大家对本次调整的支持和配合,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XX律师事务所将会更上一层楼!特此公告!XX律师事务所。
律所管理制度公示范文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及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所内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 实用原则:结合本所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3. 诚信原则: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4. 激励原则: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二、合伙人及律师管理第四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4. 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合伙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参与律师事务所重大决策;2. 负责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3. 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4. 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第六条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4.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七条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2. 积极参加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 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4.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守执业秘密。
三、实习律师及行政人员管理第八条实习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法律专业学历;3.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敬业精神。
第九条实习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积极参加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2. 协助律师办理案件;3.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第十条行政人员及辅助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敬业精神;3. 具有必要的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行政人员及辅助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2. 积极协助律师办理案件;3. 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转。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室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和已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律师聘请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二)品行不良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9.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4.电子邮箱:*********************.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2年9月28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或者其他服务活动的,执行国家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目录——律师管理制度—— -------------------------------------------------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 收案、结案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 律师接受媒体采访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 投诉查处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 ------------------------------------------------- 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考勤规则-------------------------------------------------------------- 工作人员仪表及行为规范------------------------------------------------ 前台接待文员工作规范-------------------------------------------------- 图书资料管理规定------------------------------------------------------ 办公设施及用品管理规定------------------------------------------------ 办公物品采购发放及报销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 -------------------------------------------------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财务管理办法---------------------------------------------------------- ——公章管理制度—— -------------------------------------------------公章管理规定----------------------------------------------------------——律师管理制度——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一、律师的执业纪律:1、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司法局的各项规范要求,自觉接受本所及司法局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2、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收取提供法律服务的标准费用,不得随意收取其他费用;3、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按委托业务范围,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4、执业律师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本所有权向其追偿;5、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包括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文书类法律事务,必须由本所统一受理,以本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6、由本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原则上应当向委托人收取文印费,交所财务入账,开具税务发票;律师在委托合同中与委托人约定的差旅费需开具税务发票的,律师需提交同等发票金额的交通费用报销凭证;7、律师服务费原则上应当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如委托人当日交纳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的,应在委托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注明余下费用的最迟交纳期限;8、税务发票由承办律师交付委托人承办律师不能亲自交付时,应委托财务人员交付,并由委托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律师应将送达回证保管归档;9、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如实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办结时如实填写办理结果,并将档案移交审查归档;二、律师的职业道德:1、律师在与客户交谈、在法庭或仲裁庭上、在与本行业其他专业人员一起履行职责时,应表现出正直的品德;要恪尽职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2、律师在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时,应当诚实和直言相告,绝不允许为了收案而夸大其辞,误导当事人;3、律师有责任对在业务往来中得到的有关客户商业和个人的任何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扩散,除非客户本人明确表示同意或事务所为业务研讨需要而在事务所内进行传播,但不得对外扩散;4、律师在对外交往中,要树立事务所的集体荣誉感,不在外贬低事务所或本所的其他律师;5、律师之间应以礼相待,相互信任;对本所以外的其他同行,要尊重其人格,不得侮辱、讥讽他人或贬低他人,抬高自己;6、律师在公众场合露面或发表言论,要注意形象,应尽力维护本行业的完美及事务所的声誉及形象;7、当外部利益与律师的职业道德相冲突时,律师不应让外部利益去损害律师的正直、独立和权限,更不应为一时的利益,而丧失原则,迁就于外部利益;收案、结案办法为规范本所全体律师收案、结案行为,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一、收案办法1、专职律师承办的案件,必须由执行主任审批;经办律师应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存档备案;2、须审批的案件,收案未经批准,与该案相关的文件不得加盖本所印鉴;3、批准收案后,经办律师应将生效的委托代理合同交还本所专人保管;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没有律师执业证收案的;2持外地律师执业证、未经重庆市司法局同意在本所执业且单独收案的;3违反法定收案条件的;4违反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有关收案规定的;5、严禁任何律师私自收案;6、为防范利益冲突,收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时间优先原则,即:在同一法律事务中,如本所已有律师接触有关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不得再行介入;2原告优先原则,即:在同一诉讼事务中,如本所已有律师代理原告,本所其他律师不得担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3合作原则,即:如无法确认谁最先接触有关当事人,介入该事务的有关律师应当合作,共同处理有关事务;4顾问单位优先原则,即:不论接案时间先后或代理原、被告,本所律师均不应接受任何以本所法律顾问单位为对象的诉讼、仲裁法律事务;为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本所律师在接案之前,均应查证本所收案资料;二、结案办法1、经办律师对于已收案件应秉承勤勉、审慎的态度,认真、负责地承办完成;2、经办律师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应自行委托或经执行主任指定的本所其他律师承办完成,相关费用由有关律师协商确定;3、所有案件承办完成后,经办律师应填写结案登记表存档;4、登记备案的同时,经办律师应将该案件材料整理归档;5、本所律师在退出本所时未完成的案件,应办理案件转接手续;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律师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立卷编目和装订、归档、档案保证金、督促和检查等;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是指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法律意见书、工作报告等资料;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业务档案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业务辅助人员负责;第五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两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民事执行代理、仲裁代理、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五种;第六条立卷原则:1、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2、律师按照专属业务编号编制合同案号,同一项法律事务中所有文书案号必须与合同案号一致;3、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案件或法律事务除外;4、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5、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按年度做到一单位一卷;6、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函件、代理词、笔录等,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使用打字机打印,字体应整齐、清晰;7、行政办公室或其他专门机构负责对律师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8、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第七条收集、保存材料1、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时,即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的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2、承办律师在案件或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应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案件或该项法律事务的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剔除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3、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1没有参考价值的材料;2各种草稿定稿除外;4、对提交公、检、法和其他机关的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5、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可以另行保管,但承办律师应将其照片附在卷内,并注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等;6、律师业务档案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按照卷宗目录规定的顺序排列;第八条立卷编目和装订1、案卷编号应按照律所要求的形式进行汇编,律师业务档案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2、案卷封面、卷宗目录、结案报告及卷内的说明材料,应逐项填写,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3、案件或法律事务的承办日期以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书签订之日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4、律师业务档案在装订前应进行整理;对破损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附在原件后;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剔除干净;5、案卷装订一律使用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应贴上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或骑缝章;第九条归档1、律师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案卷材料并装订成册,移交内勤;2、内勤接收档案时应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应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直至合格为止;案卷经内勤审查合格后,由本所执行主任审阅盖章后归档;3、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案卷封面上加注密级;4、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视听材料,应在每盘材料上加注说明;第十条本所建立档案保证金制度;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时,由本所按每个案件或法律事务合同金额的5%收取保证金,收取形式直接从律师当月结算金额中扣除,案卷归档审查合格后,退还保证金;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及发票开具:1、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2、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3、申请见证当事人为双方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开具发票;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十九条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第二十条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2、律师见证的过程;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4、律师见证的结论;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6、律师见证的时间;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第二十二条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第二十三条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第五章工作责任第二十四条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第二十五条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律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建立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小组,由主任或业务副主任任组长,小组的成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确定;第二条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3、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4、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6、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7、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8、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第三条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汇报;第四条集体讨论一般在业务学习时间进行;律师认为必要时,应当向执行主任提出,由执行主任负责召集,一般在周五下午进行;第五条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三个工作日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三个工作日之前进行;第六条律所决定拟讨论的案件后,应当告知承办律师;第七条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第八条重大或疑难案件提交集体讨论前,承办律师应当将案件材料准备完备;第九条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执行主任召集,必须有三位或三位以上的专职律师参加方能进行;第十条承办律师应当全面、详实、客观地介绍案情,将案件的难点、重点提出,律师对案件进行讨论,讨论应当进行记录,并入卷备查;第十一条参加讨论的律师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讨论内容;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承办律师汇报时将其名字隐去,一律以英文字母代替;第十二条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承办律师意见与多数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多数意见;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特殊案件应当将集体讨论结果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第十三条律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的意见办理案件,若违反决定办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担;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避免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本所造成的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本所律师的执业权利,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执业律师;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准当事人是指欲委托本所进行业务代理,但尚未签署委托合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各类仲裁案件;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的主要竞争对手是指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本所或本所律师不得再行代理,且本所或本所律师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第六条本所与分所之间发生有本规则认定的利益冲突行为时,适用本规则;第二章利益冲突定义及类型第七条利益冲突分类本规则所称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情形:1、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可能产生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2、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本所或本所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因为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本所或本所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第八条直接利益冲突的定义指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第九条间接利益冲突的定义指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潜在的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权益时,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第十条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1、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1在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的近亲属,而该律师接受同一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担任辩护人;2在民事案件中,本所或本所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的当事人,而本所或本所其他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3在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4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的本所律师,而后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5本所或本所律师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担任代理人;6本所或本所律师投资某公司,本所其他律师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7同一律师在结束对某当事人的代理业务,包括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8本所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其它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本所的客户;而该律师在半年之内在新事务所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9本所两个或数个有委托代理关系或者法律顾问聘用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本所律师同时接受各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他与本条第1款1~9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2、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1在刑事案件中,本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案共同犯罪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2在刑事案件中,本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3在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本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他与本条第2款1~3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第十一条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1、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1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本所律师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在非诉讼案件中为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而本所其他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2本所律师在结束代理某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业务的半年之内,本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3本所律师代理的诉讼、仲裁类业务,其近亲属是对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4本所与当事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当事人未要求本所担任其在某一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代理人,而本所的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5本所律师曾在当事人单位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本所后一年内即担任该单位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6本所律师为某单位的股东,又担任该单位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7本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仲裁或非诉案件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8本所律师投资某单位,本所的其他律师担任该单位在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9本所律师在结束对当事人的代理业务,包括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非诉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他与本条第一款1~9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2、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1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之外的同一宗非诉讼业务中,本所不同律师代理利益对立的两方或多方当事人;2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之外的同一宗非诉讼业务中,本所的不同律师代理非对立但利益有可能不一致的两方或多方当事人;。
2023修正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注销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 律师事务所应有足够的办公场所,并且与设在同一地点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机关保持独立性。
2.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合适的职业律师数量,律师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
3. 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执业律师,律师应当具备律师资格,并进行年度执业考核。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注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注销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律师事务所主动申请注销;2. 律师事务所被吊销律师行业证书;3. 律师事务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4. 律师事务所丧失继续开展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由合伙人会议、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组成。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组成。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审议并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2. 审议并决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一条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合伙人中产生,并且设置主任、副主任。
第十二条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运行。
2. 确定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编制和工资分配等事项。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律师的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 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仲裁、非诉讼法律事务;2.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 参与制定法律文件和法律政策的律师建议;4. 代理当事人进行犯罪辩护。
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管理,包括律师助理、文书处理员、档案管理员等辅助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考核标准,确保其工作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二、职责与权利第四条律师辅助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律师处理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撰写法律文书等辅助性工作;(二)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文件归档、资料整理等工作;(三)协助律师接待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四)参与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交流等活动;(五)完成律师事务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律师辅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受劳动保障待遇;(二)参与律师事务所的民主管理;(三)对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接受本所提供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聘用与解聘第六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
第七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解聘,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
(一)年度考核:根据律师辅助人员的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日常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律师辅助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对考核优秀的律师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辅助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条律师辅助人员应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律师辅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继续教育,为其提供学习机会。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所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包括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有序。
二、人员招聘与培训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招聘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招聘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二)具备相关专业学历或执业资格;(三)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新员工入职前,应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入职培训,熟悉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等。
三、岗位职责与考核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员工应明确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岗位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业绩;(二)工作态度;(三)团队合作;(四)职业道德。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岗、辞退等依据。
四、工资与福利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根据员工岗位职责、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为员工提供以下福利:(一)社会保险;(二)法定节假日;(三)带薪年假;(四)员工体检;(五)员工培训。
五、奖惩制度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一)晋升;(二)奖金;(三)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罚款;(四)降职;(五)辞退。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共同遵守,如有违反,按本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律师审查意见书(定稿)
换句话来说,按照行政法最基本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原则,在现行法 规政策框架下,XX 镇政府并不是履行土地储备相关职能的适格法律主题,其面 向企业签署土地储备相关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存疑。
2、财务风险 《协议书》内容为贵司提供资金,由 XX 镇政府用于土地储备支付土地征收 补偿,表明上看,协议文本上并未确定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并不能保证贵司所 预付资金专款用于所选定土地的征收补偿,更为深层次的风险在于,协议书约定 的这种资金使用模式并不在政策的许可范围之内。 为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和预决算管理中的乱象,在《土地储 备管理办法》出台前的 2007 年 2 月 27 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即联合下发了《土 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 号),其第五条中,就土地储备 资金的来源进行了明确地列举,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和银行融资两种途径,通 过协议方式向企业变相无息融资,一来显然不在允许的合法来源之列,二来有违 金融专营制度,三来与《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发[2010]19 号)要求控制地方政府融资冲动的总基调相冲突。同时, 从《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融资的“规模预算控 制、财政部门事先批准、商业原则、产权证抵押、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全国商业 银行联网向人民银行报送贷款信息”等严格要求来看,土地储备融资作为一项特 殊行业融资,是受特殊的严格管控的。 简单来说,贵司预付的资金,从现行制度来看,属于正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范围之外的非正常融资,无法放入任何一个规范的政府行政行为当中进行界定和 保护,非土地出让金,亦非银行借款,只能类比民事活动当中的以合同形式变相
律师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员工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勤奋敬业,团结协作。
第五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所规章制度,维护本所声誉。
第六条员工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七条员工应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各项工作,服从领导安排,团结同事,共同进步。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第八条本所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国家规定和本所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
第十条员工请假需按照本所考勤制度执行,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考勤纪律,不得代打卡、代请假等行为。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员工应熟悉本所业务范围,了解各类法律法规,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员工应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案件质量,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十五条员工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六条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本所声誉的员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第十八条员工在试用期内违反本制度规定,经核实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保密制度第十九条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本所机密信息。
第二十条员工离职时,应按照本所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确保信息不外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本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公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
(二)公平公正:确保司法鉴定辅助人员选拔、使用、考核等环节的公平公正。
(三)注重能力:选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司法鉴定辅助人员。
(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司法鉴定工作水平。
第二章选拔与聘用第四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选拔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择优录用。
第五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二)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技能证书;(三)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聘用实行合同制,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续签。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协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分析鉴定材料;(二)协助司法鉴定人进行现场勘查、取样等工作;(三)协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意见的起草、审核、修改等工作;(四)完成司法鉴定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必要的培训、学习和提升机会;(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三)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第十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一)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业务能力;(三)工作态度;(四)工作业绩。
律师及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业务水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及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律师及聘用人员的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
第二章律师管理第四条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五条律师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 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4. 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5.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六条律师聘用程序:1. 律师应聘者向本所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2. 本所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3. 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参加面试;4. 本所根据面试情况,确定聘用律师。
第三章聘用人员管理第七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能。
第八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律师事务所声誉;2. 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隐私;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4. 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5.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九条聘用人员聘用程序:1. 聘用人员应聘者向本所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书、相关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2. 本所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3. 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参加面试;4. 本所根据面试情况,确定聘用人员。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在业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及聘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律师及聘用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罚。
律师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正式聘用、临时聘用及实习律师。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的律师队伍,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律师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律师工作。
(三)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五条律师聘用程序如下:(一)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内部公告、网络招聘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二)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聘用条件。
(三)面试:对符合聘用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考察其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四)体检:对通过面试的人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
(五)聘用:根据面试和体检结果,结合本所实际需求,确定聘用人员。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六条本所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二)聘用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等。
(三)聘用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四)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章考核与晋升第八条本所对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聘用人员晋升程序如下:(一)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人员进行晋升。
(二)晋升人员需参加晋升培训和考核。
(三)晋升后的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离职与解聘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因故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
律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律所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律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律所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律所形象,促进律所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律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对律所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由律所主任、副主任、合伙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二)对律所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奖惩;(三)监督律所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四)处理律所工作人员的投诉和举报;(五)其他与律所工作人员管理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工作纪律与行为规范第七条律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律所形象。
第八条律所工作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九条律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条律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一条律所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团队协作,相互支持,共同提高。
第十二条律所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索贿。
第十三条律所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从事与律所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工作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律所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律所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六条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律所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律所给予警告、降职、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律所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律所相关规定执行。
律师审查意见书(定稿)
年月日
6
一、法律风险分析 1、签约主体风险 《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为:贵司提供资金给 XX 镇政府,由其协助办理 土地征收和储备,将来土地挂牌出让时供贵司竞买,核心法律关系涉及政府的土 地储备行为。土地储备制度,系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前期必经工作,自 2004 年“8.31 大限”将商住用地明确地纳入公开出让制度后,开发商从政策层面开始逐步告别 了土地市场的一级开发,政府直接从事土地储备的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至 2007 年工业用地“6.30”大限,工业用地亦强制性告别协议出让时代,必须通过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储备制度开始由部分地方试点,到全国统一的规范,同 年 11 月 19 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以国土资发[2007] 277 号文件印发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土地储备制度以部门规章的立法形
广东 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审 查 意 见 书
编 号: [2012] 号
客户名称:XX
有限公司暨 XXX 总经理 出具人:广东 XX 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执业证号:XXX
联系地址:XXX 邮政编码:XX
联系方式:XX 电子邮箱:XX
广东 XX 律师事务所承蒙贵司信任,指派本律师,就贵司与 XX 市 XX 镇人民 政府所拟签订的《协助办理土地储备计划及用地手续协议书(拟签署稿)》(以下 简称《协议书》)进行法律审查。依据贵司提供的资料、信息和要求,根据现有 法律政策,按照勤勉尽责的律师执业道德要求,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供贵司参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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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并不能在多大程度上确保贵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则不仅是不对等问题,而 是贵司根本目的不能得到任何保障,本《协议书》唯一目的,就变成了贵司单向 提供资金给 XX 镇政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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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管理办法由省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聘请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品德不良的;
(四)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在律师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名单等基本信息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行政主管职位,行政主管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
(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业务问题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事务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办公室主任、打字员、前台等其他行政辅助职位,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认真编制财务报表;
(二)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
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二)协助律师调查取证;
(三)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
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四)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法律事务。
第四章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聘用辅助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辅助人员制作印有“律师”“合伙人”“合作人”“主任”“副主任”等名称的名片、标志;
(二)吸收辅助人员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成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三)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辅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指派辅助人员单独从事法律业务;
(五)允许或默许本所执业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律师助理;
(六)指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制度办事,特别是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不得印制律师名片、标志;
(二)个人不得接办案件;
(三)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律师助理在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律师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章制度或聘请合同约定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律师事务所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十三条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由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建议所属律师协会根据行业规范给予行业处分。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不按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报送辅助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的,可由备案机关向律师事务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仍不改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可向律师协会发出《行业处分建议书》。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因管理疏忽而造成辅助人员出现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律师因个人聘请助理人员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或第三人损失的,由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律师作出行业处分。
第二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一经发现或者收到有关投诉,应当立案调查。
被调查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调查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接受委托的律师协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对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