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安全防范工作标准版本
完整word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小学校园安全防范制度范本
小学校园安全防范制度范本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制定本校园安全防范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教职员工、学生及与本校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校园安全防范是全校师生和家长共同关注和参与的工作,各方应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校园安全氛围。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园安全防范委员会,由校长担任委员会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
校园安全防范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学校的校园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校园安全防范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就学校各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六条学校制定安全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并进行演练和实践。
第二章校园进出管理第七条学校实行封闭管理,严禁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
第八条学校正门、侧门和后门设有专人负责。
外来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经过登记和登记照相后方可入校。
第九条学校建立校园保安队伍,负责学校的校园进出管理工作。
保安队员必须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第十条学校门卫保安应每天按时值班,严格查看进出校园人员的证件并登记。
第十一条学生进出校园必须佩戴学生证,学生证不能借用或转借他人。
第三章学生安全教育第十二条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使学生养成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学校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活动,教育学生学习灭火和疏散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学校开设防范溺水课程,培养学生水上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六条学校定期开展防震减灾教育,教育学生掌握地震自救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第四章教职员工安全工作第十七条学校组织教职员工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规定教职员工需按时进校,不得迟到或早退,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教职员工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标准[详]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 人的学校至少配1 名专职保安员;1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 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 人的学校,每增加500 名学生增配1 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 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 名寄宿生增配1 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者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 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 次.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附件 1 :中小学少儿园安全防备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中小学、少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备各种涉校案件和暴恐侵袭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司事业单位内部治安捍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对于进一步增强学校少儿园安全防备工作成立健全长效工作体制的建议》、《中小学、少儿园安全技术防备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各种中小学、少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余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许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少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捍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该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装备专兼职安全捍卫人员,聘任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勤学校安全防备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捍卫人员装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任、管理状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存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任,推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两重管理,平时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该依照不低于以下标准装备:师1 名专职保安员;生职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起码配1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的学校,起码配 2 名专职保安员;超出 1000 人的学校,每增添 500 名学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起码配 2 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添 300 名寄宿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捍卫人员应该熟习学校安全管理、治安捍卫有关法律法例、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色及校园安全防备工作要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带学校捍卫人员表记,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材和应急处理装备,并熟习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该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保证校门口24 小时有人值守,其余进出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备未经允许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要点部位及周边巡逻每天许多于 5 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少儿园平安防范工作标准〔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中小学、少儿园平安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种涉校案件和暴恐侵袭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富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司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对于进一步增强学校少儿园平安防范工作成立健全长效工作体制的建议?、?中小学、少儿园平安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拟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合用于各种中小学、少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余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许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标准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少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平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该建立平安管理机构,装备专兼职平安保卫人员,聘任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勤学校平安防范工作。
平安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平安保卫人员装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任、管理状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存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依照?保安效劳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任,推行由派驻的保安效劳公司和学校两重管理,平时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该依照不低于以下标准装备:师生职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起码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起码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出1000人的学校,每增添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起码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每增添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平安保卫人员应该熟习学校平安管理、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例、平安标准和规章制度,熟习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色及校园平安防范工作要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带学校保卫人员表记,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平安防卫器材和应急处理装备,并熟习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平安管理机构应该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增强门卫管理,保证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余进出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范未经允许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要点部位及周边巡逻每天许多于5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国家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重点部位和区域及其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外基础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7401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78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50348、GB50394、GB50395、GB5039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重点部位和区域的防护要求4.1 重点部位和区域4.1。
1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应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重点。
4.1.2根据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实际需要,将人员的主要出入口和聚集区、重要物品存放场所、重要保障设施的安放部位等确定为重点部位和区域,具体如下:a)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b)学校周界;c)学校大门口;d)门卫室(传达室);e)室外活动区(操场等)、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f)学生宿舍区主要出入口、学生宿舍楼(区)值班室、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g)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储存室、财务室、贵重物品存放处、水电气热设备间、停车场;h)监控室.4.2 防护要求4.2。
1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有关管理部门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4。
2.2学校周界应设置实体屏障,宜设置周界入侵报警装置。
4。
2。
3学校大门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学校应强化“依法治校”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把学校安全与稳定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幼儿园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教育、公安、司法、建设、文化、交通、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在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要净化学校周边环境,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经费按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各地要把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教育预算,保障专款专用。
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担。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校园安全防范专项经费。
第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内容。
实行县(市、区)综治、教育、公安部门及乡镇街道领导包校、包园负责制;建立联防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第二章制度建设第八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学校安全责任体系。
1、学校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学校与各科室、班级、教师、学生家长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平安防范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公治〔2021〕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为切实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平安防范水平,保障广阔学生、儿童和教职员工的生命财产平安,维护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公安部和教育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平安防范工作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3月16日中小学幼儿园平安防范工作标准〔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平安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标准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平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平安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平安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平安防范工作。
平安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平安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效劳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效劳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成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学校及其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标准所称学校安全防范是指针对校园师生人身实施的暴力恐怖袭击等各种蓄意伤害行为所采取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联防而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设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中小学和幼儿园。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第四条(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突长效机制,确保人防、物防、技防、联防的落实。
第五条(经费保障)落实本标准所需经费,按照第一章第四条的原则,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并落实到位。
第二章防范机制第六条(防范机构)学校应建立校长(园长)负责的学校安全防范工作领导组织,负责本校的安全防范工作;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职责,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制度、措施、标准、部署和要求的落实。
第七条(制度和预案)学校应根据本校本地实际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安全防范制度和预案。
一、安全防范制度(一)安全组织工作制度;(二)安全例会制度;(三)门卫管理制度;(四)安全防范检查制度;(五)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六)车辆管理制度;(七)师生安全防范教育制度;(八)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九)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十)课间及课外活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十一)形势研判制度;(十二)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制度;(十三)聘用人员信息采集与背景审查制度;(十四)警校安全防范联动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考核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考核标准一、人防方面1、未落实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扣1分2、学校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扣1分3、学校、幼儿园未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扣1分4、学校、幼儿园未聘请专职保安员。
扣1分5、学校门卫未对出入校园人员、车辆进行登记。
扣1分6、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未设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管理员须为女性)。
扣1分7、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没有保安员在岗值勤。
扣1分8、学校、幼儿园未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并进行演练。
扣1分二、物防方面8、学校、幼儿园未实行封闭式管理,未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
扣1分9、学校、幼儿园门卫值班室未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
扣1分10、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未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未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每一处扣1分11、学校、幼儿园水电气热等设备间未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每一处扣1分12、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未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未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扣1分1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未保持畅通,未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每一处扣1分14、学校未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扣1分三、技防方面15、学校、幼儿园未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扣1分16、学校、幼儿园监控采集及回放图像不能确保辨别清楚特别是夜间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扣1分17、学校、幼儿园门卫值班室未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扣1分18、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聚集场所未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每一处扣1分19、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人防标准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园)长为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队伍。
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
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
应为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
专职保安应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或复员退伍军人中聘请,年龄 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
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第七条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
学校至少应配2名专职保安;规模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要有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
第八条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保卫人员。
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第九条建立“一校一警”巡查、重点时段护校制度。
在1000名以上学生的学校设立警务室,并建立健全警务室民警工作制度;不足1000名学生的学校设立治安报警点,属地公安机关每周对学校及周边地区进行一次以上治安巡查。
第三章物防标准第十条学校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式围墙(围栏)、校门,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校门处设置值班室或警务室,配备必要的防御(护)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小学校园安全防范制度模版
小学校园安全防范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为提升小学校园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及学习环境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校园安全防范制度。
第二章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计划、审批并实施校园安全预案,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安全工作。
2. 校园安全巡查组校园安全巡查组由学校公安干警、保安人员、教师代表等组成。
定期巡查学校各个区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校园安全防范措施1. 校园出入口管理(1)设置门禁系统,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并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核实。
(2)门禁卡仅限持卡人使用,严禁借卡、转借、伪造等违规行为。
(3)闸机设置人脸识别系统,加强对陌生人员的管控。
2. 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作和张贴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如“禁止随意进入”、“禁止吸烟”、“慢行”等,以提醒师生注意校园安全。
3. 学校安全教育(1)开展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讲座、演练活动等,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定期组织学生和家长参加安全防范培训,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和指导。
4. 环境安全管理(1)学校管理人员应每日检查学校各处卫生状况,维护安全卫生,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2)消防设备保养及演练,确保消防通道畅通,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5. 学生安全出行管理(1)学校应建立学生出行安全台账,详细记录学生的出行信息,包括路线、时间、联系方式等,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联系学生家长。
(2)严禁学生擅自离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建立健全离校许可制度。
6. 校园安全监控管理(1)学校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学校重要区域进行监控,并定期维护设备,确保正常工作。
(2)监控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对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章校园应急预案1. 火灾灾害预防与处置预案(1)制定火灾防控措施,包括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禁止学生私拉乱扯电线等。
2023年中小学安全防范工作计划标准范本(三篇)
中小学安全防范工作计划标准范本一、指导思想为了认真____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安全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学校的安全工作,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加强教育,严格检查和监督,切实推进“福建省学校安全”建设。
继续____“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以学校安全为本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进一步推进以学生安全为本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求新务实严管理,追求规范显安全。
继续注重平时,致力防范,狠抓安全管理质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工作措施,认真____执行和上级有关教育部门的精神和要求,防患于未然,保障学生在校安全、上下学交通安全、坚决杜绝溺水、食物中毒、交通事故、煤气中毒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具体措施:1、高度重视,严格管理。
安全工作重中之重,责任重于泰山。
校园安全无小事,对安全工作千万不能马马虎虎,更不能抱侥幸心理、玩忽职守。
学校继续坚持以学生安全为本的思想,想学生所想,急家长所急,集中主要精力、人力、物力、财力解决好重点、难点安全问题,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安全检查要严格督促、管理。
快速应对和处理来自学生的一切偶发性、突发性安全伤害事故,以有效的工作和科学的处置,赢得问题解决的最佳时机。
(1)安全工作警钟常鸣,把安全放在学校各项工作之首,对学生负责,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每周举行全体教师安全例会及行政会议,不定期安全工作领导组会议。
(2)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工作制度,努力把安全防范工作做细做实,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3)进一步完善、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能,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4)严格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做到谁失职,谁负责,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燃。
2、突出重点,落实措施。
对校园安全既要预防,更要突出重点。
根据季节特点,本期着重对学生加强法制安全、防火电安全、交通安全、防溺水安全教育,切实有效的形式开展安全教育。
2023年中小学安全防范工作计划标准样本(三篇)
中小学安全防范工作计划标准样本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安全教育必须渗透到学校工作的每个环节,面面俱到,落到实处。
为了切实保证学校的安宁和师生的安全。
学校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室负责人及完小校长为组员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
一、校舍安全责任到科室、班级、人。
学校与各科室、班级签定了安全责任制。
各校配有护校室,有专人常年护校,学校领导班子每天一人值日。
节假日与星期天还要排好护校值日表,昼夜轮流值班,夜间轮流巡逻。
教室、办公室及其它各室,按时锁门窗,严格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晚间及时锁校门,严防坏人滋扰破坏。
值日期间,如发生事故或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领导汇报,不得擅自处理,学校财产发现被窃或丢失时,要认真追查,分清情节,责任过失人赔偿或报请上级领导处理,值日教师填好护校日志。
二、经常对校舍,教学设备(如篮球架、单双杠、爬杆、吊环等)进行检查若发现教学设备出现隐患,立即停止使用,每逢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要对所有校舍、教学器材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给领导。
发生房屋倒塌或师生生命等严重事故,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上报中心校、县教育局。
三、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每学期不少于____次召开全校师生大会,专题进行安全教育工作特别是防、防溺水、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打架致残等安全知识的教育。
请派出所的民警、防疫站的医务人员到校作专题报告。
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与社会配合,广播宣传,学校把学生的在校时间及在家时间用各村支部的广播进行宣传,____到每村每户,让社会家庭共同参与到安全工作中去,并特别强调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学校制定了路队规则,下发告家长书,强化家长的重视意识,让家长与学校做好配合,确保学生的安全工作到位。
中小学安全防范工作计划标准样本(二)为了帮助学生亲近自然、感受自然界的美好,激发学生热爱生活的情感,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我校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周五)8:30-13∶____组织学生前往新城区大龙湖景区开展秋游实践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范本模板】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人防标准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园)长为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队伍。
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
应为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六条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
专职保安应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或复员退伍军人中聘请,年龄 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
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第七条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
学校至少应配2名专职保安;规模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要有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第八条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保卫人员。
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第九条建立“一校一警"巡查、重点时段护校制度。
在1000名以上学生的学校设立警务室,并建立健全警务室民警工作制度;不足1000名学生的学校设立治安报警点,属地公安机关每周对学校及周边地区进行一次以上治安巡查。
第三章物防标准第十条学校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式围墙(围栏)、校门,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校门处设置值班室或警务室,配备必要的防御(护)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14219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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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
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第八条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
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三章物防建设规范第九条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第十一条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
(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二)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第十二条学校内部物防建设要求:(一)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二)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应当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三)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四)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五)校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第四章技防建设规范第十三条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评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以及系统中所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学校技防设施安装要求:(一)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二)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三)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四)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聚集集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在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的基础上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六)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七)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它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建立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学校应设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二)安防监控室应保证有人员值班,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并熟悉掌握系统运行维护基本技能。
(三)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五章督导巡查与责任追究机制建设规范第十六条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校园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二)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每学期至少深入学校开展1次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指导、监督学校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指导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每名学生至少每月接受1次专题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以安全为主题的家长会。
(五)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将安全工作纳入新进教师入职培训内容。
(六)责任督学要对学校及周边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检查,强化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一)在城市学校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治安复杂地段设立治安岗亭,落实警务责任并认真开展巡逻守护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应对处置学校的报警求助。
(二)完善城市学校“护学岗”、“高峰勤务”机制,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专门警力开展巡逻,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
反恐防恐形势严峻、治安复杂地区学校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携带武器的民警或武警开展重点守护。
(三)将城市学校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每日每校不少于2次。
(四)组织学校与周边邻近单位干部、社区(村)住户、商业摊点经营人员及学生家长、志愿者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定期梳理整治学校周边治安乱点,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加强校园周边高危人员排查管控,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握其动态轨迹,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稳控等工作。
(六)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学校安保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导检查,至少每月进行1次警情通报。
兼职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到学校开展1次以上法制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开展1次以上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地震、火灾或校车事故等的防范处置或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学校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学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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