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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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民法论文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民法论文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民法论文民法论文「内容提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

它是研究、制定、适用物权法的出发点。

由于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仍然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是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绝对、排他的法律属性。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我国物权法仍需以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物权优先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和公信为其基本原则,仍应以这些基本原则为其体系结构之支柱。

唯有如此,我国物权法才能对现实的财产交配关系进行准确、有效的调整。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公信原则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人们的日常用法中,物权法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涵义。

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是广义的物权法,因此不仅民法物权编包括在内,其他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编而言。

本文所论述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就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但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广义的物权法仍具有指导意义。

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较之民法的其他部分,它更为直接地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

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

所以,物权法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财产问题从来就随着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成为这个或那个阶级的切身问题。

”〔1〕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物权法》,有关物权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众多的法律之中,但我国立法机关已展开物权法的制定工作。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所有权是完全效力的物权,具有绝对的排 他性,不承认所谓的“双重所有权”,所 谓“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 无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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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定
(一)含义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允许
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或变更物权的内 容。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 法律规定。 【最高院对租赁权的认识?】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 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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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 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 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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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含义: (二)立法:《物权法》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 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 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 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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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一性:应是单一物,而不是数个物。 【一个书柜,五本书】【一揽子买卖:房
屋、旧家具、轿车】 注意:民法上的“一物”并非物理上的一
物,而是社会观念上的一物。看似数个物, 却可以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如一袋米; 一副扑克;一双鞋;财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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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物“一权”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物权,这主要是指只 能有一个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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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缘由 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
合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时有发生。如果不采 纳公信原则,当事人在物权交易中都得先一一调 查物权的归属,必然十分不便。若在物权变动中 贯彻公信原则,使行为人可以信赖登记与交付所 公示的物权状态,进行交易,而不必担心其实际 权利的状况,那么就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提高 交易效率。 【动的安全、静的安全】 【机理与表见代理比较类似】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 约定优先) 物权法定,债权意定(约定优先) 种类法定, 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物权具有绝对性,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 的自由 整理物权类型,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6.动产“交付”
(3)交付的效力:生效要件主义。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即可按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 信任, 信任,仍能取得物权 。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5.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总结精选(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务必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透过必须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明白物权变动的状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付。

(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资料应由法律直接设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协商创设和确立。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资料,由法律规定。

(3)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总结精选(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实施之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

由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由物权法所确立,所以笔者不赞同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表述为物权立法的根本准则,在没有透过立法确立其基本原则之前,只能说有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却不能说已经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意识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它可能会在立法过程中得到确立或者在立法之后得到总结,但不可能在立法之前就先予确立,物权法也不例外。

但是,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就应对确立什么样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大体的轮廓,以有针对性地指导立法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讨论已久。

但至今尚未构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摘要本文着重通过对我国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在具体落实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其相应改进措施做了初步探讨,从而进一步了解这几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立法精神。

关键词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一、引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反映物权的本质、规律和立法指导思想的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物权法的基本准则。

学习物权法,首先就得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物权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法。

其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反映我国国情特色的基本原则,这类原则体现的是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物权制度与其他性质不同国家物权制度的区别;另一类是反映物权制度自身特点的原则,这类原则体现的是物权与债权等其他财产权利制度的区别。

但是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在落实中出现了一些弊端和不足,如何改进和完善?本文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方面做了初步探索。

二、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物权法》第3 条第3 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4 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些规定确立了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指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他们所享有的物权在物权法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我国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如果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所说的平等保护是指实质的平等。

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例如,对不同的财产在遭受损害时要提供同样的救济,这确实是体现了实质平等的含义。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摘要】物权法作为保护人们对物体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性。

本文分析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保护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平等性原则要求法律对任何人都应平等适用,合法性原则强调了法律行为应当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保护原则强调了法律对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公共利益原则则着重于法律对整个社会的利益考量。

总结指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平等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展望物权法未来的发展将更加注重人们的权益保护,对社会的影响也将更加深远。

【关键词】物权法、基本原则、平等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保护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社会影响、发展方向1. 引言1.1 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规定个人或团体对特定物品享有支配、占有、利用和处分的权利,并规定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体系。

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人们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保护问题。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物品,动产包括货币、汽车、书籍等各种可移动的物品。

物权法对人们的日常生活、经济活动等具有重要影响,是保障公民产权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物权法规定了个人对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权利,保护了个人对财产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物权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1.2 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的重要性在于它保护和规范了人们在物品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的存在和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物权法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物权法规定了人们对物品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保障了个体的经济利益和私人财产安全。

这有利于激励人们的经济活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经济的发展。

物权法保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通过规范各种物权行为,确保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防止恶意侵占、浪费和破坏,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摘要】本文将围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讨论。

首先介绍自主意志原则,指出在物权关系中,当事人应当依据其自主意志实现财产权益的支配和支配变更。

接着讨论合法性原则,强调物权关系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保障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然后阐述保护原则,指出物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紧接着探讨公序良俗原则,提出物权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介绍依法保护原则,强调法律应当对物权关系进行全面保护,确保权利的有效实现。

通过对这些基本原则的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法,为物权关系的发展提供指导。

【关键词】物权法,基本原则,自主意志原则,合法性原则,保护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依法保护原则,总结,重要性,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它主要保护人们对于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物权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是非常重要且必须遵守的。

这些基本原则不仅是法律的基石,也是保障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围绕着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展开深入探讨,探究这些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和作用,希望可以为读者带来对于物权法的更深入了解和认识。

2. 正文2.1 自主意志原则自主意志原则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指的是物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主意愿。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保护,是保障私人财产权利的基础之一。

在物权法律关系中,自主意志原则的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所有的物权行为都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进行的,不能强制进行;当事人有权对其拥有的财物自行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等权利;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继承或赠与。

自主意志原则在物权法律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保障了当事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自主权利,增强了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力度。

自主意志原则也促进了物权关系的顺畅进行,避免了因为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1 年第 10 卷第 2 期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张玲玲 尹 钧 张新宇
【摘 要】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物权法施行,关于物权法的各种问题都成为法学界争论的热点。本文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涵 义、各国物权立法先例、存在的争议及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涉及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 原则,物权绝对性原则,物权公示与公信等原则。
三、物权绝对性原则 ( 一) 物权绝对性原则之概述。物权绝对性原则,或称物 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绝对行使其支配权的原则,或者说权 利人对妨碍其支配权的任意第三人绝对排斥的原则。物权 绝对性原则应当包含三层含义: ( 1) 在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 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物权。( 2) 物权 人对标的物的 绝 对 的 支 配 力,决 定 了 物 权 的 排 他 性。 因 此, 在一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券的情况下,物权效力优先于 债权。( 3) 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并不是毫无限制的,物权的 行使不得滥用,不得妨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以上三层含 义概括来说就是下文要提到的两个分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 二) 物权绝对性原则的内容。 1. 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 仅为一个独立的 物,在 同 一 物 上 不 能 设 立 类 型 相 同、效 力 一 致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原则。物权的这种特性表现在完全物 权所有权上,指一个物上绝对不可能存在两个所有权或者双 重所有权,一个标 的 上 只 能 有 一 个 所 有 权,而 其 他 对 该 标 的 支配权只能是所有权之外的、效力低于所有权的权利。表现 在他物权上,这 种 特 性 同 样 成 立。 本 文 此 处 所 说 的 一 物 一 权,并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定多个类型不同或者效力不一 致的物权,而主要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从根本 上说,这是出于产权界定、定纷止争的需要。产权界定就是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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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作者:佚名时间:2008-5-18浏览量: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存在一些基本原则,用以指导整个物权立法和司法实践。

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3)四原则说,即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关于基本原则认识的基本差异并不会对物权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几乎所有的学者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将这些“原则”贯穿到物权法研究和论述中,差异只在于是否将它(们)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已。

作者选择三原则说,并将一物一权原则改称为物权客体确定原则,即将物权法定、物权客体确定和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其含义如何,应如何随社会经济之演变与需求而注入新生命,却是争议颇多的事情,为此对之作一检讨。

1.物权法定的含义通常认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改变。

例如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法定主义者,乃物权之种类与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之谓”。

段匡先生也认为,所谓物权法定主义指的是,物权的种类以及它的内容必须依法律来制定,也就是说,不仅禁止创设法定外的物权,同时也意味着禁止变更法定物权的内容。

在德国,物权法定也称为物权类型强制原则,其含义与前款定义大同小异。

它指物权的内容不许可自由设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越过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时,只能发生债权法的附加效果,但是却不可以改变物权的内容本身。

故协议本身没有绝对的效力(即物权排他效力)。

物权类型强制原则不许可根据协议创设新物权类型,也不许可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之间串换其内容。

论物权法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基本原则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存在一些基本原则,用以指导整个物权立法和司法实践。

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3)四原则说,即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关于基本原则认识的基本差异并不会对物权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几乎所有的学者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将这些“原则”贯穿到物权法研究和论述中,差异只在于是否将它(们)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已。

作者选择三原则说,并将一物一权原则改称为物权客体确定原则,即将物权法定、物权客体确定和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其含义如何,应如何随社会经济之演变与需求而注入新生命,却是争议颇多的事情,为此对之作一检讨。

1.物权法定的含义通常认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改变。

例如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法定主义者,乃物权之种类与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之谓”。

段匡先生也认为,所谓物权法定主义指的是,物权的(a)种类以及它的(b)内容必须依法律来制定,也就是说,(a)不仅禁止创设法定外的物权,(b)同时也意味着禁止变更法定物权的内容。

在德国,物权法定也称为物权类型强制原则,其含义与前款定义大同小异。

它指物权的内容不许可自由设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越过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时,只能发生债权法的附加效果,但是却不可以改变物权的内容本身。

故协议本身没有绝对的效力(即物权排他效力)。

物权类型强制原则不许可根据协议创设新物权类型,也不许可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之间串换其内容。

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

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

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财产的归属、利用、保护和流转,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概念、原则、内容、实践应用等方面,探讨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公示公信、物权法定和权利救济等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法上,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示公信原则要求在交易中,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公示方式,以保证交易安全,同时信赖公示信息进行交易的当事人可依据诚信原则主张权益保护。

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或者变更物权,仅能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设定。

权利救济原则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法获得救济。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物权法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制度等。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用益物权则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占有制度则是为了维护物的归属感和社会秩序而设立的权利。

三、物权法的实践应用物权法的实践应用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首先,在房屋买卖中,买方有权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卖方则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当房屋交易完成后,买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产权登记,以确保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用益物权,有权对租赁物进行使用和收益,出租人则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当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其他约定情形时,承租人有义务返还租赁物,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支付违约金。

再次,在抵押贷款中,抵押人将其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以获得贷款。

第09讲_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取得的形态、物权变动的原因

第09讲_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取得的形态、物权变动的原因

第一单元物权法概述考点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41)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案例】某叔侄二人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擅将祖宅售予第三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无效。

后侄子在未告知其叔父的情况下,将祖宅高价售予不知情的第三人王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解析】由于法律并未将此类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叔侄二人的约定仅具有《合同法》意义上的效力,叔父享有的权利属于债权,而非物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叔父无权请求宣告侄子与王某的合同无效,也无权请求王某返还房屋,但有权基于债权请求侄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案例】甲、乙约定就甲的手表设立质权,但手表仍存放于甲处。

【解析】由于“手表不转移占有”的约定违背了法律关于质权设立应转移质物占有的规定,该约定无效,乙不能取得甲的手表的质押权。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物尚未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2)一物一权原则①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②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并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此时,物权仍为一项,而物权人为多数)。

③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等。

3.物权公示原则为法定公示方法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

【2015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A.物权相对原则B.物权法定原则C.物权公示原则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答案】BCD考点5:物权取得的形态(★)(P44)1.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权利自前手继(承)受(让)而来;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总结精选(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务必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透过必须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明白物权变动的状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付。

”(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资料应由法律直接设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协商创设和确立。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资料,由法律规定。

”(3)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总结精选(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实施之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

由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由物权法所确立,所以笔者不赞同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表述为物权立法的根本准则,在没有透过立法确立其基本原则之前,只能说有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却不能说已经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意识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它可能会在立法过程中得到确立或者在立法之后得到总结,但不可能在立法之前就先予确立,物权法也不例外。

但是,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就应对确立什么样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大体的轮廓,以有针对性地指导立法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讨论已久。

但至今尚未构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大家喜欢!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3、一物一权原则(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的含义:(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在物权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认可并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为保护个体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展开探讨,并逐步回答中括号内的问题。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合法性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法性原则,它强调物权的取得、变动和消灭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并依法保障。

合法性原则是物权法规定的行为有效性的前提,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

2.物权的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物权的保护原则。

该原则确保权利人对物享有的完整权益得以保护,并提供追回损失的救济措施。

物权的保护原则起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以及促进经济活动的重要作用。

3.公平原则:物权法还包含了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在物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不当侵占或虚假行为。

这一原则为维护公民的平等权益和社会公正发挥了关键作用。

4.合理利用原则:物权法的最后一个基本原则是合理利用原则。

合理利用原则要求权利人在行使其物权权益时,应当合理利用物,不能滥用权益导致浪费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强调权利人应当在物权的行使中考虑整体社会和公共利益,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为何以合法性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法性原则是确保物权法的一切行为有效性的前提。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个体的物权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通过规范物权的取得、变动和消灭在合法程序下进行,减少不当侵占和虚假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合法性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物权法对物权行为设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如限制权利的设定和转让、规定登记手续等,这些法律规范的实施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对所有物权人平等保护,不因身份、种族、性别等原因给予特殊待遇。

2. 所有权自由原则:物权法允许物权人自由处分其财产,不受任何限制,包括转让、抵押、租赁等。

3.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要求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即向公众公开,以便第三人知道。

同时,物权法也要求物权的取得和变动必须具有公信力,即能够被公众信任。

4.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方式等,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

5. 支配权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即物权人可以支配其财产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6. 永续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为永久性权利,即物权人不因财产的消灭而丧失其权利。

这些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框架,为物权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对《物权法》原则的理解

对《物权法》原则的理解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

它是研究、制定、适用物权法的出发点,用以指导整个物权立法和司法实践。

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1、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2、四原则说,即平等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本文所论述的基本原则为四原则说。

其中,平等原则是物权法的基础原则,离开了物权法中物权主体之间平等的假设,物权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谈起物权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物权法基本理念的体现;规定物权的公示原则可以使物权具有排他性,防止人对物的争夺、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而规定公信原则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实现交易便捷。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物权法的平等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就是物权法中平等原则的法律体现。

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在于物权自身的本质特征和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要求。

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等与他人、社会和国家都有直接关系,只有通过物权法定,才能使物权归属明确化,使物权变动公开化,从而既保障了物权人的利益,也保障了社会其他成员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并使财产秩序透明化,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与便捷,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物权变动的公示不仅涉及到物权人自身的安全,也是维护第三人利益的需要。

而公信则赋予公示以法律效力,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得到保障,从而坚定了交易当事人对交易成功的信心,使交易安全得到保障,同时也降低了交易成本,在客观上刺激了经济活动,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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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提要: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文章对这三项原则的含义、意义、效力、表现等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关键词: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开始草拟。

如何制定完善的、科学的物权法,涉及到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物权制度的物权立法指导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为有机整体的核心和灵魂。

物权法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的意见很不一致。

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也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还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物权行为理论。

我们认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物权效力优先原则都不能成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所谓公信乃公示原则作用之结果;所谓物权行为独立乃物权行为应否与债权行为相区别之问题;所谓物权效力优先乃物权效力之具体体现。

故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只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共同原则。

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物权法之所以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其主要理由系鉴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和负担,影响物的利用。

以法律明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率。

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物权的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

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定化,便于公示,以确保交易安全的便捷。

总而言之,是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交易安全原则的需要。

在我国,虽然现行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学者们均对此持肯定态度。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经营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

这种物权结构体系十分混乱,不利于发挥物权法的功能。

我们认为,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应当重新整理物权种类,规定如下物权种类:1.所有权首先应规定所有权定义、取得时效制度、所有权人的负担义务、所有权的消灭等各类所有权的共同内容;其次应分别对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及共有权作出规定。

不动产所有权应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范围、取得、不动产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内容。

动产所有权应规定先占原则、拾得物及埋藏物的归属、善意取得制度等内容。

共有权应规定共有定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物的分割等内容。

2.地上权建立我国的地上权制度,应当以现行的以营造建筑物、种植树木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及造林权为基础。

关于地上权,应规定地上权的定义、设定、取得、期限、消灭、地上权人的权利义务、空间地上权等内容。

3.地役权物权法应严格区分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将相邻关系纳入“所有权体系”之中。

关于地役权,应规定地役权的定义、设定、取得、期限、消灭、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空间役权等内容。

4.典权我国未来物权法是否应当规定典权,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我们认为,虽然新中国成立后,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典权被废除,但公民之间的以私有房屋为标的物的典权一直大量存在,并得到了司法实践的承认和保护。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典权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因此,我国物权立法应当确认这一具有中国固有传统的物权种类。

关于典权,应规定典权的定义、取得、期限、回赎、找贴、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5.用益权用益权是指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借鉴国外的用益权制度来构造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是完善我国物权制度的有益途径。

我们认为,目前有两种权利可以归入创设的用益权之中,即以开发利用国有、集体自然资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矿藏)为目的使用权和以耕作、牧畜、养殖为目的而承包国有、集体自然资源(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

因为这两类权利都符合用益权的特征,其内容与用益权基本相同。

关于用益权,应规定用益权的定义,适用范围、取得、期限、消灭、用益权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6.抵押权应规定抵押权的定义、效力、设定、顺位、消灭、最高额抵押、动产抵押、共同抵押、财团抵押、权利抵押等内容。

7.质权应规定质权的定义、设定、效力、转质和流质、动产质和权利质等内容。

8.留置权应规定留置权的定义、适用范围、效力等内容。

9.占有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是一种实际握有财产的事实。

物权依据对物的占有的状况,可分为两类:占有权和本权。

占有权是基于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状态而承认的权利,是保护事实上的占有人而设立的权利。

本权是包括除占有权以外的所有物权,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本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物应当或能够占有的权利。

而占有权并不涉及对物是否有无法律上应当或能够占有的权利。

虽然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但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推定权利、善意取得、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等。

因此,占有权被称为“准物权”。

在物权法给予占有以一席之地,已为我国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关于占有,应规定占有的定义、种类、成立、效力、救济、消灭等内容。

二、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又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这是各国物权法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物权立法亦应坚持这一原则。

物权法之所以要坚持一物一权原则,其理由在于:(1)从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上看,如果一个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物权,各个物权人支配的方式不同,支配在时间上相冲突,又达不成共识,那么,物权的内容就难以实现,物权人的需要不易得到满足,违反物尽其用的原则;(2)从交易安全角度看,物权客体特定、独立,便于公示,使法律关系明确,有利于交易安全;(3)从保护权利方面看,一物多权,无法划分每一个权利所作用的相应客体,权利归属不明确,不利于对其保护〔1〕。

在一物一权原则中,所谓的“权”,在罗马法中指的是所有权,但在现代民法中,则是指物权,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而所谓的“物”则是指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即只有具备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那么,什么样的物才称得上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呢?我们认为,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衡量标准,应当以一般社会观念、交易观念及法律观念加以确定。

就是说,只要从法律角度看,于交易中可以被认为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至于该物是否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则无关紧要。

由此,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实际上就包括两项:一是一个客体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二是一个客体物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但可以设定内容不相冲突的他物权,如顺序抵押等。

基于一物一权原则,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因不具有法律上和交易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故不成为物权的客体。

但若物的一部分或构成部分与物发生分离,而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时,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某些物理上原应为一独立之物,而在法律上可以确定出各个独立部分时,则就各个独立部分可以设定多个物权;某些在物理上原应为多个独立之物,而在法律上将其集合成为一体时,就该集合物可以设定一个物权,前者如土地和建筑物。

土地可以通过确定其座落位置和范围,而使其具有法律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这样,各块土地就可以成为不同的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建筑物如果可以形成数个独立使用的空间,则被区分的空间就具有了法律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后者如财团抵押、担保,它们就是将一个的数个独立之物集合为一体成为一集合物而设定一个担保物权。

有学者认为,上述情况系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

我们认为不然。

因为,无论是将一个独立之物区分为若干个独立部分,还是将若干个独立之物集合成一个物,它们因都具有了法律上和交易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而成为多物或一物。

这里看似“一物多权”或是“多物一权”,而实质上都是“一物一权”。

三、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即物权的变动必须同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

物权公示原则是现代各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所奉行的重要原则。

我国的物权立法亦应当坚持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之所以受到各国民法的青睐,决定于物权本身的性质。

物权是对世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其义务主体涉及权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的变动就不再仅仅是物权人自己的事情,而且涉及到权利人以外的所有的人。

这样,客观上就需要对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加以一定的限制,以保护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

这种限制就是要求物权人把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标志公之于众。

一方面,使物权变动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使善意第三人不至于因权利瑕疵而蒙受损失。

物权公示方法应当如何选择,这是物权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从各国物权立法来看,物权的公示方法基本相同,即动产的公示方法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这是现代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物权的公示方法与各国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相同的,我国将来的物权立法应当予以坚持。

因为这种公示方法既考虑到了物本身的特性对交易的影响,又考虑到了国家对有关财产通过登记进行管理的必要性及某些方面特殊的经济要求〔2〕。

物权公示后,对物权变动和第三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物权公示对物权变动的效力,各国物权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意思主义,即物权的变动无须登记或交付,此为法国立法模式;二是对抗主义,即物权变动非经登记或交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当事人之间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为日本立法模式;三是要件主义,即物权变动必须以登记或交付为要件,此为奥地利、俄罗斯、匈牙利立法模式,我国民法通则亦采取此模式;四是形式主义,即物权变动除进行登记或交付之外,当事人还应就物权变动作成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的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合意,称为物权行为〔3〕。

我国未来的物权立法应当采取哪种立法模式,学者们的看法不尽一致。

依我们之见,动产物权变动应区分两种情况,即一般动产物权变动宜采对抗主义,而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宜采登记要件主义,如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动产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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