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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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2.配制资源的职能 财政资源配置职能,是指财政通过收支活动,调节和影响社
会资源配置的方向和数量,使社会总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以满足社会全体成员在生产和生活中的需要。财政的资源配 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总资源的平衡,财政通过收 支活动,使社会总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的配置达到均衡;二 是把满足政府需要的资源,在政府各部门之间进行最合理的 配置,以最大限度地做到用最少的财政支出,取得最大的社 会经济效益,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财政配置资源的手段, 主要有预算、税收、国债、转移支付、投资支出、财政补贴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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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作为经济机制,是以国家(政府)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分 配关系的实现方式。
可以说,财政是政府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是公共部门经济。 它不仅是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政府调控社会经济运行 的重要经济手段,也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经济杠杆。
(二)财政的特征 整个社会经济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经
象,它反映财政法的本质,是对财政法概念的进一步揭示。 ①财政法是属于公法性质的部门法,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法学界有不同的主张和标准。公法是保护整个国家和社会利 益的法律,私法则是保护一切私人利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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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②财政法是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制定的法,其规范基本上都是 强制性的规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国家的干预。
③财政法是具有独特调整对象的行为法,它的调整对象是国 家财政关系,它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活 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④财政法是运用综合性调整手段的综合部门法,调整手段是 划分部门法的一个重要依据,不同的部门法,除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不同外,其调整方法往往也是不同的。
三、财政法的地位
财政法的体系,是指由不同层次的财政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财政法的体系不同于财政法的渊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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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财政法的地位和体系,既应以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为依据,也应参照整个法律部门的划分,还应根据现行法的 数量和规模及其发展趋势,以有利于法的制定和法的适用为 原则,以适当考虑研究部门法的方便为出发点。
第十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第二节预算法 第三节国债法 第四节政府采购法与转移支付法
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概述
(一)财政的概念 财政,又称国家财政、公共经济、政府经济,是指国家和其
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 的总称,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财政是国家参与国民收 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在宏观调控和保证社会稳定 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关系, 属于分配范畴;财政作为经济活动,是国家(政府)的公共经 济行为,是国家整体活动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代表;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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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财政法的地位,是指财政法在法律体系格局中所处的位置, 及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理由和价值。依据一般法理,要 判断财政法的地位,主要是看财政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门。由于财政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财政关系, 并且这种关系是其他部门法都不调整的。因此,财政法的调 整与其他任何部门法的调整都既不存在交叉,也不存在冲突, 从而有其不可替代的理由和价值。由于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 象的,性质相同的法律规范就能够组成一个部门法,因此, 财政法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 有自己独立的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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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预算法
(三)把加强预算管理与促进改革和发展经济紧密结合起来 严格预算管理和监督,做到以法治财、依法理财,使财政预
算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对 于那些目前能够实行或者经过努力可以实行的办法,就用法 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对于那些符合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但一 时尚难具体化的问题,先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待条件成熟 时再进行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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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4.监督职能 财政的监督职能,是指财政在分配与调节社会产品或国民收
入的过程中,对国家财政管理相对人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 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社会经 济活动情况进行全面的信息控制,以及对社会经济各个方面 进行有效制约的职能。财政监督职能贯穿于整个财政分配活 动中,通过财政监督,使财政管理活动依法进行。 二、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 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 法的重要部门法,在宏观调控和保障社会公平方面具有重要 的作用。
第二节预算法
预算组成按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设立中央,省、自治 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缴的收入数额 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给予补助的数额。地方预算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 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 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财政法律体系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自己独 立的调整对象和特别的调整方法,由于其调整内容的广泛性 和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性,以及财政法律规范文件数量众多, 从而使其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要的部门法。 以预算法为核心,国债法、税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 等法律共同构成了财政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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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预算法
一、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在正确认识和自觉运用 经济规律和财政分配规律的基础上,对财政收支规模、收入 来源和支出用途的一种设想,是有计划筹集和分配财政资金 的部署,也是进行财政收支综合平衡的重要工具。
预算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国家预算收支及进行预算管理的法 律规范,是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3月22日全国 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预算 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
②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③财政的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三个部分,
其涉及领域广阔,并围绕满足公共欲望这一中心展开。 ④财政分配的强制性、非营利性和永续性。上述特征,是私
人经济所不具备的。 (三)财政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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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财政的职能是财政范畴所内涵的基本功能。财政的职能主要 有以下四种。
(一)预算管理体制的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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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预算法
新中国成立后至1987年底,按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程度 划分,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的基本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集中型。财政收支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对地方实行“统 收统支”,时间大体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三年调整时期、 1968年。
②放权包干型。在中央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下放财权, 增加地方财力,时间大体是1968年、1971—197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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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与国家财政活动有关的财政关系。由
于财政关系内容十分丰富,财政法对财政关系的法律调整范 围也十分广泛。从目前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权限划分和实际 财政工作中形成的关系看,我国财政法调整的对象可归纳为 以下几种: ①财政收支管理体制关系,是在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要、 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它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以 及财政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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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3.宏观调控职能 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是指国家财政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时,
由于引起有关各方在生产要素分布和国民收入占有份额上发 生变化,从而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引导、调节和控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财政 和税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编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 财政预算、决算,管理各项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统筹安排 各项财政支出。因此,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主要体现为间接 的宏观调控,并以规范、合法和注重效率为原则,侧重于政 策调节和宏观管理,目的是弥补市场短缺。国家运用财政杠 杆调节国民经济中的重大比例关系,主要是通过国民收入价 值的分配和再分配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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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②财政活动程序关系,它是在依法定程序进行财政活动的过 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③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在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财政管 理权限的横向和纵向划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它是 上述两类财政关系存在的前提。
(二)财政法的特征 财政法的特征是财政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或特有的征
济活动,此即私人经济;另一类是国家或者政府相互之间及 其与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经济活动,此即公共经济。这种分 类对于理解财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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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财政作为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中的企业财务、私人家计等 有很多不同。财政的基本特征是:
①财政的主体是国家,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同时,政 府活动须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促使国家实现自身职能。
1.分配收入的职能 由于财政的内容是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活动,即
集中部分社会财富而后再进行分配,因此,分配收入是财政 的最原始、最基本的职能。财政分配收入的职能,具体地表 现为对分配的关系的调节,即财政能够调节国家、企业、居 民等各分配主体之间的物资利益关系。在整个社会分配体系 中,财政分配占有重要地位,它包括公共经济领域以及公共 经济与私人经济之间的分配。国家财政在进行公平收入分配 中,必须优先考虑效率,并做到公平与效率二者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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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预算法
预算法和预算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预算是国家 财政的基本计划,预(决)算报告和预(次)算议案虽经国家权 力机关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但其仍属于预算文件,其产生 是依据宪法和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预算年度) 产生约束力。预算法则是国家组织预算收支、管理预算的法 律依据,是预算的组织法和管理法。
二、制定和实施预算法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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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预算法
(一)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保证预算收支的严肃性 明确规定各级预算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
效力,必须认真组织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预 算。从而切实改变预算执行中随意开口子、批条子,使预算 约束日趋软化的状况。 (二)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明确预算管理职权 把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决算的编制、审批等纳 入统一的法律管理轨道,克服现实中存在的责权不清,监督 不力的现象。
预算法调整的对象是预算关系,主要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的预算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和财政机关的关系,财政机关与 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 种: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财 政部门、各级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银行、税务机关、 海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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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财政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它同与其邻近 的部门法之间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特别是财政法与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社会法等的 密切联系,都是值得重视和需要深入研究的。
四、财政法的体系
法律体系,即部门法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 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 一整体。”
三、预算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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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baidu.com 第二节预算法
预算管理体制,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 间,划分预算收支范围、预算资金支配权和预算管理权限的 一项重要制度。预算管理体制的实质是解决各级政府之间在 财政分配中集权和分权的关系。我国国家职能是由各级政府 共同来完成的,各级政府都分担着一定的政治经济任务,因 此,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必须明确 划分各自的预算收支范围,并确定各自的预算资金支配权和 预算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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