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马鞍山机床工具制造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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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机床工具制造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马鞍山机床工具制造业协会。标准中文简称:马床协。英文译文:Maanshan Machine Tool Manufactu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MMTA。
第二条:马鞍山机床工具制造业协会是以全市机床工具行业的制造企业为主体,由有关企业或企业集团、经营公司、科研设计单位、院校和团体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市性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用户服务,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打造机床工具行业的“马鞍山制造”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接受马鞍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行业内企事业单位之间、本行业与用户及相关行业之间、市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组织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和自律性协调功能。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马鞍山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技术政策等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建议;
(二)总结交流行业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开展可行性调研及咨询工作,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积极促进行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为会员企业产品创“品牌”服务;
(五)建立并不断完善“用户网络”;积极开展重点用户联络工作,发挥用户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六)组建并不断完善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广泛了解行业产品的市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七)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开展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加强与外地企业的交往,沟通会员企业管理者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交流,扩大会员企业管理者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力;
(九)贯彻以人为本,发展行业的方针,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和人才交流活动;采取措施促进行业员工队伍素质的提高;
(十) 开展行业的宣传工作;
(十一)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在马鞍山市境内,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和条件的,从事金属切削机床、特种加工机床、木工机床、刃具、模具、机床功能部件、机床附件、机床电器、机床辅机、机床零部件制造与维修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专业公司、科研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单位、院校及其它有关单位,承认并遵守本协
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提交入会申请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本单位另一名负责人是该单位在本协会的代表人。凡承认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从事机床产品管理、研究、检测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审查批准后,作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由本协会秘书处制作、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行规行约;
(六)不损害协会其它会员的利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停业、转产、破产或被撤销时,视为自行退会。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劝告无效,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因转制、重组等原因,发生单位名称、所有制形式或其他方面变化时,应书面报告本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或履行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组织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第十六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3-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批分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