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模式的比较与借鉴[文献综述]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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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题目: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一、引言
消费金融是指为了满足居民对最终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务。经典消费理论认为,居民消费的多少取决于可支配收入、对未来的预期以及所拥有的财富等因素。理性消费者是以实现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用一生的收入来安排一生的消费与储蓄,从而将消费的即期决策推广到跨期决策,因此,当前收入只是决定消费支出的因素之一,预期和财富也是决定消费的因素。换句话说,为了实现效用最大化,居民消费者可能在当期储蓄留作未来消费,也可能在当期借贷预支未来储蓄。正是在这种需求的孕育下,消费金融应运而生。
如今,消费金融已成为向社会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一种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和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2010年1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公告,正式批准北京银行、中国银行、成都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筹建消费金融公司,自此,消费金融机构在我国的独立发展正式拉开序幕。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以及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等。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还很少,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而且消费信贷主要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业务品种较少。在全球经济增长普遍放缓的大环境下,消费金融公司作为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一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除此之外,成立专门的消费金融公司,相比较商业银行而言,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等独特优势,从而更能提供专业化、快捷的服务,进一步细分金融市场,为老百姓的消费融资提供新的渠道。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消费金融公司有其独特的优势,但在我国尚处于尝试阶段,其未来发展仍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要想其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借鉴国外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诸多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探索适合自己的生存之道。
二、主体
(一)国内相关研究
1.关于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模式的相关研究
消费金融公司在国外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但在我国还是一种新生事物,分析研究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情况和经营模式,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孙章伟(2010)以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对美国消费金融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进行了研究。通过对花旗银行的“全能金融超市”模式、汇丰北美控股的“消费信贷业务偏重”模式、通用资本和通用汽车金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消费金融公司”模式和美国银行的“商投零消费金融超市”模式这四个案例的分析,作者认为,金融危机导致美国的消费金融业务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下降,资产质量恶化。美国的经验、教训值得我国在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定位消费金融业务性质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借鉴。
许文彬和王希平(2010)对目前西方消费金融公司的两种基本运作模式进行了归纳和对比。笼统地说,美国模式的金融公司业务业务范畴更宽泛些,不仅包含了各种消费者信贷,还涵盖了房地产抵押信贷与商业信用,甚至旁涉租赁、保险等业务,但消费者信贷一直是其主要的资产运用业务,其占比也比其他业务高得多。而英国模式的金融公司内部分工更精细些,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一个子类,主要只面向个人提供消费信贷及其相关的金融服务,与面向厂商的其他金融公司有较分明的区隔。
冯彦明和程都(2010)经研究发现,美国的消费者金融公司贷款对象多为收入来源有限的工薪阶层,或者收入和职业不稳定的群体。在产品供应方面,消费者金融公司往往通过自身分支机构、耐用消费品销售点、邮局网点构建分销网络。在资金来源方面,消费者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向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以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资金。在风险管理模式上,消费者金融公司有一整套的贷款风险评估方法。在行业监管方面,由于属于非吸收存款类贷款人,消费者金融公司不会对银行体系造成伤害,也不会牵扯公共资金,所以美国监管者对消费者金融公司监管较为宽松。
何明明(2010)分析了Cetelem和HomeCredit两家欧盟最大的消费金融公司成功的经营模式,发现其在客户及产品定位、经营模式、信贷模式和风险管控等方面有很多相同之处。在客户及产品定位上,形成了以有稳定收入的和中低端个人客户为主的客户定位模式,并提供特定用途和非特定用途的两类贷款。欧盟的消费金融公司营销多采用全方位营销模式,注重延伸服务,以此来吸引更多潜在的客户。信贷模式主要
有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直接营销模式和以经销商为主体的间接营销模式。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以小额贷款为主,因此业务数量多、额度小、风险大、信贷风险控制成本高成为其不可避免的经营特点。
卜强(2010)认为,近年来,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由于日本经济持续低迷,个人消费需求不旺,日本银行业因不良债权问题所累而严重惜贷,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此期间大幅度下降,而专向低工资和收入不太稳定的年轻阶层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公司却异军突起,迅猛发展。这种贷款无需提供担保且手续简便,并可以通过无人自动协议机操作,因此深受工薪阶层特别是年轻人的欢迎。
刘宁(2010)认为,印度个人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二十世纪90年代初金融业结构性深化改革。个人消费潜力巨大;市场竞争激烈,消费金融产品透明度高;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消费金融需求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多样化的风险管理保证盈利性;农村消费信贷多与农业生产性信贷捆绑,这些都是印度消费金融得以快速发展的原因,对我国消费金融的全面启动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2.推动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的研究
谢世清(2010)在总结了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国际经验后,结合我国国情,对发展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提出了七个方面的政策建议,包括丰富设立主体、开拓农村市场、扩大产品范围、尝试服务消费贷款、加大促销力度、完善信用机制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刘一和杜孝良(2010)指出,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仍处于发展初期和探索阶段,受到社会环境、信用机制、贷款用途、贷款余额等种种原因的限制,要想从竞争中脱颖而出,还需要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短期内很难实现预期的目标,因而,需要有针对性地健全消费金融公司政策运作机制、有意识地培育信用客户群体,以提升消费金融公司的运作效率,实现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带动经济增长等目的。首先,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其次,可以引入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体系;最后,联合零售商和生产企业开展消费金融业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金融的发展环境将不断改善,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将迎来崭新的发展机遇。陈琼和杨胜刚(2009)认为,消费金融公司作为我国一类新生的金融机构,应当稳健发展、通过试点逐步推开。借鉴其他国家发展消费金融的经验和教训,应当注意到以下几点重要启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对我国完善金融机构体系、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准确的市场定位是消费金融公司设立与发展的前提;科学适度的外部监管是消费金融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保障;先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