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 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铁总发展与法律14-96号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为深化铁路改革,建立与新的铁路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现就总公司与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下同)两级企业的管理关系作如下规定:一、总公司与铁路局的职能定位总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组建的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承继原铁道部的企业职责,对铁路局依法实行统一垂直管理。
按照国家确定的管理框架,明确总公司与铁路局的管理职能定位。
(一)总公司是铁路局的出资人,是管理型企业。
总公司与铁路局是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企业关系,总公司主要履行国家赋予的出资人职能、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职能和铁路建设管理职能。
(二)铁路局是总公司的全资子企业,是经营型企业。
铁路局履行确保总公司和本企业发展目标实现的职责,基本职能是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安全生产、市场经营、队伍建设和资产保值增值的主体责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铁路运输企业。
二、总公司与铁路局的权责划分依据总公司与铁路局的职能定位,按照分级管理、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两级企业的管理内容、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总公司的管理作用和铁路局的市场主体作用。
(三)总公司负责制定全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铁路局依据总公司整体战略和规划,制定本局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总公司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公司安全、运输、经营、建设、技术等方面的政策、管理制度和标准。
铁路局执行总公司各项政策、管理制度和标准,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标准。
(五)总公司负责监督检查全公司的运输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设备质量安全、运营食品安全和职工劳动安全,负责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联系。
铁路局承担本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3〕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 ]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本)》(国发〔〕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第七条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自行决定,并按规定报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备案。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开发行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开发管理。
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的国铁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开发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开发的基本内涵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铁路行业和资源优势,在发展运输核心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开发和资本运营,组织各类资产盘活利用、增值开发,推动国铁资本有序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率效益,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企业创效与资产增值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开展资产经营开发应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节约利用、集约开发;加强非运输业务开发与管理,拓展企业经营领域,增强造血功能;规范对外投资与股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五条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享有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决策,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有序高效、协同联动、合力共赢。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
(二)指导所属企业编制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批准所属企业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1.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2.限额以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境外投资项目;4.按规定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所属企业资产处置、改制上市等重大资产经营开发事项。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七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4〕33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开发行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开发管理。
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的国铁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开发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开发的基本内涵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铁路行业和资源优势,在发展运输核心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开发和资本运营,组织各类资产盘活利用、增值开发,推动国铁资本有序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率效益,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企业创效与资产增值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开展资产经营开发应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节约利用、集约开发;加强非运输业务开发与管理,拓展企业经营领域,增强造血功能;规范对外投资与股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五条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享有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决策,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有序高效、协同联动、合力共赢。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
(二)指导所属企业编制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批准所属企业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1.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2.限额以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境外投资项目;4.按规定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所属企业资产处置、改制上市等重大资产经营开发事项。
铁总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她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就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与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防灾减灾,节约能源与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与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与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与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与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5]4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促进铁路建设科学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活动。
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如改建、小规模等,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工程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一切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稳定的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当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有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注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和职业危害防护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当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施工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决策、勘察设计、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实施,各阶段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项目立项决策阶段。
根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步试验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要求报批。
对于简单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固定测量的基础上进行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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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开发行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开发管理。
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的国铁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开发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开发的基本内涵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铁路行业和资源优势,在发展运输核心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开发和资本运营,组织各类资产盘活利用、增值开发,推动国铁资本有序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率效益,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企业创效与资产增值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开展资产经营开发应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节约利用、集约开发;加强非运输业务开发与管理,拓展企
业经营领域,增强造血功能;规范对外投资与股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五条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享有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决策,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有序高效、协同联动、合力共赢。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
(二)指导所属企业编制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批准所属企业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
1.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
2.限额以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境外投资项目;
4.按规定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所属企业资产处置、改制上市等重大资产经营开发事项。
(五)组织金融保险、“走出去”项目等利用路网性、整体性资源,具有重大影响的产业与项目开发。
(六)负责资产经营开发行为和效率效益监管与评价。
(七)协调和落实国家支持政策。
(八)其他属总公司权限内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企业是资产经营开发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规定、办法。
(二)动态掌握资产分布,组织资产营运效率效益评价。
(三)编制本企业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
(四)编制本企业资产经营开发项目方案,决定权限内资产经营开发,负责资产经营开发项目实施工作。
(五)负责本企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六)协调和落实地方支持政策。
(七)承担总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产开发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开发是指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各类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的盘活利用和增值开发。
开发对象包括:(一)运输专用、共用资产,非运输资产等存量资产。
(二)新建铁路项目新增资产。
(三)无形资产。
第九条存量资产开发应以低效资产为重点,以提高资产营运效益为目标,组织盘活利用和增值开发,开发重点是:
(一)铁路增建二线、改线和场站迁移等相关既有资产;
(二)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房产;
(三)支线、市域(郊)铁路及其他运输富余能力;
(四)移动和检修设施设备富余能力;
(五)其他具备增值开发条件的资产。
第十条新建铁路的资产开发,应以支持铁路项目建设、增强项目公司造血功能、改善铁路建设项目财务状况为目标,以车站周边及沿线土地综合开发为重点,全面推进新增资产利用开发。
第十一条加强对无形资产开发的管理,运用社会化的价值发现与评估确认机制,遵循市场规律,公开、公允、合理体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市场价值,防止低效、无序开发。
第十二条加强对网络性资源的开发规划管理,推动资产集中开发、规模开发、联合开发、联网开发,提高开发质量和增值空间。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充分运用总公司投资开发平台,合理配置开发资源,形成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投资开发收益分配机制,为网络性资源开发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资产处置应适应资产开发的需要,规范资产作价入股、转让、置换、报废等行为的管理。
对批量、大宗资产的处置,应组织资产开发机会研究。
第十四条资产开发涉及与总公司以外企业合资合作的,应
组织对合作方开展尽职调查,公开、公平、公正确定合作对象。
第十五条资产开发应符合多元化经营战略,促进运输业务与非运输业务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协同发展。
第四章资本运营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资本运营是指以股权为主要对象的对外投资、兼并收购、重组置换、改制上市等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铁路网规划和总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拓展与运输市场黏着度大的上下游产业,发展与铁路关联度高、规模效益明显、风险可控的经营项目。
第十八条兼并收购应以企业低成本扩张为目标,注重吸收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差异化优势,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重点产业快速发展。
第十九条组织国有资本的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合资铁路公司股权重组置换,提高路网运用效率效益;推动非运输企业重组整合,减少管理层级,培育骨干企业,提高整体营运效益。
第二十条以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率效益为原则,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推动和支持具备条件、符合发展战略要求的企业整体上市。
第二十一条国铁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人权责,指导所出资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代表和派出董事、监事的履职行为,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加强投资退出行为管理,以最大限度地获取资
本利得、实现资本增值为目标,分析退出时机、增值溢价收益及退出条件,通过股权转让、置换以及股改上市等方式,实现资本增值兑现。
第五章基础管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资产经营开发规划与年度开发计划管理。
应强化开发资产管理,结合国家支持政策、区域经济特点和企业发展条件,滚动制订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合理组织资产增值开发。
第二十四条加强资产经营开发项目管理。
应根据“投前准备、投资开发、投后经营”等阶段的特点,精心组织、科学安排、规范运作,强化过程控制,全面提高开发质量。
第二十五条强化风险防控。
加强资产经营开发法律事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工作,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和重大风险防控应急机制,实行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加强资产经营开发运行分析。
加强对资产经营开发日常监管与指导,建立资产经营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组织评价整体运行效果,全面掌握总体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以产权为纽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建立健全以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企业经济增加值等指标为主的评价体系,以资本增值为导向,加强资产经营开发效率效益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资本运营和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9日起施行。
前发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