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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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一)一、引言计划生育是指按照国家计划和法律规定,通过避孕控制和优生优育等手段,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一种政策。

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被视为一项基本国策,一直以来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

二、计划生育的法规和政策1. 宪法和婚姻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要从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出发,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和儿童的发展。

而婚姻法则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夫妻应当自愿进行计划生育,不得强制生育和乱收费。

2. 计划生育法1995年,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法,该法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法律责任和保护对象等。

其中,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原则,同时允许部分特殊情况下的二孩生育。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所处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 经济计划生育政策为了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政府也采取了一些经济上的手段,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奖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等。

以上政策法规的实施将为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提供保障,并有效遏制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趋势。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二)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1. 计划生育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避孕技术和不孕不育治疗技术等。

我国的避孕技术主要有避孕药、避孕环、避孕套、避孕注射等,其中避孕药是最常用的避孕手段,也是最安全、最方便的一种。

不孕不育治疗技术主要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体外受精等,这些技术的不断进步为各类不孕症患者提供了更多的治疗希望,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我国的计划生育率。

2. 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手段,它包括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技术、普及科学避孕知识、加强独生子女教育等。

我国政府不断加强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投入力度,各级妇联、计生委、卫生部门等,都在积极推广科学避孕方法和计划生育优生知识,同时也加强独生子女教育,提高家庭计划生育意识。

2017生育津贴政策方案

2017生育津贴政策方案

2017生育津贴政策方案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生育津贴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生育津贴最新政策一、2017年生育津贴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2017年生育津贴报销范围。

1、生育医疗费用,2、生育津贴,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4、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2017年生育津贴报销条件。

1、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四、2017年男职工生育津贴报销条件。

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生育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手术费,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五、2017年生育津贴参保范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

2017年产假待遇规定2017年产假待遇怎么规定呢?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17年)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17年)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已于2017年7月24日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开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2017年8月4日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的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劳动保障等专业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

2017新计划生育条例

2017新计划生育条例

2017新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家读过了吗?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新计划生育条例,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新计划生育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2017版计划生育诊疗指南

2017版计划生育诊疗指南

2017版计划生育诊疗指南
以下是2017版计划生育诊疗指南的主要内容:
一、计划生育服务的基本原则
1. 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

2. 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的机密性。

3. 根据科学、安全、便捷、选择和健康的原则,提供多样化的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

4. 尊重个体权利,提高男性参与计划生育的意识和能力。

5. 鼓励和支持公民在合法的、安全的、规范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享受计划生育服务。

二、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
1. 避孕方法:包括口服避孕药、避孕环、避孕贴、避孕植入剂、宫内节育器等。

2. 妊娠终止:包括药物流产、吸宫术、刮宫术、宫腔镜下终止妊娠等。

3. 生殖健康:包括性教育、生殖器感染的诊治和预防、不孕不育的诊治和辅助生殖技术等。

三、妇女和儿童健康服务
1. 妇女健康:包括妊娠保健、产前检查、产科医疗服务、妇科疾病诊治、妇女乳腺保健等。

2. 儿童健康:包括儿童保健、儿科疾病诊治、儿童生长发育评
估和干预等。

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1.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管理,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的基础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

2. 加强计划生育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的科学、安全、规范和人性化。

3. 加强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和信息系统,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的机密性和隐私性。

以上是2017版计划生育诊疗指南的主要内容,这些指南的实施和推广,有助于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的管理和规范,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促进人口的健康和全面发展。

2017计划生育假期有哪些规定

2017计划生育假期有哪些规定

2017计划生育假期有哪些规定计划生育休假并不是单独指女职工产假,而包含了婚假、女职工产假、宫内放节育环、取节育环、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多种假期,而女性职工视情况可依法享有假期。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计划生育假期规定介绍,欢迎查看。

2017计划生育休假规定1、婚假: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休假3天,年满23岁3个月的女性及男方为初婚者可享受婚假共计23天(要参照身份证、结婚证及男方单位的婚育证明)。

2、女职工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可在产前休15天),难产增加15天(手术助产);多胞胎增加14天;晚育假增加15天;领“独子证”后增加30天。

产后结扎输卵管的另增加21天假。

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产后小孩未满1周岁,暂停上夜班,每4小时内给哺乳时间40分钟。

3、宫内放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7日内不得安排重体力活。

4、取节育环:休息1天5、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妊娠 < 2个月流产休15天;妊娠大于2个月~4个月流产的休30天; 大于4个月休产假42天。

2017计划生育假期规定1、取消晚婚晚育假期。

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休婚假3天。

2、宫内放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7日内不得安排重体力活。

3、取节育环:休息1天4、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产假:2016年取消了晚育假期、独生子女假期,但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虽然各省份的标准都不同,但大多数省份除了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延长产假60天,还明确规定配偶的陪产假。

江西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

宁夏则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原来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如果按照夫妻合计,可共休假183天。

北京等地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性产假可从国家规定的98天增加30天,共128天;并增加配偶产假15天。

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12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备受民众关注的全面二孩政策离正式实施又近了一步。

本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仅供参考。

2017年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人口与计划生育息息相关,国家会根据国情具体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地方政府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条例。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提供2017《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独生子女2017年新规定独生子女费2017新规定

独生子女2017年新规定独生子女费2017新规定

独生子女2017年新规定独生子女费2017新规定(1) [独生子女2017年新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2017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一、2017年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1、补贴发放标准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部分地区是16或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PS: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

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计委或者通过网络查询。

2、补贴申领条件(1)双方申领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2)单方申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 最新版本 )时间: 2017-08-04阅读:489《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 年 7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1/15方针;以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降低并稳定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生儿户口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综治、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2.15•【文号】国卫纠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国卫纠发〔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是建设健康中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支撑,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政治基础和保证。

近年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不断加强,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和谐医患关系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奠定较好的行业政治生态基础。

为进一步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根据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特点,在新时期加快推进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和“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以保障全体人民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增进和谐医患关系为目标,大力推动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打造一支党政放心、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队伍,为打造健康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时间:2017-08-04 阅读:489《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以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降低并稳定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生儿户口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综治、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最新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7

最新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7

最新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7近日,很多省的人大相继对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那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了哪些?下文为大家整理了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了解。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和本市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时间:2017-08-04 阅读:489《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以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降低并稳定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生儿户口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综治、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

⼭东省⼈⼝与计划⽣育条例全⽂(2)2017⼭东省⼈⼝与计划⽣育条例全⽂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并给予男⽅护理假七⽇。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条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愿终⾝只⽣育⼀个⼦⼥的夫妻,发给《独⽣⼦⼥⽗母光荣证》。

获得《独⽣⼦⼥⽗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 从申请当⽉起⾄⼦⼥年满⼗⼋周岁⽌,每⽉领取不少于⼗元的奖励费。

奖励费由夫妻双⽅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

机关、事业组织⼯作⼈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政事业费中列⽀;企业职⼯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中列⽀;其他⼈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独⽣⼦⼥⽗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

独⽣⼦⼥⽗母为企业职⼯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年平均⼯资的百分之三⼗发给⼀次性养⽼补助。

对农村年满六⼗周岁,符合计划⽣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独⽣⼦⼥⽗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 (市、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民政府对实⾏计划⽣育的夫妻、农村独⽣⼦⼥家庭和⽣育两个⼥孩已实施绝育⼿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技术、培训等⽅⾯的⽀持和优惠;对实⾏计划⽣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残疾、死亡后未再⽣育并且未收养⼦⼥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死亡后未再⽣育并且未收养⼦⼥的夫妻,原独⽣⼦⼥⽗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活保障的,给予⾼出最低⽣活保障线三分之⼀的照顾。

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

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

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效果的实现。

一、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于2002年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个人、家庭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包括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实施措施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颁布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的管理、计划生育服务的指导等方面的内容。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于1992年发布实施,主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了管理和规范,确保技术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3年发布实施,针对流动人口的特点,对其计划生育管理进行了规定和指导。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管理为了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

他们通过定期检查、考核和评估,监督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2.社会组织的参与:社会组织,如计划生育协会、妇联等,承担着辅助政府监督的重要角色。

他们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培训和咨询服务等,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3.群众参与的监督:群众是计划生育政策的直接对象和受益者,他们的参与和监督意见的反馈对于政策的有效执行至关重要。

政府部门通过开展群众意见调查、听取反馈和建议等方式,关注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以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可行性和针对性。

三、计划生育政策的进展和展望自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人口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人口结构得到了优化,妇女和儿童权益得到了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得以提高。

2017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7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7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月22日(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017年未婚生育新政策规定

2017年未婚生育新政策规定

2017年未婚生育新政策规定2017年未婚生育的政策有哪些,关于未婚生育又有哪些相关的消息。

全国的未婚生育罚款又有哪些。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未婚生育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未婚生育新政策2017广东社会抚养费最新规定:未婚生一胎免缴有学者直言“未婚妈妈别开心得太早”,如果其中一方生育过一个或多个孩子,另一方不可能被免除社会抚养费去年夏天,女星境外“冻卵”事件曾引起公众对女性生育权的一番讨论。

上周,广东省率先完成了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其中一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这使得未婚生育权议题又重回了公众视野。

有单身白领看到新规后随即向小编表示,似乎看到了不结婚就能生育孩子的希望,感到十分兴奋。

小编近日调查了解到,新政为未婚生育一胎免去了一笔不菲的“罚金”,但按照该条例,未婚生子仍属违规行为。

另外,当前法规禁止未婚人士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怀孕,单身女性想要“借精”生子需要掂量掂量了。

新政未婚生育第一胎不再征社会抚养费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至此,延续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终结。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前后,都有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另外,《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上述法律,一方面没有否定未婚人士的生育权,另一方面保护着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

但是,对未婚人士生育权的规定较为宽泛、模糊,忽略甚至明显限制未婚人士生育权的法规和行政行为时有出现。

比如,根据2014年3月27日通过并开始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 同时第五十三条又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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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导读】本文由赢了网劳动法小编为你整理的2013年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全文,以供参考。

一、一般规定1、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

2、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生育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

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奖励实施计划生育的夫妇、符合法规的可以生第二个。

3、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扭转依靠行政手段执法的局面4、生育是权力,计划生育是义务5、免费享受计生服务项目有:(1)孕情环情监测(2)提供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3)绝育术(4)人工终止妊娠(5)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6、奖励和帮助(1)终身只生一个的,发光荣证,享受奖励;(2)独生子女夭折的,父母不再生养的,政府给予必要的帮助;(3)晚婚晚育可延长婚产假(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休假。

7、支持优惠和优先照顾(1)对农村的守法家庭在发展经济是要给予支持和优惠;(2)守法的贫困家庭要在扶贫贷款、以工赈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8、征收社会抚养费凡是违反现行生育政策的公民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工作对象离开户籍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人。

2、领导主管和配合部门职责(1)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综合治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监督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采集通报制度。

(2)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技术服务、指导节育措施、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生服务。

3、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职责户籍地和居住地配合工作一居住地政府为主,户籍地政府予以配合居住地的工作包括:(1)进行人口计生宣传教育;(2)了解已婚育龄人员计生情况;(3)组织提供避孕药具;(4)定期为已婚育龄人员进行节育,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4、婚育证明办理及生育服务登记(1)婚育证明的办理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地前,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必须出示结婚证。

(2)交验自到达居住地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可以自己提交;亦可由户籍地证明机关提交。

居住地政府应该查验,督促未办之人补办,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3)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办理第一台生育服务登记。

步骤如下:A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女方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地婚育证明材料;B居住地收集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双方户籍地核实;C户籍地在15日内给予反馈;D若核查无误,即时办理,否则书面说明;E办理后15日内向双方户籍地通报办理结果。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必须互相通报,核实。

出具计生证明材料不得收取费用。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有获取:宣传教育、计生服务;晚婚晚育计生手术休假;计生奖励优待救济和隐私受到保密等权利。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1)建立信息管理系统;(2)户籍地和居住地信息互通;(3)拓宽信息收集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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