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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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02-17(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5•【文号】国土资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用地审查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将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二、优化程序,简化报件(一)改进用地审查要求。

一是优化用地审查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程序。

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42号令)规定,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审核涉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对于其他审批与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不审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但在预审复函中要求建设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于项目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在用地报批时由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备案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审核把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02•【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9.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土资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用途管制;(二)切实保护耕地;(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国土资发[2009]8号(报批)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8号(报批)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自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调整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服务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还存在报批周期长、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

为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能力,依法及时保障各项建设用地,适应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根据国发〔2006〕31号文件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了解项目涉及用地有关情况,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

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拟订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组织提供完备的用地报批有关材料。

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公告、登记等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二、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完成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用地。

地(市)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审查,逐级呈报用地。

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用地涉及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一次性报批用地;先行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国务院批准用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最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最新)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7•【文号】国土资发[2000]201号•【施行日期】2000.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我部陆续制定了有关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本,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但从目前实践情况看,仍存在报批材料不规范、报批内容不明确、报批材料过多过繁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就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厅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经2011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服务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高用地预审效率。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二条建设项目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类型。

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项目的申报类型。

(一)审批项目。

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二)核准项目。

在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核准项目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三)备案项目。

在建设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农村宅基地,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不增加、用途未发生变化及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的在原址上进行改建,地下管网建设项目不进行用地预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0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0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0修正)【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改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0.11.30【实施日期】2010.11.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
理办法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9(000)013
【摘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0页(P31-3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J],
2.优化预审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就修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访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J], 沙玛建峰
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J], 姜大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J], ;
5.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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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下发后,部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同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强化了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对于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统筹规划,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照改革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强化批后监管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的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论证范围凡属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中应当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一)线性工程。

占用基本农田达到100公顷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项目。

其中,占用基本农田在20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二)面(块)状工程。

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达到35公顷的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面(块)状建设项目。

其中,占用基本农田在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二、突出论证重点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应当重点论证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为依据,从统筹安排合理用地出发,深入分析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防止重复建设造成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重点论证: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符合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源部关于在建设项⽬⽤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号:国⼟资厅发[2008]41号颁布⽇期:2008-04-11执⾏⽇期:2008-04-1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厅(国⼟环境资源厅、国⼟资源局、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地管理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国⼟资源局:《建设项⽬⽤地预审管理办法》(国⼟资源部第27号令)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关于当前进⼀步从严⼟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资电发〔2006〕17号)下发后,部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进⼀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地预审管理,在简化程序、提⾼效率的同时,充分发挥专家作⽤,强化了建设项⽬⽤地的前期论证,对于引导建设项⽬科学选址、统筹规划,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地发挥了⼗分重要的作⽤。

按照改⾰建设项⽬⽤地审批、强化批后监管的要求,必须进⼀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地预审中的实地踏勘和论证⼯作。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明确论证范围凡属下列情形的建设项⽬,在⽤地预审中应当进⾏实地踏勘和论证:(⼀)线性⼯程。

占⽤基本农⽥达到100公顷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程项⽬。

其中,占⽤基本农⽥在20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委托项⽬所在地省级国⼟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块)状⼯程。

项⽬占⽤基本农⽥达到35公顷的能源、矿⼭、⽔利设施等⾯(块)状建设项⽬。

其中,占⽤基本农⽥在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委托项⽬所在地省级国⼟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突出论证重点组织专家对建设项⽬⽤地进⾏实地踏勘和论证,应当重点论证以下内容:(⼀)项⽬建设⽅案的合理性。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以⼟地利⽤总体规划、供地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为依据,从统筹安排合理⽤地出发,深⼊分析项⽬建设⽅案的合理性,防⽌重复建设造成对⼟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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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六、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2004年10月29日修订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第九条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

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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