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无线电规则》01
第3章《无线电规则》01
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引言我们国内无线电管理工作有一系列的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频率划分规定》等文件。
在国际上无线电业务如何管理?如何规范世界各国使用无线电设备和频率?如何使人类共同拥有的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位置—这一宝贵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如何处理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无线电干扰?这些是《无线电规则》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一.《无线电规则》的地位国际电联的基本法—《组织法》第196款规定:在为无线电业务分配频率时,各国主管部门应该牢记,无线电频率和对地球静止卫星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具有特定地理位置国家的特殊需要的同时,使各国或各国家集团可以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
基于上述基本原则,自1947年Atlantic城大会以来,国际电联通过多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简称WRC),特别是在1963年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上引入空间无线电业务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在国际间管理各种无线电业务的规定,汇编成现行的《无线电规则》,《无线电规则》具有以下基本目标:1.促进公平地获得并合理地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2.保障有足够的频率用于遇险和安全目的,并确保不受有害干扰;3.协助防止与解决不同主管部门的无线电业务之间可能出现的有害干扰;4.促进无线电通信业务经济有效地运行;5.提供并在需要时规划无线电通信新技术;《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各成员国,根据电联的《组织法》和《宪章》共同制订的契约性法规。
各成员国共同遵守《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促进世界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无线电波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
反之,如果违反《无线电规则》开展无线电业务,受害最大的是违反者。
二.《无线电规则》基本内容当前使用的2001版《无线电规则》是电联在1998版《无线电规则》的基础上,引入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制定的最新规定,并重新编号后出版,是目前生效的最新版《无线电规则》。
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分配的基本规则研究(二)
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分配的基本规则研究(二)二、频率和卫星轨道分配规则(一)概述国际频率登记总表中含有关于频率指配的资料,对于空间业务而言,亦含有关于轨道用途的资料。
在国际频率登记总表留有合格记录是获得国际认可和享有免受有害干扰权利的依据。
无线电通信局负责维护国际频率登记总表和提高其准确性和透明度。
向无线电通信局通知有关频率指配的信息并要求获得登记,是各国获取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并取得对该资源使用权的国际承认的重要途径。
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指配机制有两种,分别是协调法和规划法。
所谓协调法,美国学者称为后验的分配方式(a posteriori system),指的是依据国际电联的频率协调程序进行的卫星网络或卫星资料的提前公布、协调、频率指配的通知和登记这一三段式程序所进行的频率轨道资源分配,其实质上是一种“先登先占”的分配方式,即只要按照《无线电规则》所规定的协调程序进行了协调,并最终在频率登记总表进行了频率指配的登记,该频率的使用权就得到了国际认可。
另一种是规划法,又称先验的分配方式(a priori system),是有计划地在名义上将频率轨道位置分配给若干国家,而不论其是否有实际需要或能力来利用这些轨道位置。
规划法形式意义更大。
根据《外空条约》,分到某一轨道位置的国家并不能主张对该轨道位置的所有权;而根据2003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第2号决议,即便某一国家对某一频率轨道位置在无线电通信局进行了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频率指配及其使用的登记,也并不能为其提供任何永久性的优先权,也不应对其他国家建立空间系统造成障碍。
若部署新的卫星系统需要利用某些频率轨道位置,则需要根据卫星业务的频率协调程序进行协调。
协调法要求各主管部门按照《无线电规则》第一卷“条款”的第9和1 1条规定的协调程序、参照频率划分表以及《无线电规则》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协调。
规划法对各国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划分则体现在《无线电规则》第二卷附录的附录30、30A、30B当中。
频率划分表
第三章世界各国及地区电视制式与频道3.1 国际《无线电规则》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米波、分米波)注:Ⅰ区——欧洲、非洲、土耳其、阿拉伯半岛、蒙古和苏联亚洲部分。
Ⅱ区——南、北美洲。
Ⅲ区——亚洲(土耳其、阿拉伯半岛、蒙古和苏联亚洲部分除外)和大洋洲。
说明;1979年国际电信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修改了电际《无线电视规则》,自1982年1月1日起生效。
新规则关于国际广播频率划分部分的修改如下:(1)中波广播段:自525~1605kHz上移1.5kHz,成为526.5~1606.5kHz。
东南亚五国和澳、新二国的中波广播又扩展了1606.5~1705kHz一段,作为次要业务。
(2)短波广播段:9MHz频段由9500~9775kHz扩展为9500~9900kHz,11MHz频段由11700~11975kHz扩展为11650~12050kHz,15MHz频段由15100~15450kHz扩展为15100~15600kHz,17MHz频段由17700~17900kHz扩展为17550~17900kHz,21MHz频段由21450~21750kHz扩展为21450~21850kHz,新增13MHz频段——13600~13800kHz。
26MHz频段由25600~26100kHz压缩到25670~26100kHz。
(3)米波/分米波广播段:我国米波段第1~12电视频道(48.5~72.5MHz,76~92MHz和167~223MHz),调频广播频段(88~108MHz),以及分米波电视频道(470~566MHz和606~958MHz),均已列入新的国际频率划分表中,作为主要业务。
只有第六频道(168~175MHz段)须与第三区可能受影响的邻国取得协议。
此外,有关620~790MHz卫星电视广播的条款无实质性修改(但应与有可能受到影响的有关国家取得协议)。
2.5GHz卫星广播频段(2500~2690kHz)在第三区未作修改。
第3章《无线电规则》03
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第三部分(3)92.2°E轨位在92.2°E轨位上只有我国使用,最近的是马来西亚在91.5°E上的一个波束。
该轨位有两个复合波束覆盖我国东北、华南和南海区域。
其中一个波束为东北波束,由黑龙江(CHN16800)和辽宁(CHN16600)复合,波束为CHNE-100,覆盖北京、天津、东北地区,频道号为1,3,5,7,9,11,13,15,17,19,21,23,采用左旋园极化。
另一个波束为东南、南海波束CHNF-100,由华北波束(CHN16100)、广东波束(CHN17900)、台湾波束(CHN17500)与南海波束(CHN18000)复合,覆盖山东、江苏、上海、浙江、江西、广东、台湾、安徽、福建、海南及南海诸岛,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24,采用右旋园极化。
我国在东经92.2度轨位下行波束覆盖图(4)122°E轨位122°E为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区使用,在该轨位上还有美国托管的关岛、北亚里亚纳(小岛国)以及老挝。
香港波束(CHN19000)覆盖香港特区,频道号为1,3,5,7,9,11,3,15,17,19,21,23,采用右旋园极化。
澳门点波束覆盖澳门特区,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24,采用左旋园极化。
(5)我国4个轨位8个下行波束的覆盖情况如下1:我国在 62.0 E 、134 E 、 92.2 E 和122E 轨位下行波束的覆盖图2.我国规划的上行波束及频道中国4个规划轨位共有9个上行波束,除香港2个上行波束使用14GHz 频段外,其余7个波束均使用17GHz 频段,每个波束指配12个27MHz 带宽频道,共计96个频道。
(1)62°E 轨位该轨位的上行波束是两个大波束CHN15400和CHN15500,这两个波束有相同的测试点和波束特性。
解读《无线电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解读《无线电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作者:暂无来源:《上海信息化》 2014年第8期文/陆唯群无线电的发现以及无线电技术的日新月异,给地球村的人们带来了各种福利,但其发展环境仍不规范。
“无规矩不成方圆”,唯有对无线电资源利用以及行业规范等“立规”,才能避免“混战”,引领无线电业务健康合理地发展。
本文对无线电行业的两部重要法规进行了详细解析。
无线电从发现到应用,历经了从科学探索到商业实践的短暂而迅猛发展的过程。
如今,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无线电的服务。
作为一项前景广阔的技术,在应用和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制约性的障碍,比如信号干扰、频谱资源稀缺以及专有权等等问题。
为了规范各方在无线电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行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维护资源的有效、合理、安全利用,国际国内都对无线电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促进无线电行业有序成长。
《无线电规则》及其主要内容国际电信联盟制定的《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信联盟用来管制无线电通信,调整各国在无线电管理活动中的相互关系,规范其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国际性无线电法规。
《无线电规则》附属于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和公约,与其共同行使对整个电信的管理职能,并对联盟全体会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
《无线电规则》始制订于1903年,随着无线电通信的需要和无线电技术的发展,经过几十次世界性无线电行政(通信)大会的修改和补充,《无线电规则》内容变得越来越详细和复杂。
最新版的《无线电规则》基于2012年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各项决定修订而成。
《无线电规则》的制定主要为了达成以下目标:一、促进公平地获得和合理地使用无线电频谱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资源;二、确保为遇险和安全目的提供的频率资源的可用性,并确保其不受干扰;三、协助防止与解决不同主管部门的无线电业务之间可能出现的有害干扰;四、促进所有无线电通信业务经济高效地运行;五、提供并在需要时管理新近应用的无线电通信新技术。
现行的《无线电规则》主要内容包括频率、频率指配与规划修改的协调、通知与登记、干扰、行政管理规定、关于业务和电台的规定等内容,共59条。
68 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水运系统船、岸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通信秩序,充分发挥无线电通信的效能,根据《无线电管理规则》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水运无线电通信是水运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基本任务是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通信为中心,负责海难救助,运输生产指挥及国际、国内船舶公众通信业务。
第三条水运无线电通信必须做到:“迅速、准确、保密”,更好地为运输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本规则是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的准则,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全国交通水运系统无线电通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凡设有船、岸电台的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熟悉通信业务的管理干部,以加强对船、岸电台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
对于开放国际公众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各主管单位更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和有计划地进行建设工作。
第六条各级通信部门在无线电通信管理工作上的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无线电通信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制度,认真督促检查执行。
2.组织通信人员不断提高通信效率和质量,确保通信畅通。
3.认真做好通信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制订通信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通信基建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对通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
5.深入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七条江、海岸电台应设台长,负责收、发信台的领导。
大中型岸台并可根据需要设报务(机务)主任,协助台长分管收、发信台的业务和技术工作。
第八条凡配有两名(含)以上无线电台人员的船舶电台,应设报务主任,在船长、政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从事船台的通信工作。
第九条为确保通信畅通,通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有关通信人员的任免,应征求通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电台设置第十条设置水运无线电台,必须贯彻“少设、严管”的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必须设置的,要严格管理,严禁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国际电联
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引言我们国内无线电管理工作有一系列的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频率划分规定》等文件。
在国际上无线电业务如何管理?如何规范世界各国使用无线电设备和频率?如何使人类共同拥有的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位置-这一宝贵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如何处理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无线电干扰?这些是《无线电规则》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一.《无线电规则》的地位国际电联的基本法-《组织法》第196款规定:在为无线电业务分配频率时,各国主管部门应该牢记,无线电频率和对地球静止卫星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具有特定地理位置国家的特殊需要的同时,使各国或各国家集团可以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
基于上述基本原则,自1947年Atlantic城大会以来,国际电联通过多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简称WRC),特别是在1963年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上引入空间无线电业务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在国际间管理各种无线电业务的规定,汇编成现行的《无线电规则》,《无线电规则》具有以下基本目标:1.促进公平地获得并合理地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2.保障有足够的频率用于遇险和安全目的,并确保不受有害干扰;3.协助防止与解决不同主管部门的无线电业务之间可能出现的有害干扰;4.促进无线电通信业务经济有效地运行;5.提供并在需要时规划无线电通信新技术;《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各成员国,根据电联的《组织法》和《宪章》共同制订的契约性法规。
各成员国共同遵守《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促进世界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无线电波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
反之,如果违反《无线电规则》开展无线电业务,受害最大的是违反者。
二.《无线电规则》基本内容当前使用的2001版《无线电规则》是电联在1998版《无线电规则》的基础上,引入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制定的最新规定,并重新编号后出版,是目前生效的最新版《无线电规则》。
世界各国频段划分
第三章世界各国及地区电视制式与频道3.1 国际《无线电规则》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米波、分米波)频段Ⅰ区Ⅱ区Ⅲ区频段MHz 业务频段MHz 业务频段MHz 业务米波VHF 41~47 广播固定移动47~68 广播87.5~100 广播100~108 移动(除航空移动业务外)174~216 广播216~223 航空导航广播54~68 固定移动广播68~73 固定移动广播75.4~88 固定移动广播88~108 广播174~216 固定移动广播44~50 固定移动广播54~68 固定移动广播87~100 固定移动广播100~108 广播170~216 固定移动广播分米波UHF 470~582 广播582~606 广播、无线导航606~790 广播790~890 固定、广播890~942 固定、广播、无线电定位942~960 固定、广播470~890 广播890~942 固定、无线电定位470~585 广播610~890 固定、移动、广播890~960 固定、移动、广播注:Ⅰ区——欧洲、非洲、土耳其、阿拉伯半岛、蒙古和苏联亚洲部分。
Ⅱ区——南、北美洲。
Ⅲ区——亚洲(土耳其、阿拉伯半岛、蒙古和苏联亚洲部分除外)和大洋洲。
说明;1979年国际电信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修改了电际《无线电视规则》,自1982年1月1日起生效。
新规则关于国际广播频率划分部分的修改如下:(1)中波广播段:自525~1605kHz上移1.5kHz,成为526.5~1606.5kHz。
东南亚五国和澳、新二国的中波广播又扩展了1606.5~1705kHz一段,作为次要业务。
(2)短波广播段:9MHz频段由9500~9775kHz扩展为9500~9900kHz,11MHz频段由11700~11975kHz扩展为11650~12050kHz,15MHz频段由15100~15450kHz扩展为15100~15600kHz,17MHz频段由17700~17900kHz扩展为17550~17900kHz,21MHz频段由21450~21750kHz扩展为21450~21850kHz,新增13MHz频段——13600~13800kHz。
第三章《无线电规则》01
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引言我们国内无线电管理工作有一系列的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频率划分规定》等文件。
在国际上无线电业务如何管理?如何规范世界各国使用无线电设备和频率?如何使人类共同拥有的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位置—这一宝贵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如何处理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无线电干扰?这些是《无线电规则》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一.《无线电规则》的地位国际电联的基本法—《组织法》第196款规定:在为无线电业务分配频率时,各国主管部门应该牢记,无线电频率和对地球静止卫星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具有特定地理位置国家的特殊需要的同时,使各国或各国家集团可以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
基于上述基本原则,自1947年Atlantic城大会以来,国际电联通过多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简称WRC),特别是在1963年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上引入空间无线电业务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在国际间管理各种无线电业务的规定,汇编成现行的《无线电规则》,《无线电规则》具有以下基本目标:1.促进公平地获得并合理地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2.保障有足够的频率用于遇险和安全目的,并确保不受有害干扰;3.协助防止与解决不同主管部门的无线电业务之间可能出现的有害干扰;4.促进无线电通信业务经济有效地运行;5.提供并在需要时规划无线电通信新技术;《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各成员国,根据电联的《组织法》和《宪章》共同制订的契约性法规。
各成员国共同遵守《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促进世界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无线电波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
反之,如果违反《无线电规则》开展无线电业务,受害最大的是违反者。
二.《无线电规则》基本内容当前使用的2001版《无线电规则》是电联在1998版《无线电规则》的基础上,引入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制定的最新规定,并重新编号后出版,是目前生效的最新版《无线电规则》。
虱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体系
线 电通 信大 会和 无 线 电通 信全 会 等国 际性 会议 处理 事 务 、
制 定政 策 。 世 界无线 电通 信大 会 。世界 无线 电通 信大 会 ( WR C)
作 为无 线 电领 域 的核 心 机构 ,I T U — R 受 命 于 国际 电联
成 员 ,负 责 确 定 数 量 巨 大 、范 围 日 广 的 无 线 电 业 务 的 技 术
过 制 定 相 关 规 则 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系 ,努 力 促 成 技 术 、q t : 务 协 议 的 订 立 和 无 线 电 频 谱 、卫 星 轨 道 似 等 令 球 资 靠 、不 断 演 进且 无 缝 的 全 球 通 信 系统 。 划分 ,以创 建 口
作 为 最具 影 响 力的 全球 性 电信 机 构 ,国 际电信 联 盟 不仅
山 之 石
v ERSEA v| EW
国 际 电信 联 盟 l 己 线 电规 则 体 系
文 /蒋 晨 晖
国际电信联盟 ( 以 卜简 称 “ 际 电 联 ” , 英 语 简 称 “ I T U” )是 联 合 同 一 个 重 要 专 ¨ I 构 ,也 是 联 合 m 机 构 中 历 史 最 长 的 一 个 国 际 组 织 。 山 于 新 的 无 线 电 业 务 发 展 迅 速 ,移 动 通 信 和 未 来 无 线 电 技 术 人 受 炊 迎 , 因 此 , 人 们 对 无 线 电 频 谱 的 需 求 往 令 球 范 围 增 长 。 同 际 电 联 通
各 司其 职 、权 责 明晰 的 下属 机 构 ,还 通 过 制 定规 则体 系和 哩制度 ,为全球 无线 电 产业发 展保 驾 护航 . .
他 山 之 石
OVERsEA Vl Ew
第三章《无线电规则》03
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第三部分(3)92.2°E轨位在92.2°E轨位上只有我国使用,最近的是马来西亚在91.5°E上的一个波束。
该轨位有两个复合波束覆盖我国东北、华南和南海区域。
其中一个波束为东北波束,由黑龙江(CHN16800)和辽宁(CHN16600)复合,波束为CHNE-100,覆盖北京、天津、东北地区,频道号为1,3,5,7,9,11,13,15,17,19,21,23,采用左旋园极化。
另一个波束为东南、南海波束CHNF-100,由华北波束(CHN16100)、广东波束(CHN17900)、台湾波束(CHN17500)与南海波束(CHN18000)复合,覆盖山东、江苏、上海、浙江、江西、广东、台湾、安徽、福建、海南及南海诸岛,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24,采用右旋园极化。
我国在东经92.2度轨位下行波束覆盖图(4)122°E轨位122°E为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区使用,在该轨位上还有美国托管的关岛、北亚里亚纳(小岛国)以及老挝。
香港波束(CHN19000)覆盖香港特区,频道号为1,3,5,7,9,11,3,15,17,19,21,23,采用右旋园极化。
澳门点波束覆盖澳门特区,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24,采用左旋园极化。
(5)我国4个轨位8个下行波束的覆盖情况如下1:我国在 62.0 E 、134 E 、 92.2 E 和122E 轨位下行波束的覆盖图2.我国规划的上行波束及频道中国4个规划轨位共有9个上行波束,除香港2个上行波束使用14GHz 频段外,其余7个波束均使用17GHz 频段,每个波束指配12个27MHz 带宽频道,共计96个频道。
(1)62°E 轨位该轨位的上行波束是两个大波束CHN15400和CHN15500,这两个波束有相同的测试点和波束特性。
《无线电规则》
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
第二部分
(四)BSS规划中我国资源的基本情况
在现行规划中我国争取到了4个卫星轨位位置,每个轨位2个下行波束,每个波束12个27MHz带宽的频道,即共有96个27MHz带宽频道,具体情况如下:1.我国规划的下行波束及其频道
(1)62°E轨位
共用62°E轨位的是我国与阿尔巴尼亚(一个小波束),我国在该轨位的两个波束覆盖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和西藏地区。
其中一个为西藏波束(CHN15500),覆盖西藏地区,频道号为1,3,5,7,9,11,13,17,19,21,23,采用左旋圆极化。
另一个为西南复合波束CHNA-100,由新疆波束(CHN15400)与甘青宁波束(CHN15600)组成,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24,采用右旋圆极化。
(2)134°E轨位
在134°E轨位上,我国与瑙鲁(南太平洋一岛国)、巴布亚新几内亚共用。
我国在该轨位上的两个波束覆盖我国中部地区。
其中一个为中南复合波束CHNC-100,由云南四川波束(CHN15700)与原中南波束(CHN15900)复合,覆盖云南、四川、广西、湖南、湖北、贵州地区,频道号为1,3,5,7,9,11,13,15,17,19,21,23,采用左旋园极化。
另一个为华北波束(CHN15800),覆盖河北、山西、内蒙、陕西、河南地区,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采用右旋园极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mai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1993年9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世界各国频段划分
第三章世界各国及地区电视制式与频道国际《无线电规则》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米波、分米波)注:Ⅰ区——欧洲、非洲、土耳其、阿拉伯半岛、蒙古和苏联亚洲部分。
Ⅱ区——南、北美洲。
Ⅲ区——亚洲(土耳其、阿拉伯半岛、蒙古和苏联亚洲部分除外)和大洋洲。
说明;1979年国际电信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修改了电际《无线电视规则》,自1982年1月1日起生效。
新规则关于国际广播频率划分部分的修改如下:(1)中波广播段:自525~1605kHz上移,成为~。
东南亚五国和澳、新二国的中波广播又扩展了~1705kHz 一段,作为次要业务。
(2)短波广播段:9MHz频段由9500~9775kHz扩展为9500~9900kHz,11MHz频段由11700~11975kHz扩展为11650~12050kHz,15MHz频段由15100~15450kHz扩展为15100~15600kHz,17MHz频段由17700~17900kHz扩展为17550~17900kHz,21MHz频段由21450~21750kHz扩展为21450~21850kHz,新增13MHz频段——13600~13800kHz。
26MHz频段由25600~26100kHz压缩到25670~26100kHz。
(3)米波/分米波广播段:我国米波段第1~12电视频道(~,76~92MHz和167~223MHz),调频广播频段(88~108MHz),以及分米波电视频道(470~566MHz和606~958MHz),均已列入新的国际频率划分表中,作为主要业务。
只有第六频道(168~175MHz段)须与第三区可能受影响的邻国取得协议。
此外,有关620~790MHz卫星电视广播的条款无实质性修改(但应与有可能受到影响的有关国家取得协议)。
卫星广播频段(2500~2690kHz)在第三区未作修改。
(4)厘米波/毫米波广播段:厘米波广播段在12GHz的卫星广播频段,第三区除~频段外,在~增加卫星广播频段,用于集体接受与卫星固定业务等。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上交通通信行业管理。
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水上无线电管理第一节无线电台(站) 设置第五条本节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从事水上无线电移动业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
第六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或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各设台单位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无线电台(站)如因隶属单位、台址、天线高度、天线极化方式、发射功率发生变更,或因设备更新等原因造成原核定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变更手续。
第十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消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注销手续。
第二节水上无线电频率第十一条申请水上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条件:(一)新设台站应通过总体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工可报告中明确提出设台要求、台站功能以及频率需求;(二)已设台站在原址新增无线电频率应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需求报告;(三)申请频率文件并提供使用频率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应满足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国家频率规划的要求;(四)有效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五)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
联合国下设的专业机构国际电信联盟ITU (InternaTIonalTelecommunicaTIonUnion)根据不同的用途将全世界所有无线电通信分为若干种业务,业余电台属于其中的”业余业务”。
名词与定义
业余业务: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
卫星业余业务:利用地球卫星上的空间电台,有着与业余业务相同用途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关于业余业务
如果有一个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正式通知反对这种无线电通信。
就应该禁止个别国家业余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
当允许在个别国家的业余电台之间传输的时候,应当使用明语,并限于传送有关试验方面技术性的和谈论个人特点的消息。
由于其不重要,求助于公众电信业务不是有道理的。
绝对禁止使用业余电台为第三者传送国际通信。
前面的规定,通过各有关国家主管部门的特别协议可以修改。
任何人请求领取使用业余电台设备执照,都应该证明他能够准确地用手发和用耳接收莫尔斯电码信号组成的电文。
但是,在专门使用30MHz以上频率的电台的情况下,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不坚持这种要求。
各主管部门应该采取象鉴定这样一类的必要措施来验证希望使用业余电台设备的任何人员的操作和技术资格。
各业余电台的最大功率由有关主管部门考虑值机人员的技术资格和这。
WW16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一九九三年版)1993年3月8日交无委发(1993)20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适用范围1.1为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内《无线电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参与水运和水上公众无线电通信的所有江、海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1.3本规则收录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有关规定。
凡按GMDSS要求配备设备的船舶,应按GMDSS的规定执行。
按现行遇险安全系统配备设备的船舶,仍按现行遇险安全通信规定执行。
1.4各通信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条值机员守则第1节值班制度1.5值班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值班制度:1.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2.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要耐心、专心、细心、主动配合,保持通信畅通。
3.严格遵守静默时间和各项通信规定,认真守听,详细记录。
4.对各类通信应按先急后缓,先船后岸的原则处理,并做到迅速、准确、保密。
5.通信手续简捷,发报先译后发,准确正规,收报清楚无误,不得臆测擅改。
6.对遇险、紧急或特殊通信,要及时准确抄收、详细如实记录、及时报告。
7.保持电台肃静整洁,不做与通信工作无关的事情。
8.爱护机线设备,正确操作使用,保持设备良好和线路状况正常。
9.上下班交接清楚,重要事项详细记载。
第2节保密制度1.6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1.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及无关人员谈论中泄露通信机密,通信内容等。
2.不得在机上询问机密事项,密电不得经国外台、站转递。
3.电台通信密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带、摘抄、如有遗失泄露,立即上报。
4.不得带引无关人员进入电台。
5.电台无人时,必须锁门,钥匙不得交给无关人员。
频率划分表
第三章世界各国及地区电视制式与频道3.1 国际《无线电规则》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米波、分米波)注:Ⅰ区——欧洲、非洲、土耳其、阿拉伯半岛、蒙古和苏联亚洲部分。
Ⅱ区——南、北美洲。
Ⅲ区——亚洲(土耳其、阿拉伯半岛、蒙古和苏联亚洲部分除外)和大洋洲。
说明;1979年国际电信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修改了电际《无线电视规则》,自1982年1月1日起生效。
新规则关于国际广播频率划分部分的修改如下:(1)中波广播段:自525~1605kHz上移1.5kHz,成为526.5~1606.5kHz。
东南亚五国和澳、新二国的中波广播又扩展了1606.5~1705kHz一段,作为次要业务。
(2)短波广播段:9MHz频段由9500~9775kHz扩展为9500~9900kHz,11MHz频段由11700~11975kHz扩展为11650~12050kHz,15MHz频段由15100~15450kHz扩展为15100~15600kHz,17MHz频段由17700~17900kHz扩展为17550~17900kHz,21MHz频段由21450~21750kHz扩展为21450~21850kHz,新增13MHz频段——13600~13800kHz。
26MHz频段由25600~26100kHz压缩到25670~26100kHz。
(3)米波/分米波广播段:我国米波段第1~12电视频道(48.5~72.5MHz,76~92MHz和167~223MHz),调频广播频段(88~108MHz),以及分米波电视频道(470~566MHz和606~958MHz),均已列入新的国际频率划分表中,作为主要业务。
只有第六频道(168~175MHz段)须与第三区可能受影响的邻国取得协议。
此外,有关620~790MHz卫星电视广播的条款无实质性修改(但应与有可能受到影响的有关国家取得协议)。
2.5GHz卫星广播频段(2500~2690kHz)在第三区未作修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引言我们国内无线电管理工作有一系列的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频率划分规定》等文件。
在国际上无线电业务如何管理?如何规范世界各国使用无线电设备和频率?如何使人类共同拥有的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位置—这一宝贵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如何处理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无线电干扰?这些是《无线电规则》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一.《无线电规则》的地位国际电联的基本法—《组织法》第196款规定:在为无线电业务分配频率时,各国主管部门应该牢记,无线电频率和对地球静止卫星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具有特定地理位置国家的特殊需要的同时,使各国或各国家集团可以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
基于上述基本原则,自1947年Atlantic城大会以来,国际电联通过多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简称WRC),特别是在1963年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上引入空间无线电业务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在国际间管理各种无线电业务的规定,汇编成现行的《无线电规则》,《无线电规则》具有以下基本目标:1.促进公平地获得并合理地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2.保障有足够的频率用于遇险和安全目的,并确保不受有害干扰;3.协助防止与解决不同主管部门的无线电业务之间可能出现的有害干扰;4.促进无线电通信业务经济有效地运行;5.提供并在需要时规划无线电通信新技术;《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各成员国,根据电联的《组织法》和《宪章》共同制订的契约性法规。
各成员国共同遵守《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促进世界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无线电波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
反之,如果违反《无线电规则》开展无线电业务,受害最大的是违反者。
二.《无线电规则》基本内容当前使用的2001版《无线电规则》是电联在1998版《无线电规则》的基础上,引入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制定的最新规定,并重新编号后出版,是目前生效的最新版《无线电规则》。
《无线电规则》一套共4册,第一册是整套规则的中心和主体,包含除规划以外的所有规则程序,共59条分为9章,每一条细分为若干款;第二册是集中了所有的附录,列出了第一册有关规则程序涉及到的具体技术参数,第二册还包含了卫星广播业务、卫星固定业务、航空移动业务等多项规划;第三册包含历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通过的决议书和无线电管理性建议书,其中的决议书具有与第一册规则程序同等约束力;第四册包含第一册和第二册规则程序部分引用了的电联无线电部门各研究组制订的研究组技术建议书。
《无线电规则》主要围绕以下三方面基本内容编写:1.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标明在每一个频段上无线电业务划分的具体情况、不同无线电业务的定义和相互间的关系;2.一系列规则程序、技术和操作要求,保障各成员国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的权利和义务;3.国际频率登记总表(简称MIFR),凡是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无线电规则》要求的频率指配,均可记录到国际频率登记总表,获得国际的认可与保护。
三.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对各种无线电业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解释了各种无线电业务之间的关系和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在各个具体无线电频段上,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分别以主要业务、次要业务或附加业务等使用地位,将无线电频率划分给相应的业务使用,并通过脚注作必要的限制和说明。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是整个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技术基础,也是《无线电规则》中各规则条款的服务对象。
无线电管理工作和《无线电规则》的核心任务,就是如何合理、经济、高效地使用频率划分表中的各种无线电业务。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2001年出版)以对此方面内容有详细解释,本文不再赘述。
四.频率指配的协调、通知和记录为了满足电联《组织法》第196款的要求:经济、高效地使用无线电和卫星轨道资源,《无线电规则》的基本作法是通过国际无线电频率/轨道协调,最大限度经济而高效地利用无线电和卫星轨道资源。
国际无线电频率/轨道协调的基本原则是“先登先占”,即先向国际电联申报的无线电台,在频率/轨道协调上具有相对的优先权;后申报的无线电台,应尽量采取措施不对先申报的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一)为何要进行频率指配的协调国际无线电频率/轨道协调能使各国最大限度经济而高效地利用无线电和卫星轨道资源。
一个频率指配只有在完成相应的协调程序之后,才能按照下述(二)中的通知程序将频率指配记录进国际频率登记总表(MIFR),享受国际认可与保护。
任何频率指配的具体使用条件及其在MIFR中的具体地位,是从其相应的频率/轨道协调程序中导出的。
(二)何时需要进行频率指配的协调衡量一个无线电发射电台是否需要进行国际协调的标准是:当且仅当该电台的使用有可能对其他主管部门的任何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衡量一个无线电接收电台是否需要进行国际协调的标准是:当且仅当该电台需要得到国际认可,得到国际保护。
(三)怎样进行协调频率指配的协调,就是根据《无线电规则》相关条款的要求,各相应主管部门之间或相关无线电台操作者之间,通过信函、传真或会议等任何方便的形式,为了消除频率指配之间可能存在的有害干扰,而进行的技术干扰谈判。
谈判一般基于《无线电规则》规定的通用技术标准进行,也可根据双边认可的其他标准进行。
对于如何判定两个频率指配之间是否会出现有害干扰,《无线电规则》针对每一种干扰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
下面就按照每一种干扰可能发生的情况逐一说明(参见《无线电规则》第9条):1.地球静止轨道卫星(简称GSO)网络内的台站,在非规划的频段上使用的任何无线电通信业务,需要与1所有其他的GSO网络内的台站在非规划的频段上使用的任何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协调,相反方向工作的地球站之间的协调除外(《无线电规则》第9.7款);判定标准:频段有重叠,并且△T/T计算结果大于6%。
计算方法:详见《无线电规则》附录8。
该种干扰情况,主要由无线电管理局组织国内相关单位(各卫星操作单位,气象和军队相关部门)进行。
(简单介绍我们进行的频率/轨道协调工作)。
2.在某些频段上GSO网络里的卫星固定业务(简称FSS)特定地球站(Specific Earth Station)需要与所有非静止轨道卫星(简称NGSO)网络的FSS协调(《无线电规则》第9.7A款);判定标准:以下条件均具备时,才需要进行协调:a)频段有重叠b)GSO网络里具有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接收地球站:●在10.7-12.75GHz频段上,地球站最大全向增益大于或等于64dBi;在17.8-18.6GHz和19.7-20.2GHz频段上,地球站最大全向增益大于或等于68dBi;●G/T值大于或等于44dB/K;●在12.75GHz以下频段上有发射的带宽大于或等于250MHz,在17.8GHz以上频段上有发射的带宽大于或等于800MHz。
计算方法:用《无线电规则》附录4中给出的最大天线增益(G)、最小接收系统噪声温度(T)、以及特定接收地球站的接收带宽计算。
c)NGSO卫星系统的下行等效功率通量密度(简称epfd↓)超过:●在10.7-12.75GHz频段上,对于所有卫星的轨道高度等于或低于2500公里的NGSO卫星系统,任何百分比时间内的值为-174.5dB(W/(m²·40kHz));对于所有卫星的轨道高度高于2500公里的NGSO卫星系统,任何百分比时间内的值为-202dB(W/(m²·40kHz));●在17.8-18.6GHz和19.7-20.2GHz频段上,对于所有卫星的轨道高度等于或低于2500公里的NGSO卫星系统,任何百分比时间内的值为-157dB(W/(m²·MHz));对于所有卫星的轨道高度高于2500公里的NGSO卫星系统,任何百分比时间内的值为-185dB(W/(m²·MHz));计算方法:在地球站天线指向其对应的GSO卫星的方向上,用最大天线尺寸计算。
这一条款是WRC—2000新制订的,这种干扰情况在中国目前尚未出现。
3.在某些频段上NGSO网络的 FSS需要与所有GSO网络的 FSS特定地球站(Specific Earth Station)协调(《无线电规则》第9.7B款);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同上述2)。
1A需要与B协调,是指A是新申报电台,是协调的发起者;B是已申报电台,是被寻求协调者。
4.在卫星广播业务(简称BSS)和地面业务都是主要业务的频段上,非规划的BSS需要与地面业务协调(《无线电规则》第9.11款);判定标准:带宽重叠以及决议539(WRC-2000)中的标准。
计算方法:根据使用的频率和带宽,计算协调门限是否被超过。
对于这种干扰情况,已经有美国寻求与我协调。
5.NGSO网络内的任何电台需要与所有其他NGSO网络内的任何电台协调,相反方向工作的地球站之间的协调除外(《无线电规则》第9.12款);判定标准:带宽重叠,并且在使用的频段上有脚注引证了《无线电规则》第9.12款或第9.11A款。
计算方法:根据使用的频率和带宽,计算协调门限是否被超过。
6.NGSO网络内的任何电台需要与所有其他GSO网络内的任何电台协调,相反方向工作的地球站之间的协调除外(《无线电规则》第9.12A款);判定标准:带宽重叠,并且在使用的频段上有脚注引证了《无线电规则》第9.12A 款或第9.11A款。
计算方法:根据使用的频率和带宽,计算协调门限是否被超过。
7.GSO网络内的任何电台需要与所有其他NGSO网络内的任何电台协调,相反方向工作的地球站之间的协调除外(《无线电规则》第9.13款);判定标准:带宽重叠,并且在使用的频段上有脚注引证了《无线电规则》第9.13款或第9.11A款。
计算方法:根据使用的频率和带宽,计算协调门限是否被超过。
8.任何卫星网络里的空间站需要与地面业务协调(《无线电规则》第9.14款);判定标准:在使用的频段上有脚注引证了《无线电规则》第9.11A款。
计算方法:详见《无线电规则》附录5的附件1的第一段。
9.在空间业务和地面业务具有同等频率划分地位的频段上,NGSO网络里的特定地球站或典型地球站(Typical Earth Station)需要与地面业务电台协调(《无线电规则》第9.15款);判定标准:在使用的频段上有脚注引证了《无线电规则》第9.11A款,并且地球站的协调区覆盖了其他国家的领土。
计算方法:详见《无线电规则》附录7。
10.地面业务发射电台需要与NGSO网络里的地球站协调(《无线电规则》第9.16款);判定标准:在使用的频段上有脚注引证了《无线电规则》第9.11A款,并且地面发射电台位于接收地球站的协调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