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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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为加快学校民主法治建设,增强全体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学校保护全体学生的合法申诉权利,支持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人身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程序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无故阻挠学生申诉或打击报复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学生申诉范围1.学生对级部、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处分、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做法的;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5、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处理决定。
三、申诉受理机构、申诉审查、申诉决定1.校内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是学校政教处(政教处、团委、学生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政教处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学校领导做出最后裁决。
2.对学生的申诉请求,有关部门应予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3.学校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人申请审查,有关部门予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最后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对有关申诉请求,受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处理决定,或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的决定。
四、申诉的其它问题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对做出决定的教师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有关其它申诉要求的,亦可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或学校领导提出申诉。
被申诉人既可是有关部门,也可是有关人员。
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
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
XXX
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河南省学生申诉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
二、申诉范围
1、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2、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受理机构
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四、申诉规程
校内学生申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诉的提出。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公室提出(学校法制办作
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申诉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及相关证据等。
2、申述的受理。
学校法制办接到学生申述后举行注销,在3个工作日内举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关于不予受理的学生申述,应当制作《不予受理申述通知书》并送达申述人。
3、申诉的审查。
(1)听取申诉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笔录;(2)听取原处理机构负责人员就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并制作笔录;(3)调查有关证人并制作笔录;(4)查询、分析依据,收集有关证据;(5)认为有必要或根据申诉人请求,召开听证会,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6)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做出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
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程序
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程序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起的一套纠纷解决机制。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是为了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与公平意识。
学生申诉制度不仅可以帮助解决学生个别权益受损的问题,还可以起到规范学校管理的作用,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和教育质量。
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学生申诉的前期准备:学生在提起申诉之前,应当对自己的申诉事实进行调查和搜集证据,明确要申诉的问题以及应该采取的措施。
2. 学生提出申诉:学生向学校或学院提出申诉书,申诉书中应当详细陈述个人的权益受损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申诉书应当尽量客观、实事求是,并对相关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引用。
3. 学校受理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办公室接收学生的申诉材料后,将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诉事项是否属实,并核实学生提供的证据材料。
4. 学校组织调查: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并可能邀请申诉方与被申诉方进行面对面的协商或听证。
5. 学校做出裁决:学校在调查取证并综合各方意见后,将作出相应的裁决。
裁决可能包括对学生权益的恢复、补偿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等。
6. 学生申诉监督机构复核:学生在对学校的裁决不满意时,可以向学校设立的学生申诉监督机构提出复核请求。
此机构将对学生的复核请求进行独立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决决定。
7. 法律途径:如果学生对学校的最终裁决决定依然不满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公正和合法的解决途径。
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公平解决学生的纠纷和申诉事项,保障学生的权益,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公平意识。
此外,学生申诉制度还可以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学校的治理能力和办学质量。
在具体实施学生申诉制度时,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参考内容:1. 确定申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学生可以提起申诉的事项和程序。
2. 设立专门的申诉办公室或组织学校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学生申诉事务的处理,并向学生提供申诉指导和法律咨询。
学生申诉制度及程序
学生申诉制度及程序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害时,或者对学校处理、处分不服,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从而使权益受到学校依法保护的一种制度。
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学生的申诉权利在学校管理中具体化、规范化。
为进一步发扬民主,体现人性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申诉的范围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政教处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办法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学生对学校侵犯其正当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逼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有权申诉。
(6)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例如,强行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学生有1权提出申诉。
(7)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学生有权申诉。
(8)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就和品行的评判不公道,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9)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二.受理申诉的机构及管理受理申诉的机构能够有两种:一种是较大事项由“受理申诉带领小组”负责受理,明确专人负责,接受学生或学生的监护人的申诉;另一种是较小事项依照被申诉对象的隶属关系,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受理。
三.学生的申诉程序学生的申诉程序与教师申诉程序基本相同。
可是,因为学生的特定身份和所处的位置,当他们的正当权益遭到侵害时,往往缺乏勇气提出申诉,通过正当渠道来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学生申诉制度修改通知模板
尊敬的各位学生:为了保障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完善学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学生申诉制度进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学生申诉制度通知如下:一、学生申诉范围1. 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服的;2. 对学校作出的考试成绩、学位评定、荣誉称号等有关学业事宜不服的;3. 对学校提供的住宿、餐饮、教学设施等后勤服务不服的;4. 对学校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决定不服的。
二、学生申诉途径1. 学生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 学生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3. 学生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三、学生申诉程序1. 学生应在收到学校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3. 学生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4. 学生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
四、学生申诉所需材料1. 学生申诉申请书,书面陈述申诉理由和请求;2. 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3. 其他支持申诉的材料。
五、学生申诉注意事项1. 学生申诉应当基于本人真实情况提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2.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决定的执行,但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暂停执行;3. 学生申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4. 学生申诉结束后,应当接受学校作出的决定,并对申诉结果保密。
六、申诉制度修改时间本申诉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申诉制度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学校名称)(通知发布日期)。
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XXXX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范学生申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 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 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 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德育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四)申诉人签名;(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 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五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强化教育法制化进程,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系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期间,若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存有异议,或认为学校及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审议并作出相应处理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学生申诉之范畴涵盖以下情形:1. 学生对于学校所给予的各类违纪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性处分及其他相关处分,表示不服的。
2.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如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以及侵犯学生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品行进行不公正评价等。
3.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阻止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
4.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利,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以及强迫学生购买非必要教学用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5.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知识产权,如强行将学生参加上级竞赛和文体活动所获得的个人奖品收归学校或教师个人所有等。
第四条:学生申诉之受理机构为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及教师的申诉。
第五条:关于学生申诉的程序与管理,规定如下:1. 申诉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诉人既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学生亦可通过“投诉箱”等方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后,将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方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决。
处理结果将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 对于学生的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决定或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变更的决定。
某某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生申诉制度。
二、申诉范围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自身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申诉渠道反映。
3. 学生对学校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的行为提出投诉和举报,可以通过申诉渠道反映。
三、申诉程序1. 提出申诉(1)学生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申诉人姓名、班级、联系方式、申诉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2)申诉书应当由申诉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 受理申诉(1)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2)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申诉(1)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审查申诉时,应当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
(2)审查过程中,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4. 决定申诉结果(1)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审查完毕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2)申诉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诉事项、事实和理由、申诉结果等内容。
5. 申诉结果的执行(1)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决定,学校应当执行。
(2)申诉人对申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申诉时限1.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事项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 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某某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一、申诉范围1. 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权益的行政行为不服的;2. 认为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 对学校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4. 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事项。
二、申诉条件1. 申诉人必须是该校在校学生;2. 申诉事项必须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3. 申诉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4. 申诉事项必须具备明确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书:申诉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诉依据等。
2. 申诉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 申诉调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4. 申诉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学校领导应当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 申诉结果通知:学校应当将申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申诉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申诉决定的执行1. 申诉决定应当自送达申诉人之日起生效;2. 申诉人应当遵守申诉决定,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3. 学校应当监督申诉决定的执行,确保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申诉期限1.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调查;2. 学校领导应当自收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3. 申诉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书。
六、申诉监督1. 学校应当设立申诉监督机构,对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2. 申诉人认为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学校领导未按规定处理申诉的,可以向申诉监督机构投诉;3. 申诉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学校领导。
小学学校内申诉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的范围1. 学生在学习、生活、活动等方面遇到的不公平待遇;2. 学生认为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3. 学生对学校管理制度有异议;4. 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三、申诉的程序1. 申诉人应向班主任或学校管理人员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材料。
2. 班主任或学校管理人员收到申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3. 调查核实后,班主任或学校管理人员应向申诉人作出答复。
如认为申诉事项属实,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如认为申诉事项不属实,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4. 如申诉人对答复不服,可向学校校长提出申诉。
5. 校长收到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6. 如申诉人对校长的答复不服,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申诉的要求1. 申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2. 申诉人应尊重他人,不得恶意攻击、侮辱他人。
3. 申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诉的处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申诉处理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处理时限。
2. 学校应确保申诉处理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3. 学校应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诉人,并对申诉人进行必要的保密。
4. 学校应将申诉处理情况定期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校旨在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申诉渠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同时,也希望通过此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与学生的和谐发展。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大学是一个自由、平等、开放的学术社区,学生享有言论自由、思想自由、选择自由和平等权利。
但是,也有一些矛盾和争议不能避免,如果学生遭受不公正待遇或权益被侵害,他们有权向学校提起申诉。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制定了校内申诉规定,明确了申诉的适用范围、申诉程序和申诉方式,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申诉范围:校内申诉范围包括针对大学教职员工、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及其他学生的不公正待遇、学业成绩评定、奖励、处分等方面的争议。
二、申诉种类:1.个人申诉:学生个人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提出的申诉。
2.集体申诉:学生集体因同一事件或问题而提出的申诉。
三、申诉程序:1.初步处理:当学生遇到问题时,应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如不能解决,方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
2.学院审核:学院工作处需对学生提交的申诉进行审核,并对问题的事实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调解:如问题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则由学院的学生工作处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结果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并报上级有关领导审核。
4.组成申诉委员会:当学院无法解决问题时,学院应组成一个由学院领导、学生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申诉委员会。
5.听证会:申诉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听证会,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提出证据和相关材料。
6.裁决:听证会之后,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作出裁决,并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出具行政决定书。
四、申诉方式:1.书面申诉: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申诉事项具体、清晰地阐述。
2.口头申诉:在初步处理环节,学生可以口头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但书面申诉仍是主要形式。
以上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申诉种类、程序和方式的详细介绍。
在今天不断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校内申诉制度对于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校内和谐稳定、推进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学生们秉持了一个积极、负责任的态度,通过申诉渠道,为自己的权益争取合法的保障。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一、背景介绍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教育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例如课堂纪律问题、教学质量问题等。
为了维护学生的权益,促进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学校制定了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二、申诉种类学生校内申诉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学习成绩申诉:当学生对自己所得到的成绩有异议时,可以进行学习成绩申诉。
2. 行政处罚申诉:当学生因违纪行为遭到行政处罚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申诉。
3. 教师教学质量申诉:当学生认为教师的教学质量存在问题时,可以进行教师教学质量申诉。
4. 校园生活问题申诉:当学生在校园生活中遭遇不公正待遇或者存在其他问题时,可以进行校园生活问题申诉。
三、申诉流程1. 提交申诉学生在发现问题或者遇到不满意的情况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详细描述问题的发生经过和自己的观点。
2. 受理申诉学校相关部门收到学生的申诉后,应立即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3. 调查核实学校相关部门会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4. 提出处理意见学校相关部门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向学生进行书面反馈。
5. 处理决定学校相关部门会根据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决定,并向学生进行书面通知。
6. 不服申诉若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提出进一步申诉,学校相关部门会根据申诉内容进行再次审理,并做出最终决定。
四、申诉注意事项1. 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申诉内容。
2. 申诉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故意歪曲事实。
3. 对于恶意申诉者,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学校将对申诉者的隐私进行保护,同时,申诉者也应保证申诉内容不涉及他人的隐私。
五、申诉结果的执行1. 学校将严格按照处理决定进行执行,保证学生权益的实现。
2. 若学生对处理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者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继续申诉。
六、申诉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申诉办法的宣传和培训,以提高学生对申诉权利的认识,增强申诉自觉性。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一、学生申诉的范围
(1)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
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及其他处分。
(2)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如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侮辱学生,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随意剥夺学生荣誉称号,侵犯学生荣誉权等行为。
(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如违法乱收费、乱推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强迫学生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4)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学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以及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行为。
(5)以上未列及的有关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其他行为,学生均可提出申诉。
(6)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受教育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申诉人。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
在这里,监护人可依法律规定产生。
(2)被申诉人。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 -般是指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
三、受教育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受教育者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请。
(2)受理。
申诉机构在接到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的申诉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于受理,不符合申诉条件均答复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埋由。
(3)处理。
受理机构应通过审查,调查,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和理由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逾期未作处理,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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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元化的申诉处理方式
随着技术的发展,可以探索在线申诉、远程处理 等方式,提高申诉处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加强申诉预防机制
通过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心理辅导等措施 ,预防和减少学生提出申诉的数量和次数。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校内申诉 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处理程序等内容。
明确特殊情况的界定标准,如涉及国家安全、隐私保 护等。
处理程序
针对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确保申诉处理的 合法性和公正性。
紧急处理
对于紧急情况下的申诉,制定紧急处理程序,以便及 时解决争议。
04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详 解
申诉处理人员的选任与职责
选任
申诉处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处理申诉案件。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 规定
2023-11-12
目 录
• 引言 • 校内申诉制度概述 • 校内申诉处理程序 •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详解 • 校内申诉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 结论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校内申诉制度旨在保障学生的权益,确保教育公平公正,促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 和谐关系。
在当前教育环境下,学生与学校之间因学术、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校内申诉制度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合理、公正的解决途径。
促进公平公正
通过校内申诉制度,学生有机会纠正 不公正的待遇或错误决定,维护了教 育公平公正。
维护学校声誉
校内申诉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学校 的声誉和教育质量,同时增强学生对 学校的信任和满意度。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参与校内申诉的过程有助于培养学生 的维权意识、思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 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尊重学生在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素质教育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办学治校的实际情况,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1、申诉人是我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被申诉人主要是我校所设的各处室和年级组等有关职能机构以及我校在职教职员工。
二、申诉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三、申诉范围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所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的。
2、学校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的。
3、教师对学生随意实施停学、停课或者进行体罚等行为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诉。
4、教师擅自对学生进行罚款,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要求赔偿损失。
5、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了学生的个人隐私如个人信件、个人日记、个人疾病等。
四、受理机构1、学校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学生处、法制副校长、家长委员会代表等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学生处),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五、申诉程序1、申诉方式口头申诉主要在学生处,书面申诉可交学生处或校长信箱。
在书面提出申诉时,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重大问题学校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县教育局申诉。
2、审查受理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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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北庄学区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七条依照本制度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做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受理学生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申诉机关。
受理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带为提起。
申诉任何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八条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九条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复查决议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申诉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决定予以受理。
对没有管辖权的、超出申诉范围或超出规定期限的、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未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而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说明理由。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消申诉。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学生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诉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
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答辩书、有关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的,不影响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第十二条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受理的,申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知道申诉人已被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受理后,应终止审查。
第十三条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申请撤诉的,或者被申诉人改变其所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申诉人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准许,可以撤诉。
申请人一经撤诉,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学生申诉,应当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申诉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进行调查或举行听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申诉人、被申诉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做出处理、处分的证据、依据及理由,申诉人、被申诉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处理、处分恰当的,决定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并可以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
1.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越职越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显失公平的,可以决定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撤销、变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须经厅、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和代理人。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在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任何被申诉人与申诉案件有关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事实和请求;
(四)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五)审理后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依据;
(六)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七)不服申诉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九)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撤销、变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并将情况报告给教育行政部门。
申诉人对被申诉人重新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诉。
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当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被申诉人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执行。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应当受理的学生申诉而不予受理的,申诉人可以就该行为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在审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诉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有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申诉请求、案件的事实与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
调解协议书与申诉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