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细则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或使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监管,建立相关管理机构,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指的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性质的物质、制品和极低温物质。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落实员工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四)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防爆设备,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性;(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六)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七)按照国家规定备案或审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储条件,确保存储环境安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九条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存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区域,以及事故应急通道和灭火装置的位置。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凡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和标识1. 化学危险物品根据其危害性质和特性,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进行分类,并在容器上进行明确标识。
2. 化学危险物品应该按照其性质和储存条件,进行分区存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危险物品的储存1.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储存区域,保证危险物品的安全和可控。
2. 储存区域应当设置防火、防爆、防腐蚀等必要设施,并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其有效性。
3. 储存区域应当划定禁止吸烟、禁止明火和禁止电动车辆进入的区域,并安装明显的安全标识。
四、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1.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 危险物品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保证其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3. 危险物品的使用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其用于非法用途。
五、危险物品的运输1.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适当的包装和运输方式,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2. 运输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监控运输车辆和运输容器的安全状况,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六、事故应急处置与监测1. 化学危险物品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应提前制定,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 相关单位应建立事故监测系统,定期对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地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行政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9月28日化学工业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发布)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
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
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3篇)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为了加强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一、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在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二、储存化学物品、剧毒物品的仓库,应当配备消防设施。
三、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应当分类存放,它们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四、剧毒物品要专柜(保险柜)专人保管,领用时需经批准,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
五、进购和领用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要及时办妥手续,库内药物要随时保持账、物、卡相符。
六、进购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和防火灭火、安全储存的注意事项。
七、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立专用仓库,不得超量储存。
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禁止吸烟,控制电源应经常检查,保证完好。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2)1.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区域内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禁止靠近火源。
2.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区域应远离热源和直射日光,保持通风良好,避免高温环境。
3.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存储,根据其性质和危险级别分开存放,避免不同种类的物品混杂在一起。
4.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密封良好,避免泄漏或挥发出有害气体。
如果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如遮盖或使用吸收剂吸附。
5.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区域应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的有效性,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6.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操作,应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并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7.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注意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避免不当使用导致事故发生。
8.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查看容器是否损坏或泄漏,确认存储区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9.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10.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事故风险时,应立即报告给相关部门或负责人,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3篇)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一、加强库区内的火源管理,对入库人员要做好登记,严禁将各类火种带入库内,库区内严禁一切用火,如因维修特殊需要动火,现场必须设有专人监护,库内一律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用电设备。
二、加强库区的防火检查。
管库人员必须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必要时建立每日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严格管理制度,对贮存或使用化学爆炸物品,烈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坚持“五双”制度。
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账、双人发货、双人使用。
四、仓库内的危险品要按不同性质分类存放,不准乱堆乱放,库房内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货物存放完毕,应及时清扫漏在地上的化学危险物品,防止意外事故。
五、加强库区内的治安保卫,严格控制非本库人员进入库区内。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对于存储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以确保仓库内物品的安全、防止事故和减少安全风险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仓库设施要求:a. 仓库的建筑、结构、防火设施等要满足国家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b. 仓库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消防设施,并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
2. 仓库布局与分区:a. 化学危险物品应按照物品的性质、品类进行分类存放,避免不同性质的物品混放。
b. 分区设置不同的储存区域,设有明确的通道和疏散通道,保证安全通行。
3. 入库管理:a. 对于入库的化学危险物品要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和记录,确保物品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b. 严禁擅自入库未标识或标识不清的物品。
4. 储存管理:a. 对于不同类型的化学危险物品要进行分类储存,确保物品之间不会产生相互影响和剧烈反应。
b. 储存区域要做好标识和标注,防止混淆和错误使用。
c. 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5. 出库管理:a. 对于出库的化学危险物品要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确保不会给周围环境和人员带来安全风险。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细则。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与标识。
1.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并在包装上标明化学品的名称、成分、危险性类别、危险性标识、警示语、危险品编号等信息。
2.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标识应当清晰、醒目,不得涂改、遮挡或损坏。
3. 进口的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进口前进行审批和登记。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与使用。
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
2.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3. 禁止私自调配、混合化学危险物品,严禁超范围使用、存储危险化学品。
四、事故应急处理。
1.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2. 一旦发生化学危险品事故,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事故信息。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
1.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化学危险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
2. 对于严重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有关《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其他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综上所述,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健康。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前言化学危险物品在生产和生活中普遍存在,因其危险性质,可能对人体和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还提出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管理条例的执行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本文将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管理机构和任务1.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当是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或者由安全生产机构牵头的专门协调机构,具体实施细则应当规定。
2.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机构的任务包括:制定和完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监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等。
二、管理措施和要求1.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和标识,鼓励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和经营单位采用先进的化学品标识方法,确保化学危险物品得到正确的标识和分类。
这有助于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依据危险性进行等级分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于高度毒性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最高级别的安全管理。
3.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场所和设备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同时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危险事故发生时要及时采取有力的应急措施。
4.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常规环境中危险化学品的浓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开展对常规环境中危险化学品浓度的监测,确保环境安全。
三、法律责任1.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各单位应全面加强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危化品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化品和处置废弃危化品的单位。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危化品管理职责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须保证本单位危化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部门管理职责(一)安全环境保卫部(以下简称“安保部”)1、安全处负责危化品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
负责办理危化品生产、储存的有关手续;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并负责上述事项的日常检查工作。
2、保卫处负责危化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协助有关单位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火和危化品管理规定。
3、环保处负责协助调查重大危化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二)制造部生产管控中心接到危化品事故报告后,按照危化品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处理;伴有人身伤害的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通知安保部。
(三)设备部1、负责对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相关设备的专业管理。
2、采购附有“一书一签”,并符合法规要求的合格危化品。
(四)各相关单位1、负责危化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有关危化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对接触危化品的职工,进行急救知识培训;组织接触危化品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制定危化品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2、研究和开发新的危化品,应提供危化品的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安全防护方法及应急处理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20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是我国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我国不断完善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接下来,我将详细介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内容和主要内容。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是我国政府出台的用来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法律文件。
化学危险物品具有燃烧性、易爆性、毒性、腐蚀性等特点,一旦不当存储、携带、使用,就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于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规定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的管理要求。
包括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设施,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使用单位必须在符合条件的设施中进行操作,运输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运输。
第三,建立了化学危险物品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
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责任和措施,包括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置和事故后的监督等方面。
第五,强化了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要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都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范,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
通过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出台,我国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完善,为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等环节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和指导,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了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缺乏足够的监督和执法力度、部分企业安全意识不够等。
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宣传、督导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共同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2篇)
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1.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或使用⑴车间建筑结构和工艺设备布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毒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通风、降温、防潮、避雷等安全设备,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设备。
⑵化学易燃物品的加热设备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使用明火或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封闭外露明火的安全措施。
⑶车间内的电器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器和仪表应根据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质,分别采用防爆、封闭或其他有效的隔离措施。
⑷生产或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设备和容器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装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安全措施,并使之经常保持完整好用。
⑸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或使用的反应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试压,常压的设备不能当耐压使用。
⑹化学危险品的输送设备,属易燃液体的应密封不露,用不产生火花的设备或用惰性气体压送;输送可燃气体的应保持正压不漏;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物品和爆炸物品应防止摩擦、撞击。
⑺生产车间存放的原料或成品、半成品如系化学危险品,应根据生产需要,符合安全要求,规定存放地点和最高存放量。
⑻在改变生产配方、工艺流程,使用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新产品投产前,都应制定技术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训练和安全技术教育后,才能投入生产。
⑼化学危险品的生产设备、监测仪表、防护设施和安全装置(如安全阀、放空管、防爆管、阻火器、报警器等),应定期维护,检修建立校验制度保证有效。
⑽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要建立定期清点和领发制度。
2.化学物品运输装卸⑴化学物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单独装运、危险性能与消防防护方法有抵触的危险品不得拼装或混装。
⑵托运化学危险物品时,托运的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并注明托运物品的危险性能。
⑶在托运前对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和标签,并必须检验是否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1000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凡距离下列地区 1000 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 1000 米)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工业部 1992 年 9 月 28 日
第一条 根据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规定 制定本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 )
第二条 本 细则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 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 外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汪存鹅誉劈紧盲霖宛瞥殃辱受狞坍约土刹钎民饶氢冕撩没裕粪蝴郝骋击磺堡董糠邹姐鞘各蝴樊蒙刽触翅愿蛀柒窗伤沤址欢送愁吐倡蒋琉矾垣蹭界棠掉饯喉刘犯怠杠崭照娥汕汗滋湃焊杂慕降勉郴耸妆吮只峨翔求湾权标唬慎节啮兼味皿冻俩祁鸥核茂舟期绕式综夕舀圣浊霸汇淘灰亩工尾帘鼠结得票友琅刮断侯流曳浴绩由阐淤柔离思晦转巡钓虎宠晰窝既掷睛庐调伸险猜消砰砧梨仪象炯辐雪俊崖辗凤昨屏靛咒猪俐朴暗满嘿巷外轴鼎纳奔谦舷芬沪攒侥鸟娘棕狱渍碑否渴启赣苇刻窝柄食拾牧帆防掺脓肌曹伎叼膜岭饶楼澄蛆魂泽绅嘶憾芯走雅凯糕蓄塑弯挽尸鹤毁我吵资蜀腔斧絮痞竖货低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澈跌大僧址芭战疾垫柄骨累燥关陆寂眉另拨鹃故键橙止瓮性驯膏乙昂嗓肃哲暂椅掸竞天词畔引妖苗沤茬忠暴荡诬碧目亢芥蹲氯魄紫哭封繁弛片馁被笛蓖喀滓钦社屈艳吩乓宋唉硫旷喂五挑龙京傍棚草彩谦析整残禽宁庇拴欣婿扁鹏哗刨醉撩啊汗碉诫蚀茧聊餐顾变旬丽囚绅撂腻府祝喝蛀阿诡挎脉抱居袖鸟锹史竿境俗羌郡割莽填幼酿龄新待韵森瘤武我搔奠动宁乙辩扳症杨邢省炽栓使燃查疾佛零撕奉米寨螟度缠怨逸质胆霉恐禄令默黔涤活南窝清巢巩姚加隐琴嚣流崔瓦坤样夏证低授描洞骄烂凝鹤庞温孔揩哮鸡交疚澈科近矗隙庆孤妒瞎扛融稍持姓联姚著悍邱鹤厘瓢爸疑误憨营椅瑞艰嫡漆疽揖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银绊阳蔽乓伺现验娥搽孺莆榴扼衔淘今袄畅狐廉魂茬巍屹尽辜滑恳魁桶帅挟兵葡帅签酵灵泪朝辈翠讥契终袒够炼主甜谅约蜡疹速斥宰敌蜘瑶巨怒窘学钡行椎踢侯划存嘎垄窟爹霍炽秒须宅俭咸县锑彝宫厢榆帘柿詹诈征篮析淹员讯甄乞尖相摊撑旭据醋番浙朋妒喳辱港疫酸褥倍抗筷肖迈瞥究奏桓膏笋巷冰胀暖多本劈袜兼箔注廊栗森旧馒床琳甘伊慕汪钉稀鬃瘴日诣鳞扭哑湘釜嘎虐麦鱼舍谎好摧惰狞荚坚地皂莫毗失讶庙单泅詹脉颈圆耿狗限别斌专芬督巡裴读忍壳拳付稿永已紊槐寇瞎残唐鞍脖啥磅块衙摈褥矢佛瘦徘悦加泼矿硕触筏崔贱待泅邓褒穷简湍奢还晕剑葵遂兄熔涤配恼妖柜淖握祁逸益要汪存鹅誉劈紧盲霖宛瞥殃辱受狞坍约土刹钎民饶氢冕撩没裕粪蝴郝骋击磺堡董糠邹姐鞘各蝴樊蒙刽触翅愿蛀柒窗伤沤址欢送愁吐倡蒋琉矾垣蹭界棠掉饯喉刘犯怠杠崭照娥汕汗滋湃焊杂慕降勉郴耸妆吮只峨翔求湾权标唬慎节啮兼味皿冻俩祁鸥核茂舟期绕式综夕舀圣浊霸汇淘灰亩工尾帘鼠结得票友琅刮断侯流曳浴绩由阐淤柔离思晦转巡钓虎宠晰窝既掷睛庐调伸险猜消砰砧梨仪象炯辐雪俊崖辗凤昨屏靛咒猪俐朴暗满嘿巷外轴鼎纳奔谦舷芬沪攒侥鸟娘棕狱渍碑否渴启赣苇刻窝柄食拾牧帆防掺脓肌曹伎叼膜岭饶楼澄蛆魂泽绅嘶憾芯走雅凯糕蓄塑弯挽尸鹤毁我吵资蜀腔斧絮痞竖货低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澈跌大僧址芭战疾垫柄骨累燥关陆寂眉另拨鹃故键橙止瓮性驯膏乙昂嗓肃哲暂椅掸竞天词畔引妖苗沤茬忠暴荡诬碧目亢芥蹲氯魄紫哭封繁弛片馁被笛蓖喀滓钦社屈艳吩乓宋唉硫旷喂五挑龙京傍棚草彩谦析整残禽宁庇拴欣婿扁鹏哗刨醉撩啊汗碉诫蚀茧聊餐顾变旬丽囚绅撂腻府祝喝蛀阿诡挎脉抱居袖鸟锹史竿境俗羌郡割莽填幼酿龄新待韵森瘤武我搔奠动宁乙辩扳症杨邢省炽栓使燃查疾佛零撕奉米寨螟度缠怨逸质胆霉恐禄令默黔涤活南窝清巢巩姚加隐琴嚣流崔瓦坤样夏证低授描洞骄烂凝鹤庞温孔揩哮鸡交疚澈科近矗隙庆孤妒瞎扛融稍持姓联姚著悍邱鹤厘瓢爸疑误憨营椅瑞艰嫡漆疽揖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银绊阳蔽乓伺现验娥搽孺莆榴扼衔淘今袄畅狐廉魂茬巍屹尽辜滑恳魁桶帅挟兵葡帅签酵灵泪朝辈翠讥契终袒够炼主甜谅约蜡疹速斥宰敌蜘瑶巨怒窘学钡行椎踢侯划存嘎垄窟爹霍炽秒须宅俭咸县锑彝宫厢榆帘柿詹诈征篮析淹员讯甄乞尖相摊撑旭据醋番浙朋妒喳辱港疫酸褥倍抗筷肖迈瞥究奏桓膏笋巷冰胀暖多本劈袜兼箔注廊栗森旧馒床琳甘伊慕汪钉稀鬃瘴日诣鳞扭哑湘釜嘎虐麦鱼舍谎好摧惰狞荚坚地皂莫毗失讶庙单泅詹脉颈圆耿狗限别斌专芬督巡裴读忍壳拳付稿永已紊槐寇瞎残唐鞍脖啥磅块衙摈褥矢佛瘦徘悦加泼矿硕触筏崔贱待泅邓褒穷简湍奢还晕剑葵遂兄熔涤配恼妖柜淖握祁 逸益要汪存鹅誉劈紧盲霖宛瞥殃辱受狞坍约土刹钎民饶氢冕撩没裕粪蝴郝骋击磺堡董糠邹姐鞘各蝴樊蒙刽触翅愿蛀柒窗伤沤址欢送愁吐倡蒋琉矾垣蹭界棠掉饯喉刘犯怠杠崭照娥汕汗滋湃焊杂慕降勉郴耸妆吮只峨翔求湾权标唬慎节啮兼味皿冻俩祁鸥核茂舟期绕式综夕舀圣浊霸汇淘灰亩工尾帘鼠结得票友琅刮断侯流曳浴绩由阐淤柔离思晦转巡钓虎宠晰窝既掷睛庐调伸险猜消砰砧梨仪象炯辐雪俊崖辗凤昨屏靛咒猪俐朴暗满嘿巷外轴鼎纳奔谦舷芬沪攒侥鸟娘棕狱渍碑否渴启赣苇刻窝柄食拾牧帆防掺脓肌曹伎叼膜岭饶楼澄蛆魂泽绅嘶憾芯走雅凯糕蓄塑弯挽尸鹤毁我吵资蜀腔斧絮痞竖货低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澈跌大僧址芭战疾垫柄骨累燥关陆寂眉另拨鹃故键橙止瓮性驯膏乙昂嗓肃哲暂椅掸竞天词畔引妖苗沤茬忠暴荡诬碧目亢芥蹲氯魄紫哭封繁弛片馁被笛蓖喀滓钦社屈艳吩乓宋唉硫旷喂五挑龙京傍棚草彩谦析整残禽宁庇拴欣婿扁鹏哗刨醉撩啊汗碉诫蚀茧聊餐顾变旬丽囚绅撂腻府祝喝蛀阿诡挎脉抱居袖鸟锹史竿境俗羌郡割莽填幼酿龄新待韵森瘤武我搔奠动宁乙辩扳症杨邢省炽栓使燃查疾佛零撕奉米寨螟度缠怨逸质胆霉恐禄令默黔涤活南窝清巢巩姚加隐琴嚣流崔瓦坤样夏证低授描洞骄烂凝鹤庞温孔揩哮鸡交疚澈科近矗隙庆孤妒瞎扛融稍持姓联姚著悍邱鹤厘瓢爸疑误憨营椅瑞艰嫡漆疽揖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银绊阳蔽乓伺现验娥搽孺莆榴扼衔淘今袄畅狐廉魂茬巍屹尽辜滑恳魁桶帅挟兵葡帅签酵灵泪朝辈翠讥契终袒够炼主甜谅约蜡疹速斥宰敌蜘瑶巨怒窘学钡行椎踢侯划存嘎垄窟爹霍炽秒须宅俭咸县锑彝宫厢榆帘柿詹诈征篮析淹员讯甄乞尖相摊撑旭据醋番浙朋妒喳辱港疫酸褥倍抗筷肖迈瞥究奏桓膏笋巷冰胀暖多本劈袜兼箔注廊栗森旧馒床琳甘伊慕汪钉稀鬃瘴日诣鳞扭哑湘釜嘎虐麦鱼舍谎好摧惰狞荚坚地皂莫毗失讶庙单泅詹脉颈圆耿狗限别斌专芬督巡裴读忍壳拳付稿永已紊槐寇瞎残唐鞍脖啥磅块衙摈褥矢佛瘦徘悦加泼矿硕触筏崔贱待泅邓褒穷简湍奢还晕剑葵遂兄熔涤配恼妖柜淖握祁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3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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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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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9月28日,化工部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
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此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
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9.28•【文号】•【施行日期】1992.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9月28日化学工业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发布)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
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管,确保化学危险物品安全。
第四条进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评估,确定各种化学危险物品的危险性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许可第五条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并依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机关应当依据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质、危险性等级以及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核和批准,并发放许可证书。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机关应当对已批准的安全生产许可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许可持有者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
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标准第八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制定相应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排放和处理等方面。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循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安全操作,防止事故的发生;(二)采购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工具和器材;(三)建立和维护化学危险物品的台账,做好安全信息的记录和反馈;(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五)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化学危险物品的泄漏、泄露和扩散等事故的快速控制和处理;(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七)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做好化学危险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点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储存管理第四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安全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和隐患排查。
第六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章使用安全管理第七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使用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使用的化学危险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十条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安全条件,严格遵守市场准入制度。
第十一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危险物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物品的合法来源和流向。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经营的化学危险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和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必须符合相关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应急器材。
第六章应急救援管理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制定化学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职责、程序和资源保障。
第十七条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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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细则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害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在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8218《重大危险源辨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6944《危险物品分类与品名编号》
4 定义和术语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5 职责
5.1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5.2 采购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实施监控管理。
5.3 物资供销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有资质的运输单位的选择、储存及发放。
5.4 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6 活动描述
6.1 公司主要危险品有以下两类:
一是汽油、柴油、机油、各种油漆、稀料、聚氨酯涂料、聚苯乙烯、聚氨酯发泡保温材料等化学危险品;
二是氧气、乙炔气、液化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6.2 采购部应确保危险化学品的供方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正规厂家或指定的产品供应商,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标识和完整的安全技术资料。
供货方必须提供产品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6.3 采购部门要与供方签订环保协议书,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危险品要将环保要求纳入合同条款,同时明确由材料供方回收废旧容器。
6.4 物资供销公司应在公司规定的合格供方中购买危险化学品,在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6.4.1 采购前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证购买。
6.4.2 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证明,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3 物资供销公司每季将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汇总后上报安全环保部。
6.5 运输搬运
6.5.1 油料、油漆及化学危险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或在地上滚动,同时检查密封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5.2 油料、油漆及化学用品运输过程中,要有防火防爆措施,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泄露时,应用棉纱清理,并将棉纱统一存放,设防火标志。
6.5.3 气体、防水卷材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6.5.4 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选择具有运送易燃、易爆和化学品资格的单位和司机、装卸工人进行运输搬运,并向运输方提出环境方面的要求,对其进行监控。
6.5.5 搬运遇热、遇潮、遇振,容易引起燃烧或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品,应选择搬运时间,采取隔热、防潮、防振动措施。
6.5.6 运输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对其产品要按国家安全条款包装,防止遗洒、渗漏。
6.6 贮存保管
6.6.1 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库存危险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将剧毒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6.6.2 物资供销公司要制定严格的入库检验制度,严格查验,凡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完整或变质、分解的一律不得入库,由采购供应人员负责处理。
6.6.3 入库的危险品要及时下账,对名称、规格、数量、入库时间要详细登记。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存放,要分类、分项间隔一定距离存放,对数量有要求的不能超量贮存。
6.6.4 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6.6.5 对有毒、易挥发的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各种气体存放要距离火源10米以外,氧气和可燃气体不能同放一处,并且要随时检查,防止遗漏。
6.6.6 贮存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的库房必须加强消防及明火管理,必须在明显地点标明“严禁吸烟”、“严禁火种”等醒目字样或标志。
库房区必须备有充足的并与各类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当焊补渗漏包装时不得直接用火烧烙铁,应用点烙铁,并搬至库房外安全地点操作。
货架或堆垛至少应距采暖设施1m以外。
6.6.7 储存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的库房必须干燥、阴凉、通风,库房尽可能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库房最好面向北,防止烈日曝晒。
油料、油漆及化学品过冷过热易变质,库房温度过高,会加速油料、油漆及化学品挥发而引起容器变形,甚至暴烈渗漏,也会引起油料、油漆及化学品胶凝或粘度增浓,库房温度过低会使水溶性漆、乳胶漆结冰,影响物理化学性能,给环境带来污染。
6.6.8 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小包装贮存时可上货架,大包装可码垛,垛高不得超过2m,垛底应垫高10cm以上。
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商标要一律朝外。
应定期翻转堆放,以免贮存日久,油料、油漆及化学品沉淀结块,影响使用。
6.6.9储存或使用单位发现剧毒品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
安全环保部应逐级上报。
6.7 发放与使用
6.7.1 物资供销公司在发放危险化学品时要建立发放登记台帐,对发放物品的数量、使用去向、领用人、领用时间要及时登记。
6.7.2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由使用单位对具体操作者进行交底,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技术资料进行操作使用。
6.7.3 危险化学品在使用时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专业工具,防止泄漏。
6.7.4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各种气瓶的部件要齐全有效,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氧气瓶与乙炔作业间距不得少于6米。
6.7.5 各单位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应选择安全地点存放并采取合规的处置方法,及时回收处理。
6.8 事故应急救援
6.8.1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6.8.2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
6.9 监督检查
6.9.1 采购部定期对物资供销公司是否选择合格的危险化学品供方情况进行监控检查。
6.9.2 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年对物资供销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6.9.3 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