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其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然而,由于职业特性和利益关系,律师可能会面临利益冲突的情况。
利益冲突的存在可能对律师和其客户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为了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公正性,法律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管理和解决律师利益冲突的问题。
一、利益冲突的定义和类型利益冲突可理解为律师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面临的潜在利益冲突,即律师的个人或经济利益与其客户的利益产生抵触。
利益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目的利益冲突:律师代理多个客户的利益,但这些客户的目标可能相互冲突,例如,一个律师代表了两个离婚夫妇,但夫妇之间的利益存在对立。
2. 关系利益冲突: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利益冲突。
例如,律师与客户有亲属或金钱关系。
3. 财务利益冲突:律师通过与特定人士建立经济关系或持有特定企业股份,可能导致在代理其他客户时的利益冲突。
4. 个人利益冲突:律师个人因素导致其在代理客户时存在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冲突。
例如,律师在代理一方的案件中,自身可能获得经济或名誉上的收益。
二、法律规定为了规范和解决律师利益冲突问题,法律在不同国家普遍制定了相关规定,以下是其中常见的一些规定:1. 保密义务:律师在与客户建立关系时,有义务保持其与客户之间的律师-客户特权关系,并不将客户的信息泄露给他方。
2. 公正和忠诚义务:律师应忠实代理客户的利益,并且不得因自身利益或他方的影响而影响代理行为。
3. 冲突避免: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有义务进行冲突检查,确保自己没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4. 冲突披露:如果律师确定存在利益冲突,有义务向受影响的客户披露冲突情况,并且只能在获得客户明确同意后才能继续代理。
5. 双重代理限制:律师不得代理两方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以防止利益抵触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6. 合规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内部合规措施,确保律师的利益冲突问题得到有效管理和解决。
三、应对利益冲突的措施针对律师利益冲突问题,律师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来应对:1.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和机构应制定清晰的利益冲突管理规定,并定期培训律师明确遵守。
避免利益冲突律师应如何处理自身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避免利益冲突律师应如何处理自身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利益冲突:律师应如何处理自身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律师作为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其工作职责不仅仅是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还要确保自身行为没有损害到客户的利益。
律师在处理自身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时,需要高度的专业素养、道德操守和法律准则。
本文将探讨律师应如何避免利益冲突,以保护双方的利益并维护法治秩序。
一、合法、公正和诚信是律师的基本准则作为一名律师,最基本的要求是要具备合法、公正和诚信的品质。
律师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保持中立和客观的立场,同时要在诚实、透明和保密的前提下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律师需要在执行职务时始终坚持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客户的利益,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违法乱纪。
只有通过各种保障措施来避免利益冲突,律师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加强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和教育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和教育对于律师从业者至关重要。
律师事务所和法学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帮助律师建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通过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增强其公正、客观和中立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对律师自律的约束。
三、建立完善的律师内部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律师在工作中不会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
首先,事务所应当制定规定,明确禁止律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禁止私自从事与客户业务相关的经济活动。
其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独立的利益冲突检查部门,负责审核律师的业务活动,防止律师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
通过建立良好的管理体系,律师事务所可以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律师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四、加强律师职业伦理的监督和约束律师行业作为特殊行业,需要加强对律师职业伦理的监督和约束。
相关政府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进行监管。
及时查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罚,以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律师利益冲突原则的原因及预防
律师利益冲突原则的原因及预防律师利益冲突原则是指律师在代理客户案件时,必须遵守的一项道德规范,即不得代理与自己利益有冲突的案件。
这项规定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确保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能够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不会因为自身利益而影响代理工作的质量和结果。
律师利益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护客户利益。
律师代理客户案件时,必须以客户利益为重,不能因为自身利益而影响代理工作的质量和结果。
2. 维护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是一种特殊职业,其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至关重要。
律师利益冲突原则的遵守,有助于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 避免法律纠纷。
如果律师代理的案件与自身利益有冲突,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的发生,给律师和客户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预防律师利益冲突,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律师利益冲突检查制度。
律所应建立律师利益冲突检查制度,确保律师不会代理与自身利益有冲突的案件。
2.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律所应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确保律师能够遵守律师利益冲突原则。
3. 建立律师利益冲突申报制度。
律师应该建立利益冲突申报制度,及时向律所申报与自身利益有冲突的案件,以便律所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4. 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能够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不会因为自身利益而影响代理工作的质量和结果。
总之,律师利益冲突原则的遵守对于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客户利益至关重要,律师事务所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利益冲突检查制度和申报制度,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预防利益冲突的发生。
律师 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原创版】目录一、律师利益冲突的概念和规定二、律师利益冲突的实务案例三、解决律师利益冲突的方法和措施四、律师利益冲突对公平正义的影响正文一、律师利益冲突的概念和规定律师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在代理某一案件或从事某一法律事务时,由于其个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存在冲突,导致律师不能或难以为当事人提供客观、公正、独立的法律服务的情况。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利益冲突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这旨在避免律师在履行公务时,因个人利益与法律事务产生冲突,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能够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避免因利益冲突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二、律师利益冲突的实务案例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律师利益冲突的案例并不鲜见。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利益冲突案例: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这种情况下,律师可能因为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无法兼顾,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公。
2.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
这种情况下,律师可能会因亲情关系而影响其对案件的客观判断,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3.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与当事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这种情况下,律师可能会因个人经济利益而影响其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三、解决律师利益冲突的方法和措施为避免律师利益冲突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不良影响,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方法和措施来解决律师利益冲突问题: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律师利益冲突的规定,为律师在实践中处理利益冲突提供明确的依据。
2.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使律师能够自觉地避免利益冲突。
3.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对律师的业务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律师利益冲突问题。
律师利益冲突情形的处理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情形的处理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为了个人或他人利益,而与客户的利益相冲突的情形。
律师必须遵守以下处理规则:
1. 律师应该在代理客户之前,认真考虑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该通知客户,并得到其同意。
2. 律师应该尽力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如果律师发现自己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存在冲突,应该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冲突。
3. 如果律师无法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他应该将这种情况告知客户,并得到其同意,在确定冲突存在的情况下,再行代理。
4. 如果律师在代理客户过程中发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他必须立即停止代理,并通知客户。
5. 律师代理多方利益相关的案件时,应该特别小心,不得让任何一方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侵犯其利益。
6. 如果发现律师代理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任何人都有权利向监管机构报告律师的违规行为。
总之,律师应该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维护客户的利益,避免自己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相冲突,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
律师代理利益冲突的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第四条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第七条凡发生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采取主动回避、不接受委托、更换承办律师、终止委托关系等措施。
但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律师事务所须负责对该书面同意文件的查验。
类似法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幵谴责:(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第十四条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幵谴责:(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版):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采用“应当”、“必须”、“不得”之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术语表述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
三、本制度中有关词语定义如下:(一)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各类仲裁案件;(二)近亲属,是指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三)主要竞争对手,是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四)利益冲突,是指同一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四、本制度所称之利益冲突包括两种情形。
(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承受当事人委托后,可能产生偏差,从而直接或直接地损伤当事人的权益。
(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承受当事人委托后,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直接地损伤当事人的利益。
5、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时,必然损伤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以下情况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一)在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的近亲属,而律师事务所接受该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担任辩护人;(二)在民商案件中,律师事务所或本所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地点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三)在民商案件中,本所律师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四)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的律师,而后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五)律师事务地点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该案件中又承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六)本所某律师出任某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律师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律师事务所两个或数个代理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代理;(八)律师事务所两个或数个法律顾问单位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代理;(九)律师事务所代理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代理;(十)其他与本条(一)-(九)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律师 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是指律师在代理客户案件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道德和法律规定,以确保律师的行为不会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且能够忠实、尽职地履行代理职责。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1. 忠诚和忠实:律师必须忠诚于代理的客户,并以客户的利益为优先考虑。
律师不得因个人利益而危害或妨碍客户的利益。
2. 保密和机密:律师必须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并不得披露或利用这些信息从中获取个人利益。
3. 保持独立:律师必须独立于客户以外的任何影响力,并且不能受到其他利益冲突的影响。
4. 避免领域冲突:律师应避免代理与自己其他客户相对立的案件,以免因利益冲突而无法忠实地代理各方。
5. 未经允许不与对抗方律师接触:律师不得与对抗方的律师进行非正式的沟通,除非双方的客户事先同意。
6. 避免代表多方利益:律师在代表多方参与的案件中,应在明确告知各方并获得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并在可能的范围内尽力平衡各方利益。
7. 避免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律师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与案件
有关的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以免影响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这些规则有助于确保律师能够专注于客户的利益,同时避免与其他利益冲突,以保持其职业道德和职责的完整性。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则,并时刻保持专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
1. 律师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呀,这就好比你不能既帮着甲方又帮着乙方打架吧!比如说,在一个离婚案件中,你不能既为丈夫辩护又为妻子说话呀!
2. 律师对于曾经处理过的案件,涉及到利益冲突的时候可不能再接手了呀!就好像你不能去给曾经打败过的对手当军师吧!比如之前帮一个公司打官司赢了,后来对方公司找你,你就不能接呀!
3. 律师要是和案件有利益关联,那可不行哦!这就像裁判不能是比赛一方的亲戚呀!比如律师自己在案件中有经济利益,那绝对不能参与呀!
4. 当律师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有严重冲突时,一定要避开呀!这跟你和朋友目标完全相反时不能硬凑在一起做事一样嘛!假设律师想买一个房子,而当事人是卖家且两人在价格上分歧很大,那律师就不能代理啦!
5. 律师不能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委托,这是基本原则呀!好比你不能同时追两个相互讨厌的女生嘛!比如一个客户的诉求会严重损害另一个客户的利益,律师难道能接吗?
6. 律师不能因为个人利益影响对案件的判断呀!就像你不能因为喜欢一个人就不管他对错呀!比如律师收了一方的高额好处,难道就能不顾事实去办事吗?
7. 律师要是发现有潜在的利益冲突,一定得重视呀!这就跟发现有小火苗得赶紧扑灭一样啊!像知道自己的亲属和案件有关联,能装作不知道继续吗?
8. 有利益冲突时律师必须做出正确选择呀,不能含糊呀!这不就跟你必须在两个都喜欢的东西里选一个一样嘛!要是遇到可能影响公正的利益关系,必须得舍弃呀!
9. 律师必须时刻牢记利益冲突规则,这可是保障公正的重要防线呀!要是不遵守,那不是乱套了嘛!所以,一定要严格遵守利益冲突规则,不能有一丝马虎呀!这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职业的尊重呀!
我的观点结论: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绝对不是摆设,是必须严格执行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律师行业的公正和信誉。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广东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4.11.05
【实施日期】200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或拟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接受委托或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法律顾问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律师应遵循的利益冲突解决原则
律师应遵循的利益冲突解决原则律师是法律职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广泛职责的专业人士,他们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特定的规范和道德准则。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利益冲突解决原则。
律师应当认识到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这些冲突,以保护客户利益和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
一、定义利益冲突指律师在代表多个客户或同时代表客户和律师自身利益时,可能陷入的利益冲突或道德困境。
这种冲突可能是实际的,也可能是潜在的,包括直接的或间接的利益。
二、原则律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来解决利益冲突:1. 忠实和勤勉义务:律师应当向客户提供忠实和勤勉的代理,并把客户的利益置于首位。
律师应当尽力保护客户的利益,避免利益冲突对客户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2. 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机密信息,并避免将这些信息用于与客户利益相冲突的情况。
律师应当妥善处理客户信息,以确保其安全性和保密性。
3. 公正和诚实义务:律师应当遵循公正和诚实的原则,并在任何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坚持公正的立场。
律师应当正当地处理所有涉及客户利益以及与其他相关律师或当事人的利益冲突。
4. 自我审视和披露:律师应当对自己的利益和可能的利益冲突保持高度警觉,并及时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
律师应当对代表的客户的利益进行全面评估,并避免与其他客户或个人利益发生冲突。
三、解决措施为遵守利益冲突解决原则,律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充分了解客户:律师应当在接受委任之前对客户的利益进行充分了解。
这包括了解客户的情况、期望和需求,以判断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2. 写明受托文件:律师应当在书面委托文件中明确阐明代理关系,包括对其他代理方的披露和声明。
这可以帮助律师在发生利益冲突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3. 同意明确的冲突解决方案: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受委托的律师应当与相关当事人商定明确的解决方案,并确保任何解决方案都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4. 提请独立律师审查: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可能需要请求独立的律师进行审查,并提供专业的意见以解决利益冲突。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在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时,必须遵守严格的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律师利益冲突。
本文将探讨律师利益冲突的定义、具体情况以及处理冲突的规则。
一、律师利益冲突的定义律师利益冲突指的是律师在代理客户的过程中,其自身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
这种冲突可能影响律师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忠诚度,对客户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律师必须认真对待利益冲突问题,并遵守相应的规则来处理冲突。
二、律师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况律师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况有多种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客户利益与律师个人利益冲突:律师在代理客户时,可能同时具有个人利益,如直接或间接受益于客户的争议事项的结果。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偏袒自己的利益,不利于客户的权益。
2. 多个客户利益冲突:当律师代理多个客户时,这些客户之间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
例如,在代理多个被告的案件中,律师可能面临代理一方的利益与其他被告的利益相悖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确保公正对待各个客户的利益,避免利益冲突。
3. 律师与事务所的利益冲突:律师在所属事务所工作时,可能与事务所的利益发生冲突。
例如,律师所服务的客户与事务所的竞争对手有利益冲突,律师需要平衡个人与所属事务所的利益,并遵循相关规定。
三、处理律师利益冲突的规则为了处理律师利益冲突问题,保证律师的独立性和客户利益的最大化,法律行业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其中重要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律师的独立性:律师应保持独立的立场,不因自身利益得失而影响对客户的代理。
律师不应接受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案件或职位,并应当避免与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
2. 保密义务:律师应对客户的信息保密,并在代理过程中避免将相关信息披露给其他客户或第三方,以防止利益冲突的产生。
3. 公正和诚实原则: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遵守公正和诚实原则,坚持为客户维护权益的立场,不因个人利益而偏袒一方。
律师案件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律师案件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引言在法律行业中,律师所代表的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
由于律师职责的特殊性,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
为了有效管理和解决这些冲突,律师行业需要建立健全的案件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律师案件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建立的原则和具体措施。
一、案件利益冲突的必要性律师职责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代表当事人的利益。
在代表多个当事人的案件中,律师往往需要在多个利益相关方之间进行权衡。
如果律师不能妥善处理利益冲突,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还会损害律师个人和律师行业的声誉。
因此,建立案件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建立原则1. 保护当事人利益。
律师在代表多个当事人时,必须将当事人利益置于首位,绝不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或损害其利益。
2. 公正、公平原则。
律师不得在代表多个当事人的案件中偏袒其中一方,必须保持公正公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信誉。
3. 保密原则。
律师在代表多个当事人的案件中,必须妥善保守当事人的隐私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其他利益相关方。
4. 避免利益冲突。
律师应当尽量避免代表存在利益冲突的多个当事人,如果无法避免,则必须得到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书面授权。
三、具体措施1. 许可证申请。
律师事务所必须在代表多个当事人的案件中,向律师法定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
在申请许可证时,必须如实申报案件的利益关系,并提交相关当事人的授权书。
2. 冲突检查。
律师在代表多个当事人的案件中,必须进行冲突检查,并确保不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则必须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并征得其同意或退回代表。
3. 利益披露。
在代表多个当事人的案件中,律师必须向所有当事人披露其代表的利益关系,并取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4. 专业培训。
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进行案件利益冲突管理的专业培训,提高律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5. 纠纷解决。
律师在代表多个当事人的案件中,如果发生利益冲突,必须及时向当事人解释情况,并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避免引发法律诉讼。
律师利益冲突的规定
律师代理利益冲突的规定《律师法》(2007)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律师利益冲突规则是指律师在处理客户的法律事务时,不能将自身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产生冲突,并且必须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
在许多司法体系中,律师利益冲突规则被视为维护法律职业道德和客户利益的基本原则之一。
律师利益冲突可能涉及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或者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可以分为直接利益冲突和间接利益冲突两种情况。
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亲自从事与客户利益相抵触的活动,如向对立方提供法律服务,或从对立方获得经济利益。
而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可能,可能会影响其对客户事务的独立和忠诚。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核心原则是维护律师对客户职业责任的忠诚。
根据这一原则,律师应当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并且在处理客户事务时避免将自身的利益作为决策的因素。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在不同国家和司法体系中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普遍要求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前进行充分的利益冲突检查,并且在发现利益冲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临时转交其他律师处理。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实施有助于维护法律职业的声誉和客户的信任。
如果律师存在利益冲突并且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解决,可能会导致对客户的不公平对待,损害律师自身的声誉,并可能引发纠纷和诉讼。
因此,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利益冲突规则,并在处理客户事务时保持独立和公正的立场。
举例来说,一位律师不应该同时代理两个相互对立的当事人。
如果律师目前代理着一个客户,并且接到了与该客户利益相抵触的另一个客户的委托,律师应当拒绝或者转交另一个客户的委托,以避免利益冲突。
此外,律师在与客户建立关系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利益冲突检查,以确保自身没有与该客户事务相冲突的利益。
总结起来,律师利益冲突规则是法律职业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护客户利益并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
律师应当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并在处理客户事务时避免将自身的利益与客户利益产生冲突。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实施有助于确保律师对客户事务的独立和忠诚,并且对维护法律职业的信誉和客户的信任起到重要作用。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或拟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接受委托或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法律顾问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五)承办法律事务的律师或者其直系亲属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六)广东省律师协会认为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的;(三)在担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方的委托的;(四)委托人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者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的;(五)在担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私自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私下接触和交往的;(六)使用曾代理过的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的;(七)广东省律师协会认为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行为。
广东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经本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受自身利益或者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时,下列主体之间的关系视为本规则所称“同一律师事务所”:(一)律师事务所与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之间;(二)律师事务所分所与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其他分所之间;(三)虽然各自独立,但是彼此在人事、财务或者品牌上存在联系的律师事务所之间。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认定第一节直接利益冲突第五条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一)同一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三)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四)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第六条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二)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被害人的;(三)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的。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导言: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必须坚守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维护客户的利益。
然而,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律师可能面临利益冲突的情况。
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律师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
一、利益冲突的定义律师利益冲突是指在律师履行职务时,因为自身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可能影响到律师对客户的忠诚度、独立性以及行为表现等方面。
二、律师利益冲突的类型1. 直接利益冲突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代理的多个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例如代理两个相互对立的当事人,或与自身利益有关的情况。
2. 间接利益冲突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代理的客户与律师自身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三、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为了规范律师的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法律规定,明确律师利益冲突的处理措施。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1. 忠诚义务律师在代理客户的过程中,必须保护并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的忠诚义务。
律师不得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客户的利益。
2. 保密义务律师在代理客户时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
律师若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与客户信息发生冲突时,应尽力保护客户的利益,并以客户的利益为优先考虑。
3. 独立性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应保持独立性,避免受到其他利益的影响。
律师不应因为自身利益而偏袒某一方当事人,丧失独立性,损害客户的权益。
4. 暂停代理当律师发现自身利益与客户利益存在无法解决的冲突时,应当暂停代理,并告知客户有关情况。
在此期间,律师不得代理与冲突利益相关的事务。
5. 双方知情同意在某些情况下,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但可通过双方知情同意的方式解决。
律师应向客户明确告知利益冲突的情况,并取得客户的明确同意,方可继续代理。
四、律师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律师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但核心的原则是客户利益至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方式:1. 法律道德咨询律师可寻求其他律师或专家的意见,以确定如何处理利益冲突的问题,并遵循职业道德的规定。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或拟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接受委托或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法律顾问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五)承办法律事务的律师或者其直系亲属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六)广东省律师协会认为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的;(三)在担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方的委托的;(四)委托人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者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的;(五)在担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私自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私下接触和交往的;(六)使用曾代理过的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的;(七)广东省律师协会认为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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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经本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受自身利益或者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时,下列主体之间的关系视为本规则所称“同一律师事务所”:(一)律师事务所与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之间;(二)律师事务所分所与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其他分所之间;(三)虽然各自独立,但是彼此在人事、财务或者品牌上存在联系的律师事务所之间。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认定第一节直接利益冲突第五条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一)同一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三)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四)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第六条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二)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被害人的;(三)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的。
第七条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第八条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又在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非诉讼业务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委托的,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第九条应当进行任职回避而未回避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一)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二)曾经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其后又以律师身份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三)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时所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第十条除本节已有规定外,下列情形也属于直接利益冲突:(一)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在同一诉讼、仲裁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二)律师办理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三)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二节间接利益冲突第十一条律师在办理诉讼、仲裁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间接利益冲突:(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第十二条在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委托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的下列情形属于间接利益冲突:(一)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办理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二)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三)在委托业务终结或者委托关系终止后十二个月以内,同一律师就同一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非诉讼业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四)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六个月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就同一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非诉讼业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第十三条其他与本节规定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也应按间接利益冲突处理。
第三章利益冲突的处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遇有本规则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情形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予以解除。
第十五条因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委托而造成直接利益冲突的,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调整。
律师事务所不能与委托人协商调整的,一般情况下应按下列规则进行调整:(一)已成立的委托优先于拟进行的委托;(二)先成立的委托优先于后成立的委托。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遇有本规则规定的间接利益冲突情形时,应征得各方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能征得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时,应按处理直接利益冲突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除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发现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受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情形影响的各方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不作为利益冲突处理:(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三)在诉讼、仲裁业务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可能有利益冲突的共同原告(申请人)、共同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共同委托相同律师担任代理人的;(四)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同时接受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开展调解工作的;(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明显不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防止利益冲突措施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
第二十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统一的当事人业务档案资料,并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利益冲突审查规则。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负责对所内利益冲突的审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相关委托人和承办律师。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如实说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五章违规责任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违反本规则的,由所属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律师事务所履行了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未如实说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2003年3月1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宣传行为,鼓励和保障律师之间以及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本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为扩大自身影响,承揽律师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开展的各种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
第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宣传律师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宣传律师业务。
第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第十条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
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第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形式来开展推广宣传。
第十二条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互联网和通讯手段推广宣传律师业务,应当通过实名认证的网站和自媒体账号进行。
第十四条律师个人宣传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律师行业职务或与法律相关的社会职务;党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授予的荣誉。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宣传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方式;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收费标准;执业业绩;党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授予的荣誉。
第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推广宣传律师业务中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不得恶意炒作案件,不得使用未审结和未公开判决结果的案例进行宣传。
第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诋毁、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对案件结果做出胜诉、成功允诺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标志等不正当手段推广和承揽业务。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二)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四)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