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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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技术规定
1 总则
1.0.1 为确保通信局(站)站内通信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以及站内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防止通信局(站)由于电源系统引入的雷害,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对新建通信局(站)电源系统的防雷做出了技术要求,改建、扩
建通信局(站)电源系统的雷电防护亦可参照执行。
1.0.3 本规定是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设计、设备选型、防护器件选择、施工监督和日常维护的技术依据。通信电源防护器件应采用部级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
产品。
1.0.4 通信电源系统的防雷应根据电源设备类型、运行及接地方式、安装地点
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制定雷电防护措施,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通信电源系统的防雷应统筹设计、统筹施工,加强随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雷电活动特别强烈的地区,还应根据当地的实践经验,适当加强防雷措
施。
1.0.5 从交流电力网高压线路开始,到通信设备直流电源入口端,通信电源系统自身除应采取分级协调的防护措施外,还应与通信系统的防雷、建筑物的防雷、通信局(站)的接地及通信系统电磁兼容要求协调配合。
1.0.6 本规定与国家标准、规范相矛盾时,应以国家标准、规范为准。如执行本规定个别条款有困难时,应充分论述理由,提出采取措施的报告,报主管部门
审批。
2 术语
2.0.1 避雷器的残压
放电电流通过避雷器时,其端子间所呈现的电压。
2.0.2 避雷器的持续运行电压
在运行中允许持久地施加在避雷器端子上的工频电压有效值。
2.0.3 雷电活动特别强烈地区
年平均雷暴日数超过90天的地区,或根据运行经验,雷害特别严重的地
区。
2.0.4 模拟雷电冲击电压波
摸拟雷电冲击电压波如图2.0.4所示。图中:
1. 视在原点O
1
是指通过波前上A点(电压峰值的30%处)和B点(电压峰值的90%处)作一直线与横轴相交之点。
2. 时间T指电压波上A,B两点间的时间间隔。
3. 波前时间T
1指由视在原点O
1
到D点(=1.67T处)的时间间隔。
4. 半峰值时间T
2指由视在原点O
1
到电压峰值,然后再下降到峰值一半处的时间间隔。
2.0.5 模拟雷电冲击电流波
模拟雷电冲击电流波如图2.0.5所示。图中:
1. 视在原点O
1
是指通过波前上C点(电流峰值的10%处)和B点(电流峰值的90%处)作一直线与横轴相交之点。
2. 时间T指电流波上C,B两点间的时间间隔。
3.波前时间T
1指由视在原点O
1
到E点(=1.25T处)的时间间隔。
4. 半峰值时间指由视在原点O
1
到电流峰值,然后再下降到峰值一半的
时间间隔。
3 通信电源系统防雷与接地的组成
3.0.1 综合通信局(站)电源系统防雷与接地的组成见图3.0.1。
3.0.2 长途传输有人站电源系统防雷与接地的组成见图3.0.2
3.0.3 长途传输无人站由市电、太阳电池组成的混合供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的组
成见图3.0.3。
3.0.4 长途传输无人站太阳电池、风力发电机供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的组成见图
3.0.4。
4 通信电源系统耐雷电冲击指标
4.0.1 高、低压电力电缆耐雷电冲击指标见表4.0.1。
表4.0.1 电力电缆耐雷电冲击指标
注:对于高压电力电缆,是指在热状态下的耐受电压值,其雷电冲击耐受电压
值应不超过相应电压等级电力设备的最高值。
4.0.2 根据设备安装地点条件和额定工作电压的不同,通信工程电源系统设备按
耐雷电冲击指标可分为5类如图4.0.2所示。
4.0.3 通信工程电源系统耐雷电冲击应不小于表4.0.3所示的数值。
表4.0.3 通信工程电源系统耐雷电冲击指标
注:当设备安装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应套用相应类别的指标。
5 通信电源系统的防雷措施
5.1 电力线路防雷措施
5.1.1 通信局(站)的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方式。
5.1.2 当电力变压器设在站外时,对于地处年雷暴日大于20天、大地电阻率大于100Ω.m的暴露地区的高压(10 kV)电力线路,宜在上方架设良导体避雷线,其长度不宜小于500 m,电力线应在避雷线的25°角保护范围内,避雷线(除终端杆处)应每杆作一次接地。接地体宜设计成辐射形或环形。
为了确保安全,宜在避雷线终端杆的前一杆上增装一组避雷器。
5.1.3 在架空避雷线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
空线等。
5.1.4 对已建站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进行防雷改造需采用避雷线有困难时,可在电力线路终端杆及其前第一、第三或第二、第四杆上各增设一组避雷器,同时在
第三杆或第四杆增设一组高压保险丝。
避雷器的接地体宜设计成辐射形或环形。
5.1.5 引入通信局(站)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其他架空电力线路或架空通信线路交
叉跨越时,其交叉隔距应满足表5.1.5中的等级要求。
表5.1.5 架空电力线与架空电力线或架空通信线交叉跨越的隔距
5.1.6 当电力变压器设在站内时,其高压电力线应采用地埋电力电缆进入通信局(站),其电缆长度不宜小于200 m;低压地埋电力电缆进入通信局(站),其长度不宜小于50 m (当变压器高压侧已采用电力电缆时,低压侧电力电缆长度
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