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租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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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外租设备管理办法
修订记录
二〇二〇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租机械设备管理,有效控制外租机械设备使用数量、价格及租赁形式,充分发挥外租机械设备的效能,降低施工成本,做到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安全运行、规范管理,依据公司设备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工地施工现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润恒汇民《设备管理制度》及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编制,适用于公司以及下属的机械分公司、项目部和公司内部承包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外租设备是指公司在自有设备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时,经公司同意从社会外部租赁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设备管理部为公司总的机械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外租设备租赁限价及管理办法的制定,指导公司下属的机械分公司、各项目部及内部承包人对外租机械设备管理进行过程控制;机械分公司及各项目部物资设备部为外租设备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在本办法规定下外租设备的租赁、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租赁设备使用成本控制必须坚持项目涉及的各部门共同参与,共同实施过程控制,互相沟通监督的原则,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及人员包括承租方负责人、物资设备部、工程管理部、成本合约部、安质部、财务部、现场负责人。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
1.承租方负责人
(1)作为承租方的第一责任人应该对即将发生的租赁行为的必要性做充分的论证并指定专人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2)负责租赁单价、租赁形式的审核;
(3)负责租赁合同的签订;
(4)负责租赁费计量款支付的审批。
2.项目物资设备部
(1)负责租赁设备的租回及进场检验,确保进场设备状况良好。严禁租赁发动机工作不正常、燃油等管路有渗漏破损、燃油箱无盖无锁、计时器损坏无效的设备。挖掘机、推土机、平地机、压路机、装载机、汽车起重机等工程机械设备配置的计时器必须在租赁期内保持完好可使用的状态,施工过程中发现有损坏的须要求出租方及时修复;
(2)负责租赁设备进场后的统一编号、租赁台账、消耗台账的建立。物资设备部按月提供单车油耗记录,并对租赁设备现场工作记录进行复核;
(3)负责根据现场提供的油耗及工作记录分析租赁设备燃油消耗是否正常,根据现场提供的作业时间分析是否与完成的工程量匹配;
(4)负责租赁设备在项目内部的合理统筹使用,及时办理超耗及闲置设备的退场;
(5)负责按月向公司设备部上报租赁设备运转、消耗、使用、完成工程量及租赁费用发生情况;
(6)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为租赁设备提供保证设备正常工作所需的燃油供应;
(7)负责租赁设备燃油消耗的监督与单机统计,并按月进行核算;
(8)负责为成本合约部提供租赁设备应扣材料与燃油的依据;
(9)负责对成本合约部编制结算单中租赁设备结算金额的复核;
(10)负责燃油使用和控制
物资设备部加油员负责随时记录每次加油数量及机载计时器的读数;根据记录的加油数量及设备运转时间对租赁设备燃油消耗情况进行初步判定,发现异常及时上报;负责按月向机械主管上报租赁设备单机运转及燃油消耗情况记录。
(11)负责对加油员工作进行考核。
3.现场负责人(指挥机械作业的施工员)
(1)负责租赁设备的现场日常管理,对租赁设备每天的运转时间、故障维修、作业内容、完成有效产量及作业地点等情况作详细记录与签认。
(2)负责施工现场租赁设备燃油使用的监控,禁止租赁设备司机卖油、用燃油清洗配件等非施工作业的消耗。
(3)负责配合项目部对租赁设备发生的丢油事件进行详细调查,现场负责人不可推卸责任或袒护责任人。
(4)负责对租赁设备运转时间进行记录,应按机载计时器的读数记录,单班工作时间不少于10小时。
(5)负责于当日将租赁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向机械管理
人员汇报(如机载计时器故障或与实际燃油消耗相距较大等情况)。
(6)负责临时发生的台时租赁的签认并于当日上报。
4.安质部
(1)参与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场的检验与安全技术交底;
(2)负责租赁设备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有权对违反作业流程、影响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对租赁特种设备涉及的各种许可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5.工程管理部
(1)负责对租赁设备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指导与监控;
(2)负责每日对租赁设备完成工程量的确认;
(3)负责为成本合约部提供按量租赁设备的结算依据;
(4)负责对成本合约部结算单编制与计算过程及结果的复核。
6.成本合约部
(1)负责根据物资设备部、工程管理部提供的结算依据进行整理并编制结算单;
(2)负责根据施工图纸、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对以上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
(3)负责核对按量租赁设备结算的上报工程量情况,禁止超额结算。
7.财务管理部
(1)负责租赁设备租赁费的支付;
(2)掌握租赁设备应扣款情况及租赁费支付情况,禁止超支付。
第三章外租形式规定
第七条单项分包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一律由劳务队伍自行解决。
第八条工序分包工程施工中不足的机械设备一律由劳务队伍自行解决。
第九条自完工程或劳务分包施工中缺少的机械设备可以申请租赁,并报公司设备部审核。其中混凝土加工、运输、泵送原则上一律按实际完成合格的产量进行计量租赁。
第十条以台班或月租形式租赁的设备,根据出租方设备使用年限及车况的不同,租赁价格要相应下调。设备已使用1-5年按限价范围内的当地市场价执行;设备已使用6-10年的价格下调5%-10%;严禁租赁出厂10年以上设备,特殊情况除外。使用年限以设备标牌出厂日期为准,无标牌设备均按已使用10年以上核定。
第四章外租设备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自行承建的所有项目,除临时租用外必须优先使用公司现有的机械设备,不足部分可以考虑外租。
第十二条为避免外租设备因技术状况、机械事故及维修等问题发生责任纠纷,规避风险,外租设备原则上必须采用带人租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