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逻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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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2012年11月Nov.,2012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逻辑分析

南文化

(江苏科技大学张家港校区基础部,江苏张家港215600)

摘要: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判断的理解,一直就存有分歧。可以认为,该判断从形式逻辑上讲就是实践、真理、标准、检验等四个范畴之间的关系,是真判断。在“检验真理”这一特定语境中,如果这一判断可以简化为“实践是(唯一)标准”,且“实践是人类特有的活动”、“标准是先在物”;那么,从逻辑上不难得出“实践是先在物”,这与“实践是人类特有的活动”的大前提相矛盾。可见,应该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手段”的内涵回归性理解。

关键词:实践;标准;手段;内涵回归

中图分类号:A8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794(2012)11-0030-03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定论,但历史告诉我们,定论并非理解上的共识。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理解,长期以来就存有分歧,如在

60年代初便存在“不同的看法和理解”。[1]345正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所指出的那样:“任何理论都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2]。我们认为,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真理的同时,这一判断在形式逻辑上值得反思。

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内涵及其逻辑矛盾

(一)内涵揭示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认为,“真理是客观真理,是人的思想对于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2]真理是一种主观对客观的正确认识,即真理是一种认识,一种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认识。所以,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必须具有把人的主观思想和客观世界联系起来的桥梁与中介特性,必须使主观思想见诸于客观社会活动,否则就无法检验。“人的社会实践是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具有把思想和客观实际联系起来的特性”。[2]因此,通过实践,而且唯有通过社会实践,才能检验思想是否与所认识、反映的内容相符;反之,离开实践,任何其它东西都不具备这一特征,也无法完成这一工作。

(二)形式逻辑分析

从形式逻辑上讲,“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涉及四个基本范畴:实践、真理、检验和标准。我们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是这四个范畴之间的关系。首先是实践。作为共识,实践即社会实践,是“主体见诸于客体的活动”[3]11,是一种人类特有的活动,主体是人;实践是正常的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有目的、有意识地作用于客体的活动。“人的社会实践是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具有把思想和客观实际联系起来的特性。”[2]其次是真理。真理的内涵是多元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真理是由主体产生的、与被反映的客观对象相符合、由客体所决定的一种思想认识。“真理这个哲学范畴反映的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统一关系,即主体的认识同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相符合或相接近。”[4]643真理具有内容和形式。从内容讲,真理是对外在对象实实在在的

收稿日期:2012-10-11

作者简介:南文化(1967—),男,湖北黄冈人,江苏科技大学张家港校区基础部教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管理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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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因而是客观的。“真理是客观真理,是人的思想对于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2]但从形式看,真理却是思想、判断,是头脑的产物,撇不开主观的因素,因而又是主观的。所以,真理是主观与客观、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作为反映,真理总是特定对象的认识,是具体的,是特定语境的产物,是有条件的。相对其产生的语境而言是绝对的和固定不变的,这便是真理的绝对性。但如果脱离所反映的语境、条件,真理便成为谬误。是故,真理总是相对的。为此,我们说,真理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第三是检验。检验即检查并验证已有的思想认识与其反映对象是否相符合、相统一,是一种后续的特定的实践、一种实验手段和活动方法、体验过程,具有目的性、后续性和手段性的特征。第四,关于标准。对标准范畴的本真意义的把握是理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关键之所在。按照《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标准就是“衡量事物的依据或准则”。[4]12663

在明晰一组相关范畴的基础上,为了分析问题的便利,可以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简化为“实践是标准”。我们发现,如果“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判断在“检验真理”这一特定语境中可以简而言之“实践是(唯一)标准”的话,那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判断中的内在形式逻辑问题便产生了。因为,既然大前提“实践是一种人类特有的活动”是真命题,小前提“标准是一种先在物”也是真命题,那么从逻辑上不难得出“实践是一种先在物”也应该是真命题的推理。可是“实践是先在物”岂不是与“实践是一种人类特有的活动”这一逻辑前提相矛盾吗?可见这三个判断至少有一个是假。我们是否因此可以推断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存在逻辑矛盾呢?回答是肯定的。

二、标准的本真内涵回归与形式逻辑统一

(一)问题之所在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逻辑论证与实际检验是有较大区别的,“不能把逻辑论证与检验真理的标准混为一谈”。[1]345但又不能因此否认形式逻辑推理是一个理解的手段,否定或者轻视逻辑推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这个“形式逻辑问题”已经并还将影响对内容的确切理解。那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广为人知、被实践证实过的真理为什么“禁不住逻辑

追问”呢?或者说为什么人们一贯以来对之存在误解和非议呢?

本文不想在理论和事实上否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真理性判断,也不对其进行实质论证。我们认为,仅仅就形式逻辑讲,“问题”存在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判断自身的理解,进一步,就在“实践是标准”中。系动词“是”是连接主词与谓词的,没有实质性含义,故可以撇去掉。至此,问题便聚焦在实践与标准这两个范畴理解的矛盾之中。

(二)标准的内涵回归:手段、方法、方式或途径

不否认真理,就必须解决这一“形式逻辑问题”。如何解决呢?既然问题在于“实践与标准这两个范畴的矛盾中”,显然得从两个范畴的理解入手,追问、寻求其本真含义。什么是实践?什么是标准?马克思主义哲学解释学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论断的是实践与真理的关系、实践对检验真理的作用,那么,对于什么是实践与什么是真理本意都应该是先定的,是作出逻辑判断之前就已经给定的范畴,有其先在的内涵与外延,这是理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基本语境。同样,如果离开既定的前理解而对之加以再认识,那么所得出的判断便不再是原来的判断,而是新的判断,不再是对我们所遵从多时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理性审视,而是新解,是创造。故在此不可不对实践和标准范畴再作内涵回归性认识。事实上,以《光明日报》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代表的相关论述中,对实践、真理等范畴都有较为深入的界定,唯独没有对“标准”这一范畴作出较为深入的揭示,这也正是解决“问题”的语境和路径之所在。到此,我们可以得出两个逻辑前提:第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即“实践是(唯一)标准”是真理性判断;第二,“实践是一种人类特有的活动”、“人的社会实践是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2]这两个逻辑前提不可改变。要在这两个前提下解决问题,就只有将视角放在追问标准的本真意义上了。

如何理解标准呢?我们认为,标准只能作手段、方法、方式和途径解。一般地,手段是“为某种目的采取的方法、措施”,“方法现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途径、步骤、手段等”,可见手段、方法和途径是等价范畴。经典作家和理论工作者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手段”早有认识。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谈到“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对象的真理性,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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